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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金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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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金募集设立第四章 基金募集设立 4.1 基金募集程序 基金的募集与设立是基金运作的第一步。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基金的发起设立都一定的资格要求和限制,只有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法人才能作为发起人,向监管当局请设立基金 。 一、基金发起人 基金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基金采取必要的行为和措施,完成发起、募集和设立基金的法定程序的机构。  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基金过程中的行为和措施,完成发起、募集和设立基金的法定程序的机构。  二、申请募集基金的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申请募集基金的考核,主要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资格条件以...
第四章 基金募集设立
第四章 基金募集设立 4.1 基金募集程序 基金的募集与设立是基金运作的第一步。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基金的发起设立都一定的资格要求和限制,只有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法人才能作为发起人,向监管当局请设立基金 。 一、基金发起人 基金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基金采取必要的行为和措施,完成发起、募集和设立基金的法定程序的机构。  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基金过程中的行为和措施,完成发起、募集和设立基金的法定程序的机构。  二、申请募集基金的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申请募集基金的考核,主要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资格条件以及拟成立的基金两个方面。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2)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3)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6)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7)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8)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3)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4)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5)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6)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基金的设立程序 1、设计基金 要成功发起设立一个投资基金,首先必须作好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设立好基金方案。 基金的主要发起人要看好某一投资市场的潜力,进行可行性的分析,分析内容如:哪些投资者会对拟投资的市场感兴趣、投资者的年龄、收入状况、地区分布如何,拟设立的基金如何吸收这些潜在的投资者等。然后设立出一个具体的基金方案,最后确定何时、何地推出,发起规模及存续时间。 1、 聘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以及投资顾问、注册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等,并签订有关合约。 2、制定各项申报文件,向主管机关报批。 3、公布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售基金收益凭证。 4.2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设立投资基金而订立的用以明确基金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管理人对基金财产具有经营权;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具有保管权;投资人则对基金运营享有收益权。 基金合同对投资基金的经营活动规范化有着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确立了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加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的自律性监管和相互监督。 一、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类型和注册地 (2)基金发行概况。包括发起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发行日期及期限;发行规模与方式;存续时间;逾期末募足款项的处理办法等。 (3)基金的上市安排或赎回安排。封闭式基金应在发行期3个月后安排上市;开放式基金应在初次发行期后允许投资者赎回或申购(可以有一个短期的封闭期)。 (4)基金有关费用的规定:包括首次认购费、年管理费率、年托管费率、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计算及方法等。 (5)基金收益分派的方式、方法。 (6)基金份额的估值方法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 (2)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权利以及退任的条件。 (3)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1)投资目标。投资目标通常分为三种:①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②追求比较稳定的收益;③同时强调资产增值及稳定收益。 (2)投资范围。包括投资区域和投资对象。 (3)投资政策。投资政策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而采取的投资策略。投资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组合的选择和资产分散化程度上。 (4)投资期限。基金合同应载明的投资限制、应该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的具体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政策而制定出更明确、具体的限制措施。 四、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盘 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盘于基金的重大事项,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经主管机关核准。 1. 基金的变更 基金的变更主要包括基金运作方式的改变;投资范围的改变;停业与复业;解散与合并; 更换托管人或管理人;改变基金份额的认购办法、交易方式及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等。 2. 基金的提前终止 基金的提前终止通常出现在下列情况发生时: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行时; (2)管理人/托管人因故退任或撤换,而在6个月内无新的管理人/托管人继任时; (3)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履行其职责(如破产)时; (4)因不可抗力使基金不能正常运作大2—4个月时; (5)受益人大会中,占基金单位总数75%以上的受益人通过提前终止决议时; 3. 基金清盘 封闭式基金提前终止或期限届满而未获延长时进行清盘、开放式基金在出现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而在6个月内无继承人时、或者持有大会的决定情况下,可以清盘。 4.3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的自我介绍性文件,其目的在于提供基金详情以便投资者做出是否投资该基金的决策。 一、 基金概况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的概况应比基金合同更详细、更具体。如发行时间的规定、合同上只能规定出大概的时限,而说明书中则必须具体到日期;基金合同关于首次认购费用会有一个明确的比例规定,但超募说明可以根据基金发行时的实际情况更具体地制定认购费率。 二、 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除了基金合同所载明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外,在招募说明书中必须较详细地介绍管理人、托管人的股东、董事及监视的有关情况,还必须对管理人从事投资基金业的经历做出简要描述。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经营的行动纲领,因此应在基金合同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更详细地说明证券投资组合的确定与调整的依据以及资产分散化的程度,并应对投资市场作简单的回顾与展望。 四、 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盘 上述条款的有关规定与基金合同相符。 五、 基金合同条款 4.4 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4.4.1 基金的发行 基金的发行即募集投资基金。在得到主管机关批准后,投资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即可进行基金份额的发行工作。 一、 基金证券与基金份额 基金证券是基金发起人或其委托人的证券机构向投资者发行的,表示其持有人有按其所持有基金份额享有基金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同时承担相应义务的可转让或可赎回的凭证。 受益凭证是常见的基金证券形式。受益凭证一般是可自由转让的有价证券。它记载着投资者认购的基金单位数,表明受益人可依基金单位数分享基金权益,以及对基金管理机构或托管机构行使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及参与投资人大会表决等。受益凭证分记名和不记名两种,由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共同签署并经公证后发行,一般为记名式。 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并未采取受益凭证的形式,而是采取基金份额的形式。投资基金在募集资金时,为了正确计量投资者的投资份额及收益权份额,必须确定基金单位的面值。一般一个标准面值的基金称为一个基金份额。在首次发行时通常确定一个整数票面价格(如我国为1元人民币),首次发行结束后,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基金份额是以净资价值为计价的基准的。 二、基金发行成本 基金发行成本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在发行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开支。基金发行成本高低与发行效益关系密切。发行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印刷费 2.  手续费 (1)发行总额。 (2)管理人的信誉。 (3)基金的种类。 3. 宣传广告费 三、基金的发行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在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后,便进入募集发行阶段,即向机构投资者或社会公众宣传介绍基金的情况,通过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受益凭证或基金公司股份,募集资金。只有在募集资金达到法规要求后,募集的资金才能用来进行投资,基金才能进入投资运作。 基金的发行和股票的发行一样,有多种形式。按照发行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 基金的发行 私募发行 公募发行(公开发行) 定义: 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的方式,发行的对象一般是大的金融机构和富有的个人。 指向广大的社会公众发行基金,社会投资者都可以认购基金单位。 特点: 由于对象特定、费用较低、节省时间、监管宽松,不必公布招募说明书。 监管严格、公开招募说明书,真实的陈述基金的基本情况、管理人、投资目标和政策、费用和收益分配、持有人的权利等。 原因: 1. 风险很高、不适合社会普通公众购买; 2. 设计规模较小; 3. 投资范围比较狭小; 4.发行总额在规定的范围内由特定的投;资者认购便可以完成发行计划,因没有必要向全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等。 1.发行额较大,必须大范围发行才能完成预定的发行计划; 2. 急需募集资金,以争取有利的投资时机; 3. 对方行的基金投资者受欢迎的把握不准,因而采取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方式,以便在尽可能短的发行期内完成发行计划; 4. 出于公平、公证原则之考虑等。 4.4.2 基金份额的认购 4.4.2 基金份额认购 投资者通过购买合同型基金的受益凭证或购买公司型基金的股份实现其投资。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购买投资基金的数额都有一个最低限制,即至少要购买若干份额。基金的认购手续比较简单,但在具体操作程序上,不同类型的基金又有不同的认购方式。 1. 开放型基金的认购方式: (1)投资者凭身份证、印章到基金管理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填写申请认购表并留下印鉴; (2)按所认购的份额缴纳价款(含手续费),取得缴款单,等候领取基金的(交易确认回执); (3)通常在两天后,投资者得到交易确认单,完成认购过程。 2. 封闭型基金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只能在基金发行期内于证券公司或银行代销机构认购,认购价格也按面额计算(另外加计认购费用)。发行期过后,投资者只能通过在证券二级市场上竞价购买,其价格按当日挂牌的交易价计算,购买手续与购买股票一样。 3. 海外基金的认购方式 第五章 基金营销 基金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营销,一是直接销售方式(简称直销),基金公司通过自行设立的营业网点或电子交易网站把基金份额销售给投资人。二是间接销售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专业的销售代理机构等把基金单位销售给投资人。 1. 封闭式基金的营销方式 我国封闭式基金主要采取间接销售方式,通过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进行交易。 2. 开发式基金的营销方式 开发式基金采取直接销售与间接销售并举的交易方式。基金的营销主要是指开放式基金的营销。 营销方式劣势比较: 营销方式         特点 直接营销 间接营销 优  势 1. 控制客户,基金管理公司直接与投资者建立联系,有利于稳定客户。 2. 高利润,不必向第三方支付销售佣金。 3. 较低的风险,销售过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制,能够确保服务质量,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客户群。 4. 便于为投资者开发新产品。 1. 可以提供现存资金的最直接渠道。(当期银行客户的存款) 2. 比较规范,虽然各国监管的程度和质量不尽相同,银行与保险还是比其他渠道更为规范。 3.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国内市场一般都有较高的知名度。 4. 良好的分销网络,银行一般在全国都有网点、保险公司也有广泛地销售队伍与固定的代理网络。 5.通过保险包装可以使产品更有吸引力,因为相比投资基金,有些人更放心购买熟悉的保险产品。   劣  势 1. 成本较高。差异化的市场营销策略提高销售成本。 2. 营销人员需求较大。大多数投资者都需要一定程度的投资建议,对较不成熟的市场提供服务,更需要一定程度的人力资源。 3. 可能产出的道德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由于自身利益的缘故,可能会向投资者提供不公正的建议意见,会损伤投资者的信心。 1. 银行经常受到客户服务不佳的指责,银行对于不同投资渠道的投资产品,可能无法提供必要的客服务,影响了客户对基金的忠诚度。 2. 销售基金产品比销售银行其他金融产品更为复杂。因而代理销售投资基金在共同基金市场刚刚起步的国家相对困难些。 3. 较高的销售成本,委托第三方代理销售,基金管理公司要付出一笔可观的佣金,增加了运营成本。 4. 由于销售网点非常分散,难以控制服务质量,可能会失去一部分潜在的投资者。 5.2 开放式基金营销方式的国际比较 境外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渠道十分发达,主要有: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可以及专业的基金销售公司等。在代销系统中,零售机构直接面向投资者,投资者通过这些机构的网点进行申购与赎回。这些网点提供的服务有两种类型:一是单纯的买卖服务;二是买卖服务与投资咨询服务。 基金销售渠道 美国 英国 日本               直接销售 39 37 1   代理销售 证券公司 36 — 99 银行 12 — — 保险公司 5 15 — 投资顾问 7 30 — 表5.1 各国基金销售渠道分布                      % 5.3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营销状况 5.3.1 营销渠道 1. 银行渠道 2. 证券公司 3. 基金公司直销中心 5.3.2 促销手段 5.3.2 基金的客户服务 基金营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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