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空港阳光幼儿园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法定名称:成都市双流区空港阳光幼儿园。
第三条 举办者:本单位举办者为杨莉。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团结、进取、真挚、创新”为园风,以“精心、爱心、热心、耐心”为教风,以“倾注真挚爱心、培养纯洁童心”为办园精神,以“教养并重、保教结合”为教育要求,以“贯彻幼教规程,训练行为能力、鼓励个性发展、培育德才基础”为教育思路的具有现代化特色的幼儿园。
第五条 园址:本幼儿园的住所地设立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机场路社区顺风路195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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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办园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八条 办学层次:幼儿园婴班、小班、中班、大班。 第九条 招生对象及区域:面向全国招收符合各学龄段的适龄儿童。 第十条 办学规模:360 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管理体制 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组成
本单位董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董事长由蒲莉担任,董事会成员分别为甘露、杨莉、 郭忠、王永祥 ,本单位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园长、副园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幼儿园工作人员; (二) 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
;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
;
(六)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罢免、选举董事长,罢免、增补董事;
(八) 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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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决定本单位增加办学资金方案;
(十) 变更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是幼儿园内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无法主持的,由董事长委派的董事主持。
(三)除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的,以下情形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应当召开的;
2、1/3以上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 票制,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下情形的,必须经2/3以上董事通过方为生效:
1、修改幼儿园办学章程;
2、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3、任免本单位董事长;
4、决定本单位增加或减少办学资金方案;
5、决定本单位对外投资;
6、其他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必须经2/3以上董事通过方为生效的事项。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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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未出席的董事可向出席会议的董事出具授权委托代为行使投票权利。
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此承担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六)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可不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成员在书面决议上签字(盖章)并按捺手印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董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会议内容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园长、副园长、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说明;
(四)代表办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单位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等,并报董事会审阅;
(三)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副园长及财务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的提出及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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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单位董事会和章程的其他授权,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本单位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园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由本单位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本单位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本单位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园长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园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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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单位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的;
(七)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的;
(八)个人尚有人民法院判决未执行的,或个人对外负有重大债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资产的性质:自筹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500000 (大写:人民币 伍拾万元 )。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本单位出资人为:杨莉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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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管理:
(一) 本单位一经批准成立,出资人投入本单位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
(二) 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本单位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具体提取方案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园长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举办者或出资人要求的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六章 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门所制定的文件精神指导下进行招生、录取、组织教学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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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项目:幼儿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人事聘用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 本单位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本单位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 本单位终止前,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本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单位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完成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算及归属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本单位债务由出资人全额承担。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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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本单位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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