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中国民航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国民航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和《中国民航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结合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细则第二条者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
中国民航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国民航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和《中国民航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结合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细则第二条者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
2、完成教学
的全部课程与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
1
件且成绩总平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3、通过天津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4、毕业论文(
)答辩成绩达到优良。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然坚持不改者;
2、在学习期间,有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行为,受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3、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报批手续: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申请毕业时,本人须在当年规定的日期内提出学位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
,附相关材料(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英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超过规定日期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责任自负。
2、开放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分委会依据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要求的,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上报天津市学位办审批、备案。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学位,按规定须交纳学位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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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二??四年一月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民航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四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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