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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违法销售旺仔牛奶案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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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违法销售旺仔牛奶案被曝光!
旺旺违法销售旺仔牛奶案被曝光! 旺旺违法销售旺仔牛奶案被曝光~ , 旺旺集团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违法销售旺仔牛奶案被曝光~ 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流通环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违法销售乳制品案 2008年10月30日,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市场检查中发现,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在给晋中开发区内商店配送的“旺仔牛奶”(灭菌调味乳,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430105010082,生产批次为2007年9月14日前),在明知未提供三聚氰胺检测检验报告、未加贴“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标识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上述乳制品进行下架召回,并仍继续配送不符合上架要求的上述乳制品。晋中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责令召回产品(2008年9月14日前生产),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2、晋中开发区天润商行销售仿冒“五粮液”白酒案 2008年11月25日,晋中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晋中开发区天润商行货架上摆放的“天贝春”酒外包装盒粘贴有“五粮液”标识。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鉴定为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后经执法人员对所有此类酒进行开箱检查,发现有三箱(18瓶)酒粘贴“五粮液”标识,并查获20套五粮液标识。开发区分局依法没收侵权商品三箱(18瓶),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3、田忠无照经营加工提炼地沟油违法行为案 2008年3月5日,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开发区北六堡村南有一无照生产地沟油的经营户。经查,当事人田忠于2007年8月开始在北六堡村租赁房屋及场地进行加工提炼地沟油。至被查获之日,当事人累计从附近各饭店回收泔水20吨,经过加热等提炼手段,共提炼地沟油1吨,并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全部售出。晋中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6400元。 4、张佩真侵犯“统一鲜橙多”饮料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8年1月23日,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次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张佩真正在从事加工假冒统一鲜橙多违法活动。经查,从2008年1月17日起,当事人张佩真在榆次区东赵乡大沟村开始生产假冒统一鲜橙多,至查获时已生产假冒统一鲜橙多38箱,尚无违法所得。榆次区工商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统一鲜橙多”38箱、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 5、晋中鑫铁华超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存在安全隐患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违法行为案 2008年5月6日,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次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抽样监督检测中发现,晋中鑫铁华超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豆制鸡肠和豆制鸡翅中含有吊白块成份。榆次区工商分局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6、山西汇鑫渊食品有限公司违法销售侵权饮料案 2008年1月11日,当事人山西汇鑫渊食品有限公司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沙河市三星饮品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开始擅自在祁县大运路圪垛科技工业园区内加工“澳得玛”牌甜橙多天然水果饮料。截止2008年1月14日被祁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共加工了“澳得玛”牌甜橙多天然水果饮料204箱,每箱6瓶,价值1224元,尚未销售。祁县工商局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澳得玛”牌甜橙多天然水果饮料204箱、商标标识4776张,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7、王世辉无照经营食品案 2008年9月,当事人王世辉在未领取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位于太谷县玛钢厂宿舍租赁房屋内非法加工制作“熏鸭翅”,其制成品外包装上打印有厂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玉泉兴味食品厂;厂址:福建省三明市新龙路15号;名称:福建特产熏鸭翅,被太谷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一举查获。截止查获之日共制作“熏鸭翅”500袋,已销售300袋,6元/袋,获利1800元,还剩200袋。太谷县工商局依法取缔其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200元。 8、太谷县兴隆批发部违法销售侵权杏花福酒案 2007年8月份、2008年1月7日,当事人两次从“山西杏花金家福酒业有限公司”购进共250件规格为6瓶/件、价格为20元/件的“宏杏”牌注册商标“杏花金家福酒”进行销售,价值5000元。被太谷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查获。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宏杏”牌注册商标“杏花金家福酒”的瓶型、瓶盖、商品标签的颜色、商品标签上的文字:“杏花金家福酒”中的“金家”二字竖排且颜色极淡、图案及排列组合与“山西杏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杏花”牌注册商标的“杏花福酒”近似,极易使消费者混淆和错误辨认。截止查获时已经卖出25件,库存225件。太谷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9、祁县恒源商贸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08年5月28日,祁县恒源商贸超市(有限公司)从太原老韩干果批发部购进南凯牌小红梅杏肉10千克,进价为每千克10元,销售价为每千克16元,于2008年4月18日从太原市祥林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新星牌王中王杏肉100袋,进价为每袋6.3元,销售价为每袋7.5元。2008年6月13日,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判定上述产品为不合格。截至2008年9月4 日,除抽样样品外,其余产品都已销售,总货值为848.5元,共获得违法所得118.5元。 祁县工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8.5元、处以罚款人民币24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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