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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2017-11-14 7页 doc 21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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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浅析工伤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浅析工伤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一邱明月/文 ]广伤保险是根据职业风险以 山”无过失补偿原则”为基础 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工伤保险的 适用人群,适用条件,待遇项目,待 遇标准,筹资水平,基金收支以及与 民事赔偿,商业保险的关系等,按照 一 定的方式和规则组成一个有机的整 体.从系统性与协调性方面分析,工 伤保险制度的若干特性直接或间接地 反映出系统内部与外部相互间的联系 与影响. 用系统性和协调性透视工 伤保险 第一,”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工伤 保险制度的首要原则...
浅析工伤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浅析工伤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浅析工伤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一邱明月/文 ]广伤保险是根据职业风险以 山”无过失补偿原则”为基础 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工伤保险的 适用人群,适用条件,待遇项目,待 遇标准,筹资水平,基金收支以及与 民事赔偿,商业保险的关系等,按照 一 定的方式和规则组成一个有机的整 体.从系统性与协调性方面分析,工 伤保险的若干特性直接或间接地 反映出系统内部与外部相互间的联系 与影响. 用系统性和协调性透视工 伤保险 第一,”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工伤 保险制度的首要原则.该机制克服了 过错责任,无过失责任和过错推定责 任等法律责任形式在受害人权利救济 时的实体和程序障碍. 第二,工伤保险待遇的非赔偿属 性是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要件.工 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是国家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 物质帮助的一种,如果将工伤保险 待遇界定为赔偿,工伤保险就应纳 入到民事法律的范畴,成为民事赔 偿的一种形式,工伤保险就失去了 存在的价值. 第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以社会 公平与正义为基本理念.工伤保险的 社会性与保障性,决定了工伤保险待 遇定位在保障基本生活水平(这个基 本生活水平也是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相适应的).由此,对于工伤兼有第三 入侵权责任的,在民事赔偿或国家法 律规定的强制性商业 保险(不包括非法律 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赔偿之后,对于低于 工伤保险待遇的,工 伤保险机构予以补差 制度的具有明显 的合理性(不包括不 能获得民事赔偿的情 形). 第四,工伤保险 范围是工伤保险制度 的关键.合理确定工 伤保险范围,对于工 伤保险功能发挥具有 重要的作用.如果范 围定得过宽,工伤保 险基金难以承受,威 胁工伤保险制度的运 行;如果范围定得过 窄,则难以保障劳动 者在遭受职业伤害后 的基本生活;特别是 如果工伤保险范围各 项内容宽窄尺度不一,会造成社会不 公平,引发心理不平衡,降低法律的 威严,从而导致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 社会保障价值上的减损. 制度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 引发的问题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客观条件不 足等原因,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法规 尚不完善,制度层面缺乏系统性与协 调性,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中国社会保障2007/04 第一,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 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问题.将”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的”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件,在一定程 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无疑是 保障劳动者的有益之制.但这种规 定带来一个对于无照驾驶机动车又 在事故中负完全责任的能认定工伤, 而对于遭遇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又在 事故中无任何责任的,却不能认定 工伤的问题.同样是上下班,同样是 31 萧 里 摄 受到了伤害,一个既违法又负完全责任的,只因是机动 车造成的伤害,就能认定为工伤;一个即不违法又无责 任的,只因是非机动车造成伤害,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政策规定的本意是要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但把负完 全责任的情形纳入了范围,却把无责任的情形排除在 工伤保险范围之外.显然,由于缺乏系统与协调的规 定,产生了不公平. 第二,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 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问题.对于”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作为认定视同工伤的条件,不仅拓展 了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且为患病职工提供了优厚的保障, 可谓是充分利民.但如果将整个政策进行系统分析,会 发现其存在逻辑混乱.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 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 伤,而且这个规定还被解读为包括慢性病等任何疾病. 但是,对于因过度劳累诱发疾病,而抢救超过了48小时 死亡的,也不能视同工伤.显然,这是由于缺乏系统与 协调,导致的机会和分配不公平. 第三,关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问题.分散用人单位 工伤风险,为受职业伤害的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 是工伤保险的主要功能.可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在企业 破产前已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但在 企业破产时,还需向社保机构缴纳今后支付工伤人员的 全部费用的问题.这种由于缺乏系统的筹集费率的机制, 使工伤保险的保障价值和抗风险的能力被大打折扣. 第四,关于遗属抚恤待遇条件的确定问题.不论是 过去还是在将来的政策制定中,将年龄作为确定享受 待遇的条件会常被运用.但是,作为确定一些工伤保险 待遇的条件,在有些情况下,这会造成一些社会问题. 如,一名工亡职工的遗属,具备”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但与”男年满60周岁,女 年满55周岁”的条件相差几天或几个月的时间,因此 不能享受遗属抚恤金.对于工亡职工的遗属在痛失亲 人的情况下,以微小的时间差别作为判定是否享受长 期待遇的一个依据,不仅会引发心理的不平衡,激化矛 盾,还极易扭曲人们的心灵,增加道德的风险. 笔者认为,加强工伤保险系统性与协调性建设,宜 采取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规定做出”理想”的解 释,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做出补充和 细化,以及对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作出修订和完善等来 进行.? 作者单位: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常宗虎同志的病中成书《民政工作研究》于2006年1月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作为他的 老朋 友,我感到有责任为这本绝不可能畅销的书写一些文字. 该书收录的基本是常宗虎同志2005年以前发于各 种报刊的有关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探讨性文章,由”民 政综合”,”社会福利”,”退役安置”三部分组成,而这 三部分又与他实际的政务工作息息相关,也可以说,这 些思考均是日常工作的结果.不过,对我来说,他的文 字不是一个事务官的#工作#或者对实际工作的一种技 术性摆布,而是一个经受过完整学术训练的学者对于某 些社会政策执行所引发的学理性”观照”.这种”观照” 超越了简单论证部门利益的窠臼,更多地体现出一种 “以人为本”的学者良知. 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近代史博士,常宗虎于 1995年进入民政部,并相继在安置司,社会福利与社会 事务司及办公厅工作.民政部门历史虽长,但素乏理论 研究的风气.这与它历来的业务特点有关.许多人将这 个部门称之为”不管部”,这有两重含义,一是服务对象 多为其他部门所”不管”,二是许多业务也多为其他部门 所”不管,因此,业务庞杂,分散,缺少明显联系.比 如说,婚姻登记与行政区划就没什么关系,优抚安置又与 民间社团毫不搭干.再加上几十年来,业务中心不停”流 动”:”建国初期以解决社会问题,整顿社会秩序为中心; 过去几十年以社会保障为中心;1998年以来明显向民间 组织建设即非政府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偏 移……除此之外,不断向外分解业务,也是百年以来民 政历史的规律性现象,诸如卫生,公安,建设,人事……” (《从民政工作的实践看社会政策研究的取向》),部门之 间的业务交流尚且困难,整体性的理论探讨就更显得难 乎其难.所以在更多的时候,在外人看来,它只是一个 “发发钱”的部门,政策制定的技术性要求是相对不高 的. 这种状况多少使民政部门处于”边缘”状态.改变 中国社会保障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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