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采光权法规

2017-10-15 12页 doc 28KB 33阅读

用户头像

is_633808

暂无简介

举报
采光权法规采光权法规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 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GB/T 50033--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 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通知 ...
采光权法规
采光权法规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 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GB/T 50033--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 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72 号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计综合[1993]110 号)的要求, 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 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033-2001,自2001 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 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31日 前 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91 的基础上,总结了居住和公共建筑采光的经验,通 过实测调查,并参考了国内外的建筑采光标准而制订的。 本标准由总则、术语和符号、采光系数标准、采光质量、采光计算五章和五个附录组成。主要了利用天然 采光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采光系数、采光质量和计算方法及其所需的计算参数。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设部建筑设计院、重庆建筑 大学主要起草人:林若慈、张绍纲、李长发、詹庆旋、刘福顺、杨光璿 1 总则 1.0.1 为了在建筑采光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充分利用天然光,创造良好光环境和节约能源,制 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天然采光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新建工程,也适用于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采光设计。 1.0.3 采光设计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保护视力。 1.0.4 采光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参考平面假定工作面 reference surface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工业建筑取距地面1m 民用建筑取距地面0.8m)。 2.1.2 工作面 working plane 在其面上进行工作的参考平面。 2.1.3 室外照度 exterior illuminance 在全阴天天空的漫射光照射下,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的照度。 2.1.4 房间典型剖面 typical section of room 房间内具有代表性的采光剖面,该剖面应位于房间中部或主要工作所在区域。 2.1.5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 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1.6 采光系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1.7 采光系数最低值 minimum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侧面采光时,房间典型剖面和假定工作面交线上采光系数最低一点的数值。 2.1.8 采光系数平均值 average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顶部采光时,房间典型剖面和假定工作面交线上采光系数的平均值。 2.1.9 识别对象 recognized object 识别的物体或细部(如需要识别的点、线、伤痕、污点等)。 2.1.10 窗地面积比 ratio of glazing to floor area 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 2.1.11 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 critical illuminance of exterior daylight 全部利用天然光进行采光时的室外最低照度。 2.1.12 室内天然光临界照度 critical illutminance of interiordaylight 对应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室内天然光照度。 2.1.13 光气候 daylight climate 由太阳直射光、天空漫射光和地面反射光形成的天然光平均状况。 2.1.14 光气候系数 daylight climate coefficient 根据光气候特点,按年平均总照度值确定的分区系数。 2.1.15 晴天方向系数 orientation coefficient of clear sky 晴天不同朝向对室内采光影响的系数。 2.1.16 采光均匀度 uniformity of daylighting 假定工作面上的采光系数的最低值与平均值之比。 2.1.17 亮度对比 luminance contrast 视野中目标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的对比。 2.2 符号 2.2.1 照度 1 En 在全阴天空漫射光照射下,室内给定平面上的某一点由天空漫射光所产生的照度; 2 Ew 在全阴天空漫射光照射下,与室内某一点照度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由天空漫射 光所产生的室外照度; 3 E1 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 4 Eq 室外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 2.2.2 采光系数 1 C 采光系数; 2 Cmin 采光系数最低值; 3 Cav 采光系数平均值; 4 Cd 天窗窗洞口的采光系数; 5 d C′ 侧窗窗洞口的采光系数; 6 K 光气候系数。 2.2.3 计算系数 1 K 顶部采光的总透射比; 2 K 顶部采光的室内反射光增量系数; 3 Kg 高跨比修正系数; 4 Kd 矩形天窗的挡风板挡光折减系数; 5 Kj 平天窗采光罩的井壁挡光折减系数; 6 Kf 晴天方向系数; 7 侧面采光的总透射比; 8 侧面采光的室内反射光增量系数; 9 Kw 侧面采光的室外建筑物挡光折减系数; 10 KC 侧面采光的窗宽修正系数; 11 采光材料的透射比; 12 c 窗结构的挡光折减系数; 13 w 窗玻璃的污染折减系数; 14 j 室内构件的挡光折减系数; 15 材料的反射比; 16 j 室内各表面反射比的加权平均值; 17 p 顶棚饰面材料的反射比; 18 q 墙面饰面材料的反射比; 19 d 地面饰面材料的反射比; 20 c 普通玻璃窗的反射比; 21 Tr 窗透光折减系数。 GB/T5033-2001 第1章 总则 第2章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第3章 采光系数 3.1 一般规定 3.2 各类建筑的采光系数 第4章 采光质量 第5章 采光计算 附录A 中国光气候分区 附录B 计算点的确定 附录C 建筑尺寸对应的窗地面积比 附录D 采光计算参数 附录E 本标准用词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 委托鉴定部门对珠江骏景北区10-12号楼对西侧丰台区西罗园南里17号楼东立面大寒日、冬至日的日照影响情况,进行了测算。最终测算报告显示,老徐等人的房屋客厅在“珠江骏 景”住宅实际建成前后,大寒日日照时间均不足2小时,但冬至日日照时间在“珠江骏景” 住宅工程建设前在1小时以上,建成后不足1小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实施日期】1999-06-01 【发布日期】2002-04-28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999年6月1日) 5.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 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 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条规 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在具体设计中,应尽量选 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 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有关规定执行。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 光估算,根据所确定窗地面积比再进行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计算。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 天然光照度。 本表按?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 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 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离地面高度低于0.50 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 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照度要求,当光口上有深度 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而积的70%计算。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 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本条文强调卧室、起居室 (厅)应组织相对外墙窗间形成对流的穿堂风或相邻外墙窗间形成流通的转角风。当住宅设 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朗向型住宅的情况下,应采取户门上方通风窗、下方通风百叶 或机械通风装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5.1.5 房间的通风开口大小不等于窗户的面积,现实中许多房间的窗户采用推拉窗、固 定亮子等形式,大大缩小了可开启的通风口面积。本条要求确实保证通风口的面积。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窗户密闭性要求高,并且长期关闭,不利于空气流通,因此卧室、 起居室(厅)等应设置可开启的气窗等进行定期换气。厨房及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一般 设置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宜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以保 证全室换气 GB 50180—93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5 住宅 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 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窨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 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 准。 ?、?、?、VII气候区 ?气候区 ?、? 气候区划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8~16 9~15 带(h)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 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30?~ 0?~15?(含) 15?~30?(含) 45?~60?(含) >60? 45?(含)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 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 的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 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 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的设计标准,应任命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 多种面积标准。 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 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 (略) 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2的规定。 (略)
/
本文档为【采光权法规】,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