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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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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事前必须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因事请假的学生,必须将事假申请、父母单位或家庭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事假理由证明材料交寄学生工作办公室;因病请假的学生,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请假无效;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请假材料的,应及时以电话、电报或其他通信形式请假,并在返校后补交请假材料。请假需经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内不报到注册者,不论实际听课与否,均作旷课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旷课时间计算:规定报到的当天按四学时计,其它按实际授课和实习学时计。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财务处完清本学年应缴费用,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暂不能完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可以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并报财务处、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注册。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的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不予注册。在本学期开学六周后仍未缴纳学费并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由其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见习、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不得迟到或早退。凡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均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实际学时计;实习、军事训练按每天6学时计;无故不参加社会调查、劳动等教育活动的,按每天4学时计。 第七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或病假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和请假条向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上课时间需请假看病者,应当事先向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事后补交诊断等有关证明;不请假者作旷课论。学生班长无权准假。 第八条 请假三天以内,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经院系审核,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请假期满,应当按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请假部门销假。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请假(如参加双选会、研究生考试等)一天以内,由实习科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即教学医院科教科或医教科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实习单位批准后,交学生所在年级办公室,由管辖学生的院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经院系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理由系伪造者、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者,以及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上课者,所缺课程作旷课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不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8学时以下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并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给予书面警示;旷课累计达9—20学时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51—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应督促、检查学生每天的考勤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加强教育和管理,每月向院系汇报一次。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学生点名册”每周由负责考勤的学生班长记录后交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应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出勤情况。每学期结束或实习结束,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将全年级学生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总结。 第十二条 考勤由学生班长或实习阶段的小组长负责执行,必须在“学生点名册”内如实记载本班(组)学生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每次课后,要向任课教师报告本次课学生出勤情况(含缺勤、迟到、早退),教师应在点名册上签名。任课教师在上课时可以通过点名、签到、抽查等方式检查学生出勤情况。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当作为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评定组成部分之一。 第三节 修课与免听、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各专业培养计划的安排修读课程和参加生产实习,完成毕业(设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各专业培养计划对各类课程均规定有最低学分要求。 第十四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为考试课程,排入课表,学生原则上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学期进行修读。任意选修课为考查课程,学生按《重庆医科大学任意选修课程管理办法》修读。 第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重庆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及校际间,申请辅修其它专业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关于学生跨校修读课程的管理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平均成绩90分以上)者可以申请免听下学期部分课程的理论课(一学期免听课程不能超过两门,体育、政治理论课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一律不得免听),但必须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 凡学生在降格、留降级、复学、转学、转专业时,如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 凡申请免听、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部)审核,任课教研室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体育工作部同意,可以有选择地测试部份项目,但必须上体育保健课,成绩注明原因及“保健”字样。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相应的学分,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条 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鼓励学生参加市级以上有关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竞赛及学术活动,学校设立“课外学分”奖励学分。凡获得奖励者可记入一定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后,记入学生在校学习个人成绩档案。课外学分可以冲抵任意选修课学分,具体管理按重庆医科大学课外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成绩满60分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为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培养计划内全部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及其它独立教学环节等均参与学分绩点计算。 (一)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90-100分绩点系数为4.0-5.0(90分绩点系数为4.0,91分绩点系数为4.1,余类推,下同);80-89分绩点系数为3.0-3.9;70-79分绩点系数为2.0-2.9;60-69分绩点系数为1.0-1.9;60分以下绩点系数为0。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系数; 2、累计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3、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应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三) 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是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奖学金、修读双学位和双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提前毕业、学位授予等的重要依据。 (四)各门课程学分计算参见各专业培养计划,跨学期的课程,于该门课程结束时记载成绩与学分(英语专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提问、实验报告、作业、出勤等)可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一部分,原则上占总成绩的20%-3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提出意见,报院系批准。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五节 课程重修(重考)、缓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修(重考)该课程。 (一)必修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的,在每学期开学后2-3周内给予一次重考机会,重考具体安排由各院系负责并于开学后第一周报教务处。放弃重考者,不及格课程学分直接记入留(降)级学分。课程经重考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成绩档案。如必修课程重考不及格,则该门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二)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 (三)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必修课程,学校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若经毕业前重修考试仍有不合格课程者,作留、降级处理。 (四)学生考试成绩在60-70分之间,允许学生再次重修该门课程取得更好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重修均需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重修费用,如不缴费,将取消其重修资格。 第二十五条 重修方式原则上以自修、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跟班学习方式为主,如该门课程不及格人数超过30人,经学生申请,可以采取单独开班方式进行重修。 第二十六条 以自修方式进行重修的学生,重修课程考试随下一年级正考进行,学校不单独组织教学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重修学时应适当减少,以理论课为重点,主要补习课程疑难点,实验课可以不开设。学校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初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教研室填写教学日历确定任课教师,重修上课结束时教研室组织命和实施考试。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提问、笔记、出勤等)可作重修成绩的一部分,但不超过30%。 第二十八条 课程重修申请程序:学生在每学期的第四周内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本学期课程重修申请,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及学校规定的课程重修收费标准,核定重修课程及重修费,将《学分制专业学生课程重修汇总表》报学生所在院系审核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通知学生缴纳修读费重修课程。 第二十九条 重修成绩均记载,以最高1次作为有效成绩,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重2”…。 第三十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生不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无故缺课”,缺课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必须重修。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我校《关于学生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缓考,并提供证明及病历,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院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考试随下一年级学生正考进行。 第六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因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院校的适当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五)招生时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转入其他专业者;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转系(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要求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的学生,须在转入学期开学前,由本人向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院系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呈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办理转系(专业)手续。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专业)一次。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三)学生转系(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转入院系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并提出补修、重修意见。 (四)被批准转系(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不予考虑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转学办法: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在转入学期开学前,由本人向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再由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 (二)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在当年当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转入本校学生在上报转学材料时,需向学校提供有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含有转学学期成绩的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交教务处存挡,复印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交学生工作办公室装入学生档案。 (四)转学具体手续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转学、转专业学生课程修读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转学、转专业学生需完成现修读专业培养计划开设课程的修读,并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方能获得毕业证书。 (二)学生转学前与转学后修读专业相同,其以前各学期课程成绩经学校教务处核定后作为转学后修读专业的课程成绩。 (三)学生现修读专业与以前修读专业不同,若以前修读的合格课程与现修读专业必修课程名称、内容及学时数相同或相近,则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予免修,其余课程的学分计入学生的选修课学分。 (四)转学、转专业学生毕业证书上入学日期为学生原入校时间。 第七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及院系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一年,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 (五)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四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休学证明书一并交学校教务处,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能复学。 (三)因其它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及其它必要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8节 留、降级 第四十三条 学生经过重考或重修,一学期或连续两个学期不合格必修课程累计达到10学分及以上者,应予留(降)级。 留、降级在每学期重考后办理一次(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健康教育课、公共体育课、任选课、限选课程不合格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四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重考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以跟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重修一次。重修后不合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重考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降级规定者,作降级处理。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学生,如无后续专业,可以跟原班级学习。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四十五条 留、降级的学生,应按当年缴费标准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学生得到留(降)级通知后,15天内完清缴费手续,学生凭缴费收据,到教务科办理留(降)级手续。否则,不予注册,不承认其学籍。 第九节 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八)学生如需报考其它学校,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凡因上述原因做退学处理,不属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主管校长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九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或由于意外伤残而造成行动不便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生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已取得在校期间应修学分的70%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院系、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十节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专业,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一年;也可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含休学、保留学籍)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并应按学校规定另行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三条 各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十一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按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提前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与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本专业标准学制内因学业成绩原因不能按期毕业者,须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按在校生管理,随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作结业处理,允许在结业后两年内重修所缺课程学分,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当参加毕业考试或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因病因事需补生产实习者,可以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可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作留、降级处理;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重做毕业论文(设计),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六十条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若已取得在校期间应修学分的70%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攻读双学位、双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要求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第六十三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实习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重修,并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自理。 重修只有一次;重修一般以旁听或自修方式进行。重修考试必须随在校生期末考试同时进行。经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三)学生结业后在两年内不申请重修,或经重修不合格者,以后不再给予机会。 第六十四条 本科学生毕业授予学士学位按重庆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七条 对非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和未经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节 其它 第六十九条 学校从2007级开始所有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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