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
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12103 发布日期:2009-9-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
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
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
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六、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