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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离婚协议一加一等于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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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离婚协议一加一等于二吗-
“阴阳”离婚一加一等于二吗- “阴阳”离婚协议一加一等于二吗? 三菱PLC广州总代理 先后签订两份离婚协议,曹芸和赵成瑞终于冲出围城。本来,一份离婚协议足以了断两人的感情账、财产账,可他们却多出来一份。这是让两人的纠葛了结得更加干净彻底,还是会平添变数,了犹未了呢,答案显然是后者。这不,离婚协议墨迹刚干,曹芸便将前夫告上法庭,诉请前夫全面履行两份离婚协议。 “阴阳”离婚协议惹风波,两份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适用加法还是适用减法,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先后签订两份离婚协议 时间回溯到1990年5月1日,经人介绍认识的赵成瑞和曹芸在经过半年时间的短暂接触后,手挽着手走进了洞房。赵成瑞在公司上班,工资不高,不过,在湘西南这座小县城,过日子不成问题。曹芸经营着一家小商店,每月也有着还算稳定的收入。经济上用不着操心,第二年爱情结晶又呱呱坠地,小两口的日子过得美滋滋的。 生活波澜不惊,一晃儿子二十出头,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赵成瑞和曹芸的婚姻之舟却开始在风雨中飘摇。要说,夫妻俩真没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然而,这感情的事说不清、道不明,因为赵成瑞的胞弟遭遇车祸急需救治的时候,曹芸吝啬借钱支援,赵成瑞对妻子有了看法。而曹芸呢,满腹委屈,又不是不借,还是作了表示的,可辛辛苦苦攒的一点钱,总不能倾囊而出,多少得留点以备急用吧~但赵成瑞不这样想,一家之主做不了主,他感到窝囊,丢了面子。两人都认定自己是对的,都盯着对方的不是,加之缺乏沟通,赌着气的夫妻俩看对方越来越不顺眼,火气大了,嗓门也大了。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纵然有着20多年的夫妻感情,也经不住这样折腾…… 2012年4月的一天,又一次争吵后,“离婚”二字从赵成瑞嘴里冒了出来。“离就离。”尽管丈夫这话出自气头上,不见得是真心,可曹芸在丈夫面前从不输嘴,丈夫都提离婚了,她的回答不会有另一种可能。离婚,说出口容易,真要实现,还真不容易,何况两人共同生活了20多年,就算感情可以一刀两断,财产也是一团乱麻,又岂是三言两语可以理清的,当天两人不欢而散,对于离婚,彼此倒也不顶真,然而捅破了这最后一层窗户纸,夫妻感情便急转直下。 冷战,持续的冷战,过了两个月,夫妻俩的感情不见任何好转,反而往离婚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赵成瑞又提出离婚,不同于上次脱口而出,这次他亲笔书写了一份离婚协议―― “赵成瑞和曹芸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赵成瑞另行给付曹芸3万元。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儿子已经长大成人,虽然尚未结婚,可对于父母来说,操心儿子的婚姻大事只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至于房子,登记在赵成瑞名下,在他看来,那就是他的,没有妻子的份儿。基于这样的考虑,赵成瑞在离婚协议中对儿子和房子只字不提。赵成瑞想当然地拟订了这份离婚协议,并先在协议上签了字,曹芸会同意吗, 令赵成瑞颇感意外的是,对他的突然袭击,曹芸略加思索后便提笔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名,并爽快地说:“明天你将3万元付了,我们就去办手续。”这完全出乎赵成瑞的意料,他的存款并不多,要一下子拿出3万元,真不好办。 未见赵成瑞付款,曹芸也不催促,将离婚协议收起来锁进箱子,两人继续吵吵闹闹地过着日子…… 吵闹不休的生活又能持续多久呢,一年多后,赵成瑞和曹芸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 2013年9月,赵成瑞和曹芸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必不可少。一年多前,两人曾签订过一份离婚协议,不过,这次的离婚协议不是上次的翻版,而是全新打造:“赵成瑞和曹芸因感情不和,经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儿子赵晓的婚姻大事由曹芸负责,双方婚后所建房子一幢归儿子赵晓所有,赵成瑞自愿给付儿子赵晓12080元作为将来的结婚费用。” 兑现离婚协议起纷争 先后两份离婚协议,除了离婚的内容没有变化,其他方面已经截然不同。曾被赵成瑞刻意回避的房子和儿子这次成了离婚协议的主角。房子归儿子所有,而儿子的婚姻大事由曹芸负责,那是不是意味着,曹芸与儿子住在一起,而赵成瑞必须搬家走人,结果正是这样,离婚当天,赵成瑞租了套房子独自搬了出去,而曹芸则当仁不让地当起了儿子的代言人。 离婚了,对前夫赵成瑞,曹芸不再有任何牵挂。但是,了却了感情账,还有经济账。要兑现离婚协议,不能缺了赵成瑞,两人免不了仍“藕断丝连”。曹芸记在心上的,是两笔款项,这两笔款项,她要前夫一分不少地交到自己手中。第一笔是前一份离婚协议中,赵成瑞自愿给付的3万元,这钱赵成瑞一直未付;第二笔是后一份离婚协议中,赵成瑞应当给付儿子的12080元结婚费用,儿子的婚姻大事由她负责,曹芸觉得,这笔钱该交给她代为管理。然而,曹芸的想法却是一厢情愿,她望穿秋水,赵成瑞不见踪影也无任何表示。曹芸明白,前夫想赖账,但她怎会让前夫轻易得逞呢, 2014年6月的一天,曹芸把赵成瑞堵在了出租房里。 “有什么事,”前妻突然光临,赵成瑞颇感诧异。“你答应的那3万元钱呢,什么时候给,”曹芸不期望马上拿到钱,但她需要赵成瑞给一个期限。“什么钱,我什么时候答应给你3万元了,”赵成瑞把第一份离婚协议的事忘得干干净净,一脸愕然。曹芸早有准备,掏出协议的复印件丢给赵成瑞,让他自己看。“这份协议,我们办离婚手续时没有拿到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公开,算不得数。”瞟了一眼协议,赵成瑞清楚了,在他看来,签字后并没有马上离婚,一年多后离婚时也没有拿出来,这份协议已经自生自灭,约束不了他。曹芸却不这样认为,可她又说服不了赵成瑞,僵持了半小时,曹芸抛出第二个问题,要赵成瑞兑现儿子结婚费用12080元。“这笔钱是给儿子的,跟你有什么关系,何况,儿子还没有女朋友,结婚费,等儿子结婚的时候再说。”儿子是儿子,前妻是前妻,赵成瑞并不认可儿子的事由前妻做主,曹芸想要代儿子索要结婚费用,没门儿。满怀期望而来,可从赵成瑞这里,曹芸没能得到任何想要的结果,折腾了两个小时,不得不失望而归。 第一回合没能达到目的,曹芸重整旗鼓,准备再度出击。前夫的理由,似乎也有些道理,不过,曹芸不接受,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岂是前夫说不算就不算的,然而,两人各执己见,谁也说服不了谁,又交锋几个回合,依然是原地踏步,没有丝毫进展。 对于曹芸来说,僵持等同于失败,她必须寻求改变,协商不成,她把希望寄托在法律上…… “曹芸与赵成瑞曾系夫妻,于1990年结婚,婚后因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2012年6月达成离婚协议,赵成瑞自愿给付曹芸3万元,赵成瑞未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9月,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约定已成年儿子的婚事由曹芸负责,赵成瑞须给付儿子12080元结婚费用。前后两份离婚协议,赵成瑞至今拒绝履行,故请求法院判令赵成瑞及时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 2014年底,曹芸一纸诉状将赵成瑞告上了法庭。 1+1等于2还是等于1, 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副本,赵成瑞积极应诉,将与前妻几次交锋的观点归纳,形成答辩状后递交给人民法院。同时,他还提起反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婚后所建房子一幢归儿子赵晓所有”的内容。 前夫反戈一击,让这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更激烈了几分。2015年3月,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曹芸和赵成瑞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法庭上,曹芸强调了她的观点:前后两份离婚协议,是主从关系,前一份是主协议,后一份是从协议。这从协议签订的时间可以看出,从协议的内容也可以看出,因为主协议对家庭财产,也就是房子的分割未作约定,才有必要在从协议中作出处分。而从协议中关于儿子婚姻大事方面的内容,也是主协议所没有的,主、从协议相互补充,组合而成为一个整体。没有从协议,主协议中缺少了必备内容;没有主协议,从协议也不完整,赵成瑞不给付一点补偿,她怎么会同意离婚呢,总而言之,前后两份协议虽然间隔了1年多时间,但从实质上讲,是一脉相承的,赵成瑞均在上面签字,理应不折不扣地履行。第一笔3万元毋庸置疑,第二笔12080元,也应当及时给付。对于赵成瑞的反诉,曹芸嗤之以鼻:房子送给了儿子,哪还有要回来的道理,她不同意~ 事实简单明了,道理曹芸也说得很直白,前后两份离婚协议都有效,1+1等于2,协议中的约定赵成瑞都应当履行。面对前妻的咄咄逼人,作为被告的赵成瑞并不认同。赵成瑞表示,离婚时签订的协议并不是前一份协议的补充,前一份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双方根本就没有亮出来,没有见到“阳光”,只能胎死腹中。关于后一份协议,给付儿子结婚费用,他愿意履行,但要时机成熟,至少也得儿子有了未婚妻再说,而且钱他会亲自交到儿子手中,不需要前妻代劳。所建房子归儿子所有的内容,属于赠与,到现在为止,还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意味着赠与尚未完成,撤销赠与是他的权利。 一番争论,焦点问题摆上了桌面:1+1等于2还是等于1,前后两份离婚协议效力如何,更确切地说,前一份离婚协议有无效力呢, 2015年3月,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条件不成就,协议不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曹芸和赵成瑞于2012年6月签订离婚协议,但双方并没有依据该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而该离婚协议当时并没有生效。2013年9月,曹芸与赵成瑞登记离婚,根据《婚姻登记》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2012年6月的离婚协议,是否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这是关键。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这一份离婚协议,曹芸离婚时并没有交给婚姻登记机关。或许,曹芸是基于前后两份离婚协议都有效的认识而作出同意离婚的决定,但这是她对法律的曲解。认识错误并不能改变法律的结论。曹芸要求赵成瑞支付3万元,不予支持。至于儿子赵晓的结婚费用,因赵晓已成年,曹芸代儿子行使权利,于法无据。对于赵成瑞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婚后所建房子一幢归儿子赵晓所有”的条款,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赵成瑞的反诉请求已超过了一年的期限,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曹芸的诉讼请求和赵成瑞的反诉请求。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后: 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时常让人迷茫。像本案这样,前后两份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都签字同意,协议上还白纸黑字标明一经签字立即生效,可为何当事人的话就算不得数呢,要深入剖析这个问题,需从离婚协议的特殊性说起。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牵涉感情因素,因此,不能适用《法》,夫妻二人“一经签字立即生效”的约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俩谈好了,还得履行一道程序,那就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晒出来的离婚协议,才会被法律加上一道保险。本案中前一份离婚协议,没有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亮相,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夫妻间有多份离婚协议的时候,只有登记离婚时出具给婚姻登记机关的才有效,急欲冲出围城的男女们,切记~切记~ 〔 三菱PLC广州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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