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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后果

2018-01-13 5页 doc 17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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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 2010-06-17 一、大纲说明 关于离婚的法律后果的内容,2010年大纲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主要要求掌握的内容有: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望权(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恢复行使 )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过错的内容,承担责任的内容),相比09年大纲并无变化。 二、考点精析 (一)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1.共同财产处理 1)对共同财产由双方...
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法律后果 2010-06-17 一、大纲说明 关于离婚的法律后果的内容,2010年大纲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主要要求掌握的内容有: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望权(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恢复行使 )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过错的内容,承担责任的内容),相比09年大纲并无变化。 二、考点精析 (一)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1.共同财产处理 1)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处理; 2)协议不成的,法院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有过错方,法院可判决其少分或不分; 4)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此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算。 2.特殊财产之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合伙中的出资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独资企业中的投资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房屋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债务清偿。离婚时,个人的债务由个人清偿。 1.个人债务的情形 1)婚前所负债务; 2)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以供养没有抚养义务之人的债务; 3)约定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知道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4)婚后所负但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所负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婚后所负债务,且不属于上述作为个人债务的情形; 2)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提醒注意】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三)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四)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确定: 1)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 2)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五)探望权(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 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恢复行使 ) 1.探望权是指离婚后对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2.主体:是离婚后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3.行使:包括行使的方式、时间、及长度、地点、次数等内容。除了权利人的积极作为外,行使探望权还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协助。 4.中止:是指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由人民法院中止权利人暂时不得行使权利的情形。中止必须由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加以确认。 5.恢复行使:是指依法被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中止事由消失后,权利人重新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行为。 (六)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过错的内容 承担责任的内容) 1.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 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2(承担损害赔偿之过错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离婚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2)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的,离婚后又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4)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承担责任的内容 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三、法条指引 离婚后的法律后果,规定于《婚姻法》第四章、《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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