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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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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津:《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 (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503 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 (三)、地方法规,如湖北省305号令《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发...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津:《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 (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503 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 (三)、地方法规,如湖北省305号令《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 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法制日报》报道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八个方面的重要法律制度, 力图从根本上打造中国食品安全。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2004年起,我国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农业、 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田间到餐桌, 食品生产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然而,在实 践中,新的问题逐步显现,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 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不 够明确,客观上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 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 监管体制的弊端,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 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 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 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 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 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 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 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 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 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 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 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 监管职责。 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苏丹红鸭蛋”让社会“闻蛋色变”,“有毒咖啡”使 人们对咖啡避而远之……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 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 姓无所适从。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不合格食品,但绝不等 同于有毒食品,笼统地把不合格食品称为有毒食品夸大了食 品安全的风险程度。”有专家指出。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 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 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 依据,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获 得的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 同时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卫生部 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 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 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 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 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同样的“黄花菜”,根据不同部门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命 运。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 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 “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 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是未 与国际标准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 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发布”,标 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多种 标准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 业乘机钻了空子。“三鹿奶粉事件”也暴露了这一现状。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 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的原则。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 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同时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那就是:以保障公 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据了解,我国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经营企业近80 万家,这还不包括2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如此大量的生 产经营企业,靠监管部门人盯人是完不成监管的。”专家表 示,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 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 品安全才有保障。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 责任人,《食品安全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 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外,还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 和停止经营等一系列法律制度。 一是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 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 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 二是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 记录制度、台账制度。 三是企业的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 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 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 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 做法,明确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 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 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 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 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 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 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添加剂须安全可靠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 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问题,《食品安全法》 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风 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方可列入允许 使用的范围。 同时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 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 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然而,因缺乏监管,我国保健食品市场 存在着“乱象”,使公众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大幅降低。 《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的食品应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 承担责任。 同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 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 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产品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有效处臵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 处臵,会导致危害结果扩大。“三鹿奶粉事件”就暴露出了 事故处臵中报告制度的漏洞。 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机 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报告制度。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 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 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接到报告的卫生部门应 当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县级政府 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二是事故处臵。卫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 当立即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 和减轻事故危害。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 案,及时进行处臵。 三是责任追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 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出事故调查 处理报告。 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 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 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 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 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 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食品安全法》突破目前我国民事损害 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 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违法成本。 除了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民事赔偿优 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 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 的使命之一 针对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现状,食品安全法规定,国 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 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同时,食品安 全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卫生 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 环节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 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 法》第四条对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 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 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 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新的分工, 工商部门仍然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同时,《食 品安全法》赋予了工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这 项新职能。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新出台的《食 品安全法》,工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办理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 注销登记,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食品经营者的注册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审查核发食品流通的许可(下一步国务院将 出台实施条例,对流通许可进行明确,实施条例出台后,各 地要按照规定全面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市 场主体准入关。),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二)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依法对流通环节食 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实行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食品分类监 管;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查、监测和快速检测;对 不合格食品进行市场清查和退市。 (三)监督和查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规范食品市 场交易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不合格食品、欺 诈消费者、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违法广告、违法印制食品 包装和商标标识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等违法行为。 (四)监督食品经营者完善食品质量准入制度,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把好食品质量进货关,依法监督流通环节 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完 善提升“四项制度”建设水平。 (五)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应急妥善处臵流通环节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 (六)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方 面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七)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食品 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 (八)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 食品安全知识。 (九)制定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措 施。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给出了食 品的法律定义,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 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流通环节,是指食品生产环节结束后、消费环节开 始前的采购、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不含食品经 营者的生产行为。 食品流通环节检查项目 一、查经营资格 二、查进货票证 三、查经销食品 四、查包装标识 五、查商标广告 六、查市场开办者 二、流通环节食品检查内容 市场巡查、专项检查、质量监测是工商机关监管流通环 节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在日常监管中应严格按照《工商行 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实施: 一查经营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 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应有《卫 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应核定经营范围)。 二查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看是否履行进货检查验收 制度,有无质量检验报告、进货发票;看是否建立进销货台 账(批发商应建立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零售商应建立进货 台账);看是否履行质量承诺制度;看商场、超市、集贸市 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经营者是否实施“场厂(地)挂钩” 等协议准入制度;看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责任制 度、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 批发市场是否履行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看食品经营者是否严 格食品退市制度。 三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 看包装是否破损、漏气;看包装食品是否存在杂质、异物或 腐烂变质;看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有无中文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看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期等;看有无 QS 标志, QS 标志是否规范使用;看是否标注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 品标志;看相关配料表和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基本常识;看包 装上的相关语言是否存在误导、虚假宣传。 五查商标、广告:看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看店 招、印刷品广告、户外广告是否有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检查经营者经销的食品 检查其经营的食品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 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 质的食品。 检查食品的包装标识 检查食品的包装标识主要是看产品的标识、标签。 产品标识、产品标签 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产 品的主要成分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 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标注在产品或者是产品的包 装上,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 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所执行的标准,产品 的使用、保养等注意事项,以便引导消费。 食品标签是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 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 消费者的食品。由此可见,预包装食品容器即为销售包装; 食品标签是标注在销售包装上的产品标识。 《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注规定》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对 食品标签作出了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产品标识的禁止性 规定 该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 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第(二)至第(四) 项为关于产品标识的禁止性规定。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 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 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 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 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通过查看产品标识、产品标签来判断该经营者经销的食品标 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属于“三 无”、或过期失效食品,是否属于国家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 食品而应具有QS标志。 国家质检总局已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首批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对小麦粉、大米、食用值物油、 酱油和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第 二批自2003年下半年起,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 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 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三批自2004年下半年起,对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 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 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2006年9月1日起,对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等七类食品实 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同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食品分类进行了调整,将28 大类食品的所有品种全部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管理,完成 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的全覆盖。 食品质量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标志 QS标志属于质量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 (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 中文字样组成。食品外包装加印(贴)QS 标志代表着生产加工企业对所生产食品作出 的明示保证。 食品加印(贴)QS标志后有两点含义: 1、该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经过了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审 查,并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环 境、设备、工艺条件,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生产过程中检验、质量管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食品包 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 清洁,对食品没有污染。 2、该食品出厂已经经过检验合格,食品各项指标均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未经出 厂检验合格的食品不得使用“QS”标志。出厂食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者自身设臵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检验部门进行 检验,对于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合法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查食品的商标广告 看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广告有无虚假、误导 宣传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经 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 手:”该款中第(一)项就列出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的行为; 该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 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查特殊食品:看是否标注保健食品标志;看是否属于 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看是否属于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 食品。 三、常见食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 3条二款定性,第49条处罚。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 9条定性,第50条处罚。 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 35条定性,52条处罚。 4.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 法》第37、38条定性,53条处罚。 5.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 27条定性、第54条处罚。 6.销售有有效期限商品,没有在显著位址标明有效期、 保质期的行为,按《产品品质量法》第27条1款4项定性, 按54条处罚。。 7.“三无”食品 生产、销售“三无”食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 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也可将“三无”产品 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超过保质期限8.销售食品 第九条“禁止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的,按《食品卫生法》 经营下列食品:(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定性,按第四十 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 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处罚。 9.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食品 对于食品,QS标志就是生产许可证的一个外在表现形 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列入的产品。”同时,该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 规定了罚则。在查处销售无QS标志食品案件中,必须严格调查取证,必须证明销售的无QS标志食品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才能够进行处理。 10.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定性处罚。 11.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不能 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食品。依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定性 处罚。 12.市场开办者未履行进场经营资格审查义务、经营场所 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依据《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定性处罚。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 4.8日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工商系统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会 议明确了这次专项整顿的四项重点。 这四项重点是: ——以解决本地区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集 中开展重点食品、重点区域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 执法检查。 ——以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 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为重点,深入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 检查。 ——以依法查处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为重点,集中开展 流通环节打击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 ——以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 系密切的食品市场监管为重点,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 执法检查。 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表示,通过这次专项整顿,将着力 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得到严 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食品经营行为规 范有序,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 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在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就 是巡查和专项检查的记录,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 八条明确要求,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 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 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2005年5月和9月,省 局先后制定下发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检查笔录》和《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巡查笔录》(以下称 “两个检查笔录”),并对如何填写检查笔录提出了具体的要 求。 充分认识笔录在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性。 熟练掌握笔录内容。“两个笔录”均分为首部、正文、 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名称、地点和 基本情况以及被检查的商品类别、名称。笔录正文就是检查 的基本实际状态,是笔录的主要部分,记录的是从巡查人员 进入现场开始看到的情况,如商品的摆放方位、形状、数量、 品种、规格、包装标识及营业人员的作业状况等。尾部包括 被检单位负责人或在场见证人的签字、执法人员的签字、记 录人的签字。 规范填写正文。正文填写应遵循客观实录的原则, 记录应反映出巡查现场的客观状态,不应作任何主观评论或 判断性的结论。笔录正文填写应详略得当,在简要描述大环 境,方位地点之后,详细记录具体重点检查的商品情况,从 商品总体摆放到商品数量、包装标签、现场痕迹等。现场巡 查中,对发现涉嫌有问题的商品要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并在 笔录中作客观真实的记载。 十堰市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入店检查操作流程 (2009年4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增强效能,市局 消保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规范》等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入店检查的操作流程 进行了归纳,仅供基层监管人员参考。 一、准备 基层监管人员在准备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进行检查 前,应根据本单位领导的安排,明确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 户、重点品种等。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是监管人员要按照规定着制式工商制服,做到仪表端 庄,着装整齐。 二是监管人员要准备好有关监管工作的文书。包括有关 巡查情况登记表、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等。 三是必须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检查人员要语言文明, 行为举止得当。 二、检查 要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认真检查。 (一)监管人员必须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讲明执法内容 和要求,取得经营者的支持和配合。 (二)实施检查并登记检查情况。执法检查登记的主要 内容: 1、登记主体资格情况。看是否证照齐全,照实是否相 符,证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亮照经营。查看经营者字号名 称、经营方式等是否与核准登记的相一致,是否签订承诺书 等。 2、登记经营者进销货台帐填写、记录情况。台帐是否 填写(粘贴)完整。批发经营者是否使用统一的发货票据。 已经使用完的进销货台帐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保存等。 3、登记经营者索票索证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者索证索 票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检验合格报告是否有效、对需要按照 批次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的食品是否提供检验合格的报告等。 4、登记经营者制度建设情况。检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自律制度是否建立落实,食品市场开办单位是否落实食品市 场开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履行了对进场食品经营者资 格审查的义务、建立并落实食品管理工作制度等)。 5、登记经营者食品质量情况。检查经营者是否销售过 期变质食品、三无食品;是否超范围销售食品添加剂、超范 围经营食品等;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等。 6、对在检查过程中受理的有关食品违法经营举报的, 要立即登记并进行调查。对举报情况的查处要按照规定的程 序和时间向当事人进行反馈。 7、登记对经营者的法规宣传情况。 8、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 (三)告知检查结果。对经营者的检查之后,就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要对经营者进行告知。对一般问题,下达预警 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回访。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比如无照经 营、证照不一致、过期变质食品、不履行建立台帐义务等), 要按照规定立案查处。 (四)经营者签字确认。对检查情况,必须由经营者签 字予以确认。 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违法经 营活动,应该按照程序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机关。 三、整理 一是监管人员对当日的检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报有 关人员。有关人员对监管人员上报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理汇 总,经分管领导审查后上报上一级单位。对属于专项整治的 情况,应及时汇总上报。 二是分管领导在监管人员的检查记录上签字。 三是监管人员将巡查情况录入到经营者的经济户口中。 四是监管人员按照预警通知书的时间对经营者进行回 访。对立案的违法经营案件,迅速查处并结案。案件处罚决 定书存入经济户口。 本流程中的食品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也包括其连锁机 构、加盟店)、食品集贸市场(包括批发市场)、食品零售 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等。 详细见第二章。 1、主要法律依据 常用法律:食品安全法、消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 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 2、案件信息来源 案件的来源是非常广泛的。一是12315申诉(举报)信息平台汇集有大量的举报信息;二是上级机关食品质量监测 提供大量不合格食品信息依据;三是全省建立的食品安全保 障监控点提供市场内食品不安全信息;四是日常巡查、专项 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信息等等。 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的种类1、主体资格类;2、经营行为类;3、食品质量类;4、广告类;5、行业自律。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 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 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通过记录、拍 照、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销售进口食品 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 货日期等内容。 其他食品经营者参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或清单作为 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 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 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 供进货查验的证明。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 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 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两年。 鼓励食品经营者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对进销货记录进行 管理。 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 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 录。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 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掌握食品的安全状况,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 记录。 食品经营者贮 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进行标注;贮存、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保证空间 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依照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四)、(五)、 (六)、(七)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 举办者,对食品流通安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入 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 查; 四)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 的培训; (五)设臵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 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六)加强市场卫生环境管理,保障场内卫生环境良好。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贮存、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贮存、 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相 应的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贮存、保管、运输。 食品经营者委托他人提供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 服务的,应当对被委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食品贮存、保管、 运输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 3、严格规范办案程序 切实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经得起司法行政诉讼的监督。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从取证、调查、定性、报批等每个环节 都要规范。 4、有权采取的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77条对工商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可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明确:一是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 施现场检查;二是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是 查阅、复制有关、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 是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是查 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要求工商部门应当建立食 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 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 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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