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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山东商会深圳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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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山东商会深圳分会章程广东省山东商会深圳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定名为:广东省山东商会深圳分会(通称“深圳齐鲁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语名称:Guang Dong 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Shenzhen Branc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主要是由山东籍法人或自然人在广东自愿组织、自愿发起并经广东省民政部门同意组建的合法组织,是以促进鲁粤、鲁港澳台以及与全国各地经贸合作和联盟为宗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和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
广东省山东商会深圳分会章程
广东省山东商会深圳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定名为:广东省山东商会深圳分会(通称“深圳齐鲁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语名称:Guang Dong 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Shenzhen Branc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主要是由山东籍法人或自然人在广东自愿组织、自愿发起并经广东省民政部门同意组建的合法组织,是以促进鲁粤、鲁港澳台以及与全国各地经贸合作和联盟为宗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和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根本准则;以本会章程、议事规则、规章制度及集体约定为依据开展活动和工作;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鲁粤、鲁港澳台以及与全国各地经贸合作和联盟,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鲁粤两省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鲁粤两省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机关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团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和深圳市民政局,同时本会受广东省山东商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本会工作地域主要为广东省和深圳市,业务合作范围为全国各地。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 1、省商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18号,山东大厦。 2、深圳分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联大厦23层A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帮助会员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社区之间、企业与利益关联者之间等关系,促进各关联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合作、谅解、和谐,并建立起良好的公共关系和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互助、维权、服务和保障等职能和作用; (二)负责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援助、服务和保障工作等,充分发挥本会对会员的服务功能和维权功能; (三)开设商会网站,编辑《鹏城鲁商》等刊物,搜集市场、经济、政策等信息,弘扬和传承优秀的儒家文化、齐鲁文化和鲁商文化,充分发挥商会对会员的指导和服务功能和作用; (四)负责搜集、整理、宣传鲁粤及其他地方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商会在招商引资、经济合作、展览展销、经贸往来等商务服务职能和作用,以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和鲁粤等地经济发展; (五)负责搭建投融资平台,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建立投融资联盟、开发投融资品种,帮助会员企业解决投融资难题,充分发挥商会在投融资方面对会员的服务功能; (六)负责提供会员企业教育、培训、研发、管理顾问、管理咨询、企业信息化等一系列咨询和服务,积极开展服务业务,以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七)负责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互相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产品,在双赢的原则下,鼓励会员企业之间提供彼此所需的服务和产品; (八)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省的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九)加强会员诚信和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创新经营、智慧经营,以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十)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或多数会员的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其中企业会员必须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个人会员为山东籍的从业人员或与山东有关联的从业人员;凡热心于本会事业的领导、专家、学者、名流等社会知名人士,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可以聘请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或从业人员; (四)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下属资格审核委员会审核,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核发会员证; (五)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会员违法、违规的行为有弹劾权; (五)享受省商会及本会提供权益与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商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经会长办公会通过,聘请有关知名人士和积极支持商会工 作的非在职党政军领导为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名誉会长,不具 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年费)的: 序号 类 型 企业会员 个人会员 特邀会员 1 会长单位 20万元 20万元 自愿赞助 有偿冠名 2 常务副会长单位 12万元 12万元 3 副会长单位 8万元 8万元 4 常务理事单位 3万元 1万元 5 理事单位 1万元 5千元 6 会员单位 2千元 1千元 7 山东同乡会成员 免费 免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章 商会的治理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 审议本会规划及年度计划;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终止等事宜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所议事项的必须有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大会秘书处作出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由本会会员中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对本会会员的处分,提议对本会会员的除名; (八)表决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议资料,如有违规,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本会章程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内部机及外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部机构及外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通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 公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成立初期可为兼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外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常务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理事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理事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及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当届理事会组织进行。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推荐、统一审核的方式产生。选举大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章 商会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制度: (一)年度预算内项目可按本会财务报销制度正常使用; (二)年度预算外项目一定要报会长办公会特批才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核定,并制定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要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实行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 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坚持信息披露制度,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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