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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定价成本监审案例--宁波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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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定价成本监审案例--宁波市发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定价成本监审案例--宁波市发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定价成本监审案例 一、案例背景资料 (一)基本情况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养老服务机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投资举办(含部分投资)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床位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案例所指床位费是指政府投资(含部分投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满足“三无”老人、农村五保供养...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定价成本监审案例--宁波市发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定价成本监审--宁波市发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定价成本监审案例 一、案例背景资料 (一)基本情况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养老服务机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投资举办(含部分投资)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床位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案例所指床位费是指政府投资(含部分投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满足“三无”老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政策性照顾对象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空余床位为自愿要求来养老服务机构安度晚年的老年人实行有偿服务时价格主管部门所制定的收费。本案例所指养老服务床位费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投资(含部分投资)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二)监审范围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所执行的会计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所产生的床位费定价成本主要由工资福利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建筑物及设备购置费等4部分构成。床位费定价成本包括床位费定价总成本和床位费定价单位成本两部分。 二、成本监审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基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及其服务内容,进行养老服务床位费定 价成本监审时,对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人员性质、人员配备数量、人员工资水平、各类收入来源的界定及冲减成本问题、不同收费标准床位数如何进行成本分摊等问题应给予重点关注。 三、成本监审采用的技术方法 (一)人员性质及人员配备数量确定。从人员身份性质上看,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工作人员有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等。从上看,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工作人员有行政管理人员、护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医疗工作人员等。在核定人员数量时,应从人员身份性质和工作内容两个方面综合加以考虑。对于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数一般按以下方法核定。如果本机构具有正式编制的在职职工总数超过本机构定编数的,核减超编人员数量;如果本机构在职职工总数未达到本机构定编数的,不核增未达编人员数量;如果本机构主管部门没有核定本机构定编人数的,则按本机构前三年具有正式编制的在职职工平均数认定。对于养老服务机构全部人员配备数量的确定,可结合当地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工作人员与入住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平均比例确定,或以本机构前三年工作人员与入住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平均比例确定,超过平均比例的,应核减超出人员数并相应核减工资福利费。 (二)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的确定。核定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障费应结合工作人员身份性质和工作人员工作内容进行。事业编制人员工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如其发放标准符合当地政府,一般据实加以核定。对于聘用人员,不宜用统一的标准来核定工资福水平,应根据其工作内容分别加以核定。对于医疗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可 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加以核定。对于食堂工作人员,如果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支出列入单位财务报表中,则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行业平均工资加以核定;如果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列入食堂单独财务中,则不需要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支出。对于临时工作人员,比如按钟点计算的护理工作人员报酬支出,如果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则按市场价格确定。各类人员社会保障费应根据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并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和比例进行核定。 (三)各类补贴收入的界定。事业单位补贴收入来源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等。财政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其主要用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固定资产和设备购置费等。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是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在用补贴收入冲减成本时应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和金额确定各项收入是否能够用于冲减成本及可以冲减的具体金额。如某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收入总金额为6796400元,其中,“三无老人”补贴1701100元,设备购置专项拨款500000元。成本监审时,“三无老人”补贴收入不能冲减总成本,因为这部分费用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所直接发生的,非政策性照顾自愿入住老年人应承担相应的床位费成本。设备专项拨款收入500000元直接冲减设备购置费,因此可以用来冲减总成本的金额 为 (679-500000)=4595300元。 (四)其他收入冲减总成本。某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提供养老床位服务的同时,还提供护理服务,提供护理服务人员与提供其他服务人员并没有严格区分,而是同时从事护理服务和其他服务,其所发生的人员工资福利费纳入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报表中,由养老服务机构统一支付,因此护理费收入1056187.90元冲减总成本。 (五)标准床位数的界定问题。之所以要进行标准床位数的计算是因为各种床位所发生的成本统一在报表上反映,无法分别获取不同床位费所发生的成本。在计算标准床位数时以实际使用的床位为对象进行计算,其理由在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空余床位占用资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固定资产,比如房屋建筑物、房间内相关设备等,这部分资产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部门的财政补助、主管部门的补助和政府部门的专项拨款,在不计提折旧的前提下,空余床位不会产生相关成本费用。空余床位和使用床位成本费用的差异在于人员工资福利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而这些支出是由于福利养老机构提供养老床位而产生的,理应由实际使用的床位按一定标准进行分摊。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针对不同价位的床位所提供的服务是不一样的,如果简单地按实际使用床位总数进行成本分摊,就无法体现出不同收费标准所提供不同服务的差异性,产生了以床位数的统一标准掩盖了不同质量的服务标准,因而导致成本分摊不尽合理。进行成本分摊时采用以床位数、收费价格为权数将不同价位的床位数折算为标准床位数,在此基础上将总成本分配至各不同价位的床位,然后将不同价位所分摊的成本除以不同价位的实际使用床位数,从而得出不同 价位的床位的单位成本。采用床位数、收费价格为权数进行总成本的分摊其依据在于以收费价格来统一衡量,有利于将不同标准统一为货币标准,也有利于不同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比较。而且由于养老服务内容种类繁多且比较抽象,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标准将不同种类的服务统一为某种标准进行计算。某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收费标准为155元每床的床位282张,其中使用240张;300元每床的床位60张,其中使用60张;500元每床的床位96张,其中使用89张。不同收费标准床位折算为标准床位的计算过程如下: 155元每床实际使用数为240张,将其折算为标准床位计算方法:{155/[(155*240+300*60+500*89)/(240+60+89)]}*240=145.14张。300元每床实际使用数为60张,将其折算为标准床位计算方法:{300/[(155*240+300*60+500*89)/(240+60+89)]}*60=70.23张。500元每床实际使用数为89张,将其折算为标准床位数计算方法:{500/[(155*240+300*60+500*89)/(240+60+89)]}*89=173.63张。计算结果有如下几个特点:(1)实际使用床位数(240+60+89)=389张等于标准床位数(145.14+70.23+173.63)=389张;(2)收费标准在平均价格以下的床位其标准床位数相比实际床位数减少了。相应的,收费标准在平均价格以上的床位其标准床位数相比实际床位数增加了;(3)计算过程实际上是先计算出各类不同收费标准的床位的平均价格,再用收费标准与平均价格进行比较得出一个比例,将相关标准的实际床位数乘以该比例即得出标准床位数。 (四)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标准床位数折算的问题。在进行标准床位数折算时,实际上假定 了一个前提,即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真实地反映了各不同床位费所耗费的成本。否则,所计算出来的标准床位数就难以做到准确。但是,由于必须将不同收费标准的床位进行折算以便进行成本分摊,在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折算指标时,价格仍不失为一个相对客观的折算指标。在今后的工作中可进行根据占用资产的不同,服务内容种类的不同运用其他指标进行折算的相关研究。 (二)床位利用率问题。以实际使用床位数进行成本分摊虽然是比较合理的方法,但是如果床位利用率不高,就会导致单位床位成本较高,有入住需求的老年人难以承受,这不仅有违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基本职能,而且会加剧床位利用率低下。对这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时是否还应以实际使用床位数进行成本分摊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三)补贴收入冲减总成本的问题。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在满足“三无”老人、“五保户”等特殊人群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利用空余床位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在核定养老服务床位费定价成本时,是否应将补贴收入冲减总成本实质是相关成本应该是由政府负担还是应由个人负担的问题。补贴收入不应冲减成本的理由在于: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功能来看,其主要功能在于为“三无”老人、“五保护”等特殊人群提供免费服务,成本由政府负担,而对于有入住福利性养老机构需求的其他老年人,其可以选择进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也可以进入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但应负担因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因此在核定这些老年人养老服务床位费定价成本时,不应将政府各类补贴收入冲减总成 本,这样才能真实地反映这些老年人所应负担的床位费成本。如果以补贴收入冲减总成本,则这些老年人所负担的成本小于实际发生的成本,其差额由政府承担。这样就导致入住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实际获得了一定的收益。而且,不将补贴收入冲减总成,向非特殊人群按全部成本收取费用也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用政府补贴收入冲减总成本的理由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是全社会的责任,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资源效益,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养老服务。而且,如果以全部成本向非特殊群体老年人收取费用,可能会导致相当部分有进入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养老的老年人的经济状况无法承担养老费用,从而影响到这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比如某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冲减补贴收入的单位养老服务成本为1096.44元/床.月,而冲减补贴收入的单位养老服务成本为222.15元/床.月。可见两者成本相差很大。在本案例中,定价成本以补贴收入冲减总成本,因为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政府投入的资金主要是追求社会效益,是为履行政府责任服务的。 (四)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是有限的,不可能向全体老年人提供机会均等的养老床位,是否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床位费定价成本是一个社会福利的分配问题。当前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财务处理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就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进行床位费定价成本监审时,由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固定资产全部是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因而不需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由于没有计提折旧,因此床位费定价成本小于床位费的实际成本,非政策照顾的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所支付的床位费相应也得以减少,实际 上获得了一定的社会福利,其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负担。而没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则无法享受到类似福利。是否应该计提折旧并将这部分成本计入床位费定价成本,从而保证床位费定价成本接近实际成本,由非政策性照顾的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来承担这部分费用,缩小社会福利分配带来的差异,部分实现所享受的服务与付出的成本相对应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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