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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2017-09-19 3页 doc 19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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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王老汉,原名王百万,家住苏州吴江区,与妻李晓珍(71岁,患脑梗塞2年,偏瘫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王大炮(47岁)、王小炮(37岁)和王小碗(31岁),均已结婚生子。王老汉于2014年12月1日突发生脏病死亡,留有价值5800万的房产数份,价值150万的金银饰品数件,现金50万元。在清理遗物时,发现王老汉亲自书写的遗嘱一份,上面写着:“我死后,将我的全部财产一半交由女儿王小碗继承,一半赠与我身前所在单位,”签名为“父亲王”,日期为2003年7月1日夜。 1、王老汉所留遗嘱何时发生效力?、 答案:王老汉所立遗嘱...
遗嘱继承
王老汉,原名王百万,家住苏州吴江区,与妻李晓珍(71岁,患脑梗塞2年,偏瘫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王大炮(47岁)、王小炮(37岁)和王小碗(31岁),均已结婚生子。王老汉于2014年12月1日突发生脏病死亡,留有价值5800万的房产数份,价值150万的金银饰品数件,现金50万元。在清理遗物时,发现王老汉亲自写的遗嘱一份,上面写着:“我死后,将我的全部财产一半交由女儿王小碗继承,一半赠与我身前所在单位,”签名为“父亲王”,日期为2003年7月1日夜。 1、王老汉所留遗嘱何时发生效力?、 :王老汉所立遗嘱于2014年12月1日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第2条 2、王老汉的遗嘱行为能否由他人代理? 答案:王老汉的遗嘱行为不可以由他人代理。 法律依据: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第17条第2款 3、若王老汉为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亲自书写的遗嘱是否有效? 答案:王老汉亲自书写的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 注意一: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恢复正常而宣告尚未撤销前所立遗嘱应当有效。 注意二: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继承法》第41条 4、王老汉遗嘱的落款为父亲王是否影响遗嘱的效力? 答案:王老汉遗嘱的落款为父亲王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法律依据: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第17条第2款 5、王老汉未将遗产分给王大炮、王小炮及妻子李晓珍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王老汉未将遗产分给王大炮、王小炮及妻子李晓珍的行为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一: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16条 法律依据二: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三: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继承法意见》第37条 6、王老汉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应由谁作为遗嘱执行人对遗产进行处理? 答案:由全体继承人或有关单位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 法律依据:《继承法》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及学界做法是,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执行人或指定遗嘱执行人不愿意执行遗嘱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人全体或者有关单位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 7、如果王老汉留有数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且数份遗嘱之间相互冲突,应按照哪份遗嘱执行? 答案: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继承法意见》第42条 8、倘若王老汉于2014年11月28日上午9点生命垂危,经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在场见证,作出笔录,注明日期并签名,王老汉留下了口头遗嘱。下午3点经全力抢救,王老汉病情得到缓解,由重症监护室转到普通病房,重新亲自书写了与口头遗嘱内容截然不同的遗嘱,后12月1日上午10点1分病情再次加重,医治无效死亡,请问以那份遗嘱为准处理遗产? 答案:以自书遗嘱为准处理遗产 法律依据: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17条 9、假使王老汉留下的是一份录音遗嘱,其中一个见证人能否为李小碗的债务人汤某? 答案:见证人不能为李小碗的债务人汤某。 法律依据: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继承法》第18条 10、假如王老汉在书写遗嘱时被王小碗看到,发现父亲把财产都给了母亲,于是说:“如果你不把财产都给我,我就死给你看,”王老汉由于担心女儿的安危,把财产都留给了女儿,请问此份遗嘱是否有效? 答案:此份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遗嘱必须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第2款 11、若王老汉生前想办理公证遗嘱,哪个公证机关有管辖权? 答案:吴江区公证处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公证细则》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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