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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2017-11-19 3页 doc 13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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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法律意见 【案情】在江苏东海县境内245省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鲍某驾驶的一辆大型变托三轮车与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鲍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双方对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产生分歧。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动三轮车是非机动车。公安机关在实践中不给予电动三轮车登记上牌,电动三轮车也不能像其他机动车一样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本案应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原则进行处理,区分其是否为机动车无实...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法律意见 【案情】在江苏东海县境内245省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鲍某驾驶的一辆大型变托三轮车与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鲍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双方对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产生分歧。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动三轮车是非机动车。公安机关在实践中不给予电动三轮车登记上牌,电动三轮车也不能像其他机动车一样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本案应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原则进行处理,区分其是否为机动车无实际意义;第二种意见认为,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区分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不能一概而论,既要考虑其动力装置,还要考虑其设计时速等相关因素。区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认定双方赔偿比例时,至少悬殊10%,因此有必要分清。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含义: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所谓“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传统的区别,就是车辆的驱动来源是人力、畜力还是动力装置驱动。为什么还将有些以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定为非机动车呢,那是因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追求高效率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特别是那些方便人们出行的各种轻便的电动交通工具,如双轮站式电瓶车、电动自行车等,越来越多地被人们采用。因此,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都较小的,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辆划定为非机动车,将其纳入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也是符合安全畅通原则的。所以说,这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划分,而非纯物理学方面的区分。但如果电动三轮车(或两轮电动自行车)超过一定的速度、质量和尺寸,就会转变为法律意义上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也就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如再作为非机动车来划分和管理,就会对交通安全带来危害,不符合立法的宗旨。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发布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528—2004),该标准第3.5条将摩托车定义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第3.6条将轻便摩托车定义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两轮车。”从该标准来看,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三轮车属摩托车范畴,而时速在20km/h至50km/h之间的电动自行车(两轮或三轮),应属于轻便摩托车的范畴。关于这一点,公安部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公安部在给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中,非常清楚地解释:凡是电动三轮车和时速大于20公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均按机动车进行处理。 即使从车辆管理的历史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电瓶三轮车 也一直是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这里就明确了电瓶车也属于机动车。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第六条规定的机动车准驾车型中,也有电瓶车,其代号为Q。据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电瓶三轮车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笔者和几位律师同行还专门调查了几家电动车销售中心,在销售人员的“积极”介绍下得知,有的电动三轮车设计时速竟高达60km/h,令人咋舌~而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也大都超过30km/h。可见,为了交通安全的需要,有必要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力度,并对其设计时速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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