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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格式

2017-09-25 4页 doc 15KB 5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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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格式原产地证明格式 原产地证明格式 原产地证明格式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是出口商的声明和官方机构的证明合二为一的联合证明。 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对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印刷格式,填制方法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对所需纸张的质量、重量、大小尺寸,使用文件作了规定,并要求正本加印绿色检索图案,防止涂改或伪造。因此,填制必须十分细心,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正章。本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填制,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况下,第二栏可以使用给惠国的文种。唛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写。 ?证书号码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原产地证明格式
原产地证明格式 原产地证明格式 原产地证明格式原产地格式A是出口商的声明和官方机构的证明合二为一的联合证明。 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问特别委员会对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印刷格式,填制方法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对所需纸张的质量、重量、大小尺寸,使用文件作了规定,并要求正本加印绿色检索图案,防止涂改或伪造。因此,填制必须十分细心,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正章。本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填制,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况下,第二栏可以使用给惠国的文种。唛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写。 ?证书号码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填写出口商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 中国 杭州 北山路97号 邮编:310007 等 ?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根据信用证要求填写给惠国的最终收货人名称。如果信用证未明确最终收货人,可以填写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但不可填写中间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等国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如果商品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 ?所知航运方式和航线 此栏一般填写装货、到货地点及运输方式等内容,对转运商品应加转运港,如VIA 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地点和日期。 如:ON/AFTER APRIL 15,2004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VIA SINGAPORE BY SEA。 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在填写时应注明。如: ON/AFTER MAY 06,2004 BY VESSEL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T HONGKON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供官方使用 此栏在正常情况下留空。下列特殊情况,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 ?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 ?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 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填“1”。 ?唛头及包装号 如果没有唛头,应填写“NO MARK”。如果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写,可填写在第7、8、9、10 栏之截止线以下,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樱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包装件数、包装种类及商品的名称 该栏目填写时应注意: ?包装件数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示。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写,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 ?商品的商标、牌名及货号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查询。 ?如果本商品完全是出口国自产的,不含任何进口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如果出口商品有进口成分,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 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 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HS品目号。 ?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含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期洛伐克六国,填“Y”,其后加上进口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38%。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毛重和其他数量 此栏应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写。如“只”、“件”、“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 ?发票的日期和号码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表示。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制。 ?签证当局的证明 签证单位要填写商检局签证地点、日期。商检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签名,盖签证印章。本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而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 ?出口商声明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写“中国”。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国别一致,如转运内陆目的地,应与内陆目的地的国别一致。凡货物运往欧盟十五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报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商检局注册备案。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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