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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口现状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2017-09-19 4页 doc 26KB 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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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口现状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人口现状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梁  辉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一场移风易俗的革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群众性工作。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从53年提出到现在,经历了一个曲折、悲壮、辉煌的历程。所谓曲折,就是在对人口问题的认识上有过反复,在工作指导上发生过偏差和失误;所谓悲壮,就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主要是通过国家意志推行计划生育,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控制人口增长,广大育龄群众作出了惨烈的奉献和巨大牺牲;所谓辉煌,就是通过30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的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少生4亿人,创造了人...
我国的人口现状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的人口现状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梁  辉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一场移风易俗的革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群众性工作。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从53年提出到现在,经历了一个曲折、悲壮、辉煌的历程。所谓曲折,就是在对人口问题的认识上有过反复,在工作指导上发生过偏差和失误;所谓悲壮,就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主要是通过国家意志推行计划生育,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控制人口增长,广大育龄群众作出了惨烈的奉献和巨大牺牲;所谓辉煌,就是通过30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的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少生4亿人,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的奇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我国的人口发展变化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截止2009年底,中国大陆总人口为13.2亿人,约占世界的1/5,相当于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人口数量的总和,目前我国仍以每年600万人口缓慢增长。从夏朝开始到新中国成立,中国人口发展先慢后快,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夏至西汉末年,人口由1355万增长到6000万,是一个缓慢增长时期。 第二个时期,从西汉末年到清朝初期,人口一直在6000-8000万之间绯徊,是一个上下波动,徘徊不前的时期。 第三个时期,从“康乾盛世”到1949年,是人口迅速增长,直线上升的时期。1684年全国人口突破1亿大关,1762年达到2亿,1789年达到3亿,1835年达到4亿,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达到5.4亿。 建国后,中国人口数量扶摇直上,先后出现三次生育高峰: 第一次生育高峰,1950年-1958年,总人口由5.5亿增加到6.5亿,妇女总和生育率为5.8。 第二次生育高峰,1962年-1973年,总人口由6.7亿增加到8.9亿,妇女总和生育为6.18。 第三次生育高峰,1985年-1993年,总人口由10.5亿增加到11.8亿,妇女总和生育率为2.8。 二、当前中国人口态势的主要特征 1、人口基数大。全国总人口已达13.2亿,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5。 2、人口素质总体不变。我国15岁以上文盲和半文盲人口占12.9%以上,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8.15年,高科技人才仅占总人口的0.8%,万人中技术人员数量是发达国家的1/500,在校大学生占适龄人口的比重为10%,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9%,我国人力资源总体水平居世界106位。 3、人口安全隐患突出。 一是生育反弹的危险性大。人们的生育观念并未彻底转变,政策外生育势头反弹。 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严重失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值为103-107。据调查,2008年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达到122.3,有25个省的性别比处于失衡状态,预计到2020年,全国20-29岁青年比女青年多3800万,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构成严重威胁。 三是人口老龄化凸现,目前我国是世界老人最多的国家,65岁以上人口达到总人口的7.5%,超过7%的老龄化社会,“未富先老”将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带来沉重的压力。 4、人口分布极不平衡。 目前,我国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37.5人,是世界平均水平39人的3.52倍,不但密度大,而且分布极不均衡。如果从黑龙江的漠河到云南的腾河划一条直线,东西面积相等,但东部人口占我国人口的94%,西部仅占6%。江苏人口密度为600人,而西藏只有0.46人。 三、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新特点 1、新任务。过去叫计划生育工作,现在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了两个字虽没有给计生工作增加权力,但却增加了任务,丰富了内涵,扩大了外涵,过去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只是单纯地控制人口增长,现在的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进行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应对人口老龄化等。 2、新方式。过去搞计划生育工作以行政手段为主,采用的是“胡萝卜加棍棒”的方式。“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现在的工作方式是“和风细雨”,以说服教育,优质服务为主,这就大大地增加了做好人口计生工作难度。 3、新难题。主要是控制缺手段,工作缺经费,基层缺力量。 4、新压力。新时期面临着超生反弹压力,出生人口性别升高的压力,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压力,就业压力。 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共有“一法三规”和一个地方性法规、两个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即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个地方性法规就是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两个规章就是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及2001年12月10日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上“一法三规”和一个地方性法规、两个规章是我们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和我们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必经遵守的。 (一)生育政策 总的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1、生育二孩条件 (1)城镇居民生育二孩条件有4条。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②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④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农村居民生育二孩条件为5条。①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②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③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④夫妻只有独生女的;⑤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3)再婚生育条件。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4)半边户政策,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5)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6)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条件。 (7)虽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共4条:①属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②故意致婴儿死亡的;③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④遗弃子女的。 (二)奖励政策 1、增加婚假、产假,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配偶10天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发放独保费、独生子女从办证之日起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400元独保费。 3、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奖励。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父母在年满60周岁时落实奖励扶助政策,每月发给60元,直到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的,女方达到49周岁的每年发给特别扶助金960元。对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女方达到49周岁的每人每年发给特别扶助金1200元。 4、退休奖励金。对供销社、粮管所、棉采站、食品所、农机修造厂退休职工,属独生子女家庭和发给奖励资金3500元。 5、中考、加分政策,对父母和孩子属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和双女,中考时,文课给予加5分的政策照顾,农村独女的高考时享受文化课加10分的照顾。 (三)法规责任(处罚政策) 共有5种法律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 1、征收社会抚养费:凡违法生育者都要社会抚养费 ①对违法生育的认定,共9种情况,即:一是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二是重婚生育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三是按条件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子女而生育的;四是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五是再婚夫妇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六是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属一胎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七是不再批准生育而生育的(属二胎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八是符合生育条件,但未申请批准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九是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②征收主体: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收。 ③征收标准:一是城镇居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农村居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2人违反条例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行政处罚 ①对违法生育所在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②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处罚,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对医疗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证书。 3、纪律处分:对违法生育的共产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行政处分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法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5、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11月30日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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