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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2017-09-27 5页 doc 16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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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代理词 代 理 词 (本文由杭州优秀离婚律师根据案例整理)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的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其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和庭审调查,现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并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本着尊重事实、尊重客观的原则,特向法庭予以澄清。 被告与原告婚前了解并不充分,双方的脾气、性格等差异较大,原告性格冲动,也比较任性,双方于2004年4...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代理词 代 理 词 (本文由杭州优秀离婚律师根据案例整理)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的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其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和庭审调查,现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并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如下代理意见: 1、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本着尊重事实、尊重客观的原则,特向法庭予以澄清。 被告与原告婚前了解并不充分,双方的脾气、性格等差异较大,原告性格冲动,也比较任性,双方于2004年4月8日草率登记结婚,在双方结婚典礼及办酒席时,原告就故意找茬与被告闹矛盾,致使被告及家人在亲友面前非常难堪,但被告及家人对此还是予以了包容,并没有责怪原告。婚后,原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和被告发生争吵,但是被告为了维持家庭和婚姻,处处忍让原告,竭尽全力与原告沟通交流,以期培养共同的兴趣和爱好,减少双方的矛盾和对立,在原告怀孕和生育期间,被告对其也是悉心照顾,孩子出生前,被告的父母也及时赶到杭州,帮忙照顾,其生育期间的费用,也是被告父母垫付,由于原告参加了生育保险,所以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及领取的产假工资等近两万余元均由原告掌管和花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无端怀疑被告,多次前往被告工作单位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办公秩序,还拿走被告的笔记本电脑、内存卡等工作物品,致使被告无法正常工作,其所作所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对双方之间的婚姻已经心灰意冷,离婚也许是最好的选择,至于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被告与某女发生婚外情”等内容,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纯属捕风捉影,这只是原告为离婚所找的理由和借口而已。 2、原告所提出的婚姻过错赔偿金2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过错,被告没有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或性行为,也没有遗弃家庭成员,原告的相关证据不符合证据三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的主要证据是微博网页公证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和短信内容、手机录音,这些证据的内容不能反映原告的证明目的。微博网页公证书上仅仅有被告与一女子合影而已,这是被告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的合影,与同事合影这是正常的,合影照片并不能说明两人存在婚外性行为或存在婚外情,至于微博上别人发表的文字,这只是案外人故意捣乱而已,案外人的身份不明,被告与其又不相识,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能得到确认。原告提交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只有手机号码,但不能说明这些手机号码是何人在使用,至于短信内容也不知是何人所发,短信中的“张”身份不明,况且,短信内容保存与原告手机中,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对短信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和添加等,现有的短信内容已经不具有客观性,另外,短信内容也不能反映出原告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原告提交的“张父”录音时间和地点不明确,最为重要的是“张父”身份不明确,不知道是何许人,录音谈话内容也听不清楚。鉴于以上证据均存在瑕疵,不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的说法不能成立。 杭州离婚律师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遗弃行为的主要证据是社区妇联的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购物小票,但是这些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成立。社区妇联的情况说明,仅仅说明原告因婚姻问向妇联反映情况,要求妇联出面予以处理,因被告未能到场,妇联没有协调处理而已,并没有认定原告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成立。购物小票仅仅说明物品购买情况,但不能认定全部都是原告所购买,被告没有参与。在庭审中,原告承认,其每月工资收入3000余元,按揭贷款近3000元也是原告所支付,假设原告的说法成立,可以看出,其月工资收入基本上是用于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根本没有多余的款项用于家庭的其他生活支出,由此可见,所谓原告独自抚养孩子,被告不承担家庭生活开销,存在遗弃行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至于证人证言,更是不能成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原告所提交的书面证言,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使用,即使出庭的一位证人,由于其入院和出院的时间与原告不一致等因素,其所讲的内容不可能是客观全面的。事实上,双方的共同存款都由原告所掌管,被告的工资收入也均交由原告处理,被告的工资收入高于原告,绝大部分的家庭生活开支都是由被告承担的。 3、婚生子张某应当由被告抚养。 原告平时工作较忙,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只能由原告父母帮忙照顾,从事实上看,被告及父母的条件明显好于原告及父母,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由原告抚养为宜,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明显过高,根据余杭目前生活水平来看,被告要求原告以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如果原告不支付抚养费,被告也是同意的。 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婚姻关系存取期间张某抚养费1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杭州离婚律师认为,在张某出生后,被告作为父亲,已经承担了其必要的生活费用,原告作为母亲,也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要求被告独自承担,有悖于法律规定。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当由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提出,而原告在离婚案件中提出该请求,显然主体不适格。 5、原告要求支付住房按揭费用10000元同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哪方支付按揭费用,均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双方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按份共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揭费用5000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6、杭州市余杭区某房产应当归被告所有。 被告在杭州无房居住,并且原告当庭表示无力支付一半房款补偿给被告,如果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在原告无力支付房屋价格一半的款项给被告的情况下,被告将面临既无房屋居住有无补偿款可得的境地。原告在诉状中自认该房产价值人民币90万元,被告愿意以该价格取得房产并同时承担银行按揭贷款,房产价值扣除贷款后的50%的款项,被告承诺在30日内打入打法院账号,这样被告应得补偿款会有相应保障,被告能得到30余万元的补偿款,完全有能力有条件解决以后的居住问题,所以,判决归房产被告所有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判决归原告,将严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也愿意与原告竞价取得该房产,价高者得。 7、东南轿车一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该车价值4万元,该车平时由被告在使用,应当归被告所有,被告同意支付支付原告补偿款20000元。 被告的工作是职业摄影师,某相机一套系被告个人的生活用品和工具,属于个人财产,原告无权要求分割。如果认定为共同财产,现该相机财产价值1万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需求情况,则应该由被告取得,被告支付原告50%的补偿款,即5000元。 8、杭州某公司30%的股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要求分割。 被告并未在对该公司实际出资,该股份30万元是另外一名股东路博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打给被告的,被告只是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挂名而已,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当同时认定存在夫妻共同债务30万元,原告应当承担50%的债务即15万元。另外,股权的分割不但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也取决于其他股东的意志,因此,股权分割问题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原告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况且,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目前账目反映亏损数额已经在60万元以上,如果原告坚持要求分割,应当按照比例承担此债务。 综上所述,杭州离婚律师关于被告同意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已经充分阐述了自己观点和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王 律师 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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