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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救生员授证治理办法

2018-03-31 10页 doc 24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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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救生员授证治理办法[指南]救生员授证治理办法 救生员授证管理办法 救生员授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救生员授证及其管理事项,依据国民体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救生员:指经依本办法规定取得担任水域救生工作资格之体育专业人员。 二、水域:指游泳池及开放性水域。 三、游泳池:指具备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总面积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封闭型运动场地而其名称为游泳池;纵其附设於其他行业或其名称非为游泳池者,亦同。 四、开放性水域:指前款游泳池以外之其...
[指南]救生员授证治理办法
[指南]救生员授证治理 救生员授证管理办法 救生员授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救生员授证及其管理事项,依据国民体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救生员:指经依本办法规定取得担任水域救生工作资格之体育专业人员。 二、水域:指游泳池及开放性水域。 三、游泳池:指具备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总面积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封闭型运动场地而其名称为游泳池;纵其附设於其他行业或其名称非为游泳池者,亦同。 四、开放性水域:指前款游泳池以外之其他动态水域及静态水域。 五、申请单位:指得依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本会申请认可办理水域救生员授证业务之团体。 六、民间团体:指向内政部登记设立之全国性社会团体,其设立任务列有办理救生员训练、证照核发者。 七、受认可单位:指申请单位经本会依本办法规定认可者。 八、审甄:指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审定合格与否及核发证照之工作。 九、应检人:指自然人应本办法规定参加受认可单位所办理救生员授证检定者。 第三条 救生员种类如下: 一、游泳池救生员,指依本办法规定之游泳池救生员检定及格。 二、开放性水域救生员,指依本办法规定之开放性水域救生员检定及格者。 第四条 游泳池救生员,仅限担任游泳池救生勤务工作;开放性水域救生员,得担任游泳池及开放性水域救生勤务工作。 参加开放水域救生员检定者,应先行具有游泳池救生员资格。 第五条 自然人年满十八岁经训练熟知游泳池救生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或开放水域救生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者,得依本办法规定参加救生员授证检定。 第六条 救生员资格检定,依附件一「救生员检定科目」,以学科笔试及术科操作方式检定。其测验题库由本会统一制作。 笔试检定成绩采百分法方式计算,七十分为合格。 术科以实际操作方式进行,依操作方法正确程度与时间予以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应检人学科及术科检定同时合格且无本办法规定不能取得资格情形者,依本办法规定取得各该救生员资格。 第七条 应检人曾犯下列罪名之一且经法院判决确定者,不得发给救生员证: 一、妨害性自主罪。 二、杀人罪。 三、伤害罪。但其属过失者,不在此限。 四、遗弃罪。 五、烟毒罪或违反毒品危害防治条例相关罪名。 第八条 担任救生员检定命题评审之审甄,其资格如附件二「救生员检定科目审甄资格表」。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检定授证业务,其办理方式如下: 一、申请单位依本办法规定申请本会认可。 二、本会委任所属机关或委托其他机关、民间团体、专业机构办理。 下列事项,仍应由本会自行办理: 一、审定会成员指定及聘发给。 二、本办法规定之认可业务。 三、认可证书核发。 四、其他应由本会自行办理事项。 第十条 申请单位办理本办法规定救生员检定授证业务者,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社会团体依人民团体法规定成立满三年以上,以本会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而组织任务涉有水域救生业务且组织业务运作良好者。 二、社团法人於内政部立案满三年以上而其组织业务与水域救护救生相关且组织运作良好者。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依本办法规定申请救生员检定授证业务认可者,应依规定缴纳规费。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向本会申请救生员检定授证业务认可应检附文件如下: 一、。 二、申请单位立案证书及负责人当选证明书影本。 三、申请单位组织章程。 四、救生员检定授证业务实施计画书。计画书格式及内容如附件三。 五、其他经本会指定应检附之文件。 第十三条 本会为办理救生员检定授证业务相关作业,应遴聘相关学者专家、社会公正人士及本会人员等组成审定会(以下简称审定会)。 前项审定会设置及审议要点,由本会另定之。 第一项审定会审议而有谘询之必要者,得邀请有关机关(构)或专业人员列席说明。 前三项规定於本会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委任委托事项者,准用之。 第十四条 救生员检定授证业务申请认可案件经审查合格者,由本会发给认可文件;其经审查不符规定者,应不予认可,并叙明理由通知之。 前项认可期限为四年,期满应重新申请认可。 受认可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应编组工作小组,确实执行相关事务。 第十五条 本会得视实际需要,督导、了解或抽查受认可单位或本会委任委托单位办理本办法规定业务单位执行状况,每年并对各单位办理业务评鉴。 第十六条 受认可单位或本会委任委托单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会应废止认可或终止委任、委托并公告之: 一、拒绝本会抽查。 二、各该年度所检定授证人员数中随机抽测百分之十而其不合格率达百分之二十者。 经依本办法规定废止认可或终止委任委托者,三年内不得核予认可或重行委任委托。 第十七条 受认可单位办理救生员检定而有收取检定费用及证照费用之必要者,其收费基准上限如下: 一、检定费用: (一)游泳池救生员:学科最高新台币五百元、术科最高新台币一千元。 (二)开放水域救生员:学科最高新台币五百元、术科最高新台币二千元。 二、证照费用:其属初发或换发者,每件(次)新台币二百元。其属补发者,每件(次)新台币五百元。 前项检定费用,应包含每人保险金额新台币三百万元(含死亡、伤残及医疗给付)之保险费。 第十八条 救生员证有灭失遗失或毁损者,应向原核发之单位申请补(换)发。其应检附文件如下: 一、申请书。 二、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三、灭失、遗失或毁损相关证明文件。其无者,得免附。 四、切结书。 五、二吋相片二张 六、证书补(换)发费用收据。 七、其他经本会指定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救生员证有效期间为三年,期满失效。持证人於期满前向受认可单位或本会委任委托单位申请累计二十四小时以上在职专业训练课程,测验成绩合格持有证明者,得以向受认可单位或本会委任、委托单位申请换发新证。 前项专业训练内容,由受认可单位或本会委任、委托单位并第十二条规定向本会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救生员证记载事项如下: 一、受认可单位或本会委任委托单位全衔名称暨本会全衔名称及首长职衔。 二、本会认可或委任委托办理文件日期及其字号。其属本会自行办理发证者,则免附。 三、证照类别。 四、姓名、出生日期、照片及国民身分证统一号码或护照号码。 五、有效期间。 六、在职专业训练日期及时数。 七、其他经本会规定应记载事项。 本办法所定书证格式如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救生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认可单位或本会委任委托单位应废止其证书,并报其他受认可单位或本会委任委托单位: 一、曾犯贪污罪且经判刑确定。 二、曾犯内乱罪或外患罪且经判刑确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所定罪名且经判刑确定。 四、曾犯前三款以外罪名且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而尚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而其原因尚未消灭。 六、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七、依民法规定受禁治产宣告、或监护或辅助宣告而尚未撤销。 八、因案被通缉或遭羁押管收中。 九、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愈而不能胜任水域救生工作。 十、担任教学或救生工作怠忽职守而导致发生学员、游客或泳客伤亡且经法院判决确定者。 十一、转让出借或出租证照予其他第三人使用者。 十二、行为不检有损服务机关(构)名誉且经各该主管机关查证属实。 第二十二条 救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或受认可单位应撤销其证书,并报本会及副知其他受认可单位或本会委任委托单位: 一、有第七条及前条规定情形。 二、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条各款规定之一情形。 第二十三条 经依本办法规定撤销或废止救生员证者,不得再行参加检定。其有依本办法规定撤销或废止者,亦同。 其依本办法规定担任救生员检定科目审甄人员,准用前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依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单位认可、委任委托及救生员合格名单,应於政府公报、本会网站及本会门首公告。其有依本办法规定撤销或废止者,亦同。 第二十五条 救生员、受认可单位或本会委任委托单位及其所属业务执行人员,办理救生检定绩效优良或执行业务绩优者,本会应予公开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会依本办法规定撤销或废止认可或终止委任委托者,对其已核发之救生员证后续复训等相关事项,本会得自行办理或委托其他受认可单位或本会委任委托单位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受认可单位於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救生员证照者,其 效期依证照原列效期规定。其有未列效期或效期逾三年者,以本办法施行后三年为限。申请人具有第十条各款规定资格而依本办法规定提出认可申请且於尚待本会认可结果期间者,亦同。 前项既有持证人於期限届满前依第十九条规定向受认可单位或本会委任委托单位申请在职专业训练合格者,得准用本办法有关救生员发证规定,据以换发新证。其他未规定事项,应由受认可单位依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之。 第二十八条 依本办法规定受本会委任委托或认可单位之评鉴(含测试场地及机具设备等)、审甄管理及题库管理等事项,由本会另定之。 前项规定事项,本会得委任所属下级机关或委托其他机关(构)、团体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但第十一条有关规费缴纳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一年后施行。 附件一 救生员检定科目表 类别 学科 术科 游泳池 救生员 一、救生概论。 二、游泳池安全常识。 三、游泳池管理。 四、急救。 基本能力 一、救生四式游法(擡头捷泳、擡头蛙泳、侧泳、救生仰泳)分别各游50公尺,5分30秒内完成。 二、仰漂及踩水各3分钟。 救援能力 三、徒手游泳25公尺,带假人游泳25公尺,男子1分20秒、女子1分40秒内完成。 四、徒手潜泳20公尺。 急救能力 五、心肺复苏术、异物哽塞处理、复苏姿势、水域脊椎受伤处理、体外自动心脏去颤器(A.E.D)操作 开放水域救生员 一、救生概论。 二、开放水域安全常识。 三、海滩管理。 四、急救。 一、开放水域游泳300公尺,8分30秒内完成。 二、救援板救援300公尺,8分30秒内完成。 三、浮标救援300公尺,9分钟内完成。 四、救援艇救援300公尺,6分钟内完成。 五、心肺复苏术、异物哽塞处理、复苏姿势、脊椎受伤处理。 备注 一、开放水域救生员检定科目之操作方法正确程度与操作时间多寡,因其应有技能种类(例如:救生绳使用、抛绳袋使用、绳索省力系统装置及回流区域进出等等),其等技术正确程度评定为合格基准与否等,得由申请单位於前开实施计画提出规画构想供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审议,而其经本会审定通过后列入各该受认可单位应遵守义务范围。其未经本会认可者,不得办理此部分(例如:开放水域救生员)检定工作。 二、术科检定当时,应全程录影存证。游泳池救生员检定场地,水深应达180公分以上。 附件二 救生员检定科目审甄资格表 学科 学历 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资历(应具备资格之一) 1、取得救生教练证照后,具实际从事指导或救生工作5年以上经历者。 2、具备大学助理教授资格且对相关专业科目有专研成就者。 3、相关专业科目领域具有博士学位者。 4、曾担任我国或外国救生员检定考试(测验)评审者。 术科 学历 具高中以上学历 资历(应具备资格之一) 1、取得救生教练证照后而具有实际从事指导或救生工作5年以上经历者。 2、具备大学讲师以上资格且担任相关运动专长训练课程之现任教师者。 3、曾担任国家救生代表队执行教练且有优良表现者。 4、曾担任我国或外国救生员检定考试(测验)评审者。 备注 担任本办法规定审甄工作者,应准用行政程序法第32条及第33条规定回避处理而不得参与自已带训学员之检定作业。 附件三 救生员检定授证业务实施计画书(格式) 内容 备注 一、依据。 二、实施章则(包含报名资格、收费基准、证书颁授及管理规范)。 三、提供足以确保检定品质程序及其配套环境条件执行规划 四、检定授证工作人员名册及工作分配表。 五、检定授证工作人员(含审甄工作人员)聘雇名册、学经历、服务年资及授课同意书。 六、场地设备及器材(含测试场地、水深度及机具设备等) 七、电子资料库建构及检定科目题库建置之构想。 八、妥适公开资讯等事务之管理构想。 九、其他本办法规定事项(例如附件一:申办开放水域救生员之注意事项) 十、其他经本会指定应备事项。 应配合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影本。 附件四 救生员证书 委任委托或认可文件日期字号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年??月??日体委全字第00000号认可在案。 救生员证照类别 游泳池(或开放性水域)救生员 证照编号 ??字第0000号 救生员 姓名 照片 出生日期 中华民国??年??月??日 国民身分证统一号码或护照号码 有效期间 中华民国??年?月?日至中华民国??年?月?日 在职专业训练日期及时数 其他记载事项 效期展延期间: 其他记载事项: 【委任委托或认可单位名称】(团体理事长或受委任单位首长)姓名???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主任委员??? 中华民国??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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