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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2018-03-18 31页 doc 59KB 18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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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xxx,男,x2017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xxxx,汉族,住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 xxx,男,2017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办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街道xxx路x号x栋x单元xx 层x号房屋过户给申请人;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xxxxx元; 执行...
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xxx,男,x2017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xxxx,汉族,住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 xxx,男,2017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办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街道xxx路x号x栋x单元xx 层x号房屋过户给申请人;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xxxxx元; 执行依据: 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新都区人民法院做出(xxxx)新都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并已于2017年x月x日发生法律效力。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2017年x月x日 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二):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汉族,年月日出生,省 县人。 身份证号码: 。 经常居住地: 。 电话: 。 被申请人: ,男,汉族, 年月日出生,省 县人。 身份证号码: 。 经常居住地: 。 电话: 。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元、违约金人民币 元(以每天 元计算,从 年 月 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申请日)。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 。贵院于 年 月 日开庭主持调解,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离婚;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位于 的房产一套,归被申请人 所有,今后因该房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被申请人 享有和负担,申请人 应配合被申请人 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有的房产过户费用均由被申请人 负担;被申请人 名下的 号车辆、 号车辆归被申请人 所有;被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申请人 万元,如逾期支付,则按每天 元加收违约金。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本案案件受理费 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此款已由申请人缴纳,被申请人应于 年 月 日前迳付申请人。 该民事调解书于 年 月 日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收,现已依法生效。至今,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万元,欠付人民币 万元和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 元。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除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元外,还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元(以每天 元计算,从 月 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申请日)。 现因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为盼~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依法采取执行 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措施为盼~ 此 (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2017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2017年某月某日与孙某某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2017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2017年某月某日与孙某某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 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3篇: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 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 惠民县开发区号。 请求: 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 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则》第66条规定,没 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 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将中建大厦第三层(即本案涉案房产)出租给深圳市罗湖区西安饭庄,出租期限自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止。年4月,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查封的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最后由本案三申请人竞得,三申请人于年12月29日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年7月17日中建大厦第三层的产权登记至三被告名下,该物业为商业用途物业。该涉案房产成交后,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知该物业产权已转移,却不按法律规定解除与西安饭庄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拒绝将该涉案房产交给三申请人,并允许西安饭庄引进第三方对该涉案房产的主体结构进行改造和装修。该涉案房产成交后,至年8月18日期间,三申请人因为上述涉案物业被人侵占而无法行使使用权,多次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请求裁定西安饭庄与本案被申请人所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相关单位和人员搬迁出所侵占的涉案物业。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于年5月16日作出()怀铁法执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被申请人与西安饭庄签订的租赁合同。但是被申请人与西安饭庄拒不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年1月至年上半年期间,三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办理入伙手续的申请,被申请人置之不理。直到年8月1日,被申请人才同意接收申请人办理入伙手续,并签订《中建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年11月13日,本案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三申请人,要求三申请人支付从年1月至年7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533468.15元,滞纳金人民币5129985.89元,但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支持其部分请求,判决三申请人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677578.95元及滞纳金1030276.63元。 二、申请人的申诉理由 申请人认为该案二审法院法官在明知再审申请人是涉案物业的合法业主却无法接管物业的原因,完全是由于被申请人违法出租、无理阻拦、拒不协助、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等行为造成,还故意混淆是非、歪曲法律,作出了极不公平的错误判决。因此,申请人认为该案二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的严重情形: 1、二审判决只是认定了三申请人作为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没有认定三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履行了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后才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二审判决的认定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 2、二审判决认为:如果本案的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三申请人在成为所有权人之日起,无法行使业主权利,三申请人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述认定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3、二审判决认定建设单位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三申请人有约束力,并以此为据认定三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滞纳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是错误的。 具体申诉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只是认定了三申请人作为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没有认定三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履行了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后才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二审判决的认定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 首先,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属于双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才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三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时,有拒绝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的抗辩权。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正是由于没有履行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致使三申请人在自年12月29号至年8月1日之前的期间内无法行使业主对房产的使用权,才导致未能收取三申请人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的后果。三申请人未能支付被申请人物业管理费,正是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 其次,被申请人没有切实履行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由下列事实和证据予以证明: (1)、在涉案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方,在明知涉案物业处于被查封状态的情况下,依然擅自非法出租涉案房屋,在涉案房屋依法拍卖成交后,被申请人作为该房产的出租方,又未按照法律规定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非法出租的涉案物业,导致三申请人长期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物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三申请人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恰当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在涉案房屋依法拍卖成交后,在三申请人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向被申请人提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入伙接收涉案物业请求后,被被申请人拒绝。而被申请人引进的非法承租方深圳市罗湖区西安饭庄,又非法引进合作第三方,以"好世界海鲜大酒店"的名义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并营业。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方,在装修方没有获得业主的同意,擅自装修物业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制止,没有向作为业主的三申请人提供过任何信息,也没有向任何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在装修过程中,放任非法装修方任意破坏涉案房屋的主体结构的行为,没有任何监督和管理措施,存在严重的管理失职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要 求行为人及时整改;行为人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证明其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年4月,三申请人在欲收回涉案房产的过程中,遭遇数十个不明身份人强行阻止(实际上是被申请人组织的),导致申请人无法接管物业,而被申请人对此情形置之不理。 (4)、自年12月29号,三申请人依法通过竞买方式取得上述涉案房产的产权后至年7月31日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止的期间,被申请人明知三申请人已成为涉案房产的业主,从未履行通知并协助办理相关入伙手续、告知《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通知交纳物业管理费等合同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有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在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西安饭庄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可知,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作为建设单位中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全权代理人,对涉案物业行使使用权和管理权。因此对于三申请人来说,被申请人就不仅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而同时是涉案物业的使用权人和管理权人,具有向三申请人交付物业的义务。而被申请人在在涉案房屋依法拍卖成交后拒不向三申请人交付物业,导致三申请人无法接管物业和入住。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上述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切实履行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事实,已被本 案 一、二审判决予以认定。 因此,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存在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在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并导致申请人无法使用房屋的前提下,三申请人不予支付物业管理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二审判决在第12页倒数第5行中认定:"本院认为",如果本案的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三申请人在成为所有权人之日起,无法行使业主权利,三申请人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述认定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在本案中, 一、二审判决的事实查明都认定被申请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有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或选择侵 权之诉另案起诉。原二审判决认为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违反了上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三)、二审判决认定建设单位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三申请人有约束力,也是错误的。该物业服务合同由于签订程序的不合法和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对三申请人没有约束力。 (四)、本案二审判决要求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滞纳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所谓的"滞纳金"。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物业管理费的欠交,必须向业主进行书面催交,并规定缴纳期限。只有业主经书面催交后逾期不交纳的才产生滞纳金问题。况且最重要的是,在本案中三申请人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是由于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所致。因此在本案中,根本就不存在三申请人要向被申请人交纳滞纳金的问题。【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裁定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故意偏袒,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湛俊波、刘润坚、刁勇文特向贵院申请抗诉,请求贵院主持正义和公道,依法纠错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经营秩序。 此致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湛俊波,刘润坚,刁勇文 年9月29日 第5篇:成交确认书》,年7月17日中建大厦第三层的产权登记至三被告名下,该物业为商业用途物业。该涉案房产成交后,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知该物业产权已转移,却不按法律规定解除与西安饭庄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拒绝将该涉案房产交给三申请人,并允许西安饭庄引进第三方对该涉案房产的主体结构进行改造和装修。该涉案房产成交后,至年8月18日期间,三申请人因为上述涉案物业被人侵占而无法行使使用权,多次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请求裁定西安饭庄与本案被申请人所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相关单位和人员搬迁出所侵占的涉案物业。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于年5月16日作出()怀铁法执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被申请人与西安饭庄签订的租赁合同。但是被申请人与西安饭庄拒不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年1月至年上半年期间,三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办理入伙手续的申请,被申请人置之不理。直到年8月1日,被申请人才同意接收申请人办理入伙手续,并签订《中建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年11月13日,本案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三申请人,要求三申请人支付从年1月至年7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533468.15元,滞纳金人民币5129985.89元,但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支持其部分请求,判决三申请人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677578.95元及滞纳金1030276.63元。 二、申请人的申诉理由 申请人认为该案二审法院法官在明知再审申请人是涉案物业的合法业主却无法接管物业的原因,完全是由于被申请人违法出租、无理阻拦、拒不协助、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等行为造成,还故意混淆是非、歪曲法律,作出了极不公平的错误判决。因此,申请人认为该案二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的严重情形: 1、二审判决只是认定了三申请人作为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没有认定三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履行了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后才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二审判决的认定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 2、二审判决认为:如果本案的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三申请人在成为所有权人之日起,无法行使业主权利,三申请人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述认定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3、二审判决认定建设单位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三申请人有约束力,并以此为据认定三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滞纳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是错误的。 具体申诉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只是认定了三申请人作为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没有认定三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履行了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后才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二审判决的认定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 首先,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属于双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才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三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时,有拒绝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的抗辩权。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正是由于没有履行合 2月29号至年8月1日之前的期间内无格的物业管理服务,致使三申请人在自年1 法行使业主对房产的使用权,才导致未能收取三申请人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的后果。三申请人未能支付被申请人物业管理费,正是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 其次,被申请人没有切实履行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由下列事实和证据予以证明: (1)、在涉案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方,在明知涉案物业处于被查封状态的情况下,依然擅自非法出租涉案房屋,在涉案房屋依法拍卖成交后,被申请人作为该房产的出租方,又未按照法律规定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非法出租的涉案物业,导致三申请人长期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物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三申请人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恰当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在涉案房屋依法拍卖成交后,在三申请人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向被申请人提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入伙接收涉案物业请求后,被被申请人拒绝。而被申请人引进的非法承租方深圳市罗湖区西安饭庄,又非法引进合作第三方,以"好世界海鲜大酒店"的名义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并营业。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方,在装修方没有获得业主的同意,擅自装修物业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制止,没有向作为业主的三申请人提供过任何信息,也没有向任何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汇报。在装修过程中,放任非法装修方任意破坏涉案房屋的主体结构的行为,没有任何监督和管理措施,存在严重的管理失职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 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行为人及时整改;行为人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证明其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年4月,三申请人在欲收回涉案房产的过程中,遭遇数十个不明身份人强行阻止(实际上是被申请人组织的),导致申请人无法接管物业,而被申请人对此情形置之不理。 (4)、自年12月29号,三申请人依法通过竞买方式取得上述涉案房产的产权后至年7月31日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止的期间,被申请人明知三申请人已成为涉案房产的业主,从未履行通知并协助办理相关入伙手续、告知《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通知交纳物业管理费等合同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有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在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西安饭庄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可知,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作为建设单位中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全权代理人,对涉案物业行使使用权和管理权。因此对于三申请人来说,被申请人就不仅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而同时是涉案物业的使用权人和管理权人,具有向三申请人交付物业的义务。而被申请人在在涉案房屋依法拍卖成交后拒不向三申请人交付物业,导致三申请人无法接管物业和入住。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上述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切实履行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事实,已被本案 一、二审判决予以认定。 因此,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存在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在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并导致申请人无法使用房屋的前提下,三申请人不予支付物业管理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二审判决在第12页倒数第5行中认定:"本院认为",如果本案的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三申请人在成为所有权人之日起,无法行使业主权利,三申请人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述认定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在本案中, 一、二审判决的事实查明都认定被申请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有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或选择侵 权之诉另案起诉。原二审判决认为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违反了上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三)、二审判决认定建设单位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三申请人有约束力,也是错误的。该物业服务合同由于签订程序的不合法和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对三申请人没有约束力。 (四)、本案二审判决要求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滞纳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所谓的"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物业管理费的欠交,必须向业主进行书面催交,并规定缴纳期限。只有业主经书面催交后逾期不交纳的才产生滞纳金问题。况且最重要的是,在本案中三申请人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是由于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所致。因此在本案中,根本就不存在三申请人要向被申请人交纳滞纳金的问题。【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裁定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故意偏袒,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湛俊波、刘润坚、刁勇文特向贵院申请抗诉,请求贵院主持正义和公道,依法纠错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经营秩序。 此致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湛俊波,刘润坚,刁勇文 年9月29日 第5篇》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 《合作》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xx爱龙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同时获得xx爱龙公司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及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年10月到年1月约4个月的费用,资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项:a日常运营,b设备添置,c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原判决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解释之处: (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获取哪怕是1元钱的转让金 (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取"使用 (3)如为股权转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爱龙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责任,即"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 (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用于爱龙公司"日常运营"、"设备添置"、"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 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为项目投资关系,即被申请人向爱龙公司出资,而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出发,甘愿稀释自己的股权以让渡部分股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负有让渡部分股权的义务,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三、申请人收集到新证据以证明《备忘录》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决。 被申请人提供的《备忘录》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协商达成的口头协议,在申请人急于外出之时,利用申请人年龄大、判断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及对被申请人的充分信任等,交与申请人签字,为申请人设下文字陷阱。 《备忘录》载明"(被申请人)放弃原拟向高xx购买的8%爱龙公司股权及高xx承诺赠送的股权",双方之前从未有过有关股权转让的商谈,更谈不上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所以无从谈起"放弃购买"。被申请人意图用这样的条款联系《合作协议 书》载明的被申请人需向爱龙公司注入50万元来混淆法庭视听,以让法庭确信双方间是股权转让关系。可惜,这个条款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 1、被申请人一直声称已足额出资50万元,既然已足额出资,何来条款用词"拟(购买)" 2、被申请人如未足额出资(申请人一直主张未足额出资),其"放弃""购买",又如 何让申请人返还50万元 《备忘录》将口头协议"爱龙公司融资成功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退出公司,由爱龙公司回购股权及支付其他款项5万元"修改为"根据爱龙公司的融资进程给予适当宽限,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55万元(《备忘录》第2条的文意)"。在爱龙公司经营陷入极大困难面临关门时,任何人都不会做出内容为《备忘录》第2条的承诺,该承诺实为对爱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审时,申请人无法获取证明《备忘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一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在发给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中已承认(默认)其修改了口头协议。 四、本案符合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 姑且不论双方证据、观点,一审判决严重违背法的价值"正义、秩序":本案件,被申请人同意向爱龙公司注入资金取得股权是基 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五):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xx爱龙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同时获得xx爱龙公司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及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年10月到年1月约4个月的费用,资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项:a ……"。原判决将《合作协议书》日常运营,b设备添置,c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 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解释之处: (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获取哪怕是1元钱的转让金 (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取"使用 (3)如为股权转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爱龙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责任,即"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 (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用于爱龙公司"日常运营"、"设备添置"、"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 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为项目投资关系,即被申请人向爱龙公司出资,而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出发,甘愿稀释自己的股权以让渡部分股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负有让渡部分股权的义务,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三、申请人收集到新证据以证明《备忘录》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决。 被申请人提供的《备忘录》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协商达成的口头协议,在申请人急于外出之时,利用申请人年龄大、判断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及对被申请人的充分信任等,交与申请人签字,为申请人设下文字陷阱。 《备忘录》载明"(被申请人)放弃原拟向高xx购买的8%爱龙公司股权及高xx承诺赠送的股权",双方之前从未有过有关股权转让的商谈,更谈不上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所以无从谈起"放弃购买"。被申请人意图用这样的条款联系《合作协议书》 载明的被申请人需向爱龙公司注入50万元来混淆法庭视听,以让法庭确信双方间是股权转让关系。可惜,这个条款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 1、被申请人一直声称已足额出资50万元,既然已足额出资,何来条款用词"拟(购买)" 2、被申请人如未足额出资(申请人一直主张未足额出资),其"放弃""购买",又如何让申请人返还50万元 《备忘录》将口头协议"爱龙公司融资成功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退出公司,由爱龙公司回购股权及支付其他款项5万元"修改为"根据爱龙公司的融资进程给予适当宽限,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55万元(《备忘录》第2条的文意)"。在爱龙公司经营陷入极大困难面临关门时,任何人都不会做出内容为《备忘录》第2条的承诺,该承诺实为对爱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审时,申请人无法获取证明《备忘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一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在发给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中已承认(默认)其修改了口头协议。 四、本案符合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 姑且不论双方证据、观点,一审判决严重违背法的价值"正义、秩序":本案件,被申请人同意向爱龙公司注入资金取得股权是基 强制执行房屋过户申请书(五)》,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_______个单元座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第_________座 ________单元。合计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________楼 方。售价为_________元整。(原楼价为_________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证书到_________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_________仲裁机构仲裁或_________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_________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签章): _________买方(签章):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 卖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____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______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___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________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_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__________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______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___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________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_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及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房屋抵押按揭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 一、委托代办事项甲方因生意周转的需要,现委托乙方办理以上房屋抵押贷款事宜的相关手续。 二、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费用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办理上述房屋贷款事宜必需的所有材料。 2、甲方向乙方预付办理抵押贷款办证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_) 元整(,_____元)。 3、委托代理拥金的收费和期限甲乙方签订本协议同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拥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 )。 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签订以后,如果甲方中途悔约,则乙方不退回代理拥金。 2、甲方对乙方的各项工作给予配合,如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或不是乙方的原因而发生延误的,乙方工作期顺延。因甲方自身原因而导致上述委托事宜不能完成则乙方不退代理拥金。 3、乙方如因银行收紧政策原因没有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则应退还全部代理拥金给甲方,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四、其它约定(此约定需双方另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五、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地址: 电话: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抵押贷款委托书 [篇4] 委托人: 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行 受托人: xx-xx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 委托事项: 到xx-xxx-x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 委托权限: 以xx-xxx-xxx-xx分行的名义代负责人xx-xxx-xxx签字 委托期限: 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月14日,共31天。 我单位对受托人xx-xxx-x办理委托事项的签字及承诺均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分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办理抵押贷款委托书 [篇5] 委托人: xx,男/女,公民身份号码: xx-x,住址: xx。 受托人: xx,男/女,公民身份号码: xx-x,住址: xx。 我,xx拥有深圳市xx-x号的房产(房地产证编号: 深房地字第xx-x号)。现委托xx-x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二?一x年xx月xx日至二?一x年xx月xx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管理该房产,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查档手续,打印、复印与该房产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按揭/抵押贷款的手续(即赎楼手续)。代为到银行申请终止综合授信额度并签署所有相关文件,打印欠款清单(还款明细),签署办理提前结清贷款所需签署的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代为缴纳提前还款罚息、违约金、等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复印及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发票、楼款付清证明书、借款借据、保险单据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领取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回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抵押登记注销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相关文件,领取注销抵押登记后的房地产证等资料。 四、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信息变更登记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变更信息后的房地产证等相关产权证明。 五、全权办理转让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六、协助买方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手续,签署相关文件。 七、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资金监管手续,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文件。 八、到银行或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解除资金监管手续,签署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所需要签署的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九、到税务部门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减免税手续,缴纳有关费用,签署相关文件。 十、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的一切手续,签署《纳税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并回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过户登记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 十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天燃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等入户、过户、销户手续。 十 二、以上述房产为抵押物,为委托人申请抵押贷款,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银行等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抵押登记的一切手续并回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抵押登记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 十 三、全权办理出租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到房屋租赁所办理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十四、全权办理解除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的一切手续,代为签署相关文件,到房屋租赁所办理解除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办理抵押贷款委托书 [篇6] 委托人:纳税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并回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过户登记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 十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天燃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等入户、过户、销户手续。 十 二、以上述房产为抵押物,为委托人申请抵押贷款,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银行等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抵押登记的一切手续并回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抵押登记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 十 三、全权办理出租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到房屋租赁所办理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十四、全权办理解除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的一切手续,代为签署相关文件,到房屋租赁所办理解除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办理抵押贷款委托书 [篇6] 委托人》项下的全部房地产为此笔贷款(授信额度)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并签订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 现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如下事项: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 现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如下事项》的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全部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予认可,并承担责任,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 委托人(签字):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全部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予认可,并承担责任,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 委托人(签字)》项下的全部房地产为此笔贷款(授信额度)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并签订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 现授权受托人代理公司办理如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 现授权受托人代理公司办理如下事项》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全部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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