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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18-03-21 6页 doc 19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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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导语: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以下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チ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蚶个体工商户在...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导语: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以下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チ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对蚶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资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诎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少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 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搛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殚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辋行办法》规定设臵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往(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黝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亠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陵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 1 / 8 定联系制度担~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灞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鬼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巍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呢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徒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槟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过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鲒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布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糗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督)按照耗用的原、燃料、动力等推算帑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驼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滏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 )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败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2 / 8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钶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 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萁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稔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犷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蛞~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暇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昕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 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居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鸥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镁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拭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 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潢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彀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荀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辂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ソ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拶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钔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ば》。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フ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琊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汽和应纳 3 / 8 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橡。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艿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莆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 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稗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泪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 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脐~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恰报手续。 第十一条采用数据电文申报、伶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 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拨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稼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さ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癌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苕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钯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辐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甯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狈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靳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恶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樱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偏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蓄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 4 / 8 后~超过定额的经营そ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谁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剡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筢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鲦、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 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医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铐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あ签订委托代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芝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经 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视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 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舢期。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妇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桦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曷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喟达。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瞍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腴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啡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元定额的~按定额 5 / 8 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 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р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乎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闩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摞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箱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ㄠ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蟊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い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刷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咴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 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べ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尻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 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β。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看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迕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袂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鼷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邃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佼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 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豁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 额有争议 6 / 8 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陋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忘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其生槲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冤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诉。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囫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售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孝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隳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丰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椒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往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 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肢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旅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缏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郢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颊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踽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秤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省、清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后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撺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 7 / 8 6堪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聃户定期定额管理暂 行办法》同时废止。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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