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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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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考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考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藏汉文资料,对元朝在西藏地方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探索,辨析了史书记载上的歧义,认定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既取决于西藏地方归附大蒙古国初期双方的约定,也取决于大蒙古国维护其统治的需要,同时也是元朝统一制度在西藏的具体体现,征税是可以确定的客观历史事实。元朝在西藏地方征收的税种,包括人丁税、地税和商税等。 【关键词】元朝/西藏/征税 一、问题的提出 蒙元时期,西藏地方正式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因其俗而柔其人,“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
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考
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考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藏汉文资料,对元朝在西藏地方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探索,辨析了史书记载上的歧义,认定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既取决于西藏地方归附大蒙古国初期双方的约定,也取决于大蒙古国维护其统治的需要,同时也是元朝统一制度在西藏的具体体现,征税是可以确定的客观历史事实。元朝在西藏地方征收的税种,包括人丁税、地税和商税等。 【关键词】元朝/西藏/征税 一、问题的提出 蒙元时期,西藏地方正式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因其俗而柔其人,“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通过设立在中央的宣政院来管理全国的佛教和西藏地方事务,宣政院的院使和帅臣以下官员,由帝师举荐、朝廷任命,其用人原则是僧俗并用、军民通摄。(注:《元史》卷202《释老传》。)元朝在西藏实施括户、置驿、建制、驻兵、征税等措施,应该说行使了充分而有效的统治。但是,藏文史书却存在不同的记载,最典型的即是所谓忽必烈三次接受八思巴的萨迦派密宗灌顶,并三次向八思巴奉献人口与土地的说法,该说谓:作为第一次灌顶的供养,忽必烈向八思巴奉献了乌思藏13万户;作为第二次灌顶的供养,奉献了藏区三却喀(cholkha);作为最后一次灌顶的供养,忽必烈按照上师八思巴的吩咐,废除了在汉地以人填河的做法,从而拯救了数万人的生命。(注: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藏文本),第277-278页,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陈庆英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0页。)其他史书尽管叙述方法不同,甚至内容也有一定的差异,但是核心并无二致。(注:阿旺贡噶索南《萨迦世系史》对此的记载是:第一次灌顶的供养是奉献13万户;第二次灌顶的供养是奉献了以大白法螺为主的法器和吐蕃三却喀的僧众与属民;第三次灌顶的供养是废除了在汉地以人填河的制度。见藏文本,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54-155页;陈庆英、高禾福、周润年汉译本第108-109页,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如果这一说法成立,而元朝皇帝又曾颁布过有关僧人和寺院可以免纳差役、赋税的圣旨,则西藏地方即可成为不承担朝廷差役、赋税的特殊地区。事实上,前引藏文史书已经明确地谈到这个问题。原书说:由于上师八思巴的业力,雪山环绕的吐蕃地方不向皇帝的御库交纳贡赋、差税和承担兵役。(注: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藏文本)第296页,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陈庆英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85页。)这种说法的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当时的客观历史史实,如果它是客观事实的话,是否汉文史书的记载有误,人们究竟应该怎样对待史书中记载如此巨大的差异,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记载涉及到元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采取了怎样的管理体制,在多大程度上行使了有效管理权,甚至也涉及到元朝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存在着一种怎样的关系。既然史书中存在分歧,人们的必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理解,这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是,显然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有些人常常断章取义,有意识地来歪曲这一时期的历史,以混淆人们的视听,用未经确证的事实来否定元朝在西藏地方行使有效统治的历史,而且已经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那么,弄清楚这一历史事实的意义就更显必要了。 很遗憾,学术界涉足这一问题者甚少,资料的极度缺乏大概是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事实也确实如此,汉文史书中只有极其简单的几句话,藏文史书的记载也很少,而且十分分散,给研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这一问题不能回避,应该有一个切合客观历史实际的解释,笔者愿意就此问题做一点探讨。本文试图利用汉藏两种文字的资料,通过相互对勘来加以考证,对元朝在西藏地方的征税问题略陈管窥之见。限于资料,也限于本人的语言和学术研究水平,不妥乃至谬误之处肯定难免,敬请方家指正~ 二、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的客观可能性分析 元朝在西藏地方征收赋税,从客观上来讲,存在较大的可能性,理由主要有这样几点: (一)西藏归附大蒙古国之初,蒙藏双方即确认了有关征税的内容 公元47年,阔端与萨班在凉州会谈,双方约定西藏地方归附大蒙古国的条件,其内容要点反映在“萨班致蕃人书”中。在这封信函中,受命经略西藏地方的阔端王子,任命萨迦法主萨班为答鲁花赤,要求萨班派人缮写一份包含西藏各地官员姓名、百姓数目和贡品数额的资料,一式三份,一份上缴阔端王子,另外两份分别由萨迦和各该官员收执。(注:《萨迦世系史》(藏文本),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35-140页;陈庆英、高禾福、周润年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91-94页。)信函中明确提到了蒙古人在被征服地区派遣“征税官”,以及摊派乌拉差役和兵役的问题,而且依照大蒙古国的惯例,每征服一块新的地方,即实行列土分封,将属土属民分给黄金家族的每一个成员。西藏地方也不例外,在蒙哥汗时期,就全面落实了诸王分封制度。(注:张云:《元代吐蕃地方行政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1页。)在这一制度之下,诸王即是这块土地的主人,他们自然会要求自己的臣民交纳赋税、承担差役。而且,在萨班的信函中,甚至指明了蒙古人所喜欢的贡品,诸如黄金、白银、象牙、大粒珍珠、藏红花、木香、牛黄、虎皮、豹皮、草豹皮、水獭皮、蕃呢、和乌思(今拉萨)地方的氆氇等物。他希望乌思藏各地的官员能够按照要求交纳贡品,以博得蒙古统治者的欢心。因此,在西藏地方征税是先前规定了的内容之一。 (二)在皇帝圣旨中所反映的相关史实 元朝时期,许多皇帝都对包括西藏地区在内的僧人和寺院颁布过圣旨,使他们获得一定的特权,这是毫无疑义的事实,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它并不是无条件和无原则的。仔细分析这些圣旨,有助于认识元朝在西藏所推行的一些政策。我们注意到,僧人不承担当兵、供应驿站等差役是确定无疑的。寺院的财产受到特殊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在寺院内下榻,以及向寺院索要实物、马匹和用具。有一些寺院也不交纳税粮和商税。但是,这只是极少数寺院可以享受的特殊优惠。一般寺院并不自然拥有这一特权。大蒙古国和元朝统治者对待各种宗教信徒有着既定的方针政策,这就是“成吉思汗皇帝、窝阔台皇帝的圣旨”,后世元朝的每一位皇帝都因循这一圣旨来处理宗教徒与社会责任的关系问题。如忽必烈皇帝在牛儿年(77-89年)六月三十日颁发给甘肃泾州花严海水泉禅寺首领的圣旨中,就引证“成吉思汗皇帝、窝阔台皇帝的圣旨”:“和尚们、也里可温们、先后们、答什蛮们除地税、商税外不承担任何差发,祷告上天保佑我们。”(注:蔡美彪:《泾州水泉寺碑译释》,见《元史论丛》第三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事实上,在元世祖忽必烈以及后代皇帝的圣旨里,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允许某些寺院除了不承担任何差发之外,也不承担地税和商税,如元成宗完者笃牛年(1301年)二月二十五日颁给蔡巴万户府属地以桑格如布僧格为首的陀罗尼僧众的圣旨;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六月三日颁给噶玛巴派已恩萨巴为首的僧众的圣旨;以及元顺帝至正二十八年(1348年)二月二十一日颁给夏鲁寺的圣旨(注:参阅照那斯《八思巴字和蒙古语文献》?文献汇集,东京外国语大学亚洲非洲语言研究所1991年版,第28-32页、第76-81页、第106-1页。)等,都提到了不得征收商税和地税的问题。说明得到皇帝圣旨的这些寺院,可以享受免纳商税、地税的特权。那么,其他没有得到皇帝圣旨的、为数更多的寺院,似乎就不能享受这些特权,至少不能完全享受这些特权。他们有可能像成吉思汗皇帝、窝阔台皇帝圣旨中所说的那样,免除差役,却仍然承担超过四顷地之外的地税和商税。 (三)元朝在西藏和其他藏区执行征税任务的“税吏”的职责 在元朝的帝师法旨中明确提到在西藏和其他藏区执行征税任务的“税吏”,即藏文中的"sduddangvgrovongbyedba"、"sduddangvgrimvgrulbyedba"或者"sduddangvgrovongbyedbabanskya"。(注:扎西旺都编:《西藏历史档案公文水晶明鉴》(藏文),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200页、第202-203页、第206-208第。)而且在皇帝和帝师 颁给某一个寺院的圣旨与法旨中,往往会许以许多特权,诸如八思巴在67年(藏历火兔年)颁赐给却顶寺的法旨即宣布,对修法的该寺僧人们,“无论任何人都不得征派兵差、赋税、劳役三者,不得征收商税,不得索要饭食及乌拉差役,不得在寺院住宿。”(注:“八思巴赐给却顶寺的法旨”,见迪特?舒(D.Schuh):《西藏印谱学》,第346-348页。)又如帝师相儿加思1307年(藏历羊年)赐给夏鲁(沙鲁)寺的法旨,是奉皇帝圣旨宣布:“对于夏鲁西寺,不得征收兵差、食物、乌拉,不得征派差役赋税,不得征敛商税、粮税,不得住入佛堂、僧舍,不得征派牛马、乘畜,不得抢夺牲口,不得强迫借贷和雇役,不得以农具什物作抵押。原归寺属之所有田地、水源草场等,不得侵占、征用,不得仗恃欺凌或挟嫌诬告。”(注:“帝师相儿加思赐给夏鲁(沙鲁)寺的法旨”,扎西旺都编《西藏历史档案公文水晶明鉴》(藏文),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200页,第202页。)但是,并非所有的寺院都能获得如此优厚的待遇,其数量也必然是有限的。其他个人或者寺院无法与这些特殊的寺院相比拟,因而,就必须按照规定,在享受诸如免除差役和免除一定数量地产税等特权之外,超过份额的土地也应该交纳赋税。(注:如公元1304年(藏历木龙年)仁钦坚赞帝师法旨;1306年(藏历火马年)桑杰贝帝师法旨;1316年(藏历火龙年)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帝师法旨;1319年(藏历土羊年)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帝师法旨;1321年(藏历铁鸡年)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帝师法旨,等等。见扎西旺都编《西藏历史档案公文水晶明鉴》(藏文),民族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200-206页;参阅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合编《西藏社会历史藏文档案资料译文集》,中国藏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2页。这些帝师法旨均强调不要征收先前所未有的赋税差役。这一点既点明了寺院和僧主所享受的特权,又十分确定地吐露了寺院和僧人交纳赋税的信息。)至于一般的普通百姓理所当然地要照章交纳赋税,承担差役。 (四)透过元朝官方的汉文资料记载,也能看到朝廷在西藏和其他藏区征收赋税的事实 《永乐大典》记载元佑元年(1314年)中书省提出接济吐蕃驿站史事,其中谈到朝廷决定,对吐蕃28个驿站,“各给中统钞300锭,总计8400锭,若或不足,就于宣政院所辖西番课程钱物内斟酌增给,都省官启,奉皇太后懿旨,宣政院官暗普等言,前站重困,非增多赈济不可,宜支钞10000锭以予之,至如西蕃出产货物及供奉于我者,亦可增与整治驿站。”(注:《永乐大典》卷19421站赤六,《经世大典》。)这里就提到宣政院所辖的“西番课程钱物”,还提到西藏出产的货物和供奉于皇太后者,用其赈济驿站,则知其数量之可观。又《元史》本纪记载,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冬十月甲辰,“从帝师请,以释教都总管朵儿只八兼领囊八地产钱物,为都总管府达鲁花赤总其财赋。”(注:《元史》卷22《武宗纪》一。)这还是一位专门管理财政的官员。“朵儿只八”似乎应该是一位吐蕃人,是藏名"rdorjedpal"的汉译。既然有专门管理西藏和其他藏区地产钱物的高层机构,在西藏征税自然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五)在元朝时期的藏文史书中,也有可靠的史料记载可以证明元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和其他藏区征收赋税的事实 《红史》记载,在本钦降仁时,颇得忽必烈皇帝的欢心,赐以宣慰使的大印。“此后,本钦衮宣、宣旺在人时期,进行了赋税清查,并制订了乌思藏大部分详明的法律。”(注:《红史》,民族出版社1981年版,第52页。)《萨迦世系史》也记载,帝师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在朝廷时,向皇帝提出请求,免除乌思藏民众数年的赋税,从而使雪域众生获享安乐。(注:阿旺贡噶索南:《萨迦世系史》(藏文本),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252页;陈庆英、高禾福、周润年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82页。)又《汉藏史集》记载,皇帝颁布圣旨赐封给帝师八思巴的庄园,比如在河州热布卡(rabkha)地方及附近地区的庄园,是不负担府库及驿站等汉地、吐蕃的任何赋税差役的,也不在括户之载籍之内,据说有可下500蒙古克种子的土地。(注:《汉藏史集》(藏文本)第277页,汉译本第170页。)那么,言下之意, 除了皇帝封赐给帝师的份地和其他特许者外,所有登记在册的土地,都要向汉地的中央王朝交纳赋税。 依据以上几点,我们可以大体断定:元朝在西藏地方征收赋税是客观事实,这一点得到汉藏文史书的充分印证。有关元朝在西藏免差免税的记载是不足为据的,在这个问题上试图否定元朝在西藏地方行使主权的做法也是徒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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