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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比较表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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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比较表格版《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比较表格版 《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备注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 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 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比较表格版
《劳动法》与《上海市条例》比较表格版 《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备注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 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 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2无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0 劳动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 在同一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用人单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位连续 工作满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年以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上,当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事人双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方同意 延续劳 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动合同的; 的,如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果劳动 者提出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 订立无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固定期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限的劳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动合 同,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订立 无固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 3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款: 者主要负责人;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 (二)工作内容;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报酬;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劳动纪律;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 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 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 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 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法》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明》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限。 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题的通知》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5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 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约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定服务期。 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出约定。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 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费用。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 的原则约定。 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 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 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 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6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 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 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 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不得超过二年。 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无效: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同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订立的。 动者权利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 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 定。 8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劳动合同: 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劳动条件的; 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动条件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 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 重大损害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情形。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者本人: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 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 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 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 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 务。 11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 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 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提前 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12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 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动合同: 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 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 内的; 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 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 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 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终止条件出现的; 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者被撤消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 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亡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 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 同可以终止。 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付经济补偿: 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 动合同的; 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劳动合同的; 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 (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 动合同的; 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除劳动合同的; 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 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 15部分可 以超过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12年 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 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 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 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 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标准计算。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 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高不超过十二年。 的,按一年计算。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 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6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第四十条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 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情形消失。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 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 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应当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 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 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 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 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 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 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 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17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 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 保密事项。 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 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 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金。 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保密 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 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 施。 18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 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 行。 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 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 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 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 执一份。 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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