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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维护人员履行职务时打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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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维护人员履行职务时打死人线路维护人员履行职务时打死人 ?线路维护人员履行职务时打死人 单位一审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8-07-11 08:41:52 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信息公司六名线路维护人员群殴致两名拾荒男子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上述六人所在公司赔偿原告死者刘某之母283481元。 罗国强等六人均系一信息公司线路维护人员。2007年3月12日,罗国强等四人在市区一路段附近进行护线工作时,发现拾荒男子刘某、颜某二人。因怀疑二人盗割通讯线缆,罗等四人将二人挡下并搜身,并在二人身上发现断线钳、美...
线路维护人员履行职务时打死人
线路维护人员履行职务时打死人 ?线路维护人员履行职务时打死人 单位一审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8-07-11 08:41:52 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信息公司六名线路维护人员群殴致两名拾荒男子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上述六人所在公司赔偿原告死者刘某之母283481元。 罗国强等六人均系一信息公司线路维护人员。2007年3月12日,罗国强等四人在市区一路段附近进行护线工作时,发现拾荒男子刘某、颜某二人。因怀疑二人盗割通讯线缆,罗等四人将二人挡下并搜身,并在二人身上发现断线钳、美工刀等工具。之后罗等四人将他们带到一人工湖岸边的工地内,对他们进行殴打。其间罗还用对讲机叫来朱金全等二人,之后罗等六人继续进行殴打并直至二人倒地不起。随后罗带领五人离开继续护线工作。 当日凌晨5时许,刘某二人先后回到城市近郊各自暂住房内,10时许,受害人家属发现两被害人死亡。作案后,罗国强六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罗国强等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的母亲起诉称,被告某信息公司员工在护线巡逻中,怀疑被害人盗割通讯电缆而对其施以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给原告的家庭在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经济上遭受较大损失。因加害人均系被告公司员工且属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 而被告信息公司却辩称,六加害人致刘某死亡的事件不是职务行为,公司不应担责,应由六加害人承担责任。且刘某等受伤后未及时向警方或医院求助,对其死亡其自身及家属也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并提出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罗等六人将刘某伤害致死,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罗等人系被告公司的线路维护人员,且是在线路维护过程中致刘死亡,其行为系职务行为,罗等人在履行职务时致刘死亡,其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对被告提出的应减轻侵害人责任的主张,因其未举出相应证据来支持,法院不予支持,并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为5万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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