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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调味料企业标准 718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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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调味料企业标准 7185966复合调味料企业标准 7185966 Q/HBSF 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004-2000 Q /****0001S—2010 复合调味料 2010-11-20发布 2010-11-20实施 发布食品有限公司 Q/**** 0001S—2010 目 次 前言 ................................................................................. ? 1 范围 .....................................
复合调味料企业标准 7185966
复合调味料企业标准 7185966 Q/HBSF 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004-2000 Q /****0001S—2010 复合调味料 2010-11-20发布 2010-11-20实施 发布食品有限公司 Q/**** 0001S—2010 目 次 前言 ................................................................................. ? 1 范围 ................................................................................ 1 2 引用标准 ............................................................................ 1 3 技术要求..............................................................................1 4 试验方法..............................................................................2 5 检测规则..............................................................................2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3 I Q/**** 0001S—2010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 本标准由****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年****月***日。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001-2007。 II Q/**** 0001S—2010 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产品的定义、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精制食用盐、味精、白砂糖、脱水蔬菜、香辛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 加食用香精,经加工制成的粉状、酱状、油状复合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群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群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菌群检验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和B的测定 11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DB11/515 固态调味品卫生要求 DB11/516 半固态(酱)调味品卫生要求 DB11/517 液态调味品卫生要求 QB/T2640 咸味食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1 Q/**** 0001S—201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复合调味料 以食用植物油、精制食用盐、味精、白砂糖、脱水蔬菜、香辛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香精,经加工制成的粉状、酱状、油状复合调味料。分为调味酱(包)、调味油(包)、调味粉(包)、脱水蔬菜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2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4.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 4.1.5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6 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4.1.7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2640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指标 品名 调味酱(包) 调味油(包) 调味粉(包) 脱水蔬菜 项目 色泽 调味酱呈酱红色或酱调味油应有的色泽 淡棕色、灰白色或淡黄色原品种具有的颜 色 等特有的色泽 色 气味 调味酱无焦味、无异无焦味及其它异味 具有本品种应有的香气 无异味 味、具有本品种特有 的气味 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无不良滋味 味,无异味 味,无不良滋味 无不良滋味 形态 半固体状 液体、半液体或半固体粉末状或小颗粒状、无结脱水蔬菜呈片状 态状 块 或颗粒状 杂质 无砂粒,无肉眼可见无砂粒,无肉眼可见杂无砂粒,无肉眼可见杂质 无砂粒,无肉眼 杂质 质 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2 Q/**** 0001S—2010 项 目 指 标 70 食盐 (以氯化钠计),%(调味粉、包) ? 35 (调味酱、包) ? 10 水分及挥发物,% (调味粉、包) ? 14 (脱水蔬菜) ? 38 (调味酱、包) ? 0.6 (调味油、包) ?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9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黄曲霉毒素B,(μ g/Kg) ? 5 1 氨基酸态氮(以N计)% (调味粉、包) ? 0.9 (调味酱、包) ? 0.3 *挥发性盐基氮, mg/100g ? 50 #酸价(以脂肪计)/(KOH), mg/g ?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mg/g ? 0.25 备注:*仅限于添加了肉制品的半固态调味料,#仅限于添加了植物油的调味料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固态、液态调味料) ? 10000 (半固态调味料) ? 5000 大肠菌群,MPN/100g (固态调味料) ? 150 (半固态、液态调味料)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 单件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6 食品添加剂 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7 生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和外观,以鼻嗅、口尝的方法检查气味和滋味。 5.2 理化指标 5.2.1 食盐 应遵照GB/T12457的规定执行。 5.2.2 总砷 3 Q/**** 0001S—2010 应遵照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 5.2.3 铅 应遵照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 5.2.4 总汞 应遵照GB/T 5009.17 的规定执行。 5.2.5 水分 应遵照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5.2.6 氨基态氮 应遵照GB/T 5009.39 的规定执行。 5.2.7酸价、过氧化值 应遵照GB/T 5009.37 的规定执行。 5.2.8挥发性盐基氮 应遵照GB/T 5009.44 的规定执行。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应遵照GB 4789.2 的规定执行。 5.3.2 大肠菌群 应遵照GB 4789.3 的规定执行。 5.3.3 沙门氏菌 应遵照GB 4789.4的规定执行。 5.3.4 志贺氏菌 应遵照GB/T 4789.5的规定执行。 5.3.5 金黄色葡萄环菌 应遵照GB 4789.10的规定执行。 5.4 单件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执行。 应遵照JJF1070《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2.2 检验项目:调味酱:感官、水分及挥发物、净含量允许偏差、食盐、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调味油:官、水分及挥发物、净含量允许偏差、食盐、酸价、过氧化值。调味粉:感官、水 分及挥发物、净含量允许偏差、食盐、氨基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项目。 6.3.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 a)(原料、、设备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批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供需双方发生产品质量争议时; 4 Q/**** 0001S—2010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配料、按同一工艺流程、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6.5 抽样 在成品库中没批随机抽样5箱,每箱抽取10包,型式检验应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 6.6 判定规则 6.6.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 6.6.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6.2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的销售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 191规定。 7.1.2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并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7.3 运输: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无异味的仓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贮。 7.5 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在常温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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