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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2012-07-27 2页 pdf 1M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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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56 CHINALABOR 本栏目部分问答来自各地作者的来稿。 由于劳动保障立法各地的一些实施细则规定不尽相同,仅供参考。 |有问有答| 考取研究生后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甄某和公司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话,就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构成违约和支付违约金问题。但如果甄某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而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甄某与公司约定了违约金的话,在辞职时是否要支付违约金?还要看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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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CHINALABOR 本栏目部分问答来自各地作者的来稿。 由于劳动保障立法各地的一些实施规定不尽相同,仅供参考。 |有问有答| 考取研究生后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甄某和公司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话,就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构成违约和支付违约金问题。但如果甄某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而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甄某与公司约定了违约金的话,在辞职时是否要支付违约金?还要看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劳动者 在辞职时须支付违约金的只有一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提供专项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 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这是在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后才会出现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时不存在支付违约金问题。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 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 付违约金。”(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潘家永供稿) 甄某2009年7月大学毕业后受聘于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当时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甄某参加了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考上了理想的学校。请问,如果甄某辞职的话,是否需要向公司交纳违约金? ? 问: 答: 2011年3月5日中午12点,某建筑公司职工曹某下班后到岳母家吃饭,在去岳母家的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事故时间是 12点10分,在事故中曹某无责任。2011年4月1日,曹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辩称,曹某发生交通 事故时不是在回家途中,而是在去别处吃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问,曹某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下班“非回家途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条例》并没有将下班途中限定在“下班回家途 中”,也没有将上班途中限定在从家到单位的路线上。所以从立法本意上理解,对上下班途中的风险救济不能 仅限制于上班即从家到单位的必经路线,下班即从单位到家的必经路线,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 上。比如上班,从家到单位是去上班,从别处到单位也是去上班。比如下班,如果在下班后合理时间内,无论 是不是回家都应该说是在下班途中。所以本案中,曹某下班后受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河北省满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东霞 李超供稿) 答: 2.indd 56 2012.1.15 8:25:49 PM 57 2012.02 |有问有答| 用人单位能否用劳动者的病假冲抵年休假 用人单位能否用病假折抵年休假,应当视情况而定,但本案,公司不得对时某的年休假进行折抵。 病假与年休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病假是职工为治疗疾病而必须休息治疗的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 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职工患病时,用人单位应给予治病休息时间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须依法 支付病假工资: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 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 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即时某的病假最长时间为3个月,且目前并未超期。而年 休假是指用人单位不管职工是否患病,均必须给予的休息日。 将病假折抵年休假是有条件限制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 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 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 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鉴于时 某所请病假仅7天而不满2个月,决定了公司仍必须对其给予年休假待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供稿) 时某于2010年元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时某因胃病需要医治,向公司请了7天 病假。11月,时某提出要休年休假,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按规定其年休假只有5天,而病假已休了7天,病假折抵年休 假后还多休了2天,公司不再准予年休假。请问,公司是否可以用已休的病假折抵年休假? ? 问: 答: 袁某于2007年2月起在某公司供料岗位工作。2009年12月26日,袁某上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12月31日,该公司与袁某的父母私下达成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袁某父母10万元的赔偿金,以后双方不再追究。事 后,由于肇事司机无民事赔偿能力,袁某父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并确认为袁某因工死亡,该 公司需向袁某父母支付工亡待遇。但该公司以双方事前已就工伤赔付问题达成协议为由,拒绝再向袁某父母支付。 请问,私下签订的工伤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 私下签订工伤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 问: 根据民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协议必须遵循公平、合法性原则协商订立,显失公平的协 议自订立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袁某的父母在与该公司协商处理工伤善后事宜中,虽与该公司签 订了调解协议,但其所获赔付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政策中规定的。因此,袁某的父母有权提出申诉, 并要求该公司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山东省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刘乃元 刘江供稿) 答: 2.indd 57 2012.1.15 8:25: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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