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双惠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纪统正侵犯外观设计上诉人东莞市双惠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纪统正侵犯外观设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双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潢涌民营企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一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怀,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光,男,汉族,1951年11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中路南65号院1号楼2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统正,男,1945年9月1日出生,住址:台湾台北市。
委托代理人:罗晓聪,广州...
上诉人东莞市双惠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纪统正侵犯外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
(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双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潢涌民营企业工业区。
法定代
人:吴一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怀,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光,男,汉族,1951年11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中路南65号院1号楼2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统正,男,1945年9月1日出生,住址:台湾台北市。
委托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东莞市双惠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纪统正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民三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纪统正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东莞市双惠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纪统正自愿达成如下
:
一、东莞市双惠电子有限公司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与第200730334119.3号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计算器产品,并在其网页上删除涉及前述计算器产品的内容。
二、东莞市双惠电子有限公司在签署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给纪统正。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由纪统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东莞市双惠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四、如东莞市双惠电子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之约定,纪统正将保留对新发现之事实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东莞市双惠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怀与被上诉人纪统正的委托代理人罗晓聪于2010年5月19日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东莞市双惠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东莞市双惠电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300元,本院予以退回150元。
审 判 长 邓燕辉
代理审判员 肖海棠
代理审判员 凌健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胤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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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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