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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格式] 举报犯罪不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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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格式] 举报犯罪不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doc格式] 举报犯罪不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举报犯罪不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霸?法治?法纪!l 举报犯罪不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案情】张某家的一头耕牛被盗,张某怀 疑是邻居仇某所为便报案,仇某被公安机关 传唤并被留置48小时后释放.后公安机天 破获了一起团伙盗窃耕牛案,确认张某的耕 牛被盗不是仇某所为.仇某遂以张某侵害 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 复名誉,并赔偿其1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 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并未侵害仇某的名 誉权,遂裁定驳回了仇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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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格式] 举报犯罪不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举报犯罪不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霸?法治?法纪!l 举报犯罪不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案情】张某家的一头耕牛被盗,张某怀 疑是邻居仇某所为便报案,仇某被公安机关 传唤并被留置48小时后释放.后公安机天 破获了一起团伙盗窃耕牛案,确认张某的耕 牛被盗不是仇某所为.仇某遂以张某侵害 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赔礼道歉,恢 复名誉,并赔偿其1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 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并未侵害仇某的名 誉权,遂裁定驳回了仇某的起诉. 【评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 ,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民 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 公民,法人的名誉”的,名誉侵权主要 有三种方式,即:侮辱,诽谤,泄露并宣扬他 人隐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施行的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7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 .杨慧文王胜崇 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 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 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的规定,行 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 定:一是行为人对于特定人名誉权受侵害的 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并通过不正当的违法 行为现出来.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 律对特定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且不具有免 责事由.三是行为人针对特定人实施了侮 辱,诽谤等行为,且此行为须为社会公众所 知悉,并影响到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评价. 四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给特定人带来 了名誉方面的损害后果.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 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 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84奈规定: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 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由此可以看出, 不管行为人举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只要其 没有借检举,控告的名义捏造,歪曲事实而 侮辱,诽谤他人,就是正当行使权利的合法 行为,就不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没有采取公开的方式在 公共场合以面或口头形式侮辱,诽谤仇 某,其向公安机关指控仇某是法律赋予的 权利,且其也没有借检举,控告的名义捏 造,歪曲事实而对仇某进行侮辱,诽谤.同 时,公安机关基于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对 被指控有犯罪嫌疑的仇某进行留置盘问, 具有法律根据.因此,法院的处理结果是完 全正确的.口 交通肇事后报警是否属于自首 【案情】2007年7月2日上午,陈建光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 货物和货主郑某上路.在蒙山县西河镇水 秀村急弯路段时,发生了翻车事故,导致郑 某跌落路面后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陈建光 在郑某倒地后,即叫路人孙某用手机拨打 了110电话,并保护案发现场.待交警赶到 现场时,郑某已经死亡,陈建光遂如实向交 警交待了自己的肇事行为.经交警大队责 任认定,陈建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陈建光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争 议,但对是否有自首情节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陈建光的行为属于自首行 为,是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理由是,陈建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他 人拨打110电话,并等交警来处理,把自己 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属自动投案.交 警赶到后,陈建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 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属丁行为. 52I警献广2008~-10月下半月号第2o期 j I o戴瑞春 第二种认为:陈建光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行为,不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 节.其理由是,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属 于加重处罚情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 者有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的义务. 交通肇事后,拨打110电话,保护案发现场, 这些都是陈建光肇事带来的后续义务行为, 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情节,故不是自首行为. 一 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建光在事故发 生后,及时委托他人报警,并且一直在事故 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交待自己的肇事事实, 认定是自首.最后判决陈建光犯交通肇事 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评析】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制度的目的 在于鼓励犯罪人员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 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 与审理.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和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两个条件. 本案中,陈建光交通肇事后,在犯罪事 实没有被公安机关发觉,自身尚未处于公 安机关控制之下前,主动叫他人披打110 报警电话,等待交警来处理,主动将自己置 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是自觉接受司法 机关处理的行为.至于陈建光投案动机是 真心悔悟还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这并不 影响对”自动投案”的认定,陈建光的行为 属自动投案的行为. 交警来到案发现场后,陈建光向交警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这符合自首 的第二个条件.因此,陈建光的行为完全符 合自首的两个要件,应该认定为自首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自首的成立与否只与是否 具备自首要件有关,而与犯罪嫌疑人有无 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 因为其应该履行后续义务来否定其自首行 为.口 责编陈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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