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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信托基金的特点担保企业风险防范

2017-12-19 22页 doc 44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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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信托基金的特点担保企业风险防范信托法信托基金的特点担保企业风险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50号公布 颁布时间:2001-4-28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
信托法信托基金的特点担保企业风险防范
信托法信托基金的特点担保企业风险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50号公布 颁布时间:2001-4-28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 法律、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其职责终止: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第三节 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 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五十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第五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臵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条 公益信托应当设臵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第六十五条 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第六十七条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 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 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第六十九条 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第七十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第七十三条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托基金也叫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信托基金 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如收益凭证、基金单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信托基金的特点 1.集合投资2.专家管理、专家操作3.组合投资、分散风险4.资产经营与资产保管相分离5.利益共享、风险共担6.以纯粹的投资为目的7.流动性强. 信托基金: 在我国,最接近美国产业投资基金形态的金融产品就是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基金(注:本文所称信托基金,是为了反映其实质,并与国外称谓统一而定义,与目前国内业界使用的概念 "信托"、"信托产品"、"信托品种"含义一致)。其开发依据是《信托法》,全部采用信托制形式,这是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最大的差异。观察2002年7月至今我国信托基金的发展,它弥补了企业不能发行债券、股票的不足,丰富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价值投资的渠道,使得投资者分享了我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我国信托基金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一样,主要投资于实业领域,但主要投向集中在基础设施、房地产、公用事业三大领域项目,属于传统成熟行业,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没有高科技含量。对于高科技行业,信托融资很少,原因有二:我国自主开发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托公司项目开发人员职业经历局限于金融业内,没有工程技术背景,对工业技术并不熟悉,也未曾从事过实业公司的经营管理。 虽然信托基金的投资对象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同,主要是非上市公司,但融资企业一般属于中型规模企业,缺乏对企业初创阶段的投资。这是因为,一方面小企业经营不稳定,信托基金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又较弱;另一方面,对于大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不现实。由于信托贷款过程长,利率并不明显优惠,与银行贷款相比没有优势,且双方实力不对等,故有些大型企业目前还没有兴趣向信托公司融资。 按照有关规定,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只能私募。不能公募的原因有二:一方面,监管部门谨慎心态明显,不愿放开;另一方面,我国一些人士受到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影响,认为对信托基金的发行范围应予以限制。该法规定,投资公司(即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股东)人数不得超过100人。这本是针对公司制基金而言,由于我国一些人士对此不求甚解,因此要求我国的信托基金不得公募。而且,在信托基金发行时, 信托公司不能进行营销宣传。 目前的信托基金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为贷款,股权投资较少,而且有不断萎缩的趋势。即使在仅有的股权投资项目中,信托公司基本并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所采取各种控制措施,例如派驻董事,委任财务总监,修改章程等,目的是要防范资金风险。股权投资项目的结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购回股权,目标公司分红与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现,也不可能等待IPO。这种回购型股权投资属于变相的债权融资。股权投资之所以较少出现,因为该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1-2年)内第三方今后购回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退出渠道不畅,风险较大,信托公司也就不再愿意采用。 信托期限较短,基本为1-2年。其实,我国居民的长期资金并不缺乏,用于养老、子女教育、婚嫁等储蓄十分可观,但造成信托期限短的主要原因是:投资者期望短期内获取收益,对长期理财心存疑虑;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品牌尚无法让投资者信服。由于信托合同数量的限制,信托公司为了募集足额资金,只得寻找企业机构客户,而企业机构客户的资金往往都是短期的。我国的社保基金理事会等大型机构虽然有长期资金,但目前不能购买信托基金。另外,贷款信托无法开发成长期理财品种。 银监会不允许信托公司采用受益凭证方式发行,能够证明投资者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拥有权利的凭证就是信托合同。目前的规章对信托合同的内容、格式等规定比较原则化,因此信托合同属于非标准的契约,转让手续繁琐,流动性很差。各家信托公司仅负责本公司的信托基金的交易,没有全国性的集中交易场所。目前信托期限短,故流动性需求尚不明显;如果信托期限较长,在信托期间交易需求将变得迫切,流动性不足的问将比较突出。这也是信托公司无法开发长期理财品种的原因之一。 信托基金投入的项目数量较少,一般仅有一个,风险过于集中。受到信托合同数量200份限制,信托融资规模相对有限,一个信托基金的资金量无法投向多个项目。而且,现阶段信托公司在一个信托基金中管理多个项目的能力也有限。 无论发行规模的大小,目前信托公司、信托执行经理很少出资认购信托基金的部分份额。这样对业务人员缺乏制衡机制。业务人员开发信托项目的初衷可能主要是为了获取自己的业绩提成,存在冒险冲动,因此,业务人员、其所在信托公司与投资人三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冲突的可能。 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实务 根据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短、流动性大特点~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提出担保调查工作实质性审查 “3+3+3+1”的工作方法: 30%的工作重点是对企业过去经营业绩的调查。通过对企业过去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基本情况的审查~对企业的资信能力做出合理判断。 30%的工作重点是对企业未来经营预测的审查。通过对企业贷款期间的盈利能力预测的审查~重点对现金流量预测~以判断企业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30%的工作重点是反担保措施的选择。通过对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分析~确定最佳的反担保方案~达到规避担保风险的目的。 10%的工作重点是综合评价担保风险~提出担保执行中的关键环节和保后监督的组织安排。重点对担保执行程序的组织安排以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事项的提醒~做好保后调查~以利于保后监督工作的执行。具体工作设想如下: 一、对过去经营业绩的调查,即:资信能力的审查, 在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申请资料后~经公司初步形式审查符合本公司担保基本要求后~开始进行担保的实质性调查工作。对贷款企业过去经营业绩的调查~也就是进行客户资信能力调查。就是以为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及还款能力提供评价基础为目的~以财务数据为基础、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的调查分析过程。通过对企业资产债务情况的调查~据以核实企业的净资产状况,通过对企业过去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调查~分析企业未来经营情况及现金流量情况~据以评价企业按期还贷的可行性。通过企业以前年度贷款偿还情况以及其他综合资料评价企业的征信能力。虽然这项工‎‎作是后续工作的基础~但毕竟调查的是企业过去的经营行为~对企业贷款期的经营预测、按期还贷仅‎‎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在符合公司贷款担保的硬性条件下~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风险~可结合企业贷款期经营预测、反担保措施等得以规避。结合我省中小企业资信能力的实际状况~这部分工作不宜投入过大的精力~也不宜参照‎‎银行的贷款标准进行调查~否则没有几个客户能符合条件的。具体的调查目的及工作程序如下: 1、调查目的: ,1,调查被担保企业资产、债务的真实情况~核实企业净资产状况~是否符合公司的担保硬‎‎性标准条件, ,2,调查分析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的经营情况~为分析贷款期内企业经营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提供基础, ,3,根据企业以前年度偿还贷款情况以及银行信用情况等资料~评价企业资信能力, ,4,分析担保的风险所在~并提出控制担保风险的具体可行措施。 2、调查程序: ,1,取得贷款日财务报表~对相关的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是否合公司担保条件, 2,结合以及前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调查企业贷款时资产负债的真实情, 况。首先分析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可能性及可能舞弊的方式~再从基础财务数据入手~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真实性、大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企业经营利润的真实性。 ,3,对企业近三年的经营行为进行财务分析。通过相关财务指标的计算~从宏观的角度~对企业的资产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做出客观评价。 ,4,根据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关注企业有无未偿还的贷款以及以前年度贷款的偿还情况~结合其他资料~综合评价企业的征信情况。 ,5,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调查~分析企业担保风险。 3、调查结论: 是否符合公司担保硬性条件标准,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情况有无不真实现 象,有无其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行为,以及通过对企业资产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的评价~为贷款期内的经营行为预测提供评价基础。 根据调查中发现的担保风险~并提出控制担保风险的具体可行措施。 中小企业贷款难与担保公司风险管理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已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中小企业贷款难似乎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问题。近年来~我国有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文章也不断见诸报端~贷款难确实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的担保公司就是在上述大量中小企业遇到融资瓶颈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国家发展担保公司的初衷~在有大量银行的情况下~为何中小企业仍然融资难,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 不可否认~从金融环境看~我国金融体系一直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而且~银行也进行商业化改革了~其追求的目标首先是在讲求利润的前提下~强调稳健经营。银行肯给予授信的目标客户群一般都定位在那些管理较规范、信息披露较透明、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风险可控、比较有把握的项目的并且有较充分反担保措施的企业。 对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相比~融资环境明显不利~总是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潜伏着一定的风险~从而难以获得银行的垂青。中小企业融资难~一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 企业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市场竞争的强弱~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权利高度集中在企业主甚至其家族成员手上~由于自身管理能力低下、经营思想保守~局限性较大~这种家族式的管理使得大多中小企‎‎业发展严重地缺乏扩张力、成长性、科学性和计划性。 2,资产 中小企业的不动产比重均偏低~几乎所有资金全部用于周转、流动、循环发 展中~在偿债和抵押担保方面能力较弱~为了增大企业的资产~很多中小企业会对一些财务数据增加虚饰成份‎‎~常见的有虚增货币资金、应收帐款、短期投资、存货等等重要指标。总体说来~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很少有充足的抵押/质押物~这也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然抵押/质押物仅仅只是在担保过程中保障担保机构权益和手段~而企业真实的资产状况才是体现企业实力和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 3,信用 由于中国国情的限制和影响~中国社会信用体制一直未得到有力的建设~从上到下对信用问题也未重视过~当然也包括‎‎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在内的经济主‎‎体。中小企业信用缺失整体主要表现在制假贩假、产品质量低劣、逃废债务、内控不严、财务信息严重失真、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生产规模小、固定资产少、产品单一、技术含量低、管理水平落后、特别是信用观念薄弱、偿债和抵押担保能力差等方面。 而很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所提交的财务数据在绝大程度上也‎‎是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真实情况。更有甚至~为获得贷款~通常会向银行和担保机构相关人员大送红包~由于得到了来自担保机构的保证~企业认为可以不必完全向银行承担责任等等行为~在整体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 4,人才 有很多中小企业还具有明显的家族特色~任人唯亲~家族成员把持企业的重要 管理岗位~用人方面在决策上是开家庭会~这种管理模式不利于企业集聚优秀的人才~不利于发挥内行和管理专家的作用~不利于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从而~进一步提高了这些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也是导致银行和投资者不愿给其信用贷款和投资的重要原因。 5,经营 对中小企业而言~经营风险是不容忽视的~甚至有可能就是导致经营失败的直接原因。中小企业容易出现的经营风险有:忽视了事关企业长远发展的问题~如企业产权的明晰、管理体制的规范等,对市场的潜在需求研究不透彻,对市场变化趋势没有预见性,对宏观行业形势的估计过于乐观,经营者缺乏全面管理的能力,没有建立必要的财务帐目,设备和技术选择不当,低估所需资金~忽视税务等等。 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用缺失现象也相当严重~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债务拖欠、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经济失信现象日益增多~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成本~直接影响到市场体系的完善、资源配臵效率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二(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 担保公司的成立就是为了化解银行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将中小企业信用能力的不确定性转化为担保公司相对确定的信用能力~使银行实现对中小企业的授信~而担保公司同时也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担保。 1(担保公司的作用 担保业务的开展是一个三赢的协作~这一桥梁的构架~对企业、贷款行、担 保公司均能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并能体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不仅为中小企业的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融资支持~还会对支持发展社会经济起到积极作用, 2,借款人对贷款行也会有大量的现金流量进入~对贷款行的存款业务形成了有益帮助, 3,担保公司也突出了自身的作用~能更深层次地挖掘出更多的合作商机。 2(担保的必要条件 担保公司构架银企桥梁~必须基于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1,工商合法注册的法人企业, 2,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对象, 3,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借款用途必须是银行和担保公司认可的~如流动周转、增加经营、增添固定资产、购买机械设备、原材料、支付货款等~但不能用于还债、炒股等央行政策禁止的项目, 5,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出能为企业所接受、担保公司又能控制风险的反担保组合方案。 3(担保公司的收费 所有的担保行为~都需要担保公司投入大量的劳动成本。劳动创造价值~其价值量就体现在对中小企业收取的担保费上。 前国家经贸委[1999]540号文件《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事业性担保机构的担保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具体收费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由此可看出~担保公司是依靠承担连带责任而获得收入~依靠控制风险而获得利润的。 三(担保公司怎样进行风险管理 客观地说~担保公司受理的客户都是银行想做而不敢做的客户。银行不敢做~原因在于对客户的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的信心不足。担保公司能否受理~就在于其能否找到比银行有更多可行的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因此~担保公司只能对既有还款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企业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准确识别企业的偿债能力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其财务报表与实际情况会有较大出入~作为担保公司要承认和尊重这个现实。因此~作财务评价前~深入企业作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是非常关键和必要的~只有在分析清楚企业真实的经资产、负债、销售、利润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以及企业的核心技术的先进性、主要经营者的能力素质、产品市场的成长性、市场的占有份额、管理机制等等后~才能真正总结出企业是否具有偿债能力。 2,准确识别企业的还款意愿 首先应对企业的基本层面~如股权结构、纳税状况、信用记录、诉讼、纠纷 以及企业主要经营者个人对履约信用的重视程度等作调查、分析~以此判断企业的还款意愿。如果企业在工商注册、纳税行为和商业行为中有严重的问题~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个人信用不佳~以往出现不良贷款或诉讼纠纷等记录~应该选择放弃担保、规避风险的方式。 3,设计强有力的反担保措施 一般而言~担保公司的客户不会有很强的抵质押物~但如果一个企业有充足完备的抵质押物~银行仍要求它找专业担保公司~倒更要引起我们的警惕。设计能为企业所接受又能控制风险的反担保措施组合方案~是担保公司区别于银行的重要手段。 担保与信贷虽然在前期审核工作有相似之处~但在后期制定反担保组合方案以及合理规避风险时~银行要求的是硬性的反担保抵押/质押物~而企业能够提供担保公司的反担保物大多是软性的各类权利质押或者是第三方反担保~这时就更能体现出担保业务高层次的需要。 另外值得重视的是~设计反担保措施最关键在于是否能抓住企业的“痛处”---核心资产和关键环节。也就是~企业最怕什么~担保公司就抓住什么~以达到对企业的有效制约~迫其还款。 四(结论 担保公司的出现确实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融资方面有了一定的帮助~但风险管理对担保公司而言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担保公司要实现持续发展~就需对其发生的代偿损失得到补偿~政策性担保公司可以通过财政对一定比例的代偿损 保公司更多的是依靠自身的造血能力~靠严密的风险失给予补偿~而商业性担 管理创造利润~增加财富~累积资本~不断发展壮大。可见~风险管理是担保公司的第一要务~风险控制能力是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它决定了担保公司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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