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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学院

2017-09-27 50页 doc 170KB 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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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学院三江学院 五 :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 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 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 遵守宪法、...
三江学院
三江学院 五 :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 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 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一、三江学院简介 二、三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三、三江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试行) 四、三江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五、三江学院重修管理办法 六、三江学院学生考试纪律 七、三江学院关于体育教学的若干规定 八、三江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试行) 九、三江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十、三江学院先进班级评选办法(试行) 十一、三江学院文明宿舍评比办法(试行) 十二、三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十三、三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十四、三江学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关规定 十五、三江学院学生课外科技文体艺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十六、三江学院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规定 十七、三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十八、三江学院教室管理规定 十九、语音室使用规则 二十、计算机网络中心学生上机实验守则 二十一、实验中心学生实验守则 二十二、图书馆管理办法 二十三、三江学院文化体育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四、文体馆入馆须知 二十五、三江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二十六、办理中、外文成绩单和学历证明的规定 二十七、三江学院大学生在外事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三江学院地处“六朝古都”——历史文化名城南京,筹办于1992年。1993 年10月首次招生,1995年经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准,成为我省第一所独立 设置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校。2002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三江学院升格为全 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成为江苏省第一所民办本科高校,也是全国最早的四所民办 本科高校之一。 三江学院秉承三江师范学堂(1902年,清朝两江总督张之洞创办)之风范, 由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的退休教授及管理工作者发起创办。经三迁校址, 于1998年春落根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位于牛首山麓、新秦淮河畔。自然 环境优美,人文资源丰富。现有教职工500余人,在校生近8000人,校园占地 800余亩,建筑面积近24.4万平方米。 三江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原江苏省 教委主任、东南大学党委书记陈万年任三江学院理事会理事长、院长、党委书记; 骆志斌(常务)、叶俊、王芝庆、陈云棠任副院长;著名美籍华裔社会活动家、 美国国际合作委员会主席陈香梅女士任名誉理事长。 三江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在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指引下,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充分发挥民办机制的优越性,努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 求的,知识、能力、素质“三维一体”以能力见长的应用型人才。三江学院的办 学理念是:以生为本,德育优先,规范管理,以质取胜。 三江学院现有18个系,他们是:中文系、英语系、日语系、法律系、旅游 学系、工商管理系、市场营销系、财会系、经济系、建筑系、土木工程系、工程 管理系、计算机系、电子工程系、电气工程系、机械系、策划系、艺术系,还有 成人教育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设有23个本科专业及其方向、28个专科专 业,都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市场需求的专业。 三江学院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近年来不断提高。2003年,北京《发现》杂志“发现排行榜”公布,经读者自由评选,三江学院获得“全国民办高校形象 排名”第四名,是江苏省唯一进入前十名的民办高校。2004年,《中国青年报》组织20位全国著名教育家评选,三江学院又是江苏省唯一一所入选“全国民办 高校20强”的学校。2004年12月,三江学院被国家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先进 民间组织”。2005年5月,三江学院被国家教育部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 指导中心评为“全国学生就业十强民办高校”和“全国学生就业示范民办高校”。 2005年6月,在江苏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上,与南京大学等 四所高校一起,书面交流办学经验。 为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院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年学分制,并逐步完善学分制。 学籍管理中遵循以生为本、依法依章、规范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三江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 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入学报到者, 应事先向学院教务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 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 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 具有本院学籍,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 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 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 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按学院规定办理有 关手续后注册。开学后两周内未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不予注册。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请病 假者必须持医院病历和医生诊断证明。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返校 者,均以旷课论。 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 (一)学生请假两天以内,经班导师签署意见,由系学工组长批准; (二)学生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经班导师及系学工组长签署意见后 报学工处批准; (三)学生请假一周以上的,经班导师及系学工组长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 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批准。 (四)节假日(不含平时的双休日)前一天的请假统一归口到教务处审批。 (五)学生离校驻外参加实践环节学习期间,因故请假,两天以内由学校带 队教师批准;超过三天以上的,按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执行。 (六)学生参加由学校举行的,或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 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如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 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 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 学生请假批准后应将请假单复印三份,原件交任课教师,复印件本人留存一 份,交班导师、宿管组各一份。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假人销假。需要续假 时,按上述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 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在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时确定。每门课 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或测验成绩以及期末考核成绩三部分按一定的 比例构成,平时成绩与期中考核或测验成绩合计所占比例不低于40%,期末考核 成绩所占比例不高于60%。 平时成绩包括上课出勤率与课堂纪律情况,课堂提问与讨论、实 验与实习、课外作业和平时小测验的成绩等。 在期中考核或测验时,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者,必须事先向班导师并转任课 教师请假。得到任课教师准许后,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具体情况决定补考 或补测办法。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考者,视为旷考,期中考核或测验成 绩以零分计。 在期末考核时,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可申请缓考。因 病缓考者,还须附医院病历和医生诊断证明。缓考申请表需经系主任审查,教务 处批准。如因突发情况无法亲自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者,可委托班导师代理,但必 须在下一学期的第一周补办手续之后,方可参加学院安排的缓考。否则,视为旷 考,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 考试及考查课程的总成绩采用以下评定标准: (一)百分制; (二)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三)合格/不合格。 凡课程总成绩在60分以上、及格以上和合格的,为通过考核,取得该门课 程的学分;凡课程总成绩在59分以下、不及格和不合格的,为未通过考核,不 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任选课不予补考,未通过的应重 选)。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缓考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测验和卷面成绩综 合评定后记载。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三江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 法(试行)》实施,由学工处和系学生工作组全面负责。 公共体育课是必修课,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 况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凡考核总成绩未通过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确因健康原因,持医院病历和医生诊断证明,可申请保健体育课。经大学体 育部和教务处批准后,即可转修保健体育课(在开学后四周内办理)。保健体育 课考核通过者可取得体育课的学分,但须注明为保健体育课。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生凡违反考场纪律或 作弊,按《三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处理。因违反考场纪律或 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其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选修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除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习外,还必须 修读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各类选修课程。 (二)学生可以跨专业选修课程,取得的该课程学分可视具体情况作为专业 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的学分记录。学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 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组织审核后予以承认。 (三)学生选课必须严肃、慎重,并经教务处批准。 (四)学生选课后如果发现自己并不适合修读该门课程,或出现其他特殊情 况,可在开课后两周内向教务处申请并填写《选修课退、改选申请单》,批准后 执行。学生退、改选只限一次。 (五)学生凡选定选修课程后,必须按时参加听课和考核。考核通过者,取 得相应学分;考核未通过者,限制性选修课可给予一次补考,任意性选修课不予 补考,应重新选读。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该课程以零分计。 (六)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擅自参加考 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七)每学期公共选修课程的选修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选修课程的 选修时间为每一学期的第十七、十八两周,由各系根据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的安 排自行组织,开学后第一周前统一报教务处学籍科备案。 辅修 (一)鼓励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保证学好本专业(主修专业)的基础上, 兼修其他专业(辅修专业)。 (二)学生辅修可在完成第一学年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任务后,从第二 学年起申请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申请辅修的学生需填写《辅修专业学习申请 表》,经班导师推荐,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根据辅修课程的学分 数交费。 (三)经批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妥善安排落实修读计划。当主、 辅修课程的授课时间冲突时,以主修课程为主,辅修课程允许学生申请自学,直 接参加考试。若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与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冲突时,学生应申请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的缓考。 (四)若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某一课程的学分和要求高于辅修专业教学计划 中的同一课程,则辅修专业的该课程可以免修;若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某一课程 的学分和要求高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同一课程,则可以代替主修专业的该课 程。 (五)在辅修期间,若有一门以上主修专业或辅修专业课程经补考后仍未通 过,则立即终止辅修专业的修读。对辅修专业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根据具体情 况,作为公共选修课或主修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的学分。 (六)学生修完辅修专业课程后,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重修 (一)学生某一门课程经补考(或缓考考试),成绩未通过者,均须重修。 (二)学生补考和缓考考试不参加的,该门课程须重修。 (三)学生因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受到纪律处分,其该课程不得参加补考, 必须重修。 (四)学生对已获得学分课程的总成绩不满意者,允许重修,但在申请注册 重修之前,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 (五)重修有插班重修、自学重修两种形式,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选 择。申请重修的学生均随开课班级参加考核。 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方式,确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者,允 许申请免修该课程。 (二)学生要求免修应在学期初注册时向系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课 程考试申请表》并提交自学材料(包括学习笔记、必要的作业等),经系主任签 署意见,任课教师同意,可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安排在开学初前两 周。政治理论课、公共选修课、体育课、各类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课程不得免 修。 (三)免修考试成绩通过者,方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计入学生成绩 册。 (四)凡应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为了鼓励学生参加全国和省级有关课外科技、文化、艺术等项 目竞赛及课外学术活动,凡获得奖励者,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者可按规定计 算一定学分。 新生入学注册后,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专业: (一)因填报志愿原因造成不能在录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特长,调整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在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申请调整专业的时间为新生统一入学注册后的两周以内。学生须先向教务处 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教务处与转出系和转入系共同商议,审查 通过者经分管院长批准,即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学生入学注册后在校学习满一年,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 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 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定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十五、十六两周。第二 学年以后则不再受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填写转 专业申请表。经转出系同意并征求转入系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最后由分管院长 批准。 学生转专业后的课程及成绩、学分的认定办法: 转专业后,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课程如与现专业的课程及要求相同或相近, 其所获学分与成绩,可以直接记入现专业的成绩册。 在原专业已修的课程如与现专业的课程不同或相关度不大,其所获学分与成 绩则可作为选修课记入现专业的成绩册。 学生转专业后学分的认定,由转入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认可。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深入的调研认证 并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 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应按程序办理。外校学生欲转入本院学习,经教务处审 核有关材料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签署同意接受的意见。在收到江苏省教育厅书 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办理学生转入手续。 本院学生欲转到外校学习,应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 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签署同意转出的意见。在报经江苏省教育厅确 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收到书面回复认可意见(跨省转学则还须以收到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函复为准)后,通知该生到教务处办理转出离校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 部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院实行弹性学制,专科生的标准 学制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五年;本科生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最长 修业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预计时间达一学期的三 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包括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 一者; (三)因学习困难、自费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申请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因某种原因无法坚持学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期限和休学次数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休学时间与在校就读时间之和,不 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应征入伍的应扣除入伍参军时间,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 年。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应征入伍的还须 附上“入伍通知书”,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系、学工处同意后,报教务处 审核批准。最后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 请,经所在系、学工处复查合格后,由教务处核准其复学,编入相应年级、专业 及班级学习。因病休学者还须有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结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 (一)经补考后,在一学年中所取得的课程总学分未达到已注册课程总学分 的二分之一的; (二)经补考后,在校期间累计有36个学分的已注册课程未通过的; (三)本人主动提出留级申请的。 学生留级要填写留级申请表,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 处审核批准。 对学生留级的处理按学年进行,留级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需要重新学习, 可申请选修其他课程,但每学期修读的最高学分不得超过22学分。学生留级如遇下一年级该专业停招,则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的要求或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 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 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无故旷课累计达60课时以上,或者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 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经补考后,在一学年中所取得的课程总学分未达到已注册课程总学分 的三分之一的,或者经补考后在校期间累计有42个学分的已注册课程未通过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上条第六款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试读一年。试读期满所 获得的学分达到学院规定的基本要求者,可继续就读。试读不合格者,必须办理 退学手续。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并填写退学处理审批 表,教务处会同学工处审核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最后报院长 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 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三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规定进行申诉。 一 退学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 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 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 学院的各项奖励办法实施。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 严重程度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按《三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 行。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 档案。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 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学院毕业资格审查通过,准予毕业,由学院发 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取得规 定的毕业总学分不能予以毕业。其中本科生所缺学分在20学分以内,专科生所 缺学分在16学分以内;或者某个教育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经学院资格审 查通过,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不能毕业或结业的学生须留级。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回校参加重 修考试或者补足某个教育教学环节(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前四周),达到毕 业要求时可向学院申请毕业。申请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经学院毕业资格审 查通过后,可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超过最长修 业年限的,学院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取得毕业时必须的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 经学院毕业资格审查通过,准予提前毕业。 符合国家和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颁发学位证书。具体 按《三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未达一年 者,学院可为其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对在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外合作办学的学 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在内。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院2004年8月发布的《三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三江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 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将学生管理教育工作与公民道德建设、校风、 学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 三江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 德育考核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理想信 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 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 人。在德育考核中,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贴近实际、贴近 生活、贴近学生、为全体学生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考核以平时记实考核和期末总结考核两种方式进行,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 是,客观评价,量化评出德育等级。 (一)平时记实考核 1、每学期,班导师应依据考核内容,建立考核记录卡或记录册,贴近学生, 对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状态、好人好事,以及违纪、违 规等行为如实记录,同时注意听取任课教师、同学对其的评价,以事实为依据, 公平、公正对学生进行考察。 2、班导师根据所掌握的学生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德育情况分析,总结经验, 找出不足,及时向全班学生通报平时考察情况,抓两头、促中间,深入细致地做 好学生思想工作,寓德育于学习和管理工作之中。 (二)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是对学生德育工作的大检查和再教育,各系必须按照学生工作部门的规 定和部署,认真进行期末考核。考核步骤: 1、动员教育 进行期末考核前,各系学生工作组要召开班导师会议统一部署,提出要求, 做到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学生自测自评内容。班导师要召开班会,向学生 讲解期末考核的目的、意义、步骤和要求,自我小结的内容,完成时间等。 2、学生自测自评 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学生按《三江学院德育考核测评表》规定的项目进行自测自 评,自我评定德育等级;第二学期末,除完成上述工作外,还需写出千字左右的 个人学年小结。班导师应认真指导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测自评工作。 3、学生干部初评 在个人测评的基础上,班导师要组织班级学生干部,根据同学平时表现、自评情 况,发扬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给每位同学量化评出德育等级。 4、班导师评定 班导师在学生自测、互评的基础上,依据学年(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的全面 考察,评定学生德育等级。 5、德育成绩公示 学生德育成绩初定后,班导师应当依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学生 德育成绩在班级公示,充分听取学生意见。学生对本人德育成绩,同意者应该签 字认可;对德育成绩有异议,应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班导师反映自己的意见和 看法。 6、德育成绩的呈报与审批 学生德育成绩公示后,由班导师按规定誊写德育成绩单,交学工组长审批、签署 意见。德育成绩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入学生档案。 (一)德育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由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组成。 (二)德育考核成绩中 “优秀”等级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左右。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应根据其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态度及现 实表现,酌情确定德育等级。一般情况下,受纪律处分一年内德育等级不超过“中 等”,确有优良行为表现者,可提高一个等级。 (三)德育优先的原则 1、德育考核成绩与奖学金挂钩,列入学年奖学金评奖条件,德育考核达不 到“良好”等级的学生,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2、德育考核成绩与学生干部的选拔挂钩,凡德育考核达不到“良好”的学生, 不得参加院、系、班学生干部的竞聘,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3、德育考核成绩优秀者,学院优先给予推荐就业单位。 班导师全面负责学生德育考核工作,有责任根据学生德、智、体的全面表现, 进行加(减)德育分。 (一)有下列情形者,应给予加分奖励 1、勇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主动维护社会(校园)公共秩序,大胆揭发违法违纪问题,见义勇为者;有立功表现者,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2、积极参加社会、学院实践活动,公益劳动,表现突出者;其成果被省、 市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者; 3、在全国、省、市、校各类大赛中获名次者; 4、本学年(期)无偿献血者; 5、拾金不昧者; 6、担任各级学生干部,每学期经考核认为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实 绩者; 7、其他对学校发展和建设有贡献者。 (二)有下列情形者,应给予减分惩罚 1、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受通报批评者; 2、经常旷课、晚自习无故缺勤、违反课堂纪律者; 3、各类集体活动(政治、文体、公益劳动、大扫除)等无故缺席者; 4、体育竞赛中有不文明行为者; 5、在校内公共场合,男女交往行为不得体,有悖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6、擅自离校,夜不归宿,未经批准校外租房尚未构成处分者; 7、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包括晚自习)内,在宿舍下棋、打扑克、放音响,玩 游戏机者; 8、私拉电线、乱接电器、违章用电者; 9、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者。 1、学院各职能部门、全体教职工都有对学生实施德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学生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对学生的优良行为以及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 为,应认真负责填写《三江学院学生德育考核三联单》,一份存根,交班导师、 学生工作处各一份,作为对学生德育考核的依据。 2、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学籍管理制度,培养适应性强、综合素质高, 具 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专门人才,自2001年秋 季入学的专科生及以后各级本、专科生均试行学分制。 学分制是以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学籍管理办法。 在审核毕业生资格时,学分制强调了“获得规定学分”而放宽了对修业时间的限 制。学分制的实行可以使学生根据自身能力和条件来制定适宜的学习计划,在客 观上为调动学生内在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创造了条件。 为保证学分制的具体实施,贯彻《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 基本原则, 现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我院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辅修课三大类: 一、必修课:指为满足国家和我院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满足专 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应达到的专业水平而设立的核心课程,它分为公共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课。 二、选修课:指为满足学生对各类知识的不同需求,以扩大知识面和进一步 增强专业水平而设立的各类课程。选修课分为以下三种: 1、公共任选课: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提高修养水平为目标而为全校学生 开设的课程。 2、专业限选课:以加深专业基础而设立的课程。 3、专业任选课:为拓宽本专业知识面而设立的课程。 三、辅修课:学校为了培养复合型人才,由各专业为其他专业学生开设的具 有一定系统性的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达到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辅修证书。 每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都必须注明是否对前续课程有要求。凡对前 续课程有要求的,学生应先取得前续课程的学分后,方可注册。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以这门课程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每周学 时数为1,同时上课总周数为14~18的课程定为l学分。每门课程所对应的学分数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标明。 其他课程的学分计算 (一)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必须修四学期。专科每学期计1学分,共4 学分;本科每学期计2学分,共8学分。 (二)实践课分散进行教学的, 14~18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每周 定为1学分。 (三)军事技能训练课和军事理论课为公共必修课,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 开设,计4学分。 (四)社会实践为我院学生必修的实践课程,记2学分,由院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五)属于预科或补习性质的课程,不计学分。 我院所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设有相应的考核方法,分为考试和考查 两种。一般情况下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及期末考核成绩三部 分组成。 考试及考查课程的总成绩采用以下评定标准: (一)百分制; (二)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三)合格/不合格。 各专业所开设课程按何种标准计分,由各系根据课程性质决定。每学期课程 结束时,任课教师需将选课学生的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以及 课程总成绩以上述标准之一报到教务处,由教务处计入学生档案。 凡课程总成绩通过考核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凡课程总成绩未 通过考核的,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任选课不予补考, 未通过的应重选),补考通过则可以取得学分,否则,须重修。 除新生外,每学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学生注册下学期的课 程。选课可在各系的指导下进行。 选修课开班人数不低于20人,若低于20人,该选修课停开,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一般情况下,学生每学期允许学习课程的最高学分为25,最低学 分为18。特殊情况下少于18个学分或高于25学分的,需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凡选定选修课程后,必须按时参加听课和考核。考核通过者, 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未通过者,限制性选修课可给予一次补考,任意性选修课不 予补考,应重新选读。 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参加军训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主管校 长批准,可免于参加操练。但必须参加教师指定的其它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 核及格,方可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教务处组织审核后予以承认。 鼓励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保证学好本专业(主修专业)的基础 上,兼修其他专业(辅修专业)。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课程后,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学生某一门课程经补考成绩仍未通过者应重修。 学生对已获得学分课程的总成绩不满意者,允许重修,但在申请 注册重修之前,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方式,确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者,允许申请免修该课程。但凡应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者须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通过者,方可免修该 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 本院实行弹性学制,专科生的标准学制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 (含休学)为五年;本科生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对于有生病、家庭经济困难或应征入伍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 过系、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但休学时间与在校就读时间之和,不得超过最长修 业年限,应征入伍的应扣除入伍参军时间,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 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学院毕业资格审查通过,准予毕业,由学院发 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取得规 定的毕业总学分不能予以毕业。其中本科生所缺学分在20学分以内,专科生所缺学分在16学分以内;或者某个教育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经学院资格审 查通过,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不能毕业或结业的学生须留级。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取得毕业时必须的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 经学院毕业资格审查通过,准予提前毕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未达一年 者,学院可为其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在内。 条 本细则由三江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1、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由于未取得已注册课程的学分,或虽以取得学 分但对所修课程取得的成绩不满意者,均可以申请重修。属后一种情况的,在申 请注册重修之前,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 2、由教务处和各系共同负责对学生重修的咨询和指导。 3、重修申请采取自愿的原则。 (一)重修形式: 1、插班重修:将学生插入正常开课班级重修,并参加所插班级的同堂同卷 考试。 2、自学重修:学生完全通过自学进行重修。自学重修的申请前提是:本学 期有该课程开出,学生须参加正常班级的考试,不另行出卷。 (二)重修的管理: 1、插班重修的管理: (1)重修注册时间:每学期第一、二周。 (2)各班导师要负责教育学生认真参加所插班的重修课程学习,并进行检 查,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 (3)教师对插班重修的学生应严格管理,对其要求等同于该班其他初修学 生,并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指导。 (4)插班重修学生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或测验成绩以及期末考 核成绩三部分按一定的比例构成。 2、自学重修的管理: (1)自学重修的注册时间:每学期第一、二周。 (2)自学重修的学生平时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抓紧时间加强学习,认真完 成作业。 (3)自学重修学生的名单和试卷将于考试结束后与正常试卷一并交任课教 师批阅,学生考核总成绩以卷面成绩认定并计入成绩单。 重修费用的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 1、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证件丢失者须办理带有 本人照片的证明,或由班导师出面证明其身份,否则不予参加考试。 2、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以旷 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 结束前5分钟,停止提前交卷。 3、考生按考试座位表就座,将必带证件放置在课桌上角,并配合监考人员 清理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调度。考试座位表由监考人员在考前10分钟向学生公布,严禁提前公布座位表。考生进入考场除携带文具,及教师指定的物品外, 不得携带其他东西(包括胶带纸、计算器、电子词典、随身听、BP机、手机等带有信息传递和存储功能的工具)入考场,已带者必须集中放在指定地点。不准 相互借用携带品及考试文具。 4、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请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迟到者 也不能延长时间,不按时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试卷,成绩按零分登记。 5、考试中不得自言自语、左顾右盼、东张西望、互借文具;不得有偷看、 夹带、传递、交换或将已完成的考卷不加覆盖地置于课桌上等任何形式的违纪行 为。开卷考试时亦须独立答题,不许相互交谈、示意或借用别人的书本和笔记本 或笔记的复印件等,不准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 6、考场内保持肃静,考生不得随意起立与走动。若有疑问,考生必须举手 向监考人员询问。在考试时间内考生不得擅离考场,擅自离开者不得再次进入考 场,按自动交卷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应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同一 时间内不准两人同时离开考场),并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行动,如发现离场舞弊, 则加重处理。 7、考生必须按时交卷。提前做完试卷的同学,必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 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禁止在考场外逗留、讨论试卷或对答案, 不听劝告按考试违纪处理。 8、除考生、主考、监考人员及考场巡视人员外,其他人等一律不得进入考 场。 9、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申请缓考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10、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准采用任何手段干扰教师评分,更不得要分、送礼 求分,违者将按作弊论处。 11、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等专科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 等国家统考,严格执行考试中心的相关规定。 12.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照《三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体育教学是教学计划中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重要课程。为促使学 生养成经常锻炼身体,不断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增强终身体育意识和健康 意识,培养优良校风和学风,我院对体育课教学有严格的要求,为此特制定如下 规定: 一、体育课是一、二年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 的学时,经考核通过方可获得本课程学分。 二、公共体育课总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 三、体育课程不得免修。确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持医院病历 和医生诊断证明,可申请保健体育课。经大学体育部和教务处批准后,即可转修 保健体育课(在开学后四周内办理)。保健体育课考核通过者可取得体育课的学 分,但须注明为保健体育课。 四、学生体育课学期考核总成绩未通过者,可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未通过者, 必须重修。 五、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缓考。 六、三年级以上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运动爱好和专长自由选修专项体育课,修 完学时并考试合格者可获得选修课学分。 七、毕业前尚未修满体育课应得学分的学生不得毕业。 八、按体育课的有关规定,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不穿运动鞋扣1分,不 准穿皮鞋和有跟的鞋(能在15分钟内换鞋的作迟到处理,否则作旷课处理)。 九、体育成绩的评定方法: 1、平时成绩占30% 2、期末成绩占70% 3、为了鼓励学生更好地重视体育与健康,有下列情况者给予加分: (1)上课出满勤加1分 (2)评选为院健康形象大使的学生,体育成绩加5分 (3)代表班级、学校参加运动会开幕式表演者加1分 (4)破院记录、创院记录或参加省市比赛取得名次者加5~8分 十、学生上体育课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1、学生必须参加两年必修体育课的学习,按教学计划修满规定的学时,方 可参加考试。 2、第一次课,学生应了解本学期教学进程、教材内容、教学方法和考试项 目以及评分标准。 3、体育课中必须遵守课堂纪律,在规定的地点集合整队。不迟到、不早退、 有事要遵守请假制度,不得无故旷课。 4、上课时要认真练习,尊重教师,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 5、上课注意力要集中,注意安全,同学之间要互相友爱和帮助,时刻预防 伤害事故的发生。 6、上课时必须穿统一的运动服装和运动鞋。新生无统一服装时,尽可能穿 运动服和运动鞋。不准穿皮鞋和佩带其它影响运动的装饰品上课。不宜带贵重物 品和其它不合适的物品,以防丢失和损坏。 7、必须爱护教学器材,协助教师按时借出和归还。如上课中遗失器材,必 须赔偿。 8、积极配合教师完成课中测验、体育健康测试和其它项目的测试。 9、课堂中考试项目要按照考试规则要求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者, 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0、雨天照常上课,不得缺席,迟到。如场地受影响,可根据情况安排理论 课电化教材或雨天教材内容,也可在体育馆内进行,课前班委或干部主动与教师 联系。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 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 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制定此办法。 评选类别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二)体育积极分子、文娱积极分子、卫生积极分子; 评选的基本条件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 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 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 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 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一)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三好学生” 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在本学年中,德育等级均在“良好”以上;学分绩(总 成绩)列班级前10%;体育成绩在良好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违纪处分,可 以推荐为“三好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优秀学生干部” 符合评奖的基本条件。在院、系、班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德育等级在“良 好”以上;学分绩(总成绩)列班级前20%;体育成绩在良好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违纪处分,可以推荐为“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约占学生干部总数的10%。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优秀毕业生” 1、符合评奖的基本条件。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总成绩)在80分以上,江苏省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达到优秀。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3、在校期间,至少获得学年奖学金一次,或至少被评为“三好学生”、“优 秀学生干部”一次,或体育、卫生、文娱积极分子二次以上或在社会公德、各项 竞赛及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4、本科生必须获得学士学位。“优秀毕业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四)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体育积极分子” 符合评奖的基本条件。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在群体运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成绩突出;德育等级在“良好”以上;学分绩列班级前50%,可以推荐为“体育积极分子”。 “体育积极分子”约占班级学生总数的2%。在院体育运动会打破学校纪录、获个人比赛前三名;院体育代表队的队员,评选“体育积极分子” 不受名额指标限制。 (五)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文娱积极分子” 符合评奖的基本条件。积极参加学院文娱活动并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 德育等级在“良好”以上;学分绩列班级前50%;“文娱积极分子”约占班级学生总数的2%。参加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文娱团体、有文艺专长的队员;在 院、系组织的文娱比赛获个人前三名,评选“文娱积极分子”不受名额指标限制。 (六)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卫生积极分子” 符合评奖的基本条件。德育等级在“良好”以上;学分绩列班级前50%; 在学生公寓环境、内务卫生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所在宿舍评为“文 明宿舍”。“卫生积极分子”占班级学生总数的5%。 评选程序 1、评选要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 评比,由班级提名、推荐,系学工组根据主要事迹材料进行初评,经学工处审核, 报学院审批。 2、体育积极分子、文娱积极分子、卫生积极分子,由系学工组组织评选、 审核、表彰,以系名义发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体育积极分子、文娱积极分子、卫生积极分 子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内进行。 奖励办法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院公开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其“奖励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2、体育积极分子、文娱积极分子、卫生积极分子由系公开表彰并颁发奖励。 附则 1、若班级人数尾数不足十人,按四舍五入进行。 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兼得,但不可兼得其他各类奖项; 3、新学年因“专转本”被外校录取;无本院学籍的学生,不参加上述奖项 的评定; 4、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工处。 奖学金是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给予的奖励基 金。奖学金可以由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等机构、组织或个人设立。目前学院设 立的奖学金主要有新生入学奖学金、学年奖学金和江苏省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学 金。 奖学金的设置 1、新生入学奖学金:适用于被我院录取、已报到注册、入学成绩优秀的新 生; 2、学年奖学金: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优秀本(专)科生; 3、政府奖学金: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 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 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道德品 质优良;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 加科技活动和社会活动,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 动,生活俭朴,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各类奖学金评定条件、等级及奖金标准 (一)新生入学奖学金 凡第一志愿填报我院,高考总成绩分别排在本(专)科前10名者,可获得 5000元新生奖学金;高考成绩分别排在本(专)科第11名至第50名者,可获 得2000元奖学金。在新生入学后由招生就业处评定。 (二)学年奖学金 1、基本条件 (1)符合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2)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每学期正常注册,在标准修业年限内的学生, 在评奖学年中,德育成绩在良好以上,所有课程的学分均通过正常教学安排而获 得(不包括经过补考、缓考、和免修获得学分),同时无违纪处分记录,均有资 格参加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3)为方便计算,所有评奖课程的成绩均换算成平均学分绩(百分制)来 进行。 2、奖学金等级及比例 (1)凡学生平均学分绩(总成绩)名列全校本年级本专业评奖年度总人数 的前5.00%,并符合第一条规定者,将获下一年一等奖学金; (2)凡学生平均学分绩(总成绩)名列全校本年级本专业评奖年度总人数 的前5.01%与15.00%之间,并符合第一条规定者,将获下一学年二等奖学金。 专业人数尾数不足十者,按“四舍五入”的原则确定受奖人数。下一学年不 在我院就读的学生,奖学金不予发放。 3、评奖时间 新学年开学后的两个月内。 4、奖励标准 (1)一等奖学金为人民币5000元; (2)二等奖学金为人民币2000元。 (三)政府奖学金 1、基本条件 (1)符合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2)家庭经济困难; (3)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先推荐; (4)在校期间,无处分记录、无补考课程,生活上无铺张浪费现象。 2、资助标准和受理时间 (1)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底前评审完毕; 3、政府奖学金按照《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由省财政厅、省 教育厅负责解释。 奖学金评定程序 1、学生奖学金评定由系学生工作组按照评定条件确定申报名额,报学工处、 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或上级部门批准。 2、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 假。 奖学金发放办法: 学院委托银行将奖学金存入获奖学生信用卡,学院向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并致函学生家长。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的普通本(专)科学 生。 本办法解释权为学工处 为加强学校的班集体建设,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通 过抓班风,促学风、校风,充分发挥班集体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作 用,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先进班级评选基本条件 1、全班同学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2、全班同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 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全班同学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 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风优良,班级平均成绩良好。 4、全班同学诚实守信,严于律己,自尊自爱,自省自律,遵守《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该学年,全班无违纪处分记录,无严 重违纪事件发生。 5、全班同学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热 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班级干部团结 协作,努力工作,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当好班导师助手。 6、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 7、全班同学有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学院文明宿舍创建活动成 绩突出,文明宿舍数占全班宿舍总数30%以上,无不文明现象。 8、班导师工作有目标、有计划,认真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项管理教育 措施落实到位。 先进班级评选程序 1、评选应坚持透明、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实绩为依据。 2、各班级对照评比的基本条件进行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整理自评材料, 向系学生工作组申报; 3、系学生工作组组织有学生干部参加的评优小组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确立 先进班级推荐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天,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后由学工 组长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推荐的先进班级数一般占总数的10%左右。 4、学生工作处评优审核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审核,确定先进班级名单, 在全校公示一周后,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院先进班级的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在第二学年开学初进行。 评选 数额一般在总数的5%左右。 被评选上的院先进班级才有资格参加江苏省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评选上的院先进班级,由学院发文表彰,并颁发奖金1000元,被评选上的江苏省先进班集体,学院颁发奖金2000元。 先进班级的班导师,将作为院年终考核先进个人候选人。先进班级 的学生干部作为院先进学生干部评选候选人。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工处。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 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创建文明宿舍,推动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文明宿 舍评比办法。 评比内容 文明宿舍总体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道德修养;严谨勤奋的学 习风气;严格自觉的组织纪律;安全整洁的宿舍环境;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1、政治思想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2)重视宿舍内精神文明建设,不张贴不健康的图片和低级趣味的画像、宣传 品,不看、不听、不传播黄色、淫秽、不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 (3)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团结互助 (1)宿舍成员团结友爱,关系融洽,积极进取,互相学习,互相帮助; (2)生活上互相关心,主动帮助和照顾有困难的同学。 3、学习风气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有浓厚的学习氛围,学习成绩良好; (2)按时、独立、认真地完成各科作业; (3)同学之间经常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同学,进行互帮互 学; (4)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有良好的考风、考纪。 4、遵章守纪 (1) 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2) 不酗酒,不抽烟,不赌博,不违章用电,不留宿他人,不向楼外泼水, 乱扔杂物; (3) 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有较强的安全观念和防范意识。 5、整洁卫生 (1)建立并坚持卫生值日制度,宿舍内做到清洁、整齐、美观、大方; (2)保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废物; 6、爱护公物 (1)保持公共设施和家具的完好,不乱刻乱画,不随意搬动; (2)对损坏公物的行为敢于制止。 7、勤俭节约 (1)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勤俭节约; (2)节约用水用电。 8、文体活动 (1)积极参加公寓党团组织、学生自律组织开展的活动; (2)根据本宿舍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文明宿舍”: 1、不服从有关部门、学生自律组织检查和管理的; 2、 受纪律处分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3、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事故的; 4、宿舍内务卫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 评比程序 1、各宿舍对照评比内容进行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整理自评材料,向系 学生工作组申报; 2、系学生工作组组织有学生干部参加的系评优小组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确 立文明宿舍推荐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天后,学工组长签署推荐意见,上 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推荐的文明宿舍数一般占总数的10%左右。 3、学生工作处评优审核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组织抽查,审批。 4、确定的文明宿舍名单,要在全校公示一周; 奖励办法 1、对获得的“文明宿舍”张榜表扬,授予奖状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2、“文明宿舍”比例作为评选先进班级和先进团支部的必要条件。 3、所在宿舍是否被评为“文明宿舍”作为学生评优、入党的参照条件。 4、对连续两次获得的“文明宿舍”,授予“文明标兵宿舍”称号。 附则 l、“文明宿舍”的评比每学期一次,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 2、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与检查由物业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3、本办法解权属学生工作处。 为了规范纪律处分行为,建立健全学生行为约束机制,维护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 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 定本规定。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 评教育、相应处理或者必要的纪律处分。 学院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遵循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 分适当,程序正当的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在籍学生。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 度相适应。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半年或者一年,从发文之日起计算。在留校察看 期内,学生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组织评议并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 处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可以提前或按期解除留校察看,但提前解除留校察 看的不得超过原定察看期的1/2。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院可视情节 给予退学处理或延长留校察看期或开除学籍。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责任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斗殴,情节较轻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肇事者,或者雇用校外人员到校内或学校周边地 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视其作案价值、次数、手段和认错 退赔等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情节恶劣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 除学籍处分。 违反消防、电力、实验室、食品、宿舍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损 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发火情、损失轻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 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音像、磁盘图片或其他非法 出版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图片或 其他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干扰和破坏计 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赌博、酗酒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记过处分; 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猥亵、偷窥、侮辱妇女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宿 舍留宿异性或异性在他人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故意损坏公物,污染环境,滋事起哄,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造成财产的损失照价赔偿。 违反学院住宿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未经请假 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 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 不遵守考场纪律,有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安排与 要求等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考核中有偷看资料、抄袭别人或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抢夺他人试卷、 传递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 (三)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20课时以上60课时以下的,给予警 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其中有明确纪律处分条款的,按该条款执 行;没有明确纪律处分条款的,参照本规定的相近条款执行。 违纪学生首先应书面陈述违纪事实经过和本人认识,所在系负 责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和证据,由系领导组织相关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或处分 意见、理由及依据,填写在《违纪处分审批表》相应栏内,并由经办人签字,报 学院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对违纪学生所在系上报的材料,组织纪律处分小组 研究审核,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 副院长审查决定,学生工作处统一编号制作纪律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处分,由 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在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学生工作处纪律处分小组 告之该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该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 和申辩,并作好记录。如该生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应 当予以采纳。 纪律处分决定书包括违纪学生、违纪事实、处分理由及依据、处 分种类、申诉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纪律处分决定书由所在系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并告之该生家 长,如本人不在学校的,按相关规定送达。 纪律处分的申诉,按《三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在接到纪律处分决 定书5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本院发布的《三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本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理或处分等行为,保护学 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各单位依法依章行使职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纪律处分等具体行 政行为有异议的,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适用本办法。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由院领导负 责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学生对学院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决 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 包括申诉的请求、主要事实、理由等内容。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 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江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或代理人。 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代理人本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 讯地址邮寄。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以收件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 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本办法适用于三江学院各级、各类学生。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合格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 要课堂,是“两课”教育的主要环节,对于引导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树立 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完成社会化过程,优化知识结构,培养各种才 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造力等方面,均有巨大的作用。为保证我院学生 社会实践的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团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实际,就学 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作如下规定: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本着“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的原则,在校学 生利用假期(主要指寒、暑假),深入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农村和社会开 展社会调查、参观考察、扫文盲科盲、挂职锻炼、勤工俭学、社区服务、义务劳 动、普法宣传、科技文化服务、爱国主义教育、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社 会实践活动,要在活动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大学生的知识文化优势,本着“双方受 益”的原则努力为地方的两个文明建设和学校的建设、发展作贡献。 为加强对活动的领导,学校成立以院党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由院团委、教务 处、学生工作处、学生会等部门参加的“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社会 实践的领导工作,在院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院团委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学生社 会实践活动是班导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院、系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班导 师应及时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考评工作。 1.社会实践为我院“两课”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是学生必修的实践课程, 记2学分,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每位学生都必须保质保量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 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考试作弊论处,社会实践成绩定为不 合格。 2.我院学生除了完成校内规定的有关劳动实践活动外,专科生在校期间至少 还需要参加二次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活动不少于15天,累计不少于30天;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还需要参加三次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活动不少于15天,累计不少于45天。 3.社会实践时间一般在每年的暑假进行,寒假作为补修、重修、加修时间。 4.为了使活动富有成效,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学校精心组织1—2支由教师带队,由精干学生参加,有明确任务的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在组织小分队的 同时注重做好社会实践活动的基地建设,保障社会实践活动的长足发展。 1.学生持学校发给的《三江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合格证书》参加社会实 践,活动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实践内容,实践单位应进行鉴定并加盖公章。在填 写《社会实践活动合格证书》的同时完成2000字以上的书面材料,并在书面材料后附上实践单位的电话号码,以备考查。材料可为实践成果、调研报告、论文 或体会总结。 2.在总结交流的基础上,由班导师负责对各位学生的社会实践进行考核,并 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认真进行评定成绩,并将社会实践 成绩报送团委,由团委核准后将成绩载入《社会实践合格证书》并转交学籍管理 科记入学生档案。 3.在校期间累计成绩达到我院社会实践要求标准的学生,由院团委签发“大 学生社会实践合格证书”。 4.在总结、交流、考核的基础上,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与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总结表彰的时间一般在每年暑假后一个月内完成。 1.社会实践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社会实践参加人员的车旅费,社会 实践的宣传费和表彰奖励等。 2.教师参加指导暑期学生社会实践的按出差标准报销,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 织的社会实践给予适当补贴。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院团委。 开展大学生课外科技、文体和艺术活动有利于增强科技意识,活跃 学术氛围、陶冶高尚情操、锻炼动手能力和体魄,从而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培养高素质人才。 大学生课外科技、文体和艺术活动主要通过开展科技创新、科技制 作、科技发明、科技服务、学术交流、艺术交流、书画比赛、体育交流和体育比 赛等形式的活动,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增强能力,多出成果,促 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发现和培养在科学技术、文体和艺术上有作为的优秀 人才,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成立由学工部、教务处、大体部、艺术系等部门组成的科技、 文体和艺术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年大学生课外科技、文体和艺术 活动的计划,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落实措施,定期督促检查,表彰总结,使大 学生课外活动做到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 学校设立大学生课外活动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大学生从事课外小发 明、小制作和文体、艺术活动,对具有潜在研究和开发价值的项目,给予进一步 的支持。鼓励大学生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多渠道、多途径争取项目和经费。 学院每年举办一次大学生课外活动成果报告会,开设相关系列讲 座。 对大学生从事科研活动中撰写的论文进行汇编或出版。 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大学生科技、文体和艺术比赛,如 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成果竞赛、江苏省大学生电脑大赛、江苏省艺术 展演及省级文体比赛等等。 学校对在院大学生课外活动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 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和奖品。 学生在省级获奖的,由组织单位负责填报《申请表》,经学工部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分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根据 《申请表》和《办法》给予计算学分。 学校对在校学生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予以奖励,发 给3倍的稿酬,全院通报表彰,同时两篇学术论文给予1个学分;三~四篇学术 论文给予2个学分。 学校对参加省级学术科技竞赛并获一、二等奖的学生分别给予 1000、500元的奖励,全院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2、1个学分。 学校对参加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竞赛荣获一、 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给予5000、3000、2000元的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全院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3、2、1个学分。 凡同一项目重复获奖,只记载一次学分。学生获得竞赛奖所计学 分一律计作人文科技素质课程。获得专业类论文发表所计学分,可以计作专业选 修课程。 院团委将学生课外活动情况纳入各团总支工作量化考核内容。 本条例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落实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学生 军事训练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推进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 防意识,培养学生的基本军事技能,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依据国办发 [2001]48号文件《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 及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的苏政发[2002]103号文件、江苏省学生军事训练规划(2002--2010)等文件的要求,使军事训练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三江学院学生军 事训练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学院成立以党委 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的学生 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军事训练工作计划、时间、经费,保障等做出决策。 学院武装部在院党委、军事训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军 事训练工作的协调、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工作。 新生年级的班导师,全程参加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积极做好军训中学生政治 思想工作,摸清学生思想状况和主要社会关系,了解学生在中学期间德、智、体 的表现,考察和选拔学生干部,建立学生名册和档案。积极做好学生中的党建工 作,对在中学期间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在军训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份子和已经选 定的学生干部,要有目的地开展党的知识教育,培养选拔入党积极分子。 学生军训的主要任务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并作为 必修课纳入学院整体教学计划,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 要求,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考核、统一检查评估。 (一)军事技能训练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周开始,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 天,采取封闭性在院内集中训练的形式进行。训练主要内容包括解放军条令条例 教育与训练、轻武器射击、综合训练等科目。军训结束由军事教官根据学生在军 训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计2学分。考试总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率不超 过学生总数的20%。军训成绩由学生军训团核定后,送武装部审核、报教务处,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档案,纳入学籍管理。军事技能训练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参加 第二学年新生军训重修,重修合格,成绩按及格计。军事技能训练结束后1个月 内,院武装部将分别报省教育厅体卫艺教处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办公室。 (二)军事理论教学 军事理论教学时间为36学时(含答疑、考试时间),计2个学分,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中进行,教材选用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统编 教材。军事理论课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的国防建设、军事思想概述、中国国家 安全环境、军事高技术、高技术局部战争等内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积极开 设与国防、军事有关的选修课。课堂教学全部采用多媒体教学,学生按照指定位 置入座;总成绩的评定按照《三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办法执行,采用 百分制,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优秀率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纳入学籍管理。军事理论课教学工作结束后,军事教研 室要进行认真总结,有关教学计划和工作总结分别报省教育厅体卫艺教处和省军 区学生军训办公室。 军事教研室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军事课程教学任务和1:8 0 0—1000的师生比、配备相应数量的合格的专、兼职军事理论课教师。学院重视培养师资 力量,在班导师队伍中挑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满两年, 有志于从事国防教育工作、具有较好教学水平的班导师,于每年5月份参加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组织的普通高校师资培训。 军事教研室要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准备工作,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学校上报下一学年度的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教学计划,并书面报告省教育 厅体卫艺教处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办公室。 军事教研室要加强对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工作的管理,促进 学生军训工作的开展,推动教学体系建设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军事技能训练和 军事理论课教学的质量,发挥学生军训在培养高素质人才中的积极作用。军事教 学要严格教学制度,教师要以身作则,教书育人;积极采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 学,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积极组织教师开展科研工作,要努力实现理论教学现 代化、技能训练规范化、保障工作制度化、质量监控标准化。 征集高文化素质青年人伍,是适应军从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是提高兵员 素质的重要举措。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 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并保留学籍。在校大学生应征人伍有关政策: (1)征集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2)学校应尽可能安排所学课程考试或视平时学习情况给予免试,可以直接 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1年内。 (3)对已修完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 (4)人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 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5)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可退还本人或由 学校保管。 (6)退役后复学。其家庭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 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 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7)退役后复学,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专科生的可申请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 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 业研究生。 (8)入伍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9)退役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愿意,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 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10)退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 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规定安置。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学院人民武装部) 为帮助解决高等学校中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江苏 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 法》和我院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三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为三江学院学工处助学贷款、勤工 俭学办公室。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农村信 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学校开展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江苏省农村信 用社国家助学贷款两类助学贷款。 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贷款资助。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遵循“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学生”),为全日 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 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平均学分绩合格以上,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 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在校大学生直接向学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申领《江苏省国家助学贷 款申请审批表》。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 要说明); 2、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3、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 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4、两位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第一见证人由申请贷款学生的班导师 担任,第二见证人由该系学工组长担任。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借款学生每年申请金额 原则上不高于该学年所欠学费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借款学生应用水笔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中各项内容,在开学一个 月内向学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八条中规定的证明材料。 学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对借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 行资格审查,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借款学生,学校管理机构将在校园网上进行为 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 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 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将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为其实施继续 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转学、退学、出国或被开除学籍等,离校前,学 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 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后,若联系方式和住址发生改变时,有义务及时和 经办银行联系,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对方。 为及时提醒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 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实施通报。 对违约学生进行通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省教育厅、人民银行 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苏教贷〔2004〕 2号)执行。 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具有江苏省户籍(户口在县及 县以下),录取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用普通高校 招生计划招生的成人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 人。 申请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借款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学生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家庭经济困难,难以足额支付学生当年所需基本费用(含学费、住宿费、 基本生活费); 4、严格遵守当地信用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 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高等学校新生的贷款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由 其家长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高等学校老生的贷款由借款人于每年的7~8月,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学生证和学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证 明》,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在校生应于每 学年末到学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开具《证明》。 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最高不超过6000元。 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由省财政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补贴,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 借款人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后4年,贷款到期后不办理延期。 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纳入正常商业性贷款管理,具体贷款 方式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借款额度及有关规定自行 确定。 对违约学生进行通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第十九条处理。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三江学院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办公室。 附件: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 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 办理机构 高等学校合作银行 各乡镇农村信用社 高校在读贫困家庭学生 (含本乡镇贫困家庭大学生(以户资助对象 外省学生) 籍为准) 申请人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审批单位 高校初审、银行终审 乡镇信用社 贷款上限 每学年6000元 每学年6000元 向高校汇款或转帐支付,不得发放方式 学费和住宿费转学校帐户 发放现金 还款期限 毕业后6年内还款 按借款约定还款 贷款利率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信用社根据政策确定 借款人在校期间不付息,毕业借款合同期内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承担的利息 后自付利息 50%的利息 直接向银行支付在校借款人向信用社一次性支付利息总财政贴息 的贷款利息 额的50% 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持教室清洁整齐与安定的教学环境,并合理 地使用教室,保障学生上课和自修的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1、所有教室的使用应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任课老师及相关班级的学生应按教务处所排课表中指定的教室上课,个 别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或调教室,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并由教务处统一调度, 临时安排教室上课。教师和学生不得私自调课和调教室,否则将以教学事故认定。 3、各系、各单位开展活动需要借用教室、学生各班级及各社团开展活动需 要借用教室必须经学工处审批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教室借用手续,并按统一安排 的教室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教室。 4、各系、各单位举办各种非学历班,需要使用教室时,或外单位借用教室 开会、举行活动等,经院领导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教室借用手续,并按规定缴 纳教室借用费。凭教务处的教室使用通知书使用教室。 5、所有使用我院教室的师生,必须爱护教室的公共设施,遵守教室文明规 则。发现有损坏公共设施的,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6、全院的师生员工应会同院保卫部门共同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教室 的管理工作,防止非本院人员混入教室影响教学秩序和带来不安全的因素。 附:教室借用费标准 (1) 校内举办非学历班按每单位时间(3~4小时)0.3元乘以教室座位总数计算; (2) 内、外合作办班或校外独立办班均按每单位时间0.6元乘以教室座位总数计算。 1、应经常保持教室的清洁与安静的教学环境,不许在自习教室和走廊中大 声喧哗或打闹。 2、尊敬师长,专心听课,虚心接受教师指导,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3、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任何人不得在上课时,将师、生 叫出教室。 4、进入教室应穿戴整齐、脚步放轻,严禁穿汗背心、短裤、拖鞋等进入教 室。 5、注意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许在教室内就餐和吃零食,不乱扔纸屑、 粉笔、杂物,严禁吸烟、打牌和下棋。建立教室卫生值日制度,值日生坚持每天 打扫,使桌面、抽斗内、地面、讲台,保持干净无灰、整齐有序。 6、爱护公共财产,爱护教室内设施,不准在桌椅、讲台、门窗、室内、外 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更不准在教室、内外墙壁上任意污染,尤其是手 印、脚印等。室内的课桌椅不得随便挪动或搬出室外,不准拆卸室内一切设备。 对破坏教学设施者,将严肃处理,并赔偿维修费用。 7、节约用电,人少时少开灯,最后离开教室时应随手关灯(夏天应同时关 闭电风扇电源)。遇有风雨时,要关好门窗,以防玻璃损坏。若因不慎造成损坏, 将追究责任。 8、教师休息室,是专供教师休息的地方,未经许可,不准安排它用。学生 不得随便入内,不得挪动、损坏内部设施。 9、专用教室实行包干制。各班生活委员负责“三包”,包桌椅、黑板设备完 好无损;包室内照明设备完好;包室内清洁整齐,并接受教室管理人员的检查。 10、公共教室及走廊,由专人负责打扫管理,学生应尊重工人的劳动。学生 如违反教室管理规则,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11、教室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章管理并模范遵守教室文明守则。 为了有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请教师和同学们遵守以下规 则: 1、室内要保持清洁,严禁吸烟,禁止将水杯、饮料、食品、口香糖等与教 学无关用品带入室内,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离开前必须将自己的座位清除 干净。 2、必须按指定座位入座,不得随意调换。入座后对自己座位的设备安全负 全部责任,因此上课前要检查设备是否完好,若因故障调座要在教师处登记原因。 3、学生不准上主控台操作;学生桌上的学生机、显示器等,要根据教师的 指令和说明书操作,不准随意操作。 4、不准随意拔换插件或连接其它设备;不准在桌凳上、说明书、座位上刻 画、写字以及其它破坏。 5、入座后若发现以上违规现象要及时向管理员或教师提出,否则课后管理 员检查出问题则要追究最后一个使用者或班级。 6、任课教师是使用管理的主体,对室内设备安全负一定责任,因此应该让学 生按指定座位入座,每次等学生离开后再离开,并向管理员交还座位表和语音室 使用档案。 7、室内要保持安静,认真听讲,不准大声喧哗打闹。 8、学生要爱护语音室公物,损坏应照价赔偿。 1、学生在安排的上机时间内,按指定机房有序入座。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早退、否则均按旷课处理。三次或三次以上无故不上机者,取消其上机考试的资 格。无故迟到5分钟的学生取消本次上机资格并以旷课论处。 2、保持实验室严肃、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嘻闹。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 禁止在机房内吸烟、吃零食、喝饮料,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塑料袋等废物。 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上机前必须预习。必须按课程内容上机实验,不可在机房做与上机实习 无关的事。禁止在计算机上看黄色图片等,一经发现没收其软盘,取消上机资格, 按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自觉爱护机房一切设施。严格按要求进行操作,不得随意修改微机配置、 删除软件等,不得私拆鼠标和打开机箱,严禁随意插拔计算机上的连接线。严禁 将任何附件或任何实验器具带出机房。违者,立即取消上机资格,情节严重者送 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损坏仪器、设备等公物,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5、严防事故,确保微机安全,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或管理人 员,切勿盲目乱试,甚至野蛮操作。 6、文明用机,轻拉轻推键盘托板,下机时将其推入桌内,并按正确程序关 机,离开时将凳子摆放整齐,将桌面、地面收拾干净,经教师许可后,方可离开 机房。 1、在安排的实验时间内,必须准时到位,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早退,否 则均按旷课处理。 2、进入实验室后应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和打闹,不准抽烟、随地吐痰、 乱抛纸屑杂物;不准吃零食、喝饮料等,保持室内整齐清洁,违者按学校有关规 定处理。 3、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原理,回答实 验老师的提问,回答不合要求,教师有权中止该生的实验或重新预习,方可进行 实验。 4、做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服从 教师的指导。 5、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使用前详细检查,使用后要整理就位, 发现丢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它 物品,不准将实验室内任何物品带出室外。 6、实验时必须注意安全,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若发现异常现象应 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并保护现场,不得自行处理,待指导教师 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实验。 7、实验内容完成后,应主动请指导教师检查实验结果,经认可后,才算完 成。实验后必须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并在一周内由学习委员收齐交给指导教师。 8、实验结束后,切断本组电源,整理好所用的仪器、工具、台板和器材, 保持室内整洁,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否则按早退处理。 9、对违反实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私自拆卸仪器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肇事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认 识态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读者进库时须主动领取代书板;选书时必须正确使用代书板,出库时将 代书板放回原位。 二、借书证使用、挂失、补办及注销规定 1、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以任何理由将借书证转借他人,一经发现, 将扣证一个月,累计3次没收借书证。 2、严禁偷换照片等损坏图书证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没收借书证。 3、图书证丢失,请及时凭本人学生证在图书流通处办理挂失手续。 4、补办新证请带上照片、学生证到图书流通处办理。 5、学生离校,请先还清所借图书再办理离校手续。 三、每证限借5本,借期30天;如需要可续借14天;有超期图书暂停借书。 I类(文学类)图书限借2册(中文系学生除外) 四、读者借书时若发现图书有缺页、破损等应及时说明,并加盖破损图章。 五、读者应爱护图书,并妥善保管。如果在图书上乱涂乱画,或撕页造成图 书残损无法继续借阅的,以及丢失图书的,均应给予一定赔偿。 六、读者应遵守图书馆的其它规定。(参见《读者手册》) 一、为了提高文化体育馆(简称文体馆,下同)的使用效率,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师生员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开展,根据《三江学院房产使用和管理办法(试 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文体馆内各场馆和各类用房,按照其条件和开展文体工作的需要,由院 办经统筹协调后给予恰当的定位,并发文予以确认。各使用单位按各场馆和各类 用房的定位使用。 三、根据各场馆和各类用房的功能定位和使用情况,由院办明确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负责该场馆和用房的装修指导与监督、使用与调配、制订与实施具体的 管理制度等。 四、文体馆内的水电、照明、设施、维修等事项由后勤部门负责。消防、疏 散、治安等事项由保卫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单位按物管协议履行职责。 五、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委派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文体馆内各场馆的灯光、 音响等工作。 六、各场馆的主管单位应将本场馆的活动安排以及要求制成流程表,分别提 前送达物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保卫部门,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物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保卫部门应按时间先后排成序列表,如发现在场馆的使用上 发生冲突或其他问题的,应及时与主管单位协调。 七、校内其他单位需要借用文体馆内场馆开展文体活动的,应提前向该场馆 的主管单位预订。主管单位除自身开展活动外,应积极支持其他单位使用,以提 高场馆的使用率。对于学院统一组织的重大活动,应优先予以保证。 八、文体馆内各使用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员,都要爱惜和保护馆内的各项设 施,未经相关部门允许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乱动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 道,不得乱挂乱贴,不得在馆内吸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壳 和杂物,不得滞留在场馆内,除统一安排的值班外不得在场馆内留宿。使用单位 在活动结束后,应派人协助物管人员清理和打扫现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出面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造成不良影响和 财产损失的,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和责令赔偿。 九、由院办牵头,对文体馆各场馆的分布、开放时间、总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等,制成相关图表张贴于南北大门。各主管单位对自己管理的场馆,要制订相关 的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以便于大家遵守和监督。各主管单位制订的各项管理制 度要报院办备案。 十、原则上文体馆无偿提供给全校师生员工开展文体活动。但为了防止场馆 过度使用和减少场馆设施的过分消耗,对部分消耗较大的场馆适当收取耗材费和 用于学生勤工俭学的服务费用,特别是对于纯娱乐性的场馆如卡拉OK厅、棋牌室、健身房、放映厅等,收取一定的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支的管理办法, 由各场馆的主管单位提出方案,由院办、财务处审核、批准,以院办发文为准。 十一、文体馆的物业管理由后勤部门与物管单位签订委托物业管理协议,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签协议应报院办备案。 十二、保卫部门要在各主要场馆安装摄像头,加强总监控室白天和晚上的值 班,确保馆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并协助物管单位搞好南北大门的监控和正常开 启。 十三、文体馆内各场馆、各类用房的装修和维护,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十四、馆内各单位应相互理解和支持,加强沟通和交流,需要有关部门帮助 的,应及早主动提出。遇有矛盾应协调解决,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重大问 题可提请院办统筹协调解决。 十五、本办法由院办负责解释和组织修改。 十六、本方法自2004年12月 4日起施行。 一、开放时间:8:00~22:00。各场馆的具体开放日和时间段,以各场馆的门前告示及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为准。 二、场馆开放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并优先满足教学需要和院、 系开展重大活动的需要。 三、在场馆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三江学院文化体育馆使用 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见对面),还要遵守各场馆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暂行办 法和本须知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 四、爱惜和保护馆内的各项设施,严格按程序和规定使用。发现问题和安全 隐患,立即向各场馆的主管部门、保卫部门及物管单位报告。如系故意损坏,查 实后照价赔偿直至行政处理。 五、保持场内整洁、安静、文明。不得乱堆乱放乱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 在馆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壳和纸屑杂物,活动结束后不得滞留在场馆 内。 六、原则上文体馆无偿提供给全院师生员工开展文体活动。对部分消耗过大、 容易过度使用和纯娱乐性场馆,收取一定的耗材费和成本费。具体按学院的规定 执行。 七、服从各场馆的主管部门和保卫、后勤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尊重和配合工 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八、文明礼貌,协调配合,相互尊重,共创良好的育人环境。 为了严肃学校纪律,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防止、减少学生证、校徽丢失,杜绝多领、重领,特制定如下规定: 1、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校徽作为在籍学生的证件和 标志,学生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校徽随时佩用。 2、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到班导师处报到,并应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教务 处学籍科办理注册手续。未缴清有关费用者,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3、学生证和校徽不得转让和冒用,如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行政纪律处分。非本院学生使用本院校徽、学生证的,查明情况后严肃处理。 4、学生证中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因家庭地址异地迁移,应凭家长所在单 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到系学工组长处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办理乘车区间的变 更事宜。 5、学生丢失学生证、校徽应及时向班导师提出遗失报告,说明丢失的时间、 地点、原因及今后应采取的保管措施。学生证确属无法寻回者,请按程序办理补 办手续。 6、学生证补办办法: (1)学生遗失学生证而申请补办的,必须先在校报(行政楼204室)办理挂失声明,并在班导师处领取《三江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填写后贴好照片, 由班导师陪同学生到系里审批盖章,并到教务处学籍科缴纳补办学生证工本费5元(行政楼109室); (2)每周四将《三江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和缴费收据交教务处审核备 案,并附交与申请表相同底片的办证用一寸相片一张(行政楼107室)。 (3)领证时间:交表后一周的周四,凭本人身份证领取补办的学生证(如 本人身份证也遗失,可由班导师出具证明)。 (4)每周四领取学生证后,请于当天到学籍科补办注册手续。 7、如丢失学生证找到,应立即交还教务处学籍科。凡发现携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学生证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8、毕业、退学、开除等离校时,学生证、校徽必须交回教务处方可离校, 如有丢失,本人写遗失说明,后果自负。 9、因休学而离校的学生,学生证和校徽必须交教务处学籍科保管,待复学 后再予领取。 1、我院的在籍学生 2、我院的毕业生 3、在我院跟班就读的旁听生 1、持本人学生证、毕业证书或身份证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 2、收费: (1)为在籍学生、旁听生办理各种学历证明不收费。 (2)学校为学生在学籍档案中免费提供壹份学业成绩表,为毕业生就业求 职免费提供壹份专门制作的成绩单。额外增加部分,将收取一定的费用:办理中 文或外文学生学业成绩表壹份各收取手续费30元,一次办理若干套,每增加壹套各加收10元; (3)往届生需要开具各种证明的收取10元/份的费用。 与外籍老师的交往是大学生人际交往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可反映在国际交流 中的中国青年人的形象。为此,暂定本行为规范,希望广大同学自觉遵守。 1.在与外籍老师的交往中不卑不亢,谈吐举止要有分寸,注意自身形象。 2.与外籍教师见面时,应主动打招呼问候,不要对外籍教师的相貌、体态、 衣着评头论足。 3.上课时积极主动与外籍教师配合,提高课堂效率,对老师讲述的内容有异 议时,可以找老师交换意见,共同探讨。 4.不提倡拜访外籍教师宿舍,有特殊情况需要拜访时,应预约时间,拜访要 准时,在得到外籍老师、宿舍管理员的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拜访时间不宜过长。 5.异性同学不要单独去外籍老师房间。 6.学生不可擅自邀请外籍老师出去游玩,如有活动,需得到本系领导人的批 准。 7.与外籍老师共同参与活动时,要注意自身与外籍老师的安全。 8.与外籍老师交往中,一旦发现不利于我国利益的言论时,应及时向本系领 导汇报。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二??五年三月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 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 职)学生的管理。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 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 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 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 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 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 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 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 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 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 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 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 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 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 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 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 后注册。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 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 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 定。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 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 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 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 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 予纪律处分。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 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 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 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 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 学校规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 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 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 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 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 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 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 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 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 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 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 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 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 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 书无效。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 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 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 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 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 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 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 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 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 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 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 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 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 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 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 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 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 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 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 生代表组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 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 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 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 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 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 生管理。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 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2: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 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 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 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 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 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 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 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 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 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 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附录3: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 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 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 妥善地处理。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 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 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 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 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 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 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 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 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 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 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 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 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 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 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 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 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 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 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 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 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 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 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 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 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 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 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 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 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 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 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 以依法提起诉讼。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 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 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 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 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 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 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 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 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 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 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 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 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 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 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 法要求赔偿。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 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 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 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 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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