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农村合作社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史博芳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办理合作社设立登记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2013 年 月 日至
2013 年 月 日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 法定代表人 ? 清算组全体成员 ? )签名或盖章:
2013年 月 日
注: 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 ?中打?。
2. 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 ? 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
或者单位盖章。
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河间市绿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月 日召开社员会议,会议 河间市绿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
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史博芳为合作社理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合作社
规定理事长为该社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负责履行本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社员签字:
2013年 月 日
河间市绿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大会记录
月 日 时间:2013年
地点:会议室
参加人:全体社员
月 日
证 明
河间市绿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河间市米各庄镇小操鲁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属于史博芳所有。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把该房屋无偿提供给河间市绿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经营场所或住所使用。
河间市米各庄镇小操鲁村村委会
2013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3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3年
月 日
河间市绿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章 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河间市绿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 所:河间市米各庄镇小操鲁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农作物、饲养动物所需的原材料;组织成员从事农作物种植;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并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各成员出资情况如下:
第四章 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5名。
其中农民5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财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
,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得不从事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会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
,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经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和执行监事: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
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监事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事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碍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必须提前十五日前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成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长是本社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由黄荣亮担任,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协议; (一
(二)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九
(十)主持成员大会;
(十一)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十三)组 (十二
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十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十八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由本社社员李大龙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营管理负贵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长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成员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本社现任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本社理事长、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寒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物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一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 第二十二条财务年度终了时,
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备于办公地点,工程院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三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财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本社章程,须经理事长或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二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本杜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公告事项预发布方式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月 日
证 明
河间市绿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河间市米各庄镇小操鲁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属于史博芳所有。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把该房屋无偿提供给河间市绿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经营场所或住所使用。
社员签字:
2013年 月 日
证 明
河间市绿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河间市米各庄镇小操鲁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属于史博芳所有。经协商,史博芳同意把该房屋无偿提供给
河间市绿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经营场所或住所使用。
(史博芳)签字:
月 日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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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