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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分类 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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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分类 甲乙丙丁厂房分类 甲乙丙丁 厂房分类(甲乙丙丁) 2011年08月05日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下: 甲类: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敏捷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
厂房分类 甲乙丙丁
厂房分类 甲乙丙丁 厂房分类(甲乙丙丁) 2011年08月05日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下: 甲类: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敏捷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自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 1 闪点大于即是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构成爆炸性混杂物的浮游状况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类: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常常发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应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应用或加工难熄灭物资的出产 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表3.3.1 厂房的防火间距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修建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盘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局部外缘算起(当前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长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添3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启齿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 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 。 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3.3.2条 一座凵形、Ш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第3.3.3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装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间隔,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第3.3.1条的划定(非焚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造断定)。 第3.3.4条 数座厂房(高层厂房跟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答应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安排,但许可占地面积应综合斟酌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种别,按其中容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肯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合乎本规范第3.3.1条的 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修筑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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