招商银行信用卡的好
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三版) 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三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等
,特制定章程。 第二条 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招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 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 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 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无限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 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 际卡)和双币种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 或其他银行卡组 织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章程。 第五条 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人, 包括主卡持 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 由法定代
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 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 持卡人在卡片有 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 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 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金、取现交易金、 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 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金, 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 包括累计未还消 费交易金和取现交易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 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 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 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超限费” 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
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 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 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 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 附属卡的使用限额;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 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 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 属卡。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存款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 的基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 (如需申请国际单 位卡,还须有外汇结算账户)。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人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申请人首次申
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 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 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 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 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 的担保
。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息、超限费、滞纳金及追索费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 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 持卡人负责。发卡机构另通过指定的途径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 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 或其他银行卡组织 受理标识, 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
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 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受理 标识的取现网点或 ATM 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 ATM 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 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 其他服务。单位卡在境内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 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 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 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 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 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 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凭卡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外银行网点联机提取现金时只须输入预借现 金密码; 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输入预借现金密码并在取现单上签署与卡片 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 在境内压单消费和在境内银行网点压单取现时须签名 并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签名并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人所为,依据密码 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 息
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 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 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 的除外。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 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 别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 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 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 3 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 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 新卡, 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 1 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 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将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并可决定是否给予持 卡人换发新卡,无须告知持卡人。 第十七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 重置密码, 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信用卡损坏时, 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八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客户 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相关挂失 处理以协助防范。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 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 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计息、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信用卡交易中,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
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 记入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交易,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外币账 户。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 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免息还 款期最长为 50 天,单位卡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 法律文件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 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 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 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 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 5,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 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按月支付 5,超限费。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 或现汇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 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 第二十六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外汇欠款, 须从其单位外汇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偿还人民币欠款,应从其基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第二十七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或单位卡持卡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 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 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 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照年费、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金、消费交易 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二十九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 片的,应向发卡机构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 45 天内 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 45 天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 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 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
存款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或现钞。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透支息和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 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所有未清偿债务。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可以要求持卡人以一定金额的存款质押,再核给持卡人信用 额度。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的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其信用卡销户后 45 天 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持 卡人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 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 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 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 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 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 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 其信用卡。 (四)有权要求芯片(IC)信用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五)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 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 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 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 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 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七)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 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八)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
费项 目见所附标准。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 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 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 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 可不向 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 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申请人、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 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 申请人、 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 使用方法、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 3 个月的对账单。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 请协助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 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 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 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 构名称变更等, 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否则, 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 费密码)。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 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 按时偿还透支款金、 利息、 年费、 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 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
不全,但经确认交 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 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 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 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 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 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 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发卡机 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 遵从双方约定。 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 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 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章程的权利,章程的修 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布后即生效,无须 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和解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后施行,原《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二版)》同时废止。
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三版) 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三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特制定章程。 第二条 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招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
构)向社 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 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 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无限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 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 际卡)和双币种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 或其他银行卡组 织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章程。 第五条 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人, 包括主卡持 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 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 持卡人在卡片有 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 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 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金、取现交易金、 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 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金, 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 包括累计未还消 费交易金和取现交易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 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 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 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超限费” 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
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 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 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 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 附属卡的使用限额;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 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 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 属卡。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存款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 的基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 (如需申请国际单 位卡,还须有外汇结算账户)。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人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 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 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 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 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
保应另行签订相应 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息、超限费、滞纳金及追索费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 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 持卡人负责。发卡机构另通过指定的途径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 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 或其他银行卡组织 受理标识, 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
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 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受理 标识的取现网点或 ATM 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 ATM 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 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 其他服务。单位卡在境内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 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 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 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 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 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 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凭卡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外银行网点联机提取现金时只须输入预借现 金密码; 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输入预借现金密码并在取现单上签署与卡片 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 在境内压单消费和在境内银行网点压单取现时须签名 并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签名并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人所为,依据密码 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 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 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 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 的除外。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 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 别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 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 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 3 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 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 新卡, 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 1 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 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将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并可决定是否给予持 卡人换发新卡,无须告知持卡人。 第十七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 重置密码, 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信用卡损坏时, 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八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客户 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相关挂失 处理以协助防范。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 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 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计息、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信用卡交易中,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 记入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交易,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外币账 户。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 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免息还 款期最长为 50 天,单位卡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 法律文件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
卡人未能在到期 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 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 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 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 5,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 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按月支付 5,超限费。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 或现汇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 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 第二十六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外汇欠款, 须从其单位外汇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偿还人民币欠款,应从其基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第二十七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或单位卡持卡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 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 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 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照年费、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金、消费交易 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二十九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 片的,应向发卡机构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 45 天内 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 45 天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 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 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
存款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或现钞。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透支息和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 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所有未清偿债务。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可以要求持卡人以一定金额的存款质押,再核给持卡人信用 额度。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的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其信用卡销户后 45 天 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持 卡人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 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 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 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 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 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 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 其信用卡。 (四)有权要求芯片(IC)信用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五)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 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 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 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 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 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七)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 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八)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 目见所附标准。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 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 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 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 可不向 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
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 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申请人、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 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 申请人、 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 使用方法、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 3 个月的对账单。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 请协助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 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 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 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 构名称变更等, 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否则, 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 费密码)。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 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 按时偿还透支款金、 利息、 年费、 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 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 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 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 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 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 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 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 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发卡机 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 遵从双方约定。 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 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 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章程的权利,章程的修 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布后即生效,无须 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和解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后施行,原《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二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