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汇贴现
工银发〔2005〕72号
关于印发出口押汇及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三峡、苏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进一步
和促进我行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发展~完善业务流程~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1,及《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
理办法》
,1,
二、《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
理办法》
二??五年四月四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2,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
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票据,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贴现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项下已经开证(保兑)银行承兑的远期票据进行的融资。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业务,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出口发票融资,出口T/T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出口保理融资以及出口福费廷融资等业务不在本办法管理范畴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在上级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此项业务。超过权限的~报上级行审批。
,3,
第六条 受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信贷评估人员负责对押汇,贴现,申请人的评级工作,客户经理人员负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状况进行初审~调查相关贸易背景,信贷审查人员负责申请人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信誉状况、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业务操作人员负责代理行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对代理行授信额度的使用
[1]情况进行监控管理~对开证银行,保兑行,资信、信用证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总行相关业务授权规定~对出口押汇,贴现,业务的办理予以最终审查后~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第二章 授权管理
第七条 一级,直属,分行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单笔审批权限由总行核定。一级,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转授权管理办法规定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权限转授给所辖二级分行。
第三章 业务受理
第八条 受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对开证银行,保兑行,资信、信用证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以及出口企业的
[1] 在存在保兑行的情况下,下同。
,4,
资信及授信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查。
第九条 申请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2],一,应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二,在我行无不良贷款、垫款或欠息等。
对于办理低风险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不受上述第,二,款限制~但押汇与贴现款项应优先归还我行贷款和融资的本息。
第十条 在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中的信用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SWIFT方式开来的信用证除外,,
,二,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三,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
,四,信用证不存在不利的软条款,
,五,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未出现政局不稳、暴乱、战争以及经济危机等情况,同时~上述国家和地区未受制裁并具备稳定的金融政策和秩序,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信用证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按低风险业务操作办理。
[2] 首次来我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的客户要出示其进出口贸易业务经营资格的证明。
,5,
第四章 审批与处理
第十二条 凡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应事先与我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贴现
》,附件1,~具体办理业务时要逐笔提交《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附件2,。
第十三条 对于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各行可根据客户情况自行决定出口押汇或贴现的融资比例~但最高押汇或贴现金额不得高于该笔单据的对外索汇金额。
第十四条 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货币币种通常情况下
[3]要与单据币种一致。如果客户明确书面要求融资为其他币种~各行应在切实防范汇率风险的前提下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的融资期限估算。
,一,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期限应在正常收汇天数内~最长不超过60天,
,二,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期限应在开证银行承兑付汇日后7天内~最长不超过360天,
,三,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不得办理展期,
,四,超过上述期限规定的~各行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十六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利率按照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各行在办理结汇或入账
[3] 币种限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等主要国家和地区货币以及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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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的同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需待出口单位出口货款收回后~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五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
第十八条 对已办理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或贴现~押汇或贴现款项必须首先归还打包贷款款项~余款入客户账。
第十九条 已办理出口押汇或贴现的出口单据收汇~应首先归还我行押汇或贴现本息~余款入客户账。
第二十条 允许客户以自有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我行出口押汇与贴现款项。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出口单据款项如未能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定合理期限内收回~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催收~并向押汇/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追回押汇或贴现款项。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押汇或贴现单据出现拒付或退单、单据金额减额的~各行业务操作人员要及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我行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款项逾期7个工作日以上的应转为不良~逾期利息按我行现行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罚息标准加罚客户利息。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我行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出现逾期、不良的情况~而未能偿还我行融资款项的客户~各行应立即停办
,7,
该客户所有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六章 业务管理和统计
第二十五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要比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总行对各分行的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风险进行监测。
第二十七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建立台账登记
~有关资料要设专卷保管~纸质档案保管期为业务终了后5年~电子凭证和数据要永久保留。
第二十八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各行应加强对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贴现项下的收汇考核工作~了解开证行付款效率及经营作风~积累代理行资料。如遇代理行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且情节严重或金额为等值5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纠纷或案件~应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并按我行法律事务部门经济纠纷与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会计核算
,8,
第三十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按总行会计制
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全额押汇、我行预扣利息情况下:
1(发放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贷:客户存款科目
中间业务收入—信用证业务收入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银行预扣的利息、国外
费用,
2(利用出口收汇款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放同业— 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银行预扣的利息费用,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客户存款科目
3(出口收汇款不足以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9,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银行预扣的利息费用,
客户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4(客户使用自有资金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银行预扣的利息费用,
客户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二,全额押汇、我行未预扣利息情况下: 1(发放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贷:客户存款科目
中间业务收入—信用证业务收入
2(使用出口收汇款项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客户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10,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3(客户使用自有资金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客户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三,部分押汇、我行未预扣利息情况下: 1(发放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贷:客户存款科目
中间业务收入—信用证业务收入
2(使用出口收汇款项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客户存款科目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3(出口收汇款项不足以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11,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客户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4(客户使用自有资金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客户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时~应使用我行统一的文本格式。
第三十二条 对于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准入条件、授信额度管理、担保与保证金比例掌握等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境外分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与出口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2]284号,同时废
,12,
止~其他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出口押汇/贴现协议
2(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附件1:
出口押汇/贴现协议
,
编号: ,
,13,
甲方,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_分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向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分行,以下称乙方,申请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本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14,
第一条 定义:
“出口押汇”是指甲方由于资金需要~将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票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票据,权利作为担保~向乙方申请叙做出口押汇~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后~由乙方对甲方所提交的出口单据/票据进行有追索权融资,单据金额扣除预估的利息、乙方费用及预估的海外扣费,的行为。
“出口贴现”是指甲方由于资金需要~将远期出口信用证项下已经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有效承兑或者远期跟单托收项下经付款人承兑的全部单据/票据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或担保~向乙方申请叙做出口贴现~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后~由乙方对甲方所提交的出口单据/票据进行有追索权融资,单据金额扣除预估的利息、乙方费用及预估的海外扣费,的行为。
第二条 本协议书适用于乙方为甲方办理的所有信用证项下和/或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每笔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由甲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乙方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并按照乙方规定确定押汇/贴现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第三条 甲方同意将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所有文件及凭证,包括信用证和/或跟单托收项下的提单/其他物权凭证以及保险单等,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处理有关单据及票据~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甲方尚欠乙方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项及有关利息、违约金、各种银行费用等。
第四条 担保:
,15,
1(当甲方用于担保的文件和凭证项下的权益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减少~并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补充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将处理有关的货物、单据以及各种票据~并将所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款。
2(如果甲方用于担保的票据或单据的兑现或提货日期早于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到期日的~乙方有权在债务期满前兑现或提货。
3(乙方在占有、控制、储存、转运、拍卖和变卖甲方用于担保的单据以及单据项下的权利和货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市场风险和标的物损坏灭失的风险以及其他任何种类的风险、费用和相关利息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的出口收汇款项中直接扣还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并对甲方保留追索权。如发生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或付款人以任何理由拒付、延迟付款或者所收款项不足以支付乙方的押汇/贴现本息及有关费用时~甲方保证另筹资金偿还乙方~并授权乙方可从甲方账户中主动扣收。扣收后如尚不能全部清偿的~乙方仍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直至还清为止。甲方同意乙方在行使追索权时~甲方不以贸易合同纠纷、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如开证申请人自称已向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事实上未向乙方付款,或存在其他司法障碍等理由拒绝偿付乙方。
第六条 甲方对提交给乙方的所有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负责。乙方有权选择有关代理行~并对电文传递错误~代理行破产倒闭及各类不可抗力等情况免责~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16,
第七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与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有关的出口信用证业务按国际商会最新并已执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按国际商会最新并已执行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第八条 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申请书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还款:甲方保证在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到期日之前以收到的出口单据票款或者自有资金偿还乙方本息~甲方可以提前全额还款~也可分期还款。在甲方提前分期归还本金情况下~未偿还利息部分~按未归还本金余额计收。
如甲方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均拥有下述权力:
1(对逾期欠款按押汇利率加收罚息,罚息率 ,。
2(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还欠款。
3(从甲方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
4(处分第三条约定的权益、货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5(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十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甲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
3(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此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的资料都是真实的,
4(在还清本出口押汇/出口贴现融资本金和利息前~不与其他任何经
,17,
济实体合并或并入其他任何经济实体~或采取解体、清盘步骤,
同时~甲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乙方债权,
2(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合同和/或上述出口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做有损于履行该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如发生甲方在本协议第九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及/或以乙方观点认为~甲方和担保人的资信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及/或甲方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及/或甲方没有履行在本协议下的责任等~所有未偿还的款项将被视为立即到期~甲方必须立即偿还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十二条 放弃:乙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执~
,18,
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并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口解决争执而拒不执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变更:甲方或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对方。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及费用还清后自动失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仍受本协议约束。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上述补充条款甲乙双方盖章始生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19,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有权签字人: 或有权签字人:
附件2: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20,
我单位就以下出口业务向你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
开证银行:
信用证/业务编号:
发票号:
发票金额:
对外索汇金额:
提单号:
我单位保证承担已与贵行签署的《出口押汇/贴现协议》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申请单位,名称与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
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票据,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贴现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已经承兑的远期票据进行的融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按上级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此项业务。超过权限的~报上级行审批。
第五条 受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信贷评估人员负责对押汇,贴现,申请人的评级工作,客户经理人员负责押汇,贴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状况进行初审~调查相关贸易背景,信贷审查人员负责押汇,贴现,申请人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信誉状况、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业务操作人员负责对代收行资信、跟单托收项下单据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总行相关业务授权规定~对出口
,22,
押汇,贴现,业务的办理予以最终审查后~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第二章 授权与授信管理
第六条 一级,直属,分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单笔审批权限由总行核定。一级,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转授权管理办法规定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与贴现权限转授给所辖二级分行。
第七条 对于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占用法人客户的授信额度。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企业~一级,直属,分行可在权限内免担保自行审批办理,不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企业~一级,直属,分行须按照总行信贷
落实合法、足额、有效的担保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对符合低风险担保条件的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各一级,直属,分行可按照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代理业务项下的非低风险出口跟单托收押汇与贴现业务授信额度的使用按照总行关于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受理
第十条 受理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对代收行资信情况进行审查~不应选择与我行业务往来有纠纷的或往来不畅的
,23,
代理行以及非我行代理行作为代收行~如客户指定上述银行为代收行~应尽量说服客户。无法说服的~不予办理其项下的融资业务。此外~要对托收项下单据及出口企业的资信及授信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查。
第十一条 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且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
第四章 审批与处理
第十二条 凡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应事先与我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贴现协议》~具体办理业务时要逐笔提交《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对于出口托收D/P即期项下押汇~客户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各行可根据客户情况和出口商品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融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客户信用等级在AA-以下~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的70,。
第十四条 对于出口托收D/P远期项下押汇和D/A项下贴现~客户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各行可根据客户情况和出口商品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融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客户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的70,。
,24,
第十五条 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货币币
[3]种应与单据币种一致。如果客户明确书面要求融资为其他币种~各行应在切实防范汇率风险的前提下给予办理。
第十六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的融资期限应在合理的收汇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且不得办理展期。超过期限规定的~各行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十七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利率参照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可略有上浮。
第十八条 对于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各行在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的同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需待出口单位出口货款收回后~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五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
第十九条 已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或贴现的出口单据收汇~应首先归还我行押汇或贴现本息~余款入客户账。
第二十条 允许客户以自有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我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款项。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出口单据款项如未能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预定合理期限内收回~应及时向代收行查询、催收~并向押汇/贴现申请人行使追
[3] 币种限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等主要国家和地区货币以及人民币。
,25,
索权~追回押汇或贴现款项。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押汇或贴现单据出现拒付或退单、单据金额减额的~各行业务操作人员要及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我行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款项逾期7天的应转为不良~逾期利息按我行现行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罚息标准加罚客户利息。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我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出现逾期、不良的情况~而未能偿还我行融资款项的客户~各行应立即停办该客户所有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六章 业务管理和统计
第二十五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要比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各行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总行按季度对各分行的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风险进行监测。
第二十七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建立台账登记制度~有关资料要设专卷保管~纸质档案保管期为业务终了后5年~电子凭证和数据要永久保留。
第二十八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按规定填
,26,
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各行应加强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和贴现项下的收汇考核工作~了解代收行付款效率及经营作风~积累代理行资料。如遇代收行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且情节严重或金额为等值5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纠纷或案件~应及时报告总行~并按我行法律事务部门经济纠纷与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按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全额押汇、我行预扣利息情况下:
1(发放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贷:客户存款科目
中间业务收入—外汇托收业务收入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银行预扣的利息、国外费用,
2(利用出口收汇款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27,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银行预扣的利息费用,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客户存款科目
3(出口收汇款不足以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银行预扣的利息费用,
客户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4(客户使用自有资金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银行预扣的利息费用,
客户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二,全额押汇、我行未预扣利息情况下: 1(发放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28,
贷:客户存款科目
中间业务收入—外汇托收业务收入 2(使用出口收汇款项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客户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3(客户使用自有资金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客户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三,部分押汇、我行未预扣利息情况下: 1(发放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贷:客户存款科目
中间业务收入—外汇托收业务收入 2(使用出口收汇款项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29,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客户存款科目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3(出口收汇款项不足以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客户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4(客户使用自有资金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 借:客户存款科目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时~应使
用我行统一的文本格式。
第三十二条 各境外分行在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
,30,
现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附件:
出口跟单托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收项下押汇
/贴现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申请书 ,31,
中国工商银
行
我单位就以下出口业务向你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
代收银行:
业务编号:
发票号:
发票金额:
对外索汇金额:
提单号:
我单位保证承担已与贵行签署的《出口押汇/贴现协议》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申请单位,名称与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32,
抄 送:监事会。
各境外机构~各一级分行营业部。
行内发送:办公室、国际业务部、信贷管理部、公司业务部、
会计结算部、法律事务部、内部审计局、内控合
规部、机构业务部、营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2005年4月4日印发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