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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图书馆的西北地方文献及书目体系建设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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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图书馆的西北地方文献及书目体系建设 .doc甘肃省图书馆的西北地方文献及书目体系建设 .doc 甘肃省图书馆的西北地方文献及书目体系建设 甘肃省图书馆的西北地方文献及书目体系建设 甘肃省图书馆的西北地方文献及书目体系建设 地方文献论文 更新:2006-4-8 阅读: 甘肃省图书馆的西北地方文献及书目体系建设 甘肃省图书馆已有80年历史,在发展过程中对西北地方文献的认识逐步加深,特别是近40年来,通过对西北地方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研究,己形成了有地方特点的藏书体系和书目体系。1 西北文献的形成及发展中华5000年的光辉历史在其每一发展过程中,无不与...
甘肃省图书馆的西北地方文献及书目体系建设 .doc
甘肃省图书馆的西北地方文献及书目体系建设 .doc 甘肃省图书馆的西北地方文献及书目体系建设 甘肃省图书馆的西北地方文献及书目体系建设 甘肃省图书馆的西北地方文献及书目体系建设 地方文献论文 更新:2006-4-8 阅读: 甘肃省图书馆的西北地方文献及书目体系建设 甘肃省图书馆已有80年历史,在发展过程中对西北地方文献的认识逐步加深,特别是近40年来,通过对西北地方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研究,己形成了有地方特点的藏书体系和书目体系。1 西北文献的形成及发展中华5000年的光辉历史在其每一发展过程中,无不与西北息息相关。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汉、隋、唐三朝政治、经济、文化,始终以西北地区为中心。张骞通西域,开拓了丝绸之路新纪元。历经汉、唐两代的经营,丝绸之路通畅,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繁荣昌盛。清代经康、雍、乾三帝的努力,西北更加繁荣。有学者论证,当西北繁荣之时,正是中华民族兴盛之日。在中华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流传下来的有关西北地区的文化典籍十分丰富。清代乾、嘉以后,以徐松、张穆、何秋涛等为代表开创了“西北史地之学”,西北学进入系统研究的新时期。西北史地学的内容十分丰富,对西北的历史地理、民族文化、中西交通等方面的研究都有巨大贡献。特别是对我国西北疆域的研究,其意义更加深远。从文献的记述到文献的考证以及亲身调查研究,硕果粲然,成为清代后期学术研究之显学,王国维先生曾举20世纪初中国新兴的学问有五:一曰殷墟甲骨文;二曰敦煌、吐鲁番、和田的简牍;三曰敦煌千佛洞六朝唐人所书卷轴;四曰内阁大库之书籍档案;五曰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遗文。这五项中三项与西北学有直接关系,清代的“西北史地之学”到民国时期发展成“边政学”研究。研究已超出了社会科学范畴,扩大到了自然科学,如经济地理、物产资源、地质矿产、土壤水利等领域。之后,西北学研究形成了一个整体的研究系统。特别是有关西北地区 的历史、地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民族、宗教、语言、文字、音乐、舞蹈等的研究,都具有一定的国际意义。西北区域概念的产生是在张骞出使西域以后。但当时的西北区域,系指今新疆及葱岭以西,这一区域概念,一直延续到唐代。因汉、唐的政治经济中心在长安。至南宋西北地域的概念发生了变化。以后由于历史的发展和行政区划的更易,陕、甘、宁、青、新五省(区)遂成为今日西北区域的概念。现今的西北地区,早已形成一个整体,如民族发展的形成,宗教文化的演变,均有不少共同之处,特别是今后西北地区的现代化建设更是互相关联不可分割。2 西北地方文献藏书体系之形成及搜集收藏范围:凡甘肃、陕西、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以及在自然区划、行政区划、与西北五省(区)边连地界有关的历史沿革、人物、风土人情、语言文字、名胜古迹、自然资源等书刊资料,均属西北地方文献资料范围。收藏内容:以收藏有关西北五省(区)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的图书报刊、政府出版物、报告、册籍、表籍、卷轴、档案、文告、印模、谱谍、传单、标贴、剪贴、图片、照片、碑志、拓片、声像资料等内容为主。西北五省(区)地方出版物,其内容与本地区无关者一律不作西北文献资料处理。 收藏重点:敦煌学及其研究资料;汉简及其考释研究;中西交通史(包括丝绸之路研究资料);西北民族宗教研究资料;西北地方历史地理研究资料;西北冰川冻土、沙漠治理资料;西北地区文物的研究考释资料等。西北地方文献各种文献类型的馆藏情况如表1。其中的10915种图书中包括各类档案资料1160种、舆图111种、日文文献93种。 表1 西北地方文献馆藏类型分布(1994)类 型 图书 期刊 报纸 合计 占馆藏比例(%) 86.7 10 3.3 100 藏书的学科结构:按照西北地方文献的学科内容主要分为总论、哲学、宗教、自然科学、应用科学、社会科学、史地、语言文学、艺术9类。表2主要反映学科分布情况及1964,1994年30年间文献增长比例。表2 西北地方文献学科分布 单位:种类 别 总 论 哲 学 宗 教 自然科学 应用科学 社会科学 史 地 语言文学 艺 术 总 计 1994 437 72 301 514 1810 2513 4338 847 288 10915 表3 西北地方文献地区分布(1994) 单位:种类 别 陕 西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新 疆 西北总论 合 计 解放后收集 968 4222 393 509 751 762 7605 解放后收集 215 470 46 45 81 857 解放后收集 98 194 14 21 34 361 总 计占馆藏比例(%) 表3反映出西北五省(区)文献地区分布及占西北文献总馆藏的比例。图书中包括陕西方志337种、甘肃方志319种、宁夏方志69种、青海方志57种、新疆方志107种。表4 西北地方文献研究学 科文献资源状况。项 目 本学科图书品种 本学科期刊品种 相关学科期刊品种 书目核查收藏藏率(%) 引用文献收藏率(%) 支持研究决策能力 新疆研究 816 64 105 97.6 63.1 7.45 注:1988年全省文献资源普查统计。1988年全省文献资源普查时确定甘肃省馆社会科学研究级学科文献12个,其中达到能够支持研究决策能力的是西北史地研究列第一位,敦煌学、新疆研究并列第4,从以上4表的分析来看,西北地方文献的馆藏已形成基本完备的藏书体系。地方文献分布散乱,难于系统掌握,在长期工作中,甘肃省馆摸索出了一些有效的搜集和补充馆藏的办法。2. 1发掘馆藏、补充馆藏。地方文献可以是专门著作,但也有很多资料夹杂在其它著作中间,这就需要深入细致地选择,将这类隐含的地方文献记录分离解析出来,重新组合配套,按一定体系编排,统一名称,编定目次,使其成为便于利用的新的专题文献产品,补充馆藏。2. 2掌握信息、追踪征集。2. 3上门访求,广寻博收。3 建全的目录组织与配套的目录体系新中国成立后,随着西北经济建设的发展,西北问题的研究广度和深度,远非前代所比。但研究西北问题,必须要从研究西北文献入手,这就要编制能够全面揭示西北文献状况的各类型书目索引,帮助研究者搜集、分析并正确地运用文献,为研究者提供良好的文献环境。甘肃省馆的西北地方文献卡片目录有分类、书名、著者、地区、期刊、报纸等6套。为了全面揭示馆藏,根据读者各种需要及目录工作的长期规划,编制了各种书目索引百余种。其中综合性书目34种,专题书目34种,地方志目录7种,报刊索引23种,地方出版物目录4种,地区联合目录3种。书目类型有书目、索引、文摘、馆藏目录、联合目录相辅并行,选题内容涉及到西北地区的政治经济、历史地理、民族宗教、文化教育、自然科学、物产资源等多方面,可以说已经建立了一个基本完备的西北文献书目体系。3(1综合性的书目索引3(2专题文献书目索引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迫切需要,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建设与科学发展重大课题,甘肃省馆编制了专题书目共34种。其中,配合各时期中心任务,时效性、参考性较强的书目有24种,对本地区经济建设重点项目的完成,工农业生产、科学研究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例如,1956年为了配合国家根治黄河水害,开发黄河水利的措施,就馆藏书籍编辑了《黄河书目索引》,内容包括历代黄河调查研究、黄河水文地质、黄河水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资料。地质资料对刘家峡水电站的勘测设计,坝址的选择,起到了重要参考作用。 1957年编制的《西北地区经济建设资料书目索引》,包括了馆藏的有关西北五省(区)的历史地理、矿产资源、交通运输、农林畜牧等方面的图书4000多种,资料 4500余条。论文摘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对其界定十分必要,本文通过对界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两个进行分析,并对其优缺点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试行)》(《(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简称,下同)中的178条进行修改意见,并说明相关理由。 论文关键词:涉外因素 外国法的适用 一、界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两个标准 (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标准 国际私法是随着国家间经济贸易交往的频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在质和量上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而有关国家也逐渐意识到国内的法律已经不足以调整现实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调整这些关系而产生的。然而跨国的交往就注定了其本身所涉及到的外国因素,其法律关系所包含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的涉外。具体到连接点上,传统的观点,在主体方面是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客体方面,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在法律事实方面表现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现代各国立法实践中增加某些新的连接点,主体方面增加了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或者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客体方面增加了争议标的发生了跨国移动;在法律事实方面在传统调整范围上有所扩展,在知识产权、遗产、婚姻等原不适用国际私法调整的,现在在这些领域不同国家都有所涉及。 在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私法的产生就注定含有涉外因素就是其调整涉外关系的固有的衡量标准,这一标准在学界的争议不大,如:“涉外民事关系就是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要素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适用外国法的标准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不仅涉及到内国法律而且也必然涉及到外国法律,在此情形下,倘若相关数国民商事法律的内容各异,且主张依其本国法调整,则必然引发冲突,为维护当事人的正常的利益就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作出选择,任何主权国家既要对居住在其境内的人(享有司法豁免权的除外)、物、事件、行为实行法律管辖和保护,也有权对在国外的本国人实际法律管辖和保护,既国际公法中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就涉及到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即外国法的适用问题,而承认外国法律的适用,是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继续自然经济时期严格坚持属地主义原则,不承认外国法的适用显然背离经济规律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况且市场经济追求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大量出现的情 况下,如何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内国人的利益,同时兼顾外国人的利益,在国际社会“互惠”交往的今天,内外国之间相互承认对方国家某些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方国家的法律成为可能,而支持这一观点有法律选择适用。 但必须提到的是外国法有被适用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一定适用外国法。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与数国法律发生着联系,在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且都依据国家主权原则享有管辖权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冲突,就需要依照国际私法规则选择适用,哪一国法律在选择法律适用时,外国法就有被选择的可能。李浩培先生给国际私法所下的定义:“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即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 从某种程度上讲,可能适用外国法的标准是随着国际私法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有其与生俱来的特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涉及外国法的适用,除须具有外国法效力所及的法律事实外,还需要内国法律承认该外国法律法可以在内国有效的性规定,虽然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与数国存在联系,但对其调整通常并非数国的共同行为,而是实际上管辖该法律关系国家单方行为。内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适用效力,以求得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不同法律制度的内在统一。 二、标准的优缺点: (一)是否含有涉外因素的标准的优缺点:该标准的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扩大了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只是在涉及到有些民商事法律关系表面上看起来应该是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但却不适用外国法的情形,成为该标准的固有缺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因此,中外合资经营法律关系不涉及到外国法的效力。如此,光利用是否含有涉外因素的标准不足以解释这类法律关系。 (二)是否适用外国法的标准的优缺点:国际私法是法律选择适用法,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定位于国家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才能真正理解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规范的含义及国际私法理论的特有制度。 冲突规范指向某一国法律时,如果将该国的法律理解为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在内的全部法律,且指向了该国的冲突规范,便会出现和经过反致、转致或间接反致,最终指向某一国家的实体法。以某一国的实体法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密切相关,因此,可能会出现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接点的,从而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 得以适用的法律规避行为的发生,还可能会出现适用该外国法将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从而排除其适用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该标准的最大的缺点就是导致当事人“挑选法院”,法院地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膨胀。 笔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其中,“涉外因素”和“适用外国法”是确定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依据,两者缺一不可。前者是前提,后者是关键;没有涉外因素,便无法律选择适用问题,仅有涉外因素,但不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的利益,不会发生法律冲突,就不会出现可能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三、《(试行)》通知第178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界定的修改意见及相关理由。 《(试行)》第178条规定 只对涉外民事关系的在“涉外因素”方面进行了界定,且其中的涉外因素也不完全,更没有顾及是否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我的观点,借鉴民法(草案)的立法体例修改如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其他外国组织、外国国家、国际组织、; (二)民商事法律关系一方的住所、惯常居所或者营业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 (三)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的标的发生跨国移动;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名共和国领域外。 但以下的几类民商事法律关系不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一)由于事件而不是行为所形成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在内国法律制度下所进行的现场交易行为。如外国人在内国的旅游、住宿、购物等。 (三)由于严格的地域性限制,内国不可能承认外国法效力,或者说是不涉及外国法效力的那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用国内专门实体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下列,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中外合作开发房屋和土地合同; 5、外国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的合同。 理由:明确设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适当增加涉外因素中主体因素,及客体的客观连接点,有助于法官识别法律关系时的适当性,况且当事人的住所、惯常居所在处理当事人的国籍、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方面已是趋势。当事人的惯常居所 地或营业所在地已成为处理与产生纠纷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最密切联系的重要考虑因素。这些客观连结标志的增加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有些国家采用“民商合一 ”的立法方式,有些则是“民商分立”这样各国民法的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有宽有窄。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不能只考虑到某个或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应把视野放在世界各国民商法的总体上来考虑,以确定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味强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国际私法就不可能有统一的调整对象,明确界定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十分必要。 应用排除法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利用是否涉及外国法适用效力的方法进行排除限制,因为有些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表面上看起来应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但由于只适用内国法,不涉及到外国法的适用效力问题,它们之间不存在法律适用的冲突。因此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同时予以规定也有助于法官更好的识别法律关系,适用法律。 四、结论 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研究是国际私法研究的基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界定,而可以利用的标准就是国际私法不仅是含有涉外因素的,而且还涉及到可能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根据这两个标准对其加以界定无疑更为合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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