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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实务-徐媛媛

2012-07-30 50页 ppt 2M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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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实务-徐媛媛null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 考 前 培 训*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 考 前 培 训无 效 宣 告 代 理 实 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 容 提 要*内 容 提 要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二、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前的准备 三、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 四、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示例 第二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 一、请求人及其代理人资格核查 二、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分析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四、意见陈述...
无效宣告实务-徐媛媛
null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 考 前 培 训*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 考 前 培 训无 效 宣 告 代 理 实 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 容 提 要*内 容 提 要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二、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前的准备 三、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 四、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示例 第二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 一、请求人及其代理人资格核查 二、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分析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四、意见陈述书的撰写 五、意见陈述书撰写示例 第三部分:练习null*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专利法第45条:提出 专利法第46条:受理、审查、救济 实施细则第65条:请求书的形式、内容及理由 实施细则第67条:举证期限 实施细则第68条:转送文件或审查通知书的答复及后果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1、无效宣告请求人及代理人的资格 无效程序是应请求人的请求而启动的,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A45) 。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只能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请求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所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公开出版物,否则不予受理。 一件无效请求只允许一个请求人,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的,不予受理。 以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无效的,请求人应当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1、无效宣告请求人及代理人的资格 代理人资格 —申请和审批阶段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均不得代理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事宜。 例:甲代理机构的A代理人 甲代理机构 A代理人null*2、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注意: 可以针对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已经被生效决定部分无效的专利权,只能针对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已终止或放弃的专利权是否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null2、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对已经终止或放弃的专利权是否仍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仍能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 (1)专利权人已声明放弃的专利权 (2)因未缴费等原因被终止的专利权 不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 (1)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的专利权 (2)已经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注意宣告部分权利要求无效的情况) null*3、无效宣告的理由-法律依据(R65.2) 请求人必须按照细则65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予受理。 专利的主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A2) 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A5) 专利的主题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予授权的客体(A25) 授权专利属于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A20.1)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A22)null*3、无效宣告的理由-法律依据(R65.2) 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或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者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A23) 专利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A26.3) 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A26.4)null*3、无效宣告的理由-法律依据(R65.2)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A27.2) 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R20.2) 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A33) 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R43.1) 专利属于重复授权(A9)null*3、无效宣告的理由-法律依据(R65.2) 注意: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法:2009年10月1日 —细则:2010年2月1日null4、举证责任及期限 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中居中裁决。 请求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能充分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否则可以不予考虑。null5、无效请求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 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应提交的的文件: 无效宣告请求书——内容与形式 必要的证据——需要证据证明的必须提交证据,证据与事实的关联性 其他附件 提交文件的形式要求: 请求书、证据一式两份 null5、无效请求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基本内容: 1、无效宣告请求人,主要包括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国籍或所在地国家、地址及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2、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名称、代码、地址及邮编、代理人姓名及电话、代理人工作证号等 3、请求宣告无效所针对的专利权,包括专利号、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名称和授权公告日 4、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所依据的证据,该部分的理由、范围和证据是有对应性的。 5、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陈述 6、附件清单(证据清单) 7、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8、专利复审委员会意见 null 5、无效请求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基本内容: 注意:请求书采用表格的形式,便于请求人(代理人)填写,但其中第5项为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理由的具体陈述,由于表格空白处有限,一般可在此处填写:具体无效理由的陈述详见附页,或详见无效请求书正文等,同时在该表格后附加附页或正文。 null 5、无效请求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3)应注意的问题: 请求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种有关的项、款、条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指南4-23)。 例如:细则第65条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法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null 5、无效请求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X) 所述权利要求x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具体理由为证据n-m已经证明权利要求x所述的技术方在其申请日前已经项公众公开…。(√) 所述权利要求x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所述权利要求x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不具备实用性,…。(√) null 5、无效请求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3) 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均应当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即使主张技术或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也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该其主张, 对于少数不需要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必须充分说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具体事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具体理由。 证据与理由的对应: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是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的证据,其与无效宣告理由应该对应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例如,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并提交有多篇对比文件的,应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和具体对比方式。 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nullnull二、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前的准备*二、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前的准备1、专利文件的分析 正确理解专利保护的主题 —重点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明确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关注专利的申请日 —新旧法的适用 —判断证据能否作为现有技术使用1、专利文件的分析1、专利文件的分析判断专利文件本身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有效性的缺陷 —客体、实用性、支持、清楚、公开不充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关注在审批程序中是否有对专利文件进行过修改、修改是否超范围2、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证据的检索与收集 —尽可能全面收集现有技术类证据 —注意抵触申请类证据 —其他证明材料的收集 —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的证据,注意证明体系的完整 —公知常识性证据也尽可能收集2、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2、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2、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证据的选取与完善 —优选真实可靠、易于确认、充分支持理由的证据 —证据的完善:相关证明手续、中文译文等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1) 法第2、5以及25条 专利法第2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null*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 专利法第2条 其中的“新的技术方案”、“新设计”是对专利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三性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性的具体审查。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依据该法条主要审查是否属于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2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外观设计,依据该法条主要审查保护客体和能否适于工业应用。专利性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3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 专利法第5条: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国家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如吸毒器具的发明。 不包括本身不违法,但被滥用而违法的; 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如武器 不包括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或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 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 专利法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节和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设计。 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 专利法第25条中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既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属于专利法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范畴。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就整体而言,不能将其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专利法第5、25条涉及的是专利法排除、不予保护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一部分内容,它们主要分三种: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第5条) 不属于所述“发明创造”范畴的,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方法等(第25条) 虽然属于“发明创造”范畴,但出于某种原因或考虑,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第25条)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法5条、25条、细则2条均是属于对保护客体进行审查的法律依据。 这些无效理由是首先要审查的内容,如果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则谈不上是否具备三性等。 注意三个条款之间的侧重点,不能混用。但也有竞合(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是否属于保护客体与判断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有着本质的区别,上述三个条款不是判断三性的条款,特别是细则第2条。不能以不符合上述条款,提出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null*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 (2)法第9条与法第22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A9.2)。 当对比文件是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时,应以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23条第1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当对比文件申请在先公开在后时,对比文件构成抵触申请,应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23条第1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null*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A9.1)。 对于申请日不同的两件以上的专利,应以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23条第1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申请日相同的两件以上的专利,不能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23条第1款进行审查的,适用该法条。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两件以上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对于外观设计,是指两件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null*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 (3)新颖性和创造性(A22.2和A22.3)。 区别程度不同: 新颖性—是否相同的比较 创造性—差异大小的区别 比较对象不同: 新颖性—现有技术+抵触申请 创造性—现有技术 比较方式不同: 新颖性—单独对比 创造性—可以组合对比null*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 (4)实用性和公开不充分(A22.4和A26.3)。 实用性强调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即具有在产业上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是一种理论上的可实施性。具有实用性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应具有再现性。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的公开程度无关。 实用性的审查以整个申请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null(4)实用性和公开不充分(A22.4和A26.3)。 实用性与发明创造的历程或是否已实施无关 充分公开中的“能否实现”取决于说明书的公开程度,即不能实现是由于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所需要的技术内容导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5)、法26条第3款中的“清楚”与法26条第4款中的“清楚” 专利法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清楚:权利要求类型清楚、技术方案清楚、保护范围清楚,以及权利要求书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清楚。 简要:每一项权利要求以及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件申请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范围实质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法26条第3款中的“清楚”指的是说明书(包括附图)中所述的技术方案(及相应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完整,法26条的关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包括附图)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其所述的技术方案。 法24条第4款中的“清楚”,重点在于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包括技术方案本身是否清楚、限定的范围是否清楚)。 null*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 (6)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区别于背景技术的其他技术方案。 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应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优选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null*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 (7)法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A33)。 专利法第33条是一个重要的无效理由,应充分利用,事半功倍。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通过查阅案件获取原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一般可参考公开文本初步进行判断,必要时,通过查阅案件的方式获取原专利申请文件。null*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 (8)应当注意的问题 无效宣告理由的法律依据所述的内容、法律适用性各有不同,但它们是有关联的,对某一具体事实来说可能会适用其中不止一个条款,请求人出于其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不同的考虑,也会就同样的事实以不同的条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一项专利权存在多种属于前述条款规定的范围的无效理由的,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权衡分析,选择其中最有说服力、请求无效成功可能性最大的理由,突出予以阐述,避免平均使用笔墨,缺乏重点。null*3、无效理由的选择与确定 !注意:当针对同一权利要求存在多个无效宣告理由时,应当优先选择无效可能性大的实质性条款进行重点论述。三、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三、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1、基本要求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针对专利文件进行准确、具体的分析,以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具体指明其存在何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缺陷,并详细论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避免强词夺理,避免仅仅提出请求无效的主张而没有针对性,或者罗列有关证据而没有具体分析说理。 不能仅指出专利文件中存在的缺陷的具体事实,不结合证据或法律依据具体分析 不能仅罗列证据,不具体分析,不具体陈述理由。 不能仅提出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或不具体依据证据陈述为什么不符合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词语规范,有理有据,条理清晰。null*1、基本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评述 (1)首先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依据(无效理由)、该理由所涉及的权利要求,以及所依据的证据。 例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例2:证据1-5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公开使用而丧失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null1、基本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评述 (2)针对每一项无效理由具体陈述。 首先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 事实认定,包括: 专利中相关事实的认定; 证据中相关事实的认定; null*1、基本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评述 专利中相关事实的认定 明确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存在可以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提出的缺陷,具体事实。 证据中相关事实的认定 具体分析所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上述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即说明证据如何证明所述事实。 客观陈述证据揭示的内容,必要时指出具体出处,如 书证的页码、行、图、表等。null1、基本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评述 (3)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进行具体分析。得出所主张的涉案专利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结论。 null*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 格式——表格及正文 起始部分 论述部分 结论部分 内容—— 法律依据 相关事实的认定 相关法律适用的具体分析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起始部分: 首先应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以及该专利的概要情况,还应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依据的证据。 通常可采用如下格式语句: “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名称为‘×××’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日为×年×月×日,优先权日为×年×月×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条第×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或者权利要求×至×)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的证据: 证据1、×××; 证据2、×××。”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论述部分 是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核心部分,应当针对具体事实、结合证据、条理清晰地具体分析和论述无效宣告的理由(具体见“典型无效宣告理由的论述”)。 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结论部分: 是无效宣告请求的概要性说明,应当包括无效宣告理由的概述和请求人的具体无效主张。 通常可采用如下格式语句: “综上所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条第×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或者权利要求×至×)无效。”null*3、典型无效宣告理由的论述 以新颖性为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1)新颖性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 (2)明确该无效宣告理由涉及的权利要求 (3)明确所使用的证据(对比文件) 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 申请日之前使用公开的证据 申请日之前以其他方式公开的证据 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3、典型无效宣告理由的论述 以新颖性为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4)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 直接使用对比文件中的用语,有相应图标的应引用图标。避免直接使用涉案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来描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 说明所引用内容的具体出处(包括在对比文件文字部分的记载位置以及所使用的附图标号,有中文译文直接指出所引用内容在译文中出现的位置) 在描述方式上应当区分在对比文件中有直接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文字部分虽没有涉及但认为从图中能够得出的内容 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同部分所公开的内容非明显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情形,应当说明认为各部分内容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理由null*3、典型无效宣告理由的论述 以新颖性为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5)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对比 a、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中用语相差较大时,应明确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当存在区别,但认为区别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应说明理由 权利要求中存在多个必须分开的并列技术方案时,应分别进行评述。 b、所属技术领域 c、解决的技术问题 d、技术效果 (6)结论性意见null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利要求: 1、一种多彩LED装饰工艺画,包括:设有透明面板的箱体、设置在透明面板内侧箱体内的不透明画板,其特征在于:不透明画板上根据画面图案之特点沿图案轮廓钻有小孔;箱体内设有由LED发光管和控制电路构成的发光装置;发光装置的各LED发光管均镶嵌在不透明画板的小孔内。 null无效宣告请求书: 本专利唯一一项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X年X月X日公开的XX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 对比文件1主要技术特征是:一种微电脑动感画,在画框内部,控制电路、引线、发光体、有机玻璃和画纸接合一起,其特征是:控制电路由变压器、三端稳压器、电容、桥式整流子、单片机、晶振、电阻、三极管、线路板、排线座组成。发光二极管装于有机玻璃孔上,画纸紧贴在有机玻璃板上,画纸上开孔,画纸前放玻璃,以其放入前盖中,发光二极管插脚焊漆皮线,漆皮线上焊排线,排线另一端通过压线盖插入排线座中,螺丝将线路板固定在有机玻璃板上,两个按钮开关装于前盖上,电线从后盖穿出,后盖与前盖合在一起,用螺丝固定紧。对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描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所依据的证据null无效宣告请求书 下面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 a)权利要求中包括 : 设有透明面板的箱体 , 设置在透明面板内侧箱体内的不透明画板;对比文件中公开了在画框内部,控制电路、引线、发光体、有机玻璃和画纸接合一起,可见,对比文件的“箱体”与权利要求的“画框”等处的结构是相同的或相近似的,请参阅涉案专利的附图 1 中的箱体〈 1 〉与对比文件的附图 2 所示的前盖 (3 〉和合上的后盖 (l) 组合成的画框结构是相同的或相近似的,只不过是名称不一样,所以,对比文件公开的范围覆盖了本专利的范围。null 无效宣告请求书 b). 权利要求中设置在透明面板内侧箱体内的有不透明画板;对比文件中则为:在画框内 ...有有机玻璃和画纸接合一起。可见,涉案专利的“不透明画板”就是对比文件的“有机玻璃和画纸接合一起”的结构,所以,对比文件公开的范围覆盖了涉案专利的范围。 C)涉案专利中: 不透明画板上根据画面图案之特点沿图案轮廓钻有小孔;对比文件中:画纸紧贴在有机玻璃板上,画纸上开孔。可见,涉案专利的“沿图案轮廓钻有小孔”就是对比文件的“画纸上开口”的结构null无效宣告请求书 d)权利要求中为:箱体内设有由 LED 发光管和控制电路构成的发光装置;对比文件中: 发光二极管装于有机玻璃孔上。可见,二者都设有“发光二极管”装置 e)权利要求中为: 发光装置的各 LED 发光管均镶嵌在不透明画板的小孔内;对比文件中:发光二极管装于有机玻璃孔上。可见,二者的“发光二极管”均安装在小孔上,其安装结构是相同的或相近似的。 null无效宣告请求书 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产生五彩缤纷的动感效果、强化了装饰画感染力、并提高了装饰画美感的微电脑动感画,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与该实用新型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且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论述被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从整体上看 较为客观地描述了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并将请求无效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了对比,基本上指出了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中各组成结构的一一对应关系。 对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有所考虑,但不详细。对该三个方面只有请求人结论性的主张,没有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充分说明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是否实质相同。 请求人最后结论性的主张与其具体分析的内容不明确对应,没有以条、款、项作为单的无效宣告理由提出。 语言表达,技术特征的对比有待完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1)缺少新颖性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判断原则。 2)描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时,没有给出所述内容在对比文件文件中的具体出处。 3)评述中的用语不规范 权利要求特征a、特征d与对比文件对比时,都采用了“结构是相同的或相近似的”用语,不够准确。相同或相近似是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要求,而在技术特征的比较中,“相近似”是什么含义并不清楚,尤其是在评价新颖性时不应使用。 请求书在对特征a和特征b进行比较后,得出“对比文件公开的范围覆盖了本专利的范围”的结论是错误的。“本专利的范围”应当有权利要求整体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决定。 主要问题主要问题4)技术特征对比有遗漏: 没有对二者主题名称的一致性进行说明。 特征a)的对比中没有指出权利要求中的透明面板与对比文件中的什么技术内容对应。 “d).权利要求中为:箱体内设有由LED发光管和控制电路构成的发光装置;对比文件中: 发光二极管装于有机玻璃孔上。可见,二者都设有“发光二极管”装置”。可以看出权利要求的特征中不仅限定了箱体内设有发光装置,同时限定了发光装置由LED发光管和控制电路构成,请求书中只对比了前者,后者被忽略。主要问题主要问题 5)在对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描述中包括了一些与所要评述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相关的内容。不利于评述的简明。尤其是对于技术特征比较多的情况,掺杂过多不必要的内容可能会导致评述的条理不清晰。 6)只简单说明了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且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的结论,没有具体分析。如果在对解决的是什么同样的技术问题、产生了什么同样的技术效果,则论述更充分。 nullnullnullnull*3、典型无效宣告理由的论述 以创造性为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1)创造性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 (2)明确该无效宣告理由涉及的权利要求 (3)明确所使用的现有技术证据(对比文件) 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 申请日之前使用公开的证据 申请日之前以其他方式公开的证据 明确评述方式 有多篇对比文件的,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明确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null*3、典型无效宣告理由的论述 以创造性为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4)最接近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 直接使用对比文件中的用语,有相应图标的应引用图标。避免直接使用涉案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来描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 说明所引用内容的具体出处(包括在对比文件文字部分的记载位置以及所使用的附图标号,有中文译文直接指出所引用内容在译文中出现的位置) 在描述方式上应当区分在对比文件中有直接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文字部分虽没有涉及但认为从图中能够得出的内容 (5)权利要求和最接近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对比 找出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null*3、典型无效宣告理由的论述 以创造性为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6)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的分析 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引用到该最接近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问题的启示 a、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 b、区别技术特征为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相关的技术手段(同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 具体分析从相关技术内容想到区别技术特征的理由 c、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 另一篇对比文件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的具体分析 (7)结论性意见null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例 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利要求: 一种用于注塑用热流道气动针阀式单喷嘴的气缸【特征1】,包括:缸体 (1)、活塞 (2)、下盖(3)、耐磨密封圈(4)、橡胶密封圈(5)、螺钉(6)和出线槽(7),进气通道 (8) 【特征2】,其特征在于,活塞 (2)的中间部分有一横杆,其余地方则挖空,横杆置于活塞(2)下端设置的槽中【特征3】,缸体(1)和下盖 (3)间通过螺钉(6)连接,所有接触面都采用耐磨密封圈(4)和橡胶密封圈(5)进行密封【特征4】,下盖(3)设有出线槽(7),缸体(1)的侧面设有两个进气通道(8)【特征5】。 null进气通道气缸活塞下盖耐磨密封圈橡胶密封圈螺钉出线槽null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 (证据2,CN1349880A,2002年5月22日公开)和对比文件2(证据5,美国专利US5375994A,1994年12月27日公开)结合公知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下面通过列表具体说明权利要求1的各项技术特征分别与对比文件1相关内容的比较情况: null null在对比文件1中提及到活塞密封地配装在外壳9的内部(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 1 行),说明气缸和外壳之间应当为密封的,这也就暗示了可以在气缸的各个组成部件之间布置必要的密封件(实际上,对比文件1的附图2和附图3中清楚地示出了多个密封件),以提高密封程度,缸体和下盖之间进行相对固定则是必然的。而且,在部件间的接触面设置密封装置是机械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如在证据3 中,即《液压传动与控制》第 66-67 页就公开了设置在活塞连接面上的各种 密封装置 , 其中就包括采用密封圈的技术内容 , 而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就可想到将密封圈应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配合面上。至于“ 在缸体(l)和下盖(3)之间通过螺钉(6)连接 ”技术特征, 则可参见证据4, 即机械专业使用的教科书《机械设计》,该书由西北工业大学机械原理及机械零件教研室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2年7月第3次出版发行。该书是可供任何人查阅的公开出版物。 由此可知,证据 4可认为是在争议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在该书的第 62 页图 5 · 3b 及第 63 页第 5-8 行公开了螺钉联接的技术内容。null通过上面的比较可以清楚的得出,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大部分的技术特征,其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下盖(3)设有出线槽(7)、缸体(1)的侧面设有两个进气通道(8)”。 下盖中设置的出线槽则是为了引出加热导线 , 这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 至于缸体侧面设置进气通道则是为了气缸内活塞的运动需要,可参见对比文件2,即证据5,美国专利US5375994A,1994年12月27日公开中公开了一种在注塑领域中使用的带有活塞驱动销的喷嘴装置,其中就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 说明书第5栏第30- 32行及其附图1和2):一种设置在气缸外壁上的排气通道 20。该排气通道的作用是排出气缸内的气体,保证气缸连续工作。其作用效果与权利要求1中所公开的“排气通道”技术特征的作用效果相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排气通道”的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指出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引入另一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进行分析。null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由此可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因此,可以认为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技术相比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不具备创造性。 通过分析指出权利要求的各特征(包括区别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是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2结合相比不具有创造性,没有对对比文件1、2的结合进行论述。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可借鉴之处 本案的评述基本上采用了审查指南中对于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的方式。即,在确定了所使用的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列表对比和分析,找出权利要求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引出用于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的另一篇对比文件,通过说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和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得出二者结合破坏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结论。 在本案的分析中,对有关公知常识的主张相应地进行了举证,对于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特征也从其作用上加以说明(例如,对下盖中设置线槽的内容),而不是一句断言。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 1)关于技术特征的比较:评述中虽然列表进行了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之间的特征对比,但在特征1的对比中,只得出“领域相同”的结论,而对权利要求的主题“气缸”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什么构件对应没有说明,另外,对于本专利主题名称前的定语(用于注塑用热流道气动针阀式单喷嘴的气缸)没有分析。而这部分内容也是构成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一部分。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 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评述是在将最接近对比文件1结合了公知常识之后,指出权利要求与上述结合相比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这种做法与一般对创造性评述时区别特征的确定不符。通常的做法是,直接指出权利要求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由此确定权利要求技术方按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相比之下,上述通常的做法使得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更明确,也更便于从整体上考虑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 3)内容的安排方面:本案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述共使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和两份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但在评述前没有对所使用的全部证据集中进行说明,而是在用到时才对证据名称、编者、公开日等诸多内容进行说明,这样的安排使得评述的实体内容不连贯,条理不清晰,影响评述内容的整体感,同时阅读起来也不够顺畅。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 4)在针对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指出了相应的出处后,对于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的结合请求书中有一些论述,但是还不够充分。例如,耐磨密封圈、橡胶密封圈公知常识的引入。进气通道的作用, 创造性评述中证据之间的结合启示是重点。 5)表述不准确: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技术相比不具有创造性”的说法;关于“公知技术”的用语,在对比表格中明确特征5是公知技术,而在评述过程中引用一篇专利文献(对比文件2)作为证明。显然请求人实际上并未把特征5作为公知技术看待,而只是将其作为现有技术看待。表格中对于“公知技术”的认定并不恰当。 null*3、典型无效宣告理由的论述 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理由(A26.4)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1)指出权利要求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具体技术特征 (2)描述说明书对相关内容的记载 (3)结合说明书对相关内容的记载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应具有的普通技术常识具体分析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 (4)结论性意见null*3、典型无效宣告理由的论述 以权利要求不清楚为理由(A26.4)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1)具体指出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技术特征 (2)具体分析为何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3)结论性意见null*3、典型无效宣告理由的论述 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为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1)简要描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主体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 (2)结合说明书的整体内容,指出其中哪些技术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为什么缺少这些技术特征就无法解决所述技术问题; (3)结论性意见:在此基础上指出独立权利要求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从而得出该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细则20.2的规定的结论。null*3、典型无效宣告理由的论述 以不符合A26.3为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1)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针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出说明书中哪里不清楚,分析为何导致无法实施 只给出任务或设想,未给出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给出的是含糊不清的技术解决手段 给出的手段不能解决技术问题 方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 (3)结论性意见null*4、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认为专利存在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问题,一般应首先提出此无效理由。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33条以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等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具体指明案件不符合上述条款的具体事实,只笼统提出哪一项权利要求不符合上述条款是不够的。null4、应当注意的问题 有理有据,在充分举证的基础上,合理地运用证据。对于所称的公知技术也应当举证证明或充分说理。 不需要提交证据支持的一般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律、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以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null*4、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于不能单独使用、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某一事实的,还应具体分析不同证据之间如何彼此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成立。 对于以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应当通过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对比,论述理由。null*4、应当注意的问题 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除了论证现有技术的结合能够覆盖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应当着重分析为什么其结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充分利用补充证据、增加理由以及补充具体说明的期限。四、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练习*四、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练习改进的胶囊的形状(具体见WORD文件,印发) 练习以下类容: 分析专利文件; 检索、收集证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和完善; 选择与确定无效理由; 推荐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本专利权利要求书1. 一种硬壳胶囊,该胶囊由圆柱形的可套接的同轴囊帽和囊体组成,囊帽和囊体均有一个侧壁、一个开口端和一个闭合端,囊帽和囊体互相匹配连接,在囊帽的内壁上设有起环形隆起物作用的隆起结构,在从该隆起结构至囊帽的开口端之间设置足以使囊帽和囊体准确固定在同轴位置的结构。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使囊帽和囊体准确固定在同轴位置的结构是3至10个突起物。 3.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囊帽内壁上的隆起结构是多个沿圆周排列的、高度相等的隆起物。 4.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囊帽内壁上的隆起结构是一种囊帽的直径的收缩。 5.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囊帽内壁上的隆起结构为由两个斜面和连接两个斜面之间的平面构成的环形隆起物。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本专利权利要求书6. 按照权利要求2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突起物对称排列,且高度相等。 7. 按照权利要求2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突起物对称排列,形状相同,相邻突起物之间距离相等。 8. 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突起物的基底为椭圆形、圆形或矩形,顶部为平面,其横截面为梯形。 9. 按照权利要求2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囊帽内壁上的隆起结构位于囊帽的上半部,从闭合端顶部起算位于囊帽总长度的33-45%范围内。 10. 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突起物在囊帽中的位置为从囊帽的闭合端顶部起算位于囊帽总长度的75-85%范围内。 11. 按照权利要求2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在所述囊体外表面上设有与所述囊帽内壁上的隆起结构相匹配的环形凹槽。说 明 书 附 图说 明 书 附 图对 比 文 件 1对 比 文 件 1 (二)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 (二)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 在对专利文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现有技术进行了检索,检索到下述证据l和证据2。与 此同时,请求人也提供了与该专利公开使用有关的证据3和证据4。 证据1: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8,公告日为1998年4月29日; 证据2:法国发明专利FRl9423123,申请日为2008年9月4日,公告日为2010年3 月4日; (二)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二)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证据3:请求人向中国某药店提供某种胶囊状药品的供货发票存根,该发票上的供货日期为2009年9月4日,该发票上的供货药品的名称为某某药品; 证据4:一盒内装有四板用锡纸包封的胶囊状药品,该药盒上有英文的药名和使用该药品的英文说明,由此英文药名可知其与证据3发票上写明的供货药品的名称某某药品是同一种药品。在该四板用锡纸包封的胶囊药品上也印有与药盒上相同的英文药名,其上印有的生产日期为20lO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11年4月28日。打开其中一板中的一颗,可得知其结构,该结构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图4和图5所示的结构相同。 (二)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二)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 现对上述四件证据进行分析。 证据1-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8的公开日为1998年4月29日,早于该专利的优先权日, 构成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l为专利文件,属于通过正规公共发行渠道发行的出版 物,其真实性和公开性不存在任何问题,也容易得到对方当事人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可,从其 公开的内容来看与本实用新型专利十分相关,因此该证据可以用来评价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 新颖性和创造性。(二)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二)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证据2法国发明专利申请书FRl9423123的公开日为20lO年3月4日,介于该专利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因此,其是否构成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还需进一步通过查阅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档案获取优先权文件来进行判断。如果通过查阅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文件后,认定该实用新型专利不能享受优先权,则证据2构成其现有技术,可以用来判断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反,如果认定该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享受优先权,则证据2不构成其现有技术,而且由于其不是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也不能构成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因此,证据2此时不能用来判断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二)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二)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 对于证据3和4,首先,证据4实物的生产日期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因此仅凭证据4不能证明这种结构的胶囊已成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其次,证据4实物的生产日期也在证据3发票中载明的供货日期之后,因此尚不能与证据3关联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证据3所反映的该专利优先权日前所供应的胶囊也是证据4中实物所显示的结构。如若证明该实用新型专利已在优先权日之前使用公开还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二)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二)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通过以上分析,随后,请求人查阅了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档案,获取了优先权文件,并发现该实用新型专利在初步审查过程中未进行任何修改,直接获得授权,因此不可能出现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情况。通过与优先权文件进行对比,该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享受优先权,因此,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不应当采用证据2。此外,也没有获得更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该实用新型专利已在优先权日之前使用公开。 (二)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二)证据的检索、收集、选取与完善因此,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可能获得成功可以使用的证据只有证据1。 由于证据l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美国专利文件,因此无需对其进行公证和认证。但由于其属于外文证据,应当翻译成中文。该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8的发明名称为锁合型胶囊,申请日为1996年1。2月10日,公告日为1998年4月29日,下面为该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8有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和附图。(三)无效宣告理由的选择与确定(三)无效宣告理由的选择与确定如前所述,证据1-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证据l公开了一种在囊帽开口段18附近设有突起物24以保证囊帽与囊体同轴的胶囊。显然,证据1不但公开了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可以认为证据l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7和11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工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三)无效宣告理由的选择与确定(三)无效宣告理由的选择与确定即使考虑到该证据1只披露了突起物为两个以上,并未具体给出3~10个或在此之间的突起物个数,而这种选择也应当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至少这些权利要求是不具备创造性的。(三)无效宣告理由的选择与确定(三)无效宣告理由的选择与确定权利要求9和10的技术方案进一步限定了隆起物或突起物在囊帽内壁上的位置,证据工并未披露上述内容,因此无法用证据l否定这两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三)无效宣告理由的选择与确定(三)无效宣告理由的选择与确定但是该专利说明书中指出了该隆起物与突起物之间的距离的实际长度取决于囊帽的尺寸,又考虑到说明书中也未具体写明作出上述选择带来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而可以以上述位置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囊帽和囊体保持同轴而作出的常规选择,即认为这样的选择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认定这两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只是认定上述选择为常规选择的理由还不够充分而已。(三)无效宣告理由的选择与确定(三)无效宣告理由的选择与确定基于上述分析,并综合考虑前面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所作的分析,可以确定以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l~5、7一ll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一7和1l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规定的新颖性,以及权利要求l~11 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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