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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内涵及其蕴含的法律合法性思想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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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内涵及其蕴含的法律合法性思想_0马锡五审判方式内涵及其蕴含的法律合法性思想_0 马锡五审判方式内涵及其蕴含的法律合法性思想 法律的合法性在法律诸属性中处于核心位置,它是法律缘何存在并赖以发展的基础性条件。法律的合法性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合法律性”,也就是说“合法性”之中的“法”并不仅指实在法,在更广阔的层面上,它指一种权威力量,一种信仰,一种使得所有人从内心服从的具有终极性的力量,这是因为,法律被民众所接受,在强制力之外,应该还有一个民众主动认可的理由存在。 对法律合法性理论的认识和研究始于西方,韦伯、哈贝马斯、德沃金、哈耶克等人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内涵及其蕴含的法律合法性思想_0
马锡五审判方式内涵及其蕴含的法律合法性思想_0 马锡五审判方式内涵及其蕴含的法律合法性思想 法律的合法性在法律诸属性中处于核心位置,它是法律缘何存在并赖以发展的基础性条件。法律的合法性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合法律性”,也就是说“合法性”之中的“法”并不仅指实在法,在更广阔的层面上,它指一种权威力量,一种信仰,一种使得所有人从内心服从的具有终极性的力量,这是因为,法律被民众所接受,在强制力之外,应该还有一个民众主动认可的理由存在。 对法律合法性理论的认识和研究始于西方,韦伯、哈贝马斯、德沃金、哈耶克等人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的合法性作出了深入的诠释。国内学者对法律合法性理论的探讨大多基于西方法学家的论述,较少结合本土法律资源展开研究。基于这种现状,笔者已选取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的法律合法性思想进行了探讨。 ,1,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现代的西方和古代的中国被视为相互对峙的两翼,形成一种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2,,以至于在法学研究中,学者们也早已习惯将目光固定在此二者之间,而往往忽视了近百年以来的中国法律传统。但是,在事实上,它既区别于清末以前的古代法律传统,也截然不同于西方的法学理论实践。百年以降的近现代法律传统承前启后,融会中西法律思想精华,密切结合中国实际和中国问题,必然应该是我们瞩目的关键之处。从探讨法律合法性的研究视角来看,西方学者韦伯、哈贝马斯、德沃金、哈耶克等人的法律合法性思想固然重要,朱元璋的法律合法性思想也有可圈可点之处,然而,我们或许还应将目光聚焦于近现代中国的法律合法性思想实践中。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此时期法律合法性思想在司法工作中得以体现的典范。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内涵解读 “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一名词第一次被提出是在 1944 年 1 月 6 日,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的林伯渠同志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中首次提出: “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 ,3,55而首次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内涵进行系统概括的是在 1954 年 12 月 1日,马锡五同志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一文中将其特点总结为“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调解工作”等五个方面。此文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解读最为全面深刻,自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一词沿用至今。 在 20 世纪 40 年代的陕甘宁边区,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司法职业者们扎根农村、深入调查,以简便的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以巡回法庭就地审判的方式及时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并且特别注意调解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正是由于以上优点,马锡五审判方式广受推崇,以至于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的林伯渠同志号召根据地司法人员借鉴和学习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和司法理念,当时的《解放日报》也刊登文章介绍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成功经验,并在整个边区大范围予以推广。毫无疑问,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务中的集中体现,它将我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与根据地长期积淀的调解传统有机结合,是我国近现代法制史上的奇迹,也被形象地誉为“东方经验”。建国之初,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在改革开放之后,西方法律思想理念引入我国,司法活动中的程序正义与司法效率问题愈发受到重视,因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 重要性有所下降,但是近年来随着“和谐司法”、“司法为民”理念的提出,随着中央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进一步深化,马锡五审判方式应该重新受到我们的审视,前任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就曾在工作中提到: “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尽管理论界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否适应当前司法改革仍存有争议,但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体现出的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简化诉讼程序、注重司法调解之特点无疑蕴含了法律合法性思想,这值得我们研究与回味。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背景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近现代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朵奇葩。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与当时当地独特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文化背景不可分离。 ( 一) 政治背景 马锡五同志任职的陕甘宁边区,是我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 时期开创的老革命根据地。中央红军抵达陕北地区之后,顺应当时全国抗日形势的急速发展,在陕甘宁边区创立抗日根据地,并由我党对陕甘宁边区进行社会改造。当时的陕甘宁边区社会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化,由之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转变为新民主主义社会,当时陕甘宁边区所属的延属、关中、绥德、陇东、三边等五区一市三十县已普遍建立民意代表机关和政府机关,并广泛实行“三三制”的政策。 ,3,5 ,6鉴于当时处于抗日相持阶段,抗战形势非常严峻,为了团结一切抗日力量,陕甘宁边区政府与我们党之前创立的地方政权不同,它并不是单纯的由工农领导的苏维埃政权,而是最大限度地集合一切有生抗日力量的民主政权,因而它汇聚了社会各个阶层最优秀的人士。毛泽东同志曾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一文中对其进行了明确阐释: “在抗日时期,我们所建立的政权性质,是民族统一战线的。这种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 ,4,743陕甘宁边区的政权是民主政权,作为民主政权组成部分的司法机关必然应该反映显着的“人民性”,以区别腐朽没落的旧司法体制。在司法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创造性地开创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 提倡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巡回审判,就地审判; 注重实地调查取证„„,这些都体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人民性”。当时国统区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昂,诉讼效率低下,司法腐败现象严重,马锡五审判方式颠覆了以上司法弊端,深得民心。 ( 二) 社会背景 当时的陕甘宁边区经济发展主要由农业支撑,受到战争影响,社会生产力一直比较低下,再加上自然条件恶劣、农业生产资料缺乏,整个边区社会经济相当落后。在国民党统治时代,复杂与漫长的诉讼程序无疑耽搁了农业生产的宝贵时间,高昂的诉讼成本加重了广大农民的经济负担,因而群众普遍有“厌讼”和“畏讼”的心理。陕甘宁边区政权建立之后,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在司法工作方面,特别注重贯彻群众路线的原则和精神。有别于国民党统治时期司法机关的官僚主义与普遍腐败,边区司法部门从司法理念到司法制度都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在司法理念方面确立人民司法的核心思想,将群众的利益和需要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与旨归; 在司法制度上突出调解的重要作用; 在司法方式上采用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 “我们所采用的审判方式,除了一些简易或不必就审的案件实行法庭审判外,经常根据不同的案件,采1判也不同于国民党反动法院的法庭审判,举行时不像国民党法庭布置森严,使人一见生畏,在保持法庭严肃的原则下,由裁判员采取谈话的方式进行审讯。” ,3,90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如果不能发挥应有功效,社会矛盾就必然集聚并爆发。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边区司法人员已经注意到这种状况,因而简化诉讼程序,免收诉讼费用; 鉴于当时交通极其不便,人口分布十分分散,还采取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的方式,这样一来,节省了农民参加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再加上在诉讼过程中十分注重调解,因而最大限度地缓解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矛盾,最终维护了普遍的社会公正,凝聚了一切抗日力量,有助于抗战胜利的早日到来。 ( 三) 司法背景 基于争取抗战胜利的需要,国共两党进行了第二次合作,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名义上接受国民政府领导,但在边区司法工作方面,不 能简单适用国民政府创立的六法全书,必须探索适合边区司法实际状况的司法方式,并且要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发挥群众路线的优势。鉴于陕甘宁边区的社会经济以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为主,人口流动性极小,往往是一个或几个家族聚集在一起生活,因而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但是,随着红色思想的传播,五湖四海的有志之士涌入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人口激增破坏了熟人社会的原有秩序,也可能增加社会矛盾,产生新的诉讼需求,再加上其时根据地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高,性法律文件缺乏,导致司法工作必须另辟“蹊径”才能突破困境。这条“蹊径”就是方便群众,注重调解,走群众路线的司法方式,也就是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边区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得出的独特司法技艺。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蕴含的法律合法性思想 ( 一) 强调提高审判人员的个人素质与魅力 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司法工作者提出的要求是:既熟悉我党的政策法令,又在群众中有广泛威信; 既有大公无私的人格魅力,能为群众主持公道,又能在思想上和情感上贴近群众; 既能为群众排忧解 难,又善于化解纠纷,弥合内部矛盾。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边区司法工作者通过深入群众,赢得广泛的认同,通过大量案件的公正裁判树立了司法权威。马克思?韦伯将以个人魅力为基础的政治统治类型称为“克里斯马型统治”,这种政权合法性的实现较多地依赖领袖个人的魅力与权威,而法律合法性的实现有时也以司法者个人的素质与魅力为前提条件,这是因为,一旦司法者的权威被树立,民众就更有可能摄于这种权威而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司法裁判。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前文所提到的明朝统治者朱元璋树立司法权威之方式不同之处在于: 马锡五同志是通过深入农村、充分调查研究、体察农民疾苦,多次公正裁决疑难案件来获得司法威信的,而朱元璋是依靠武力征战、宗教神化来强迫或愚弄民众以获得个人权威。对当代中国而言,确立司法合法性迫切需要提高审判人员的个人素质,重塑司法人员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2013 年发生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显现了少数法官司法良知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也极大地损害了法官队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可以想象,如果司法者人格低下、知法犯法,其所作出的司法裁判就必然不具有被民众主动接受的可能性。树立法官良好的个人形象是实现司法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所以有必要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群众、体察民众疾苦的优良司法传统,只有这样才能重新赢得民众对司法工作的支持和信任,当代中国的司法合法性才有可能实现。 ( 二) 重视深入群众调查取证,以赢得认同 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获得案件裁判的前提是广泛调查研究,以客观事实说服民众,获得司法合法性。以马锡五裁决“苏发云杀人案”为例。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的农民苏发云来找马锡五伸冤,马锡五同志查阅案卷,深入调查,发现三个疑点: 第一,有证人证明,苏发云只与被害人同行,并未携被害人回家; 第二,苏发云家距离案发现场十分遥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转移尸体; 第三,案发现场的血迹并不是被害人的血液。他又结合调查结果发现杜老五才是本案的元凶,于是在区政府的大会上宣布苏发云三兄弟无罪。本案侦破后,边区群众纷纷叫好,“马青天”美名远扬。 ,3,4与之相较,2013 年“浙江张辉、张高平冤案”的发生就是由于司法人员缺乏深入调查,此案预审人员聂海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不是他作案的,他不可能说得那么细,关键就是他不能说得那么准,你在一个点上准了,你不可能每个点上都准。”她是想说明通过侦察实验得来的案件细节与张辉、张高平的供述比对,二者丝丝入扣就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系统,因而可以在没有关键物证和疑点颇多的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定罪。殊不知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口供是“狱侦耳目”袁连芳提供的,只不过威逼犯罪嫌疑人抄写后再通 过袁连芳上交警方。 ,5,在本案中,侦查人员不是通过深入调查获得客观证据,而是凭借“狱侦耳目”这种变相的刑讯逼供手段获得口供致使冤案发生。通过两个案件的比较,我们发现,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才能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才能赢得民众对司法的认同,从而确立司法合法性。 ( 三) 提倡司法调解,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这种特点源于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广大群众憎恨国民政府司法腐败,冗长的司法程序耽误了农业生产,法官还经常索贿受贿。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司法系统体察群众疾苦采用巡回法庭就地审判的方式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诉讼花费,受到群众认同。二是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地处黄土高原,自然灾害频发,土壤沙化贫瘠,生产工具落后,农业生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如果不简化诉讼程序,就有可能因为诉讼耽误农业生产。三是当时的陕甘宁边区交通不便,如果去边区县城参与诉讼,动辄要几天的时间,并要花费不少路费,因此采用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的方式可以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 除了简化诉讼程序的优点,马锡五审判方式还强调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也就是在重要案件中,选取在当地有威信的群众代表参加庭审作为人民陪审员,法官在裁判之时参考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由于有群众代表直接参与案件审判过程,民众就更容易接受司法裁判的结果,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合法性也因此得以体现。再有,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注重调解,以调解方式结案相对于以判决方式结案,其诉讼成本和执行成本都较低,并且还有利于平息诉讼双方矛盾,使胜败皆服,在当时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一致抗日。司法调解在本质上是促成双方妥协,而妥协是协商的结果,由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是获得诉讼双方认同的意见,因而马锡五审判方式重视调解的特征体现了司法合法性。 尽管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孕育了丰富的法律合法性思想,但是,我们仍然要认识到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能照搬教条,必须批判地加以继承。首先,马锡五审判方式虽然简化诉讼程序,但是有可能因此忽略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诉讼权利,而法治国家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诉讼权利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其次,马锡五审判方式过分依赖司法工作者的个人魅力,而法律要获得民众的信仰,个案裁判要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并不仅仅是依靠某个魅力型法官能实现 的,特别是超越了乡村熟人社会的司法背景,法官个人魅力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影响并不显着。最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司法调解的重要性,而司法调解有时难获诉讼双方认可,因此在当代司法场域中也会出现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的尴尬局面。 ,参考文献, ,1, 闫斌( 朱元璋法律合法性思想研究: 批判与启示,J,( 兰台世界,2014( 5) 下旬刊( ,2, 黄宗智( 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J,( 读书,2005( 2) ( ,3, 张希坡( 马锡五审判方式,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3( ,4, 毛泽东选集( 第 2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1( ,5, 浙江叔侄强奸冤案: 警方串通牢头狱霸逼供,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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