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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6号-证券公司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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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6号-证券公司会计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6号-证券公司会计报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6号---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试行)(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 险,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着重说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公司审计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注册会计师应 当将本指南与相关独立审计准则结合起来考虑,并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审 计程序。 1.3鉴于证券公司业务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6号-证券公司会计报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指南第6号-证券公司会计报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6号---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试行)(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 险,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着重说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公司审计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注册会计师应 当将本指南与相关独立审计准则结合起来考虑,并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审 计程序。 1.3鉴于证券公司业务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 业判断。 2.接受业务委托与编制审计 2.1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 性,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2.2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是否具备证券公司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2.是否熟悉证券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 3.是否具有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2.3注册会计师在与证券公司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就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双方 的责任和义务、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证券公司达成一致意见。 2.4适应证券监管法规对证券公司监管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同时接受证 券公司委托对其内部控制以及补充报表出具报告,以便在业务约定书中对相关事项进 行约定。 2.5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证券公司规模、业务类型及其复杂程度,制定审计计划。 2.6在制定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以下与证券公司有关的主要情况: 1.宏观经济形势对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 2.适用的证券公司监管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3.拥有的业务资格及其相应的主要监管要求; 4.股本结构与组织结构; 5.分支机构的分布情况及管理措施; 6.主要风险及管理策略; 7.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 8.计算机信息系统; 9.资产、负债结构与财务风险指标; 10.重大诉讼和其他或有事项; 11.关联方关系; 12.重大的违反法规行为; 13.行业地位,如证券业协会等机构公布的证券公司排名。 2.7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以下资料: 1.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3.验资报告; 4.组织结构图; 5.风险管理策略及相关报告; 6.业务流程图; 7.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8.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硬件、软件清单、流程图及相关资料; 9.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10.内部稽核报告; 11.最近中期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分部报告; 12.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清单; 13.重大诉讼法律文件和或有事项清单; 14.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及有关资料。 2.8在制定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1.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2.重要性水平; 3.审计风险; 4.对证券交易、财务核算、资金清算、计算机系统的集中控制程度; 5.内部控制的拟信赖程度; 6.重点审计领域; 7.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8.利用内部审计(稽核)的工作; 9.利用专家的工作; 10.监管部门特殊的监管要求。 2.9 证券公司的固有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至关重要, 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2.10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对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集中 控制程度以及各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选择不同的审计策略。 2.11由于证券公司具有以下特征,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进行充分测试并在测试的基础上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 1.经营产品特殊性和经营活动高风险性,要求强化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 2.从事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并广泛使用 计算机信息系统; 3.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4.特许经营,要求从事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证券研究和证券咨询业务分立管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 5.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证券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 管。 2.12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重点审计领域: 1.代买卖证券款; 2.应收款项; 3.委托资产; 4.不符合证券监管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5.发生重大变动和与预期差异较大的会计报表项目; 6.投机性强的交易; 7.关联方交易; 8.金融创新业务或服务; 9.表外科目; 10.受新近颁布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 2.13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因素: 1.国家宏观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的影响; 2.特许经营资格或其他法定经营权的丧失或即将丧失; 3.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存在重大缺陷; 4.主要客户和关键员工的流失; 5.管理层经营思想不端正,违法违规经营; 6.市场变化而导致的经营失败; 7.大量不良资产长期挂账; 8.法定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 2.14在评价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工作。 2.15在考虑适应证券监管部门的特殊监管需要而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或补充报表出 具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计划中作出相应的安排。 3.内部控制测试 3.1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 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和内部审计(稽核)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 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五个方面对这些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以此 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3.1.1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促使证券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合理确保以下事项: 1.公司经营的效果、效率; 2.会计报表可靠; 3.经济活动已遵循了相关法规。 如果内部控制五要素中任一要素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从整体上就无法确保以上目 标的实现。 3.1.2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保证证券公司: 1.所有交易经管理当局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方可执行; 2.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于适当的账户,使编制 的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 3.只有经过管理当局授权才能接触资产和计算机信息系统; 4.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进行核对,并在出现差异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5.恰当履行代理、受托协议规定的职责。 3.2了解内部控制 3.2.1控制环境 3.2.1.1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对证券公司控制环境产生影响的以下因素: 1.管理当局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公司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3.管理当局对承担会计责任的态度; 4.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及其经营方式; 5.政策法规变化及其他监管环境; 6.防火墙、交易限制、风险监控、管理当局对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反应及其采取的 纠正措施; 7.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的规则; 8.人力资源政策与薪酬制度; 9.授权控制制度。 3.2.1.2注册会计师可通过关注以下控制环节,进一步了解控制环境: 1.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以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 的发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2.公司是否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上严格分开管理; 3.公司是否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合规审查机构或设立合规审查岗位负责对公司经 营的合法合规进行检查监督; 4.公司是否制定了有效的信息资料流转通报制度,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是否建立 了重要业务处理顺畅传递的渠道; 5.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 反馈; 6.公司是否建立严密有效的主要业务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 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风险管理系统; 7.公司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制定经济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等管理规章、*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 程序; 8.公司是否实行逐级授权制度,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是否在其规定的业务、 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职能; 9.公司的重要岗位(如直接与客户、电脑、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 章等接触的岗位)是否实行双人负责制度,公司的重要岗位(如证券营业部负责人、 财务主管和电脑主管等)是否在回避的基础上实行委派制和定期轮换制; 10.公司是否在主办存管银行和法人存管银行分别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交易 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是否在公司所确定的存管银行设在当地 的分支机构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11.公司是否建立了对所属营业部的现场稽核制度,现场稽核的方式和频次是否适当; 12.公司的网络系统是否能随时反映或掌握所属营业部的交易情况(及时的或隔天 的); 13.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是否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是否存在以承包、租赁方式经 营的情况,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14.公司是否下设其他远程服务网点,其远程服务网点是否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 是否存在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的情况。 3.2.2风险评估 3.2.2.1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证券公司风险评估程序,以充分关注管理当局处理与会 计报表有关的风险的政策和措施。 3.2.2.2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会计报表风险评估的以下因素: 1.监管或经营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竞争压力和与内部控制相关风险的变化; 2.人事安排可能导致对内部控制不同关注或理解; 3.信息系统重大的变化可能改变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 4.公司快速发展可能会加大内部控制的压力并增加其风险; 5.*作程序或信息系统采用新科学技术可能改变与内部控制有关的风险; 6.进入新业务领域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出现新的风险; 7.公司重组伴随着裁员、监管的变化以及职责的分离可能改变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 险; 8.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采用或变化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编制的风险。 3.2.3信息与沟通 3.2.3.1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证券公司与信息交流和反馈相关的文件,以了解董事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如何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的员工、各个部门和员工 如何顺畅反馈信息。 3.2.3.2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会计报表信息系统中的以下主要风险: 1.证券交易没有被记录; 2.证券记录的交易不真实; 3.证券记录的交易不准确,或者按照错误的金额记录了交易,或者对交易作出了不恰 当的分类,或者在汇总或结转交易记录的过程中出现了错报; 4.证券交易没有被记入恰当的期间; 5.对资产或负债的估价不正确; 6.以令人产生误解的方式报告账户余额,或者并未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充分 披露有关必要的信息。 3.2.4控制活动 3.2.4.1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证券公司各级授权、不同岗位职责划分以及独立稽核等 控制活动的相关文件,以了解公司控制活动是如何设计和实施的。 3.2.4.2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证券公司的控制活动是否能够合理保证: 1.所记录的交易只包括那些实际发生的交易; 2.会计记录中没有漏记有效交易; 3.交易在执行和记录前均经批准; 4.货币金额被正确确定; 5.交易被记录到正确的账户; 6.交易的会计处理完全执行并且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7.交易被记录到适当会计期间; 8.交易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3.2.5监控行为 3.2.5.1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以下监控行为: 1.控制的设计和执行; 2.持续监控或单独评估; 3.利用与外部沟通获得的信息实施监控。 3.2.5.2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证券公司监控活动是如何执行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3.3对主要业务循环的内部控制测试 3.3.1在测试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1.了解证券经纪业务的工作流程。 2.从经纪业务的凭单(合同)中抽取样本,对照营业部的经纪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检查 经纪业务内部控制以下控制环节: 开户 (1)开户柜是否制订了工作流程,并设有规定的开户柜员权限; (2)开户手续是否齐全、委托协议是否规范; (3)开户资料是否与交易电脑系统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4)客户资料的保存是否完备; (5)是否存在个人开立多个股票账户或资金账户的情况; (6)客户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明确; (7)有无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客户资金存取 (1)资金柜是否制订了工作流程,并设有规定的开户柜员权限;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取是否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3)客户以支票或汇票方式存入交易结算资金时,是否先经财务审核确认资金到账后 才有资金柜员根据财务确认单办理存取; (4)客户申请委托银行转账时,证券营业部人员和银行人员是否对其户名、股东号码 和银行账号进行复核; (5)客户利用电话转账存取交易结算资金时,资金柜员是否于每日收市后将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日结单中银行转账存取金额与银行传真的存取流水单进行核对; (6)一卡通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是否指定专人与银行逐笔核对存取款明细账; (7)是否存在客户账户被非法开通银证功能,造成资金被盗现象; (8)是否设有程序控制,当日转入的资金不能当日取出; (9)对于特殊提款、大额取款是否存在授权审批制度; (10)收市后,资金柜员是否按规定程序作对账、日结处理,并签章与财务交接; (11)收市后,财务是否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汇总表与银行传真的存取汇总数据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日结表相核对,并编制书面文件; (12)银行代理出纳行为是否规范,与银行的代理协议是否权责明确; (1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凭单、内转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是否按规定装订保管。 委托 (1)交易委托方式是否向证监会申报,传真委托、网络委托、电话委托是否签定了协 议; (2)柜台委托是否审查客户“三证”(居民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和资金账户卡)并校 验客户密码; (3)对委托接受与否的控制是否由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电脑设定条件执行; (4)接受证券买卖委托是否根据委托的证券品种、数量、价格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 (5)柜台委托录入后是否有人复核; (6)收市后,委托柜员是否打印当日全部委托清单,并与客户委托存根联逐笔核对, 盖章确认后妥善保存; (7)收市后,是否将交易所发送的成交资料与营业部电脑系统资料相核对; (8)是否违反规定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9)有无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 (10)证券交易的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和收费办法; (11)是否存在防止买空、卖空的措施; (12)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 (13)是否存在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的情况; (14)交易员的密码是否定期更改; (15)是否设有经纪差错处理办法。 清算交割 (1)是否制定了清算管理制度和清算业务流程; (2)从事系统*作工作和清算工作是否严格分离; (3)是否设立了专职清算员,每日的清算工作是否由两人共同进行; (4)公司对下属营业部是否实现法人集中清算; (5)每日清算交割是否及时,是否定期与结算公司进行对账; (6)是否有权设定或更改交易系统中的融资、融券或佣金率; (7)确认客户交易行为及交易结果的对账单是否经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 审核; (8)各种形式的佣金返还是否有合同并经授权人核准; (9)清算日志是否完整; (10)当日清算完毕后是否将清算结果与交易所及财务部门对账,清算报表是否归档妥 善保管; (1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否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 户,是否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作他用等违规行为。 3.询问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的设置、运行情况,并实地观察其运行情况,对关键功能 要求予以*作演示,并实施穿行测试。 4.检查代兑付债券、代买卖证券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5.选择适当数量的深、沪两市交易统计资料,核对代理证券买卖清算汇总表、交易资 金收付汇总表和清算备付金存款对账单。 3.3.2在测试与自营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1.了解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工作流程。 2.检查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及其授权各分支机构开展自营业务的 相关文件,确定自营业务是否存在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 3.检查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评价自营业务内部控制的以下控制 环节: (1)自营业务是否与经纪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严格分开; (2)证券投资决策与*作、自营业务运作与风险监控是否相分离; (3)公司是否成立自营证券投资决策机构,对重大的自营证券投资进行决策,避免 由一个部门或主管全权决定投资策略或投资品种; (4)自营证券规模是否控制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管理层规定的限度内; (5)自营资金是否为公司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 (6)自营资金调拨是否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了完善严密的审批制度; (7)自营账户是否均以公司名义开户,是否由财务部门和证券投资部门分别掌管分 设的资金密码和*作密码,并定期更改; (8)证券账户是否由交易员建立相应台账,并正确记录账户的投入资金、股票市值、保证金余额及浮动盈亏等情况; (9)公司是否对其授权自营的营业部进行严格的控制; (10)公司是否通过自己法人账户买卖国债,是否存在出借法人账户为客户买卖国债 的情况; (11)公司是否从事过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是否存在余额; (12)公司是否从事过以发售代保管单等形式的向个人融资业务,是否存在余额; (13)自营业务是否存在浮动盈亏控制措施。 4.检查自营业务规模、各个证券品种的持仓数、资金来源、自营账号使用等情况,确 定是否是存在擅自越权开展自营业务的现象。 5.检查自营业务*作是否在交易指令下进行,核对交易记录和交易台账,确定是否违反*作指令。 6.检查自营证券的相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7.核对自营资金变动汇总表、自营资金变动明细台账和自营证券盈亏汇总表。 8.检查自营证券抵押借款情况的备查登记簿,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与相应的借款合同 及会计记录核对。 3.3.3在测试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1.了解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工作流程。 2.检查与投资银行业务立项阶段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评价如下控制 环节: (1)是否存在客户遴选制度及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 (2)是否建立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责任制; (3)是否存在投资银行业务*作流程。 3.检查与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实施过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评价以下 控制环节: (1)投资银行业务是否存在严格的内核规则和程序; (2)项目申请的评估、内核小组的审核、项目跟踪管理、风险的监管和业务记录等 不相容职能是否相分离; (3)投资银行业务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4)是否存在借入通道或借出通道的情况; (5)承揽业务时是否存在为客户提供资金或替客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4.检查与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完成阶段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评价以下 控制环节: (1)立项是否由投资银行部出具可行性报告,并上报审核; (2)承销协议的签订人是否经公司适当授权; (3)是否按规定收取包销手续费和代销手续费; (4)分销费用支付是否有支付申请,分销费用的支付是否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负 责人审核,大额开支是否报经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5)承销费用的支付是否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大额开支是否报经公 司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6)是否对客户进行跟踪服务,并建立相应档案。 5.检查代发行证券等相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6.核对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协议、计算机数据和会计记录,并检查相应的文件和记 录。 3.3.4在测试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内部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1.了解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工作流程。 2.检查与受托阶段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评价以下控制环节: (1)是否存在受托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2)是否对委托人的财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等进行调查; (3)在接受受托资产时,是否要求委托人对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及非银 行信贷资金做出承诺; (4)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全面; (5)是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 (6)是否对客户的收益或者损失的赔偿作出承诺。 3.检查与受托资产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评价以下控制环节: (1)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品种是否合规; (2)资金调拨及证券转托管(指定或撤销交易)是否合法。 4.检查与受托资产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评价以下控制环节: (1)是否在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在人员、财 务、账户上严格分开; (2)资产管理业务的决策、*作、资金清算和会计记录是否相互分离; (3)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和授权范围管理受托投资资产; (4)是否存在挪用受托投资管理资产; (5)受托资金是否专户存放,并与客户保证金分开; (6)是否定期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受托投资管理情况、证券交易记录及资产 组合评估报告; (7)是否存在浮动盈亏控制措施。 5.检查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以确定客户申请、签订协议、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运作以及 返还本金及收益等方面是否合规。 3.4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泛使用对注册会计师评价内部控制有重要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影响计算机系统开发、修改、接触、数据登录、网络安全及应急计划等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以评价以下控制环节: 1.是否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作性原则。 2.是否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制度、*作流程、岗位手册、风险控制等制度。 3.是否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 4.是否严格划分软件、业务*作和技术维护等职责。 5.是否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 (1)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与实际业务*作人员是否相互分离; (2)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人员是否独立于财务、交易部门; (3)网络*作系统管理员和数据库管理员是否相互分离。 6.是否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措施,以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 整。 7.是否建立了交易系统运行监视制度,是否加强对大额资金变动、大额证券买卖、非 法系统登录、非正常数据修改等情况的监控。 8.是否建立了营业部交易业务数据管理制度,并专门设置数据管理员岗位专人负责。 9.是否将电子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财务等职能部门。 10.是否存在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 11.电子信息数据是否采取只读介质备份并异地保存。 12.是否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检查制度。 13.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病毒。 14.是否有应变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等)的安全保障制度。 15.交易系统服务器是否设置防火墙。 16.是否定期对备份设备进行测试,是否有测试记录。 17.技术资料是否有副本,是否异地存放。 18.电子信息技术人员是否达到不少于营业部总人数10%的要求。 3.5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和测试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稽核)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评价以下控制环节: 1.内部审计部门是否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2.内部审计部门是否直接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3.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履行了检查各项制度和业务规程的遵循执行情况以及业绩与风 险考评等职能; 4.是否执行内部审计检查制度,实行定期审计、临时抽查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5.对主要岗位负责人的离任是否进行过内部审计,在报告期内是否对各部门和各分支 机构进行过内部审计; 6.是否全面推行审计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 7.是否存在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措施; 8.是否健全内部审计处罚制度; 9.是否严格制定和执行审计人员的责任。 3.6在会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了解和测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目的不是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而是为了确定会计报表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及范围, 并据此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如果注册会计师注意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及时将注意到的值得报告的 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进行沟通。 4.实质性测试 4.1本指南按照证券公司会计报表特定项目列示审计目标和实质性测试程序,并没有 包括证券公司会计报表的所有项目的所有程序,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 况,做适当增加或减少。 4.2资产类科目的实质性测试 4.2.1货币资金 4.2.1.1审计目标 1.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 2.确定货币资金的记录是否完整; 4.确定货币资金的披露是否适当。 4.2.1.2审计程序 货币资金––现金 1.检查现金日记账与总账是否相符; 2.监盘库存现金,并倒轧至资产负债表日余额,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 3.抽查大额现金支付凭证,检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以白条抵库; 4.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现金收支凭证,确定是否存在跨期收支现象; 5.检查现金的披露是否适当。 货币资金––银行存款 1.获取或编制银行存款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 2.核对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日记账,若有差异,应查明原因; 3.函证银行存款及相关信息; 4.检查大额定期存款,查明是否存在质押事项; 5.检查短期拆入或临时存入的大额款项以及使用受限制的存款,查明披露是否适当; 6.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银行存款收支凭证,查明是否存在跨期收支事项以及是否存 在会计期末短期融入的资金以掩饰挪用客户保证金; 7.检查银行存款的披露是否适当。 4.2.2清算备付金 4.2.2.1审计目标 1.确定清算备付金是否存在; 2.确定清算备付金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3.确定清算备付金的增减变动记录是否完整; 4.确定清算备付金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5.确定清算备付金的披露是否适当。 4.2.2.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清算备付金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获取各清算银行的清算备付金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 3.函证清算备付金账户余额; 4.检查清算备付金是否分“公司”和“客户”两账户核算; 5.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清算备付金收支凭证,查明是否存在跨期收支事项; 6.检查与清算备付金有关的利息计算是否准确; 7.检查清算备付金的披露是否适当。 4.2.3交易保证金 4.2.3.1审计目标 1.确定交易保证金是否真实; 2.确定交易保证金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3.确定交易保证金的记录是否完整; 4.确定交易保证金的披露是否适当。 4.2.3.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核对交易保证金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向证券交易所函证交易保证金账户余额; 3.将每期交易保证金调整额与交易所的调整通知单相核对,确认其调整额是否准确; 4.检查交易保证金的披露是否适当。 4.2.4自营证券 4.2.4.1审计目标 1.确定自营证券金额是否真实; 2.确定自营证券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3.确定自营证券计价是否正确; 4.确定自营证券的披露是否适当。 4.2.4.2审计程序 1.取得或编制自营证券明细表,并与自营证券对账单、明细账、总账核对; 2.获取自营账户清单,询问是否存在以非本公司名义开立账户从事自营业务的现象; 3.检查是否存在挪用、透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违规行为; 4.抽取交易量较大、资金存取量较大的自营证券账号,核对其资金的存取、证券的买 卖、证券转托管等业务是否全部入账; 5.抽取明细账中的记录,与无纸化证券交易清单相核对,必要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函证; 6.监盘实物证券,对存放异地的小额实物证券实施函证; 7.检查自营证券的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是否前后一致; 8.获取自营证券期末市价或参考价,确定自营证券跌价准备是否足额提取,是否合理; 9.查阅质押借款合同和备查登记薄,确定自营证券是否被质押,必要时向金融机构实 施函证; 10.检查自营证券的披露是否适当。 4.2.5拆出资金 4.2.5.1审计目标 1.确定拆出资金是否真实; 2.确定拆出资金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3.确定拆出资金的记录是否完整; 4.确定拆出资金的披露是否适当。 4.2.5.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拆出资金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 2.核对拆出资金清单、明细表与拆借合同,确定拆出金额、拆出时间、拆出利率及期 限; 3.发函询证所有的拆出资金,编制函证结果分析汇总表,对回函金额不符及未回函的, 应查明原因并记录,必要时作适当调整; 4.对未收到回函的拆出资金,实施替代程序; 5.对已回函的大额或异常的及与重大的关联方有关的拆出资金,必要时,实施追加的 审计程序; 6.核对基准日后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并注意凭证发生日期的合 理性和真实性; 7.对逾期未还的拆出资金,应查明原因,检查逾期的拆出资金是否已经转入应收款项 中核算; 8.检查拆出资金及其利息核算的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9.检查拆出资金的披露是否适当。 4.2.6 买入返售证券 4.2.6.1审计目标 1.确定买入返售证券是否真实; 2.确定买入返售证券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3.确定买入返售证券的记录是否完整; 4.确定买入返售证券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5.确定买入返售证券的披露是否适当。 4.2.6.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买入返售证券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 2.核对买入返售证券明细表和交割单,若有不符,查明原因; 3.检查买入返售证券的交割单,确定买入返售证券的计价、应计利息是否正确; 4.必要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函证; 5.检查买入返售证券的披露是否适当。 4.2.7应收款项 4.2.7.1审计目标 1.确定应收款项是否存在; 2.确定应收款项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3.确定应收款项记录是否完整; 4.确定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 5.确定应收款项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6.确定应收款项的披露是否适当。 4.2.7.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 2.对应收款项余额作分析性复核,如有重大波动,分析其波动原因,作出记录; 3.分析应收款项账龄及余额构成,选取样本进行函证; 4.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已收回的大额应收款项收回情况,检查与其相关的凭证; 5.对未收到回函的应收款项,实施替代程序; 6. 必要时,对已收到回函但大额、异常或与重大关联方形成的应收款项实施追加审 计程序; 7.对关联企业的交易事项作专门核查; 8.检查是否存在应收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款项,如有,查明是否存在为上市公司或 拟上市公司提供过桥贷款; 9.检查应收款项是否已作质押; 10.检查有无通过应收款项科目超范围经营自营贷款、拆出资金或将自营证券转入该 账户; 11.检查有无为客户交易提供透支的款项或将自营业务造成的损失记入应收账款科 目; 12.检查逾期未还的买入返售证券、拆出资金、应收利息(股利)、股民透支款等是 否正确结转应收账款; 13.审核资产负债表日后若干天的收款事项,确定有无未及时入账的债权; 14.对已经出售或贴现的应收款项,检查有关协议及回款情况,判断其风险是否实质 性转移; 15.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判断已提坏账准备是 否充分; 16.检查年度内核销坏账的原因是否清楚,有无授权批准,有无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 又收回的款项; 17.检查应收款项的披露是否适当。 4.2.8代发行证券 4.2.8.1审计目标 1.确定代发行证券是否存在; 2.确定代发行证券的记录是否完 整; 3.确定代发行证券的披露是否适当。 4.2.8.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代发行证券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检查代发行证券的批准文件及其承销协议,确定代发行证券数量、发行金额、发行 方式是否与相关文件一致; 3.结合协议中规定的承销方式,检查代发行证券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4.检查超过发行期尚未结转的代发行证券,并查明原因; 5.检查代发行证券转出数是否正确; 6.检查代发行证券的披露是否适当。 4.2.9代兑付债券 4.2.9.1审计目标 1.确定代兑付债券是否存在; 2.确定代兑付债券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代兑付债券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4.确定代兑付债券的披露是否适当。 4.2.9.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代兑付债券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 2.监盘代兑付债券实物,如盘点数与账面数不符,应查明原因; 3.对非实物债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函证; 4.检查代兑付债券是否与协议或合同规定相符; 5.检查代兑付债券的手续费收入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及时入账; 6.检查是否存在代垫逾期代兑付债券资金,审核其资金偿还计划,并确定是否已转入 应收款项; 7.检查代兑付债券的披露是否适当。 4.2.10受托资产 4.2.10.1审计目标 1.确定受托资产是否存在; 2.确定受托资产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受托资产的披露是否适当。 4.2.10.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受托资产明细表,并与交易记录、明细账、总账核对; 2.检查受托资产明细表,并与受托投资管理项目的合同、授权批准文件和相关原始凭 证相核对,确定受托资产真实性; 3.检查受托资产的现金股利是否及时入账,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检查受托资产的披露是否适当。 4.2.11待转发行费用 4.2.11.1审计目标 1.确定待转发行费用是否正确; 2.确定待转发行费用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待转发行费用的披露是否适当。 4.2.11.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待转发行费用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 对; 2.检查大额待转发行费用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确定其是否与承销项目相关, 余额是否正确; 3.检查承销业务工作会议的相关会议记录,关注项目进度,确定承销项目完成或终止 时待转发行费用是否及时结转,结转是否正确; 4.检查待转发行费用的披露是否适当。 4.2.12交易席位费 4.2.12.1审计目标 1.确定交易席位费是否真实; 2.确定交易席位费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3.确定交易席位费的记录是否完整; 4.确定交易席位费的摊销是否适当; 5.确定交易席位费的披露是否适当。 4.2.12.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交易席位费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检查有关协议和董事会纪要等文件,确定交易席位所有权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3.检查交易席位费的入账金额是否正确; 4.检查交易席位费本期摊销额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5.检查交易席位费的披露是否适当。 4.3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实质性测试 4.3.1质押借款 4.3.1.1审计目标 1.确定质押借款是否真实; 2.确定质押借款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质押借款的披露是否适当。 4.3.1.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质押借款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检查借款合同、协议、授权批准等原始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确定其是否真实、所 有权归属; 3.检查本期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情况及会计处理; 4.检查到期未偿还的质押借款是否办理了展期等相关手续,了解逾期原因; 5.对质押借款种类、数量和金额进行函证; 6.检查利息计算的依据,复核应计利息的正确性; 7.检查质押借款的披露是否适当。 4.3.2拆入资金 4.3.2.1审计目标 1.确定拆入资金的发生是否真实; 2.确定拆入资金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拆入资金的披露是否适当。 4.3.2.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拆入资金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核对拆入资金明细表与拆借合同,确定拆入金额、拆入时间、拆入利率、期限、担 保、抵押是否与合同一致; 3.检查到期未偿还的拆入资金是否办理了展期等相关手续; 4.对重大、异常或零余额的拆入资金进行函证; 5.检查利息计算的依据,复核应计利息的正确性; 6.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拆入资金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等,确定会计处理及入账时 间是否正确; 7.检查拆入资金的披露是否适当。 4.3.3应付款项 4.3.3.1审计目标 1.确定应付款项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2.确定应付款项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应付款项的披露是否适当。 4.3.3.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应付款项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 2.对期末应付款项余额与上期期末余额进行比较,分析其波动原因; 3.对交易频繁但交易额较小或交易额较大的应付款项实施函证; 4.对未回函的应付款项实施替代程序; 5.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应付款项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购货发票、付款凭证 等,确定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付款项; 6.检查应付款项是否存在借方余额,如有,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 7.检查应付账款的相关原始凭证,查明有无不属于应付款项的其他应付款, 以及是否存在应付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款项; 8.检查应付款项长期挂账的原因,作出记录,注意其是否可能发生呆账收益及是否存 在挂账的收入; 9.检查应付款项的披露是否适当。 4.3.4预计负债 4.3.4.1审计目标 1.确定预计负债是否真实; 2.确定预计负债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预计负债的披露是否适当。 4.3.4.2审计程序 1.向管理当局询问在确定、评价与控制或有负债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2.取得或有事项明细表和预计负债明细表,并与相关记录、明细账、总账核对; 3.对截止审计工作完成日未决诉讼、未决索赔、税务纠纷、应收票据贴现、债务担保 等或有损失事项审核相关文件; 4.向被审计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了解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已存在的、以及之后发生的 重大法律诉讼,并取得律师关于公司承担或有事项结果的意见; 5.通过审阅函证的回函,确定银行与公司之间是否订立信贷额度协议,关注有关的信 贷额度、补偿性余额、信用证等问题,检查公司是否向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 6.取得被审计单位的贷款证明,查询其中的担保记录,以确定是否存在未提供的担保 事项,以及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与贷款证明的记载有无差异; 7.检查管理当局估计或有事项的可能结果(包括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以 及最可能的金额)和影响时所依据的假设; 8.检查或有事项期后不确定性事项的最终结果,必要时提请被审计单位作调整; 9.需估计入账的,确定预计负债的估计是否合理,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10.检查预计负债的披露是否适当。 4.3.5代买卖证券款 4.3.5.1审计目标 1.确定代买卖证券款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2.确定代买卖证券款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代买卖证券款的披露是否适当。 4.3.5.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代买卖证券款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 2.抽查代买卖证券款相关的原始凭证,以确定其账务处理、核算内容是否正确; 3.抽取并核对营业部柜台交易清单、营业部明细汇总表与财务部记录; 4.实施分析性程序,关注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透支、融资融券等行 为; 5.检查客户的投诉记录; 6.检查客户资金流水是否存在透支和余额为负; 7.必要时,向成交额较大或投入资金余额较大的客户查询或函证; 8.检查资金周转额较大或营业部资金往来频繁的存取款凭证; 9.检查代买卖证券款的披露是否适当。 4.3.6代发行证券款 4.3.6.1审计目标 1.确定代发行证券款是否真实; 2.确定代发行证券款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代发行证券款的披露是否适当。 4.3.6.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代发行证券款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检查代销或余额包销协议,确定代发行证券的发行数量、发行期、发行金额、发行 方式是否与相关文件一致; 3.检查代发行证券款明细账及相关凭证,确定其会计处理和记录是否正确; 4.检查有无逾期尚未清算的代发行证券款,并查明原因,必要时,向委托发行单位发 函证; 5.检查代发行证券款的披露是否适当。 4.3.7代兑付债券款 4.3.7.1审计目标 1.确定代兑付债券款的发生是否真实; 2.确定代兑付债券款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代兑付债券款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4.确定代兑付债券款的披露是否适当。 4.3.7.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代兑付债券款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 2.检查代兑付债券的协议及其相关收款凭证,确定是否存在不属于该项目的款项; 3.检查代兑付债券的手续费率是否与有关的协议一致,手续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4.检查有无逾期尚未清算的代兑付债券款; 5.向委托单位函证已结清或尚未结清的代兑付债券款; 6.检查代兑付债券款的披露是否适当。 4.3.8卖出回购证券款 4.3.8.1审计目标 1.确定卖出回购证券款是否真实; 2.确定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卖出回购证券款的披露是否适当。 4.3.8.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卖出回购证券款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核对卖出回购证券款明细表和交割单,若有不符,查明原因; 3.根据托管在公司席位上的国库券的可动用情况,判断卖出回购融资规模,关注大额 融资的资金使用是否异常; 4.将卖出回购证券与自营证券相应品种的数量相核对,确定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证券用 于国债回购; 5.检查卖出回购证券交割单,确定其应付利息是否正确; 6.检查卖出回购证券款的披露是否适当。 4.3.9受托资金 4.3.9.1审计目标 1.确定受托资金是否真实; 2.确定受托资金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受托资金的披露是否适当。 4.3.9.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受托资金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检查受托资金明细表,并与受托投资管理项目的合同、授权批准文件和相关原始凭 证相核对,确定受托资金真实性及偿还情况; 3.检查是否存在到期未偿还的受托资金,逾期是否办理了展期手续; 4.向委托方函证; 5.检查与委托方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协议规定,确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与定期 受托投资管理报告和相应的资金流水记录核对,若有异常,查明原因; 6.检查受托资金的披露是否适当。 4.3.10一般风险准备 4.3.10.1审计目标 1.确定一般风险准备是否真实; 2.确定一般风险准备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一般风险准备的披露是否适当。 4.3.10.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一般风险准备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 2.检查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是否适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检查一般风险准备的减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董事会会议纪要、股东会议决议核 对,并检查有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检查一般风险准备的披露是否适当。 4.4损益类科目的实质性测试 4.4.1手续费收入 4.4.1.1审计目标 1.确定手续费收入发生是否真实; 2.确定手续费收入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手续费收入的发生额是否正确; 4.确定手续费收入的披露是否适当。 4.4.1.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手续费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 2.将本年度手续费收入各明细项目与上年进行比较,分析其变动是否合理,对异常变 动应查明原因; 3.比较年度内各月份各项手续费收入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合理,对异常现 象应查明原因; 4.检查各项业务手续费收入所占比例,确定所占比例较大业务的手续费收入的合理 性; 5.抽查与客户签订的代理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手续费收费比例测算手续费的 计算是否正确,入账金额是否正确; 6.检查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的相关文件,确定代兑付债券手续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7.检查有关代保管协议,确定代保管手续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8.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手续费收入记账凭证,检查是否存在跨期现象; 9.结合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债权债务的函证程序,查明手续费收入是否真实完整; 10.检查手续费收入与手续费支出是否单独核算,是否存在以支抵收少计营业税的情况; 11.检查手续费收入的披露是否适当。 4.4.2自营证券差价收入 4.4.2.1审计目标 1.确定自营证券销售的发生额是否真实; 2.确定自营证券销售的会计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自营证券差价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 4.确定自营证券差价收入的披露是否适当。 4.4.2.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证券自营差价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 2.检查证券买卖台账,与证券销售明细账、流水单、盈亏变动表等核对; 3.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收入的记账凭证,检查有无跨期现象,如有应作适当的记录和调整; 4.结合自营证券的审计,检查期末自营证券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是否与收入配比; 5.检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的披露是否适当。 4.4.3证券发行差价收入 4.4.3.1审计目标 1.确定证券发行的发生额是否真实; 2.确定证券发行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 4.确定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的披露是否适当。 4.4.3.2审计程序 1.获取和编制证券发行差价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检查证券发行的相关凭证和文件,确定其收入与成本是否真实; 3.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证券发行相关凭证,检查有否跨期现象; 4.检查期末证券发行的结转是否正确,收入和成本是否配比; 5.检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的披露是否适当。 4.4.4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4.4.4.1审计目标 1.确定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发生额是否真实; 2.确定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披露是否适当。 4.4.4.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检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明细账及其相关原始凭证,确定其是否真实; 3.结合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的审计,计算全年利息收入,确定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 合理性; 4.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记账凭证,检查有无跨期现象; 5.检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披露是否适当。 4.4.5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4.4.5.1审计目标 1.确定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的发生额是否真实; 2.确定买入返售证券收入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的披露是否适当。 4.4.5.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检查买入返售证券交割单,核对买入返售证券日期、买入价、返售价; 3.抽取基准日前后若干天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的记账凭证,检查有无跨期现象,若有作 适当调整; 4.检查买入返售证券应计利息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计入当期损益; 5.检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的披露是否适当。 4.4.6受托资产管理收益或损失 4.4.6.1审计目标 1.确定受托资产管理收益或损失的发生额是否真实; 2.确定受托资产管理收益或损失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受托资产管理收益或损失的计算是否正确; 4.确定受托资产管理收益或损失的披露是否适当。 4.4.6.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受托资产管理收益或损失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检查与委托方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协议规定,与定期受托投资管理报告和相应的资 金流水记录核对,若有异常,查明原因; 3.检查受托资产管理收益或损失的披露是否适当。 4.4.7手续费支出 4.4.7.1审计目标 1.确定手续费支出的发生额是否真实; 2.确定手续费支出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手续费支出的披露是否适当。 4.4.7.2审计程序 1.取得或编制手续费支出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 2.比较本年度与上年度的各项手续费支出,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合理,对异常变动应 查明原因; 3.根据手续费标准和成交额确定买卖证券款手续费支出的计算是否正确; 4.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手续费支出的记账凭证,检查有无跨期现象; 5.检查手续费支出的披露是否适当。 4.4.8利息支出 4.4.8.1审计目标: 1.确定利息支出的发生额是否真实; 2. 确定利息支出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利息支出的披露是否适当。 4.4.8.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利息支出明细表,复核加计, 并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 2.检查支付给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利息有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将本年度的利息支出与上年度进行比较,分析其变动是否合理,对异常变动应查明原因; 4.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利息支出的记账凭证,检查有无跨期现象; 5.检查各营业部代买卖证券款利息积数表,确定各期预提利息是否与交易系统测算利 息数一致,再结合本期销户记录的检查,确定本期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6.检查利息支出的披露是否适当。 4.4.9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4.4.9.1审计目标 1.确定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的发生额是否真实; 2.确定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的披露是否适当。 4.4.9.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金融往来支出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检查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核算的内容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必要时进行重分 类; 3.检查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的明细账及有关的原始凭证等,确定其是否真实; 4.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的相关凭证,检查有无跨期现象; 5.估算全年利息支出,确定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的合理性; 6.检查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的披露是否适当。 4.4.10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4.4.10.1审计目标 1.确定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的发生额是否真实; 2.确定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的计算是否正确; 4.确定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的披露是否适当。 4.4.10.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卖出回购支出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相核对; 2.比较本年度与上年度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分析其变动是否合理,对异常变动应查明 原因; 3.索取并检查证券回购授权批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4.检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的核算内容,对不属于该项目的业务支出作适当记录和调整; 5. 结合卖出回购证券的审计,检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会计处理 是否正确; 6.检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的披露是否适当。 4.4.11 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 4.4.11.1审计目标 1.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发生额是否真实; 2.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算是否正确; 4.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是否适当。 4.4.11.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结合各资产类科目的审计,判断各项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并检查是否已正确计入会计期间; 3.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又收回,检查是否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4.检查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是否适当。 4.5内部往来科目的实质性测试 4.5.1内部清算 4.5.1.1审计目标 1.确定内部清算的发生额是否真实; 2.确定内部清算的记录是否完整。 4.5.5.2审计程序 总部 1.获取或编制各营业部内部清算余额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检查法人清算记录,核对是否已正确清算到各营业部的席位上,对共同席位的清算 数据是否已正确分摊; 3.与营业部内部清算数据对账,若有差异,找出原因,并予以调整。 营业部 1.将内部清算明细账与总账核对; 2.取得总部内部清算对账单,若核对不符,找出原因,并予以调整。 4.5.2内部往来 4.5.1.1审计目标 1.确定内部往来的发生额是否真实; 2.确定内部往来的记录是否完整。 4.5.5.2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内部往来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 2.检查内部往来核算内容,确定是否与内部清算核算内容混淆; 3.与往来单位对账,若有差异,找出原因,并予以调整。 5.完成审计工作与编制报告 5.1在编制审计报告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管理当局声明书(参考格式5-1),但注册会计师不应以管理当局声明书代替能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支持发表审计意 见。 5.2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复核和评价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调整或披 露的事项,提请证券公司予以调整或披露。如果证券公司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 当根据需要调整或披露事项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 反映。 5.3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根据证券监管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是否 需要将重大事项告知证券监管机构。 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但证券公司未按规定予以报告, 或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报告书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向证券公司 的监管机构提交致监管机构的函。 5.4如果按照证券监管法规的要求,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出具内部 控制报告(参考格式5-2)时,应当明确: 1.内部控制报告不同于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内部控制报告仅对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 中了解、测试和评价的内部控制予以披露,出具消极保证意见。 2.注册会计师应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说明”中披露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建议。 3.注册会计师并没有专门对公司的整个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而是在审计过程中了解、 测试和评价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如果专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可能 会发现其他值得报告的事项。 4.内部控制报告仅供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及证券监管机构使用。 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或部分进行专项评审,注册会计师可与公 司另行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规范指导意见》对公司内部控制 实施审核,出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6.附则 6.1注册会计师对证券公司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的要求 外,可参照本指南办理。 6.2本指南自200*年*月*日起施行。 参考格式5-1:管理当局声明书 管理当局声明书 致**会计师事务所: 鉴于贵所审计本公司**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年度的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的需要,兹对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1.上述会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公允反映了本公司的** 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该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已提供了与年度会计报表有关的所有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 3.已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或近期会议已形成决议但尚未编制成会议纪要的摘要汇总。 4.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建立健全了内部控 制制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 5.审计期间发生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均已入账,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披露,不存在任何: (1)尚未披露的因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而须 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的情况; (2)尚未披露的管理当局舞弊行为或对内部控制、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员工舞 弊行为; (3)尚未披露的需要披露或应当作为或有损失加以记录的违反法规行为; (4)尚未披露的任何被限制、质押或抵押的资产; (5)尚未披露的任何可能为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补充协议; (6)尚未披露的不能履行的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合约条款。 6.已经合理计提了减值准备。 7.已如实说明可能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分类产生重大影响的计划或意图。 8.已在会计报表中作出适当记录或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或有负债、期后事项以及 其他重大风险和重大不确定性事项。 9.已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 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会计机构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5-2: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报告 内部控制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审计了贵公司**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与**年**月**日出具了**意见的审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是贵公司的责任,我 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和评价贵公司与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内部控制,其目的不是为内 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而是为了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及范围,并据此对会计 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 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描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 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 制失去这一功能。 根据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评价,除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外,我们未发现贵公司截止至**年12月31日与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 我们并没有专门对贵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而是在审计过程中了解、测试和评价了 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如果我们专门对贵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可能会发现 其他应向你们报告的事项。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及中国证监会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 执行本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5-3:补充报表的专项报告 如果证券监管法规需要证券公司提供补充报表,注册会计师可在对会计报表实施审计 的同时,对证券公司的补充报表实施审计,出具补充报表的专项报告。 关于**的专项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审计了贵公司**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于**年**月**日出具了**意见的审计报告。表**所提供的信息可用于补充分析,它们并非属于会计报表的一部分,而是根据**要求贵公司提供的补充信息。我们在对会 计报表实施的审计程序同样适用于这些信息,并且我们认为(描述出补充信息没有按 照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列报的情况)。 除上述问题及其影响外,我认为贵公司截止至**年12月31日的补充信息在与会计报表整体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进行了公允的列报。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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