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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雇员在非法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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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雇员在非法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应担责未成年人雇员在非法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应担责 未成年人雇员在非法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 雇主应担责 人民司法?案例04/2009 j 非法雇佣活 文/何云 未成年人雇员l 动中受到伤害,1 雇主应担责i 【要点提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身体损害的赔偿,不以雇佣关 系的有效性和雇佣活动的合法性为前提,雇员的身体损害即使发生在非法雇佣活动 中,雇主仍应承担责任.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不因其过错 而丧失对人身损害的救济权利. 【案情】 原告:谭某. 被告:王某. 被告:...
未成年人雇员在非法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应担责
未成年人雇员在非法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应担责 未成年人雇员在非法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 雇主应担责 人民司法?案例04/2009 j 非法雇佣活 文/何云 未成年人雇员l 动中受到伤害,1 雇主应担责i 【要点提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身体损害的赔偿,不以雇佣关 系的有效性和雇佣活动的合法性为前提,雇员的身体损害即使发生在非法雇佣活动 中,雇主仍应承担责任.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不因其过错 而丧失对人身损害的救济权利. 【案情】 原告:谭某. 被告:王某. 被告:樊某. 谭某生于1989年6月1913. 2004年初于秭归县杨林镇中学读 初三,同年2月26日离校出走,被 王某以招餐馆服务员为由带至夷 陵区家中,先安排其做家务,后要 求谭某到其所开发廊内做洗头女 工,同时从事卖淫活动,卖淫费用 由王某统一收取.2004年4月16 日晚,孙某,赵某,童某三人来到樊 某所开的发廊,欲找三名”小姐”包 夜,商谈好价格为600元.樊某因 店内”小姐”不够,即来到王某的发 廊内借人.王某便安排其子郑某将 谭某及另两名”小姐”送至孙某三 人在小溪塔文化招待所二楼所开 的房间内淫宿.次13凌晨,谭某欲 逃离招待所,因大门未开,谭某便 从二楼的一扇窗户翻爬下楼,不慎 摔至一楼而受伤.谭某受伤后当即 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双髌骨闭 合性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评定 为九级伤残.事后,王某,樊某因介 绍卖淫嫖娼行为,分别被劳动教养 , 年. 谭某诉称:王某以到餐馆打工 为由将其骗至夷陵区,采取威逼手 段强迫其从事卖淫,为逃脱王某的 控制,免受蹂躏,只好从二楼窗户跳 下以致摔伤.二被告违反法律规定, 介绍,强迫尚未成年的本人卖淫,而 本人欲借机逃离控制以致受伤,二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人身 自由和身体健康权.请求法院判令 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 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1239.18元. 王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樊某辩称:谭某本来就是一个 不良少女.从事违法活动纯属其自 愿,并未受人强迫和威逼.其在从 事非法活动中,因主观判断错误, 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后果应由其自 行承担.同时,本人已经接受治安 处罚,故不应再受追究.且本人与 谭某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雇佣关系, 故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谭某离校出走到王 某所开的发廓内做工直至后来从 事卖淫活动.根据公安机关对谭 某,王某,樊某以及其他关系人的 调查.尚不能确定谭某离校出走和 从事卖淫活动是被骗和被逼所致. 因此,其诉称是在逼迫下从事卖淫 活动的说法证据不足,应不予采 信.谭某在与他人的非法活动结束 后,在没有受到他人暴力,威胁的 情况下,自行攀窗爬楼摔伤,该损 害事实的发生与二被告的介绍行 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直接或间接 的因果关系,且谭某与他人进行的 非法活动,不论是谭某的直接行 为.还是二被告的介绍行为,都是 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二被 告介绍卖淫的行为已受到了公安 机关的处罚.因此,对谭某请求二 被告赔偿其受伤造成经济损失的 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谭 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6日,湖北省宜昌 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王某不将离 家出走的未成年人谭某送交民政 部门,而收留雇佣并介绍其卖淫,违 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是不法行 为的组织者和获利者,对谭某的受 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二 被告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不能免 除其对谭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2007年7月,湖北省宜昌市夷 陵区人民法院根据宜昌市中级人民 法院的指令,对本案进行再审.在合 议庭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达成调 解协议,除王某已实际支付谭某部 分医疗费,费外,另由其赔偿谭 某1万元,樊某赔偿谭某2000元. 上述赔偿均当庭履行完毕. 【评析】 本案虽然最后以调解方式结 案.但涉及本案的实质法律问题并 未最终圆满解决.在本案研讨中, 对于谭某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 律的支持,存在多种不同意见,分 别涉及到违法行为能否成为雇佣 关系的客体?雇员在从事违法雇佣 人民司法?案例 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雇主应否承 担民事责任?支持潭某的诉讼请求 是否意味保护了非法行为?为此, 笔者特从以下角度对这些问题进 行肤浅探讨. 一 ,关于违法行为能否成为雇 佣关系的客体 从法律角度讲,法律保护的雇 佣关系显然是指合法的经营行为, 劳务活动.那么,对非法雇佣关系 中或者因非法行为发生的人身,财 产损害,法律是否坐视不管呢?笔 者认为不宜简单作否定的结论. 首先,不论是从公法角度还是 从私法角度看,法律并非对所有违 法行为不予调整,而是对大量的违 法行为后果进行了干预和法律调 整.就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而言, 存在合法,不合法和可撤销三类状 态.而法律调整的对象并非仅限合 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后两种也属调 整之列.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 后果也是要调整的,应当说无效民 事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的范畴,但 法律大部进行了调整.如无效合 同.法律予以主动干预.又如因纠 纷发生打架斗殴造成的人身损害, 法律均予以调整.就雇佣关系而 言.法律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 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并不以雇佣关系的有效性 以及雇佣行为的合法性为条件.不 合法的雇佣关系以及非法的雇佣 行为,不仅仅为行政法所调整,还 可能为刑法或处于万民法地位的 民法所关注和调整.事实上,这种 调整不是在确认和保护非法的用 工关系,而是对无效民事行为产生 的法律后果进行善后处理. 其次,民事法律关系中共同责 061 八氏司?系佣UUU 任主体的内部责任划分,也属于法 律调整之列.民事侵权行为中的连 带责任,其中一连带责任人承担赔 偿责任之后.有权就自己不应承担 的份额向其他方追偿.所谓连带责 任不过是相对债权人或受害人而 言.共同义务人内部仍然存在按份 责任的划分.只不过在时间和顺序 上.共同义务人不得以内部约定向 债权人或受害人抗辩.且这个法律 主导下的划分并不因为共同侵害 人或共同危险人的行为性质而定: 并不因为连带责任人的侵权行为 违法,法律就否定其向其他方追偿 的权利.雇佣关系也应如此,如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雇主已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它体现了 内部按份责任的归责和追偿原则. 实际上.在雇佣关系中,雇员 向雇主追偿是一般原则.雇主向雇 员追偿是例外.因为雇主责任是无 过错责任,即使雇员有重大过错, 其责任也在所难免.在雇员有重大 过错情形之下,其责任可适当减 轻,但不可全免,那么对雇员的一 般过错承担全责自不待言.既然雇 主对雇员的过错行为也要承担责 任.这也就意味着雇主为雇员的非 法行为”埋单”,不能以违法行为不 受法律保护而置之不理.在司法实 践中,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 害,或者违规操作而自伤,法院都 是判令雇主承担责任.最为典型的 是雇佣的汽车驾驶员因违章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尽管交警部门划定 该驾驶员负全责.但雇主对其雇员 或家属主张的死亡补偿金或医疗 费等仍需承担责任,雇主不可以驾 驶员的操作行为非法而拒绝担责. 再次,雇主承担责任不以雇佣 活动与损害发生结果间的因果关 系为前提.本案中,谭某的身体受 伤与其不当攀窗下楼有关,但其为 何要攀窗下楼呢?这既与她的行为 能力有关,也与从事雇佣活动有关. 但是,雇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 任,不按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 要件为前提,因果关系不作为雇主 承担责任的识别标准.如在雇员发 生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中.雇 主不得以自己未允许违章行驶,事 故与开车的安排没有因果关系而 主张免责. 具体到本案,虽然王某与谭某 的雇佣关系存在两个非法情节.一 是主体无效,王某雇佣未满16岁 的谭某担当洗头妹,违反了劳动法 第九十四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二是王某安排谭 某接客卖淫,其雇佣行为因违反治 安管理处罚法应无效.但这类非法 行为并非仅仅受行政法的干预,对 其产生的相应民事后果.民法亦应 调整.谭某的卖淫行为虽然不属于 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它 劳务活动,但相对于王某对谭某从 事活动的安排,指使和控制而言, 仍属于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 的雇佣活动,属于在执行职务.谭 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伤 害,尽管受伤原因与非法职务活动 没有直接的关联,但受伤的时间, 地点可以认定其与执行雇佣活动 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具有工伤的 特征,故不能以谭某的行为非法而 免除王某的雇主责任. 二,如何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 合法利益的倾斜性保护 本案谭某被安排卖淫时.尚只 有15岁,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 在生理和心理上均处于发展阶段. 对幻彩斑斓的世界和缤纷复杂的 社会缺乏足够了解和正确认识,其 是非辨别能力,认知能力比较有 限,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能力也相 当缺乏,很容易被人诱惑和摆布, 因此,社会对未成年人应予以特殊 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此作了详 尽规定,这种保护是全方位的.在 刑事立法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可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且还应实行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 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在行 政立法方面,除国家特别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 岁的未成人为工:对危害未成人身 心健康的采取劳动教养等处罚措 施.在民事立法方面,未成年人过 错行为由其监护人承担;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查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受害人的过错 只是减轻相对方民事责任的情节. 而非免除责任的条件.即使从立法 本义上去探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 并无未成年人因自己的过错而丧 失权益保护的含义,更无未成年人 因自己的过错而可以免除侵权人 民事责任的规定.否则,现实中就 不会屡屡出现打伤小偷也要承担 赔偿责任的事例了.本案中,谭某 选择翻窗下楼的错误方式以致发 生不慎堕落受伤的后果,正是源于 其智力和体力较弱,是其行为能力 限制的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不因其 过错而丧失对人身损害的救济权 利.况且,本案中王某并非抽象地 承担无过错型的雇主责任,其实际 上是承担有过错型的雇主责任.姑 且不论从行政法的视角,王某雇佣 谭某违反了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 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相关规 定,其指使,介绍谭某卖淫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就是从民 法的角度,其也存在授权不当 和选任不当的过错.这意味着,王 某在本案非法雇佣关系中,自身存 在不容置疑的严重违法,其被处以 劳动教养一年,只承担了行政法上 的责任,并未解决民事过错产生的 相应法律后果.这正如检察机关的 抗诉书所说,公安机关对二被告劳 动教养的行政处罚,不能免除对谭 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更不因其 过错而免除加害人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的谭某,虽然也存在卖 淫和越窗下楼的过错,但与王某的 过错相比,其性质和情节是有区别 的.王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违 法,谭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过 错;王某居于雇主的主导地位,谭 某处于雇员的被控制地位:谭某的 过错行为源于王某的非法行为,存 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对谭某过错情 节的考量,首先应考虑其是一个未 成年人,其过错是依法可减可免 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谭某受 到的人身损害不予救济和赔偿,则 相当于是让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承担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法律责任;无异于是让过错 轻的一方替代过错重的一方承担 共同违法的后果:无异于是让一个 有宽恕,减免情节的人在承担一个 无减免情节的人的民事责任.这显 然与国家对未成人特殊保护的法 律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在审理涉及 未成年人民事纠纷时,法官应当有 这种倾斜保护的意识,不可以居中 的姿态一视同仁. 三,关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 护的法律思考 从社会角度讲.违法行为不受 法律保护是深入人心的.它也是一 条沿袭久远的司法原则.但从法律 角度看,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冷静 分析.确切地讲,违法行为不受法 律保护即使不属于伪命题.至少也 是提法不严谨.如果换言成违法利 益不受法律保护,也许增添几分理 性,但仍然存在一定瑕疵.因为现 代社会民事关系错综复杂,违法行 为产生利益纠葛己不仅仅限于先 前的出借赌资纠纷方面,许多严峻 的纠纷现实不断在拷问法律的精 密与严谨.如小偷在扒窃活动中受 到伤害的赔偿,如解除婚姻关系过 程中违章建筑的分割,又如违章建 筑的租金收取纷争.法律不能再以 客体或行为非法为由.简单地对权 利主张者闭封大门.法律应为保障 社会和谐而提供救济渠道,这种法 律救济并非是在保护违法行为.而 是对被扭曲的社会关系作出康复 性地的调整. 笔者认为,应当对违法行为不 受法律保护,违法利益不受法律保 护的传统审判思维进行反思.正确 理解和辨析法律本义和适用范围. 如违法的企业借贷,通常只保护出 借人的本金,对利息不予保护;又 如对出借赌资,出借人诉讼请求往 往被驳回,其最终结果是让债务人 渔利.如果究其行为性质,双方当 事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免除债 人民司法?案倒 务人的义务,其实质上是保护了违 法用资人的非法利益.出资人在利 益受损的同时,社会的诚信价值体 系受到严重的侵蚀.法官应当更新 审判思维.根据两权相衡,取之为 重的原则,对纠纷作出公平合理的 解决.笔者并非主张不分青红皂白 地对违法行为都应救济,而是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假如本案谭某向王 某主张的是卖淫费的分配.这自然 不在保护之列.应看到对违法行为 后果的处理,并不是对违法利益在 进行分割,而是对违法行为产生的 不良社会后果进行清洗和消除.如 在违法借贷关系中,出借人的资金 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不按双方的约 定判决义务人支付利息,但比照金 融机构的法定利息支付资金损失 是合乎情理的,这实际上是对出借 人损失的补救.具体到本案,谭某 向王某不是主张非法盈利的分配. 而是主张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失.对 这种违法行为的结果进行处理.不 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保护违法利益. 还应看到,人身权的价值高于 财产权,对人身权的保护一般是 对损害的补偿或赔偿.而不是经 济上的收盈分配.即使确信违法 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或违法利益 不受法律保护是一条颠覆不破的 真理,其也只宜适用于财产权益 方面,对违法行为产生的人身伤 害,法律仍有救助义务.本案谭某 在从事非法雇佣活动中受到了人 身伤害,法律应当给予救济,这既 是雇佣法律关系归责原则决定 的.也是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特 殊保护的应有之义.卜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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