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教师上岗考教育法规资料

教师上岗考教育法规资料

2017-10-23 50页 doc 207KB 24阅读

用户头像

is_751406

暂无简介

举报
教师上岗考教育法规资料教师上岗考教育法规资料 以及规范性文件 教师资格考试(上岗考)复习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 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教师上岗考教育法规资料
教师上岗考教育法规资料 以及规范性文件 教师资格考试(上岗考)复习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 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 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 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 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 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 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若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 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 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 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 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 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 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 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 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 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 试用期。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 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 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 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 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 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 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 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 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 教师。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 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 见。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 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 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 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 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 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 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 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 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 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 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 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 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 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 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 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 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 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 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 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 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 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 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 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 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 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 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 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 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 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 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 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 学接受义务教育。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 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 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 康复提供帮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 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 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 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 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 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 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 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 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对违反学校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 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 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 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 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 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 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 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 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 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 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 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 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 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 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 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 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 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 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 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 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 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 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 经费。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 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 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 务教育。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 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 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 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 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 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 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 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 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 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 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 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 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 优秀成果。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 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 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 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 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 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 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 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 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 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 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 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 文盲的教育。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 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和监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 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 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 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 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 种形式的资助。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 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 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 创造条件。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 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 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 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 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 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 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 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 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 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 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 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 外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 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 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 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 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 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 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 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 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 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 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 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 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 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 得挪用、克扣。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 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 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 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 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 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 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 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 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 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 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 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 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 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 务院另行规定。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 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 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 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 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 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 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 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益。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 和奖励。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 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 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 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 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 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 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 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 婚约。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 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 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 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 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 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 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 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 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 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 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 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 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 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 面和谐发展。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 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 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 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 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 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 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 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 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 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 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 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 络的新技术。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 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 网络信息等。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 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 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 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 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 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 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 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 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查阅。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 动。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 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 房屋和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 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 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 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 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 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 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 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 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 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 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 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 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 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 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 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 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 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 人的名誉。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 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 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 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 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 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 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 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 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 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 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 和《教师资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 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 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 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 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 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 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 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 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 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 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 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 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 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 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 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 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 “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 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 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 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 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 定费用。 第四章资格认定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 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 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 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 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 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 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 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 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 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 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 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 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 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 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 策的言行。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 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 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 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 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 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 家教,不利 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 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2006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 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 ,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 财政拨款 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应当设置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 的标志。 6.《刑法》是规范有关 犯罪 和 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 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 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 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 每月 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 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 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 受教育权 ,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 财产关系 和 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 不停止 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 田径 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 惩罚为辅 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 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 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0.权利是以 法律形式规定 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30 10110 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 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 C ) A、优益性 B、单方性 C、强制性 D、执行性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 开审理的年龄是( B )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 D ) A、校长 B、教职工代表大会 C、学校工会 D、学校董事会 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 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 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A ) 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 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 A ) A、目的解释 B、文法解释 C、历史解释 6.“学校应当于每年的教师节组织教师宣誓活动。”这是( D )的规定。 A、《教育法》 B、《山东省实施〈教师法〉办法》 C、《教师法》 D、《青岛市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 7.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 C ) A、某教育局局长 B、某市市长 C、某市公安局 D、某乡镇党委书记 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 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B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B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10.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 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B ) A、司机负责 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 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10220 1.法律责任的类型有( ABCD )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 2.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ABCD )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 料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D、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 证书、学位证书 3.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AD ) A、行政复议 B、民事诉讼 C、仲裁 D、教师申诉 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 ABC ) 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D、罢免校长 5.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 BCD )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 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 BC ) A、让1-2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写10遍 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 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 D、体育课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练习4次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 ABCD ) A、权力和自由的广泛性 B、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C、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D、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8.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 AB ) A、法定监护 B、指定监护 C、委托监护 D、代理监护 9.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 ABCD ) A、学前教育 B、初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高等教育 10.学校对高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 ABD ) A、警告 B、记过 C、送劳动教养 D、开除学籍 6,1-43,5-64,20 1 答:(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几种? 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 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 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 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动。 4 5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6 答:?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1020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 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 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 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 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 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 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 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 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 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 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 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 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 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吴老师的解释是 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 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 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 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 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 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论述题(共1小题,计10分) 请结合对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学习,谈谈你对建设“平安校园”的认 识和建议。 (240)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时间为( )。 A、2006 .9.1 B、2007.1.1 C、2007.9.1 2、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 )批准。 A、地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 )。 A、收学费,不收杂费B、不收学费、杂费C、不收书本费、杂费 4、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 A、引咎辞职 B、受到党纪处罚 C、追究行政责任 5、凡年满(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 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周岁。 A、5 , 6 B、6 , 7 C、7 , 8 6、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 ),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 育。 A、寄宿制学校 B、全日制学校 C、小学初中一贯制学校 7、( )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 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A、初中 B、普通学校 C、小学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 ) 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A、违纪 B、违法 C、严重不良行为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 育,所需经费由( )予以保障。 A、家庭 B、学校 C、人民政府 10、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 为学校提供( )。 A、制度保障 B、安全保障 C、经费保障 1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 )。 A、开除 B、批评教育 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2、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 ),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A、年龄差异 B、性格差异 C、个体差异 13、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 )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A、体罚 B、体罚、变相体罚 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14、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 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 )的平均工资水平。 A、工人 B、医生 C、公务员 15、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 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 )的建设。 A、城市学校 B、薄弱学校 C、农村学校 16、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 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 )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A、填鸭式 B、题海式 C、启发式 17、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 )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 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A、兴趣小组 B、课外活动 C、自习 18、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 )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A、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B、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C、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19、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 )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 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A、低于 B、不低于 C、高于 20、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 )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230 A、低于 B、不低于 C、高于 1、( )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 )和( )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 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特殊教育教师)、(民族地区)、(边远贫困) 2、( )年( )月( )日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2006)、(6)、(29)、(十) 3、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 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 )、( )和(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3、(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4、学校应当把( )放在首位,寓( )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 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 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4、(德育)、(德育) 5、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 ( )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 )基本需要。5、(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教育教学) 6、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 的规定( )、( )分担。6、(统筹落实)、(分项目)、(按比例) 7、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 )并补助( )。7、(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 8、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 )学校和( )学校倾斜外,应当( )安排义务教育经费。8、(农村地区)、(薄弱)、(均衡) 9、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 )章( )条。9、(八)、(六十三)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 )和( )制度。10、(审计监督)、(统计公告)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 )残疾、( )残疾和( )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11、(视力)、(听力语言)、 (智力)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 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学校和( )学校。学校不得分设( )班和( )班。12、(重点)、(非重点)、(重点)、(非重点) 13、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 )、( )等方式谋取利益。13、(商品)、(服务) 14、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 保障的( )事业。14、(公益性) 15、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 )职务、( )职务和( )职务。15、(初级)、(中级)、(高级) ( × ) 2、( × ) 3、( × ) 4、( × ) 5、( ? ) 220 1、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 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 ) 2、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 3、现有一名13周岁的男孩,为中国籍新加坡人,不享有义务教育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 5、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7、( × ) 8、( × ) 9、( × ) 10、( × ) 6、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 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 7、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 实际规定。( ) 8、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 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 其履行责任。( ) 9、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 作人员。( ) 10、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 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四、简答题:(10分) 简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哪些亮点。 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 明确实施素质教育 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1、( A ); 2、( C ); 3、( B ); 4、( A ); 5、( B )6、( A ); 7、( B ); 8、( C ); 9、( C );10、( B )11、( C );12、( C );13、( C );14、( C );15、( B )16、( C );17、( B );18、( C );19、( C );20、( C ) 1、(特殊教育教师)、(民族地区)、(边远贫困)2、(2006)、(6)、(29)、(十)3、(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4、(德育)、(德育) 5、(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教 育教学)6、(统筹落实)、(分项目)、(按比例)7、(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 8、(农村地区)、(薄弱)、(均衡)9、(八)、(六十三) 10、(审计监督)、(统计公告) 11、(视力)、(听力语言)、(智力)12、(重点)、(非重点)、(重点)、(非重点)13、(商品)、(服务) 14、(公益性) 15、(初级)、(中级)、(高级) 1、( × ) 2、( × ) 3、( × ) 4、( × ) 5、( ? )6、( ? ) 7、( × ) 8、( × ) 9、( × ) 10、( × ) 四、问答题。 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 明确实施素质教育 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 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 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 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 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 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 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 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 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18、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9、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 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0、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 学的,由谁申请?由谁批准? 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1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22、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 证。 23、义务教育法对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24、义务教育法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25、义务教育法对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26、义务教育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7、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 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 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 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28、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 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29、义务教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是如何 要求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0、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 被监护人入学。 3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 施?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2、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33、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35、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3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什么时间实施的? 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 3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 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哪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 情况确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 是如何确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3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 的工作。 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 些? 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 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 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 门批准。 4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 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42、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 应如何办理?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 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4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哪个部门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 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4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谁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 (1)、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 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 明。 (3)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46、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 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如何处理? 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 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47、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如何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 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4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标志是什么?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受完当地规定年 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49、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 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可否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可以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50、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什么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51、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费用标准和具体办法,谁 提出方案?谁批准?其他单位是否有权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和向学生乱收费用? 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 费用。 52、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不应 当酌情减免杂费? 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5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那些学生? 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 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哪级人民政府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5、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是什 么?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 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什么时间起开始施行?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汉语言文字。 3.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国家在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方面鼓励运用哪些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金融、信贷。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哪些手续? 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教育法》对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的使用做何规定? 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8.我国教育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9.国家对受教育者应进行哪些教育?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 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我国教育与宗教发展作何规定?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如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12.《教育法》规定哪些部门、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障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什么时间起开始施行? 1986年7月1日 14、《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对象有哪些?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 15.义务教育可分为哪两个阶段?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 16、按规定年限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是什么?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 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17.教师的使命是什么?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8、《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哪些方面的待遇? 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医疗、退职教师待遇等。 19、教师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 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0、《教师法》规定哪种情形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 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1、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3、四大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主要内容,这四大保护是指什么?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24、《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服刑期满 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现在哪儿? 体现在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25、未成年人应受到家庭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子女接受教育方面应履行哪些职责和 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 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6、《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什么方针,坚持什么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7、国家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了哪些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 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8、《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保护内容中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做何规定?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 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9、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哪些场所? 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艺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的场所。 30、对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3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立足于什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 矫治。 3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进行哪些教育?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 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33、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未成年人应怎样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 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3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学校至少多长时间举行一次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至少每学年一次。 35、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多长时间举行一次? 每三年举行一次。 3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哪些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 须开设体育课。 37、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 须怎样做? 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 康档案。 38、什么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 39、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小学、中学、大学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 是怎样安排的? 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40、学校应当积极做好学生哪些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 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41、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怎样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42、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如何实施? 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4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哪几等? 第六条规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 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 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44、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如何处理?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45、《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什么内容?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 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46、我国教育在全国处于什么样的战略地位? 答:优先发展。 47、贯彻实施《教育法》,是涉及保障和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哪一件全局性大事? 答:科教兴国。 48、《教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49、中小学生保健机构中的人员应享有哪种行业津贴? 答:卫生津贴。 50、中外合作办学,对我国教育事业有哪些作用? 答:能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5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院)长或主要负责人的确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必须由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担任。 52、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中的“三个”面向是什么? 答: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 53、在学校门前多远的距离半径内,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台球、电子游艺营业点? 答200米。 54、不允许在学校什么位置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答:学校门前和两侧。 55、小学实施什么教育? 答: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56、小学的修业年限为几年? 答: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 57、《小学管理规程》是哪年哪月哪日发布的? 答:《小学管理规程》是1996年3月9日发布的。 58、小学实行什么负责制?农村地区可视情况实行什么负责制? 答:校长负责制。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 59、小学要将什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哪三种育人? 答:德育工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60、小学对学生应以什么教育为主?不得怎样?严禁怎样? 答:正面教育。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61、为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小学应建立什么制度?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62、小学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答: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63、中小学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校学习? 答:在获得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后。 64、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什么实施教育?为其怎样奠定基础? 答: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65、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什么?不得怎样?严禁怎样? 答: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66、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67、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各种什么性质艺术活动或者庆典? 答:商业性。 68、中小学校可不可以组织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69、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哪两级管理?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 70、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哪个部门聘任?任期几年?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4年。 71、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涵盖哪些内容? 新的课程体系涵盖幼儿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72、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 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73、在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小学升初中实行什么办法? 在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实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学的办法。 74、校长应具备哪些岗位知识要求? ?政治理论、国情知识。?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学校管理知识。?教育学科知识。?其他 相关知识。 75、《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 76、在职校长多长时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什么作为继续任职的必要 条件? 每五年 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77、小学教师职务设有哪些? 答: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其中小学高级教师为高 级职称;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称;小学二级和三级教师为初级职称。 78、中学教师职务设几个级别? 四个:中教高级,中教一级、中教二级、中教三级 79、班主任的地位被明确为哪些? 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是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教育、教学 计划,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骨干力量。 80、班主任工作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面向全体学生,对学生全面负责;正面教育,积极引导;热爱、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学生; 以身作则,言传身教;集体教育同个别教育相结合。 8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依法执教 爱岗敬业 热爱学生 严谨治学 团结协作 尊重家长 廉洁从教 为人师表 82、《〈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要按照什么原则? 答: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 83、《〈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普通中学规模在24—36 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几人? 答:3人。 84、根据《〈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班额规定原则上普通中学每班学生为多少人?城市小学每班为多少人? 答:原则上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城市小学40_45人. 85、《〈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遏制部分中小学班额过 大的势头。所谓“班额过大”是指班额超过多少人的现象? 答:班额超过55人。 86、《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规定,中小学教职工都包括哪些人员? 答: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87、《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规定,教师是指哪类人员? 答: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8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 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什么资格? 答:教师资格。 89、《〈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 受理几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答:2次。 90、对“在编不在岗”人员,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不得为其支付工资。 91、《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规定,城市高中教职工与学生的比是多少? 答:1:12.5 92.《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规定,县镇高中教职工与学生的比是多少? 答: 1:13 93、《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规定,农村高中教职工与学生的比是多少? 答:1:13.5 94、《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规定,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占教职 工的比例是多少? 答: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95、资助家庭困难学生要全面落实以什么为主要内容的政策与制度? 答:奖、贷、助、补、减。 96、《〈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是否可以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不可以。 97、《〈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 平测试等级标准》的几级几等以上标准? 答:二级乙等。 98、《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师资队伍 建设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遵循少而精、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 99、《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是按什么记分的? 答:百分制。 100、《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是从哪几个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的? 答: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 101、《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测试项目中,小学一、二年级测试项目有哪几项? 答:三项:身高、体重、坐位体前屈。 10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规定小学三、四年级的测试项目有哪几项? 答:四项:身高、体重、50米跑、立定跳远。 10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规定小学五、六年级测试项目中的必测项目是哪几 项? 答:必测项目:身高、体重、肺活量。 104、《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中测试评定等级是怎样规定的? 答:有四个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76分—85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105、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堂应当有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 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几个以上的 水池,并有什么要求? 答: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人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 混用。 106、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哪些工具、 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请至少说出四种。 答:刀、墩、板、桶、盆、筐、抹布等。 107、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 得超过多少小时? 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08、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哪个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答: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109、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加强卫生饮食教育外,还应做到什么? 答: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 食物。 110、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什么人的法律责任? 答: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11. 请说出“四有”的内容 答: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112、请说出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一条的内容? 答: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 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113 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是什么? 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答;提高 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 114、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如何进行缴费?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 115、高中教育学费标准根据什么确定?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116、高中教育学费收费是否可以跨学期预收? 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117、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什么体制?“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118、中小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哪些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实验准备制度、实验记录制度、设备维修保管制度、工作考核 奖惩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及开放实验室等制度。 119. 教育督导有哪些具体督导形式?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120、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包括实行小学几年,初中几年的几年制教育? 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九年制教育。 121、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包括哪两种教育? 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职业教育技术教育。 122、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工作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一九九三年开始,每年一次。 123、学校劳动教育包括哪些教育内容? 劳动、劳动技术教育与社会实践;职业指导教育。 124、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哪“三限” 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线的新生) 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变相扩大择校人数。即“择校 生”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 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 布)。学校不准超过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 125、哪些行为属于教育行政处罚范畴? 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都在教育行政处罚范畴。 126、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怎样处理?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27、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有期徒刑满释放后是否可以再认定教师资格? 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128、教育行政处罚有哪些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2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颁布,并于什么时间起施行的? 于2002年6月25日以规章形式即教育部令第12号正式颁布,并于2002年9月1 日起施行。 130、什么是监护人? 监护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称为监护人。 13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首先应当怎样做? 学校首先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合理的方式救助受伤的学生,并应及时告知未成年 学生的监护人。 132、教育行政部门受到调解申请后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调解? 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133、怎样实施学校事故风险转移原则?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参加责任保险,鼓励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 害保险,学校为其积极创造条件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134、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135、教育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关系?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 136.基础教育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原则是什么?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137、《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 建设者和接班人。 138、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教师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是什么? 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热爱教育事业,教 书育人,为人师表;精心组织教学,积极参加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139、说出爱国主义教育的对象、重点和重要场所? 爱国主义教育是全民教育,重点是广大青少年。重要场所是学校。 140、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和基础是什么?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 141、中小学德育的重要载体是什么?答: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142、我国教育的哪些方面相对滞后,影响了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不能适应提高国民素质的 需要? 答:教育观念、教育体制、教育结构、人才培养模式、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 143、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上要靠什么保障?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144、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什么来保障?答: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145、现在我国教育正在完善人才选拔和任用制度,请问将推行的是什么制?破除什么制度? 答:聘用制。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 146、什么是实施素质教育? 答: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 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147、实施《教育法》,要同实施哪两部法律法规相密切结合?答:《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148、小学招收年满几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几岁?小学实行哪个 季节始业? 答:6岁。7周岁。秋季。 149、小学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学生分别给予什么处分?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150、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151、小学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什么为原则?答:教育教学工作。有利 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152、小学应接受谁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答: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153、小学的办学条件指哪些方面?答: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 154、小学严禁采取什么办法代替勤工俭学?答:向学生摊派钱、物。 155、在安全教育方面注意培养师生的哪种能力?答:自救自助能力。 156、农村乡中心小学应发挥什么作用? 答:办学示范,教研中心,进修基地。 157、发现学生辍学应该怎么办? 答: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158、凡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均不得怎样? 答: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高收费。 159、特殊教育学校实行什么负责制?答:校长负责制。 160、按照什么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谁的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 161、特殊教育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哪些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答: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 162、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答: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 163、特殊教育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哪三个落实?答:内容、 师资、场地落实。 164、特殊教育学校要把什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 有针对性地进行什么训练? 答:学生的身心康复。康复训练。 165、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哪几项工作? 答: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卫生监督工作。 166、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什么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答:素质 教育。 167、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贯彻什么方针?答: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因地制宜、 讲求实效的方针 168、什么活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答: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169、教师有哪些情形,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诈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70、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应当有利于什么? 答: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171、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哪些组织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答: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 172、为什么要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73、高中学费标准的调整由哪些部门提出方案,报哪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74、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175、中小学校收入包括哪几项? (1) 财政补助收入;(2)上级补助收入;(3)事业收入;(4)经营收入;(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6)其他收入。 176、中小学图书馆(室)应包括哪些书籍? 应包括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和报刊及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教育、教 学研究的理论书籍,中学图书馆(室)应备有应用型的书籍。 177. 什么是义务教育? 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九 年制义务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 178. 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发展哪些特殊教育? 还要发展幼儿教育和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 179. 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根本大计是什么? 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的、合格而稳定的师资队伍,是实行义务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水平的根 本大计。 180、对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有什么要求? 要优化队伍结构,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信念坚定、业务精湛的德育队 伍。 181、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和基础是什么?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 182 .我国为什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18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84、国家怎样保证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18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应付的法律责任,做何规定? 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86、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187、义务教育必须贯彻的方针是什么?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 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 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188、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学费政策做何规定?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89、学校应当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190、哪些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 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19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应付什么责任? 直接责任。 19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 罪的,应当怎样做? 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193、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持何种态度? 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19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什么? 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 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195、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什么规律? 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 196、体育教师应当具备什么素质? 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197、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 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198、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什么?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 扫盲教育。 199、具备下列哪些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国内首创的;(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 实践检验的;(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200、哪些部门可以对校长进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201.班主任在工作中发挥什么作用? 班主任在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中,起着导师的作用;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 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作用。 20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哪两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答: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203 什么是对口支援的两个工程? 两个工程即:(一)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 (二)大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 : 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合格的教师; (三)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 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义务教育法》说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是否可以使适龄的子女不接受规定年限 的义务教育? 不可以。《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 时入学,按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4、《义务教育法》对妨碍义务教育行为做何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 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一)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 适应未 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6、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 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 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 7.在那种情况下,由县级以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 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 收缴。 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哪 几项要求? 答:(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制定。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 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 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规定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 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9、《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规定小学五、六年级测试项目有哪几项? 答:有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的项目。选项目为三项。从台阶试验,50 米×8往返跑中选一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 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仰卧起坐中选测一项。 10、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及其他学业证书;(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 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六)撤销教师资格;(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八)责令停 止招生;(九)吊销办学许可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1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哪些情形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 成学生伤害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 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 的责任。 1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学校管理职责之外的时间和空间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 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指责范围外发生的。 13、学校与在校的未成年人学生之间的关系? 学校与在校未成年人学生的关系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 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根据《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 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责任就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 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14、学校德育工作和法制的关系? (学校德育的地位、任务和主要方针、原则要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保证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及社会有关方面共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教 育的改革、发展使这种法制建设更为必要和迫切,要把这个问题进一步纳入到整个法制建设 中加以解决。) 15、六项教育工程是什么? 答:(1)素质教育工程。(2)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3)西部教育开发工程。(4)教 育信息化工程。(5)一流大学及学科建设和211工程。(6)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 16、怎样做才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 想修养的统一 ,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 ,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面向全 体学生,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 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 17、从哪些方面深化教材管理体制的改革? ?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材编写核准制度,完善教材的审定体制。 ?深化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 ?改革教材价格管理体制。 18、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应建立哪些课程评价体系? ?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建立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 ?建立促进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 19、校长应具备哪些基本政治素养?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 ?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能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学校工 作; ?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尊重、团结、依靠教职工; ?实事求是,勤奋学习,作风民主,联系群众,顾全大局,公正廉洁,艰苦奋斗,严于律已; ?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具有勇于进取及改革创新精神。 20、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1)拟订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一部分 教学任务。(2)收集、购置、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3)维护、管理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4)组织教师参加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5)组织并参加与电化教育的实验研究。 21、小学教学管理规程对小学校舍、场地的管理、使用做了哪些规定? 答:小学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 场地的行为,学校可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学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 境。 22、怎样办理借读手续? 答: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经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 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 住所附近中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或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23、通过艺术教育达到什么目的? 答: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 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 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 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4、学校艺术教育规程对举办艺术活动提出哪些要求? 答:学校每年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与艺术课程教 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在艺术教育中应当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 全国每三年举办一次中学生、每三年举办一次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学生艺术活动。 25.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哪些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六)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6.《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哪些人进行教育扶助?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 助和便利。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27、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8、《教育法》对破坏教学秩序、场地及其他财产应付的法律责任,做何规定?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 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9、《义务教育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表现在哪些方面?教师应该怎样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 的物资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 职责。 30、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1、 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 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 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 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 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2、教师在哪些情形下,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 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 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33、学校、幼儿园应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健康安全?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 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34、教师资格分为几个层次? 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 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 职业学 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 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35.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哪些条件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 读。(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 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36、班主任在工作中发挥什么作用? 班主任在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中,起着导师的作用;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 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作用。 37. 如何理解依法执教? 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 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 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38、如何理解为人师表?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首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已,作风正派, 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39、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履行了相应职责在什么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免 责?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 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 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4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学校管理职责之外的时间和空间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 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 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指责范围外发生的。 : 1、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是否可以获取适当的利润?答:不可以。 2、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儿童少年开放,应该收费?答:减、免费。 3、学校是否可以进行宗教活动?答:不可以。 4、学校校园内不准单位和个人开展以师生消费为对象的哪种经营活动?答:带有盈利性的 经营活动。 5、在社会需要时,学校是否有权自行停课参加社会活动?答:无权。 6、学校围墙或房墙是否允许有关单位和个人依傍构筑建筑物?答:不允许。 7、学校周围是否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 活动或设在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答:不允许。 8、小学的修业年限为5年或6年。(?) 9、适龄儿童在服务区内按时就近考试入学。(?) 10、小学可以开除学生。(×)不可以。 11、小学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标准。 (×)唯一标准。 12、公办小学免收学费和杂费。(×)适当收取杂费。 13、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14、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少年入学。(×)。残疾儿童、 少年 15、特殊教育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16、特殊教育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17、特殊教育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18、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 19、《〈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是否可以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不可以。 20、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 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允不允许制售冷荤凉菜?答:不允许. 21、要按照多多益善、专兼分离、避免流动的原则,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 这种提法对不对? 答:不对。 2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测试项目中,小学一、二年级的测试项目中有立定 跳远这一项吗?答:没有。 2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测试项目中,小学三、四年级的测试项目中有50米跑这一项吗?答:有。 24、《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测试项目中,小学三、四年级的测试项目中有仰卧 起坐这一项吗?答:没有。 25.《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测试项目在小学五、六年级测试项目有几项?答: 六项。 26、《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测试项目中,小学五、六年级测试项目中50米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这三项是必测项目吗?答:不是。 27、《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规定:初中及以上各年级测试项目中的必测项目是: 身高、体重、肺活量这三项吗?答:是。 28、《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中,在选测项目中的城市学校必须统一进行台阶试验 的测试,对吗?答:对。 29、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 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请判断对错。答:对。 30、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 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有明显的标记。这个固定的存 放场所指的是什么?答:橱柜。 31、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也可以开办,只要卫生过关就可以了。请判断正误。 答: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 32、“我们要千方百计,在别的方面忍耐一些,甚至于牺牲一点速度,把教育问题解决好。” 是谁说的?答:邓小平。 33、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民办学校借读为主? 错. 34、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的办学经费由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错 35、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对 36、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春季始业。(×)秋季始业 37、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居住的外国学生。(×)在华常 住的。、38. 全国每三年举办一次中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39、校园内不得进行文化艺术产品的推销活动。(?) 40.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 41. 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有义务负责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吗?答:有义务。 42、义务教育可以举办中外合作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吗?答:不可以。 43. 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是多少年? 九年制。 44、《教师法》规定每年的几月几日为教师节? 九月十日。 45.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 业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是否交纳认定费用?答:不交纳。 46、《〈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几年内不得重新申 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5年。 47、《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是否是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 答:是。 48、《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能否随意撤销? 答:不能。 49、《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要遵循成人教 育的规律和特点,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教师继续教育,这种说法对不对?答:对。 50、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是否应具有开放意识?答:是。 51、“广大中小学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培训的权利,履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这 句话是我国哪部教育法律的规定?答:《教师法》。 52、要按照多多益善、专兼分离、避免流动的原则,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 这种提法对不对? 答:不对。 5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是按什么记分的?答:百分制。 54、督导除必须具备合格的学历,还必须具有几年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十年. 二、案例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 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 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 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 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 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 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 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 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 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 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183、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 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 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184、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 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 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 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 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 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 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 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185、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 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 的?为什么?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 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 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186、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 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 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 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 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 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 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 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25 1. 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BCD)重要思想为指导,紧 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A、“八荣八耻”B、毛泽东思想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 2、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学生的睡眠时间是(A) A、9小时以上B、9小时C、8小时以上 D、8小时 题号: 3、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A)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A、不满十六周岁B、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C、不满十八周岁 D、已满十八周岁 题号: 4、新《未保法》中规定学校要履行以下义务:( ) A、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B、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C、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D、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题号: 5、 教师私自拆学生信件并偷看了学生信件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 ) A、通信隐私权B、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C、自由权D、没有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题号: 6、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 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 应当(C)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A、高于 B、等于 C、不低于 D、低于 题号: 7、 教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途径或手段是进行教育法律救济。教师适用的教 育法律救济途径包括:(ABC) A、公力救济B、私力救济 C、公助救济D、其他救济 题号: 8、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C)周岁的公民。 A、14B、16C、18D、20 题号: 9、 江西省某中学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要求初三年级各班“民主选差生”,当选 者要向学校交500元押金。如当选者有违反校纪的情况,要么被没收押金,要么被勒令退学。 该中学的行为违反了新《未保法》(B)的规定。 A、第5条B、第1条C、第3条D、第18条 题号: 10、 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 A、引咎辞职B、受到行政处罚C、追究民事责任D、追究刑事责任 题号: 11、 新《未保法》将矫治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又不够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 教养,家长和学校都管不了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称为( )。 A、工读学校B、专门学校C、半工半读学校 D、特教学校 题号: 12、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 )起开始实行。 A、1986年9月1日B、2006年6月1日C、2006年9月1日D、2007年9月1日 题号: 13、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C) A、收学费,不收杂费 B、收杂费,不收学费C、不收学费、杂费D、 不收书本费、杂费 题号: 14、 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 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违宪责任 题号: 15、 国家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制度包括: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和( ) A、教师职务制度B、教师考核制度C、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D、教师奖励制度 题号: 16、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 )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A、低于B、等于C、不低于D、高于 题号: 17、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 )规定。 A、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B、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C、省级教育行政部门D、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题号: 18、 新《未保法》共7章72条,自( )起开始实施。 A、2006年6月1日、2007年6月1日C、2006年9月1日 D、2007年9月1日 题号: 19、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 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 得:(A) A、教师资格 B、竞聘上岗资格 C、骨干教师资格D、高一级职称资格 题号: 20、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授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 以保障的( )事业。 A、营利性B、公共性C、公益性D、盈利性 题号: 21、 教师给不遵守纪律的学生关黑屋,侵犯了学生的( ) A、人身自由权 B、表达自由权 C、人格尊严权 D、没有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题号: 2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 )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A、1998 B、1999 C、 2000 D、 2001 题号: 23、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 A、拒绝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C、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D、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题号: 24、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A)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A、学校 B、家庭 C、城市居民委员会 D、农村村民委员会 题号: 25、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 )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A、体罚B、变相体罚C、侮辱学生人格尊严D、纪律处分 25 题号: 26、有一名10周岁的美籍华人男孩,他不享有我国义务教育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题号: 27、教师有对学生进行罚款的权利。 题号: 28、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要丧失教师资格。 题号: 29、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 义务教育的条件。 题号: 30、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 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题号: 31、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是平等的。 题号: 32、对于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教职员工,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题号: 33、保障公立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题号: 34、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规定。 题号: 35、受理教育行政诉讼的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 题号: 36、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题号: 37、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 题号: 38、学校解聘教师就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题号: 39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优费开放。 题号: 40、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题号: 41、 体罚学生是错误的,说明教师的师德有问题,不过,倒也没必要上纲上线说教师 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题号: 42、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 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题号: 4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 重要内容。 题号: 44、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就可以开除之。 题号: 45、聘任制下学校与老师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题号: 46、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题号: 47、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题号: 48、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娱乐 时间。 题号: 49、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乡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 理体制。 题号: 50、如果学生在课堂上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没有权利叫学生离开教室去德育处 接受教育,因为这样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
本文档为【教师上岗考教育法规资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