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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知识

2017-10-13 11页 doc 25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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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知识房产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第十五期) 一、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一)签合同时需看到的东西: 1、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正本。 (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 (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验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2、产权证所有人及其共有人(配偶)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复印件。 3、卖方身份证及户口薄。 4、如卖方非产权证权属人,则产权证权属人需出具书面格式的委托书。 5、原契税完税证明。 6、原购房发票(复印件)、原购房合同、由房屋土地测绘部门提供的房屋勘丈表、房屋平 面图和房屋地籍图。 7、水、电、煤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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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第十五期) 一、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一)签时需看到的东西: 1、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正本。 (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 (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验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2、产权证所有人及其共有人(配偶)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复印件。 3、卖方身份证及户口薄。 4、如卖方非产权证权属人,则产权证权属人需出具书面格式的委托书。 5、原契税完税证明。 6、原购房发票(复印件)、原购房合同、由房屋土地测绘部门提供的房屋勘丈表、房屋平 面图和房屋地籍图。 7、水、电、煤结清帐单。(上个月) 8、交房日上月的有线电视费收据凭证,以及有线电视凭证。 (二)《房屋买卖合同》上需注明事项: 1、买卖合同已签订,买方首期款也已支付业主后,办理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非买方 责任问题致使产权无法顺利过户时,业主需全额退还卖方订金及首付款,并赔偿。(款清后 必须拿到房产证和土地证。 2、卖方必须保证产权证的真实性,若产权证不被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真实性),卖方全 额退还房价总额56万。 3、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需与产权证一致,如有不同,卖方必须补偿差价。 4、屋内设施陈列清楚(包括门窗、地板等)以及确保没有缺陷。如有缺陷,由卖方补偿。 5、有无抵押、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 6、产权人书面委托书附进买卖合同。 7、付款方式流程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注明,如因非个人原因而引起的任何付款上的 拖延,买方可免除责任。 8、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及费用;及应由哪方于交房前结清包括水、 电、煤、物管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9、房价是否包含了燃气设施费?房价是否包含了维修基金余额? 10、卖主需在交房日前将其户口迁出。 11、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中介公司有无能力负责赔偿损失。 12、违约责任:明确出现何种情况时即视为违约,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产 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如何解决争议(仲裁、诉讼等); 13、写明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14、在合同中约定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另外,补充一些条 款时,一定要落实在文字上,并要求中介方在上面加盖公司公章。 15、贷款是到我手上的,由我来支付给卖方。 二、二手房交易应该注意的风险 (一)来自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 即买卖双方没有从事房屋交易的资格、具体表现为出卖人非房屋所有权人也未获得房屋 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作为买受方的个人,支付能力不强或不诚实履约,出卖人不能得到全 部房款。 (二)来自交易房屋的风险 主要有: 1、用于交易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 2、房屋权属存有争议; 3、房屋为共有出卖人未经共有权人同意 4、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5、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 8、交易房屋存有质量瑕疵。 (三)来自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 房屋属于不动产范畴,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房屋产权极相关权利的 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 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只有当房屋交易手续齐全、合法时,登记机关才予以登记。因 此,若手续不全或交易违法,权属变更将无法登记,房屋交易也将无效。 (四)来自房屋评估方面的风险 二手房交易的重要一环是需对交易房屋进行评估。在这个环节存在的风险就是房屋评估 价偏高或偏低,偏离房屋的市场价值。 (五)来自二手房交易合同方面的风险 主要为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引发争议,或交易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风险,可从以下儿方面人手加以防范: 1、交易双方应对对方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判断。作为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提供 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件,并到登记机关查验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判 定拟购买房屋的可买性和安全性;作为出卖人,可要求买受入提供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 人证明等材料,以便对其资信能力作出评判。 2、作为出卖人,应对买受人的支付能力等相关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判断。作为买 受人,则应对一拟购买的房屋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如地点、户型、结构、价位、朝向、装修情况、共有情况、出租情况、抵押情况、房屋用途等)、房屋的市政 配套情况、物业管理情况、房屋所在地区周边环境,从而对拟购买的房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3、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首先委托信誉良好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 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以避免评估价偏高或偏低; 4、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在合同中详尽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相应的处理对策,尤其是要明确违约的法律责任。一份完善的合同 将有助一于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纷争,从而有利于保证交易目的顺利实现。 5、二手房交易是一项专业性很强且颇为复杂的交易活动。交易方在交易前及交易过程 中,最好能得到房地产专业人士(律师)的指导。 二、 买二手房如何预防冒名顶替 三、 最近接待了一起冒名顶替卖房的咨询案件,案情是这样的: 王女士于2006年与其丈夫离婚,当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没有进行分割,双方均可 在内居住,后王女士准备到外地打工,唯一让她担心的是怕她走后,房屋让她的前夫给卖掉。 于是她便到房屋交易中心去咨询,交易中心答复她说,只要不是她亲自来办理或委托他人代 理(委托他人代理,需到公证处去公证),她的前夫自己是不能把房屋卖掉的。通过咨询后, 王女士放心地到南方某城市打工去了。 前不久,她回到烟台,发现房屋被他的前夫卖给他人了,她便去找房屋交易中心,通过 查档,才知道房屋于一年前就被她的前夫卖掉了,她的前夫向房管部门出示了某公证处的委 托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是她委托她的前夫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但王女士却根本没有委托过 她的前夫办理房屋买卖。于是她便到公证处查询,经过查询,公证书是真实的,但办理此公 证书涉及到的王女士的身份证明却都是假的,公证处随即报警,目前王女士的前夫已被警方 抓获。当然,王女士的前夫无疑已构成刑事犯罪,不过,王女士前夫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 损失应当由王女士承担还是由买主承担,这在法律上还是有一些争议的。如果由买主承担的 话,那么买主经济损失将难以挽回。 冒用他人的名义将他人的房产出售给别人,骗得房款后逃之夭夭,即使这种情况在房产 交易中出现的机率非常少,但一旦碰到,将给购房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个案件进一步 提示购房人:在二手房交易中一定要睁大眼睛,认真识别交易对象的真实身份。 一般来说,冒名顶替出售他人的房产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将承租房出售 先将房屋从产权人手上租赁下来,然后伪造房东的身份证以及房产证,再到中介处挂牌 将房屋出售。 2、与房东有特定关系,冒用房东的名义出售 由于与房东有一定的关系,比如亲戚关系或朋友关系,将房东的身份证和房产证骗到手, 再冒用房东的名义将房子卖掉。 3、利用委托公证,以房东代理人的名义出售 先找一个与房东外貌相似的人,再持房东的身份证(者干脆持假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 委托公证,以房东名义委托自己将房子卖掉。 当然,不管哪种方式都会经过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审核,但是,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交易 资料的审核一般很难进行实质审核而只能进行形式审核。比如,交易中心很难去判断卖方身 份证以及公证委托书的真假,而只能判断材料是否齐备、材料表面是否有明显漏洞。因此, 买方对卖方真实身份的审查不能寄希望于交易中心。 买方应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对卖方身份进行审查: 1、、对产权人的户籍情况进行调查 对卖方亲自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到公安机关调查产权人的户籍情况。公安 机关的户籍基本信息上都会有相应的照片,这个照片与身份证上的照片是一致的,因此应当 查清楚以便与卖方进行比对。 2、对委托公证书进行调查 如果涉及到委托公证书的,应当到公证机关调查公证书的真实性以当事人身份的真实 性,以防止公证书被伪造或无效。 3、对代理人的户籍情况进行调查 代理人持委托公证书办理交易手续的,除了调查公证书的真实性,还要确保委托公证书 上指定的代理人与办理交易手续的是同一个人。因此还应当核实代理人的身份。 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房款应当尽量从自己的银行卡号汇入产权人的银行账号,而尽 量不要以现金交付,或者汇入代理人的银行卡号。 四、 二手房屋买卖,谨防户口问题 人们在买卖二手房时,往往将谈判的重点集中在房屋的产权、价格、区位、户型、楼层 和朝向等方面。但却经常忽略一个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问题:户口。 在司法实践当中,因户口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其纠纷的主要表现形 式为: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后,卖方将房屋过户到了买方的名下,买方也向卖方付清了房款, 交易似乎就此圆满结束。但在不久之后,买方在办理落户手续时才发现,卖方的户口并未从 交易的房屋中迁出,以致买方的户口无法迁入。更有甚者,有些卖方的共同居住人以其户口 尚未迁出为名,主张其对争议房屋具有居住权,因此拒绝搬出。如此一来,购房者虽然名义 上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但户口“阴影”却挥之不去。谁愿意自家的房子里装着陌生人的户口 呢?如果碰到卖方共同居住人以户口为由拒绝搬出,则情况会更糟。买方花费巨资买来的房 子只能看,不能住,无疑成了“镜中花、水中月”。如果想搬进购买的房屋,花费在诉讼上 的财力和精力又将无法避免。 房屋交易一旦因户口发生纠纷,处理起来非常复杂。由于户籍的迁入和迁出等均归公安 机关管理,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是不予受理的。而公安机关在处 理户口纠纷时,又受到户籍政策的限制。比如,卖给买方的房屋是卖方唯一的一套房屋,没 有其他的房屋可供卖方迁入户口,则无论买方理由多么充分,公安机关都是无法将卖方户口 强行迁出的。相应地,买方的户口也就无法迁入。 在实际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应该如何处理户口问题呢? 第一,预先调查核实。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 记前,购房者最好亲自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核实。有的出售方承诺有户口,但仍应到 派出所核实。这样做除了核实出售方承诺的真实性以外,还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户口仍未迁 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购房时的上家户口等。委托中介代为核实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书面 的核实,并加盖公章,防止少数从业人员的疏忽或欺骗行为。 第二,在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和违约条款。 五、 如何签订房产中介居间合同 卖房方和购房方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达成购买意向的,中介公司均会在《房屋买卖合同》 签订前,要求双方先行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或类似协议。 签订这类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交易条件尚未完全达成一致或尚不具备签订正式合同的全 部条件时,由其中一方(通常是买受方)先行提出大致的交易条件。若对方能够接受并签署, 则视为双方对交易条件基本达成一致。在约定期限或条件具备时,双方即按照约定签订合同。 律师建议,签订房产中介举荐合同时,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购房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如 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 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立即停止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法。 其次,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 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 “ 黑收费 ”。 其三,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 卖合同》时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 结合,做到哪一步就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注意居间合同要求一次性支付中介费用或只介 绍买、卖双方认识就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 其四,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款。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 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的“ 霸王条款 ”, 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 其五,买卖过程中各期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等;税收、相关费用等的承担及各类更名 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户口及迁出期限等各项内容均应做出明 确、详细的约定。另外,若涉及车位问题,也需由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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