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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法家和晋法家吏治思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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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法家和晋法家吏治思想比较 - 4 - 法律条文无论制定得多么完善,如果不能被正 确、顺畅地实施,终将是废纸一张。君主专制政权 下,最高统治者虽然独揽立法大权,但法律的执行 却由各级官吏完成。如果说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 意志,那么这种意志能否贯彻下去,官吏起着不容 忽视的作用。从人民的角度说,“吏者,民之所悬命 也”(《管子 明法解》);从君主的角度说,“官治· 者,耳目之制也”(《管子 君臣上》)。官吏于国家的· 重要性于此可见。但是因为大权在握,这又是一个 最容易腐败的阶层。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意味 深长地说:“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
齐法家和晋法家吏治思想比较
- 4 - 法律条文无论制定得多么完善,如果不能被正 确、顺畅地实施,终将是废纸一张。君主专制政权 下,最高统治者虽然独揽立法大权,但法律的执行 却由各级官吏完成。如果说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 意志,那么这种意志能否贯彻下去,官吏起着不容 忽视的作用。从人民的角度说,“吏者,民之所悬命 也”(《管子 明法解》);从君主的角度说,“官治· 者,耳目之制也”(《管子 君臣上》)。官吏于国家的· 重要性于此可见。但是因为大权在握,这又是一个 最容易腐败的阶层。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意味 深长地说:“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 而有独治之吏。”(《韩非子 外储说右下》)而官吏的· 腐败、堕落必然带来国家政治的腐败、堕落。“百匿 伤上威,奸吏伤官法”(《管子 七法》)不是无稽之· 谈,而是历史的。所以吏治就成为君主专制政 体下一个备受关注的政治内容。 我国古代吏治思想萌芽虽早,但其理论化、系 统化则始于法家。战国之前强调的是以德以礼治 国,所以人们不可能给吏治以过多关注。自春秋末 始,以法治国逐渐抬头,官吏是法的具体执行者, 因此吏治提上日程。《商君书 开塞》说:“民众而无· 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 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 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可见,官吏的出现与 以法治国思想的产生密切相关。先秦诸子中,法家 更加重视官吏在治国中的作用,对吏治重要性的认 识也较其他各家深刻,原因也在此。先秦法家按其 产生地域可分为齐法家和晋法家。齐法家以《管 子》为代表,晋法家以《商君书》和《韩非子》为 代表,其中均有丰富的吏治思想。因为治国理念不 同,他们的吏治思想互有同异。本文试从“选吏” 和“治吏”两方面对其进行分析,以备现代“吏 治”借鉴。 一、选吏 齐法家和晋法家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上有其作 为法家的一致性,也有因齐、晋两种文化不同表现 出的差异性。 从实践中选拔官吏和任人所长是齐、晋法家共 同的用人。 战国时期,一些诸侯虽然求才心切,但对何谓 “才”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常常仅凭某些 说客的虚言浮辞而非实际才能赐予其高官厚禄。法 家极为反对这一用人方式,他们认为“籍之虚辞则 能胜一国,考实按形不能谩于一人”(《韩非子 外储· 说左上》)。他们主张以实践检验才能,从实践中选 拔官吏。《管子 明法解》说:“明主之择贤人也,言· 勇者试之以军,言智者试之于官。试于军而有功者 则举之,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故以战功之事 定勇怯,以官职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见 也,如白黑之分。⋯⋯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 ——————————————— 收稿日期:2006-05-19 作者简介:杨玲( —),女,河南洛阳人,兰州城市学院中文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律文化研究。1971 齐法家和晋法家吏治思想比较 杨 玲 (兰州城市学院中文系,甘肃 兰州 ) 730070 摘 要: 以《管子》为代表的齐法家和以《商君书》、《韩非子》为代表的晋法家在吏治思想上有其作为法家 的一致性,又有各自的特点。其一致性表现为在选吏上他们均主张以实践为用人标准,任人所长而不求全责备; 在治吏上均主张明确职掌,以法治吏。其差异表现为在选吏上,齐法家先德后才,而晋法家则是以才为主,忽略 道德标准;在治吏上,齐法家主张上计课功,而晋法家则认为建立在利益相异基础上的官吏之间的互相监督才是 最佳治吏手段。 关键词:齐法家;晋法家;选吏;治吏;比较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 -D691.42 A 1672 0520 2007 03 0004 04 第 卷第 期( ) 河西学院学报 ( ) 23 3 2007 Vol.23 No.3 2007 - 5 - 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专任法,不自举焉。”对 言过其实者要予以重惩:“自言能为司马不能为司马 者,杀其身以衅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 者,杀其身以衅其社。自言能为官不能为官者,劓 以为门父。”(《管子 揆度》)如此一来,试图入仕者· 就要三思而行,从而保证君主身边皆为真才实学之 士。《商君书 靳令》曰:“朝廷之吏,少者不毁也,· 多者不损也,效功而取官爵,虽有辩言,不能以相 先也;此谓以数治。”韩非说:“故明主之吏,宰相 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 显学》)· 均主张从实践中选拔人才。《问田篇》中,韩非借徐 渠和田鸠的对话批判“驱于声词,眩乎辩说,不试 于毛伯,不关乎州部”的用人方式。楚、魏两国国 君不看实际本领,仅凭虚言浮词任命宋觚做楚国的 将军,冯离做魏国的相,其结果是失政亡国。所以 韩非认为,如果“主有度,上有术”,必然注重从实 践中选拔人才,“无毛伯之试,州部之关,岂明主之 备哉!”(《韩非子 问田》)反之,如果主无术,上无· 度,就会仅凭处士的滔滔利口和三寸不烂之舌轻易 赐予要职。而这样的做法就像在人们都睡着时辨别 谁是盲人,在人们都闭口不言时看谁是哑巴,其选 择的结局可想而知。夸夸其谈不能说明一个人的实 际才能,相反,真正有才华者往往敏于行而讷于 言,所以只有通过实践而不是虚言浮辞选拔人才, 才能给真正的贤能之士提供入仕和施展才华的机 会。 法家还把通过实践选拔人才看作纯洁官吏阶层 的最佳手段。以虚言浮辞任人常常导致结党营私、 贿赂盛行。朋党之人为了扩大小团体的势力,往往 互相吹捧,任人以言恰恰为他们留下可乘之机。民 众如果“见朝廷之可以巧言辩说取官爵”,那么希望 得到升迁的人就会“进则曲主,退则虑私所以实其 私⋯⋯然则下官之冀迁者皆曰:‘多货,则上官可得 而欲也。’曰:‘我不以货事上而求迁者,则如以狸 饵鼠尔,必不冀矣。若以情事上而求迁者,则如引 诸绝绳而求乘枉木也,愈不冀矣。二者不可以得 迁,则我焉得无下动众取货以事上而以求迁乎?’” (《商君书 农战》)结果就是贿赂成风,德才兼备者· 被排挤出官场,而无德无才、善于投机钻营者却混 迹其中。用这样的官吏治国,国家将日益衰败,与 法家富国强兵的治国目标南辕北辙。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所谓人才并非万能之 人,而只是在某一方面表现出专长。齐法家和晋法 家都注意到这一点,所以在选拔官吏时任人所长, 而不是求全责备。《管子》把能否用人所长视为明主 与乱主的区别之一:“明主之官物也,任其所长,不 任其所短,故事无不成,而功无不立。乱主不知物 之各有所长所短也,而责必备。夫虑事定物,辩明 礼义,人之所长,而蝚蝯之所短也。缘高出险,蝚 蝯之所长,而人之所短也。以蝚蝯之所长责人,故 其令废而责不塞。”(《管子 形势解》)《牧民篇》说:· “使民各为其所长则用备。”当人尽其才时,国家就 没有人才匮乏之危。而作为晋法家的韩非首先把任 人所长、用人所能视为君无为、臣无所不为的必要 条件。《扬权》说:“夫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 各处其宜,故上下无为。使鸡司夜,令狸执鼠,皆 用其能,上乃无事。”其次,他把用人所长视为大臣 能够尽忠于君主的必要条件。《功名》说:“人臣守 所长,尽所能,故忠。”第三,任人所长是国家消除 内忧外患的必要条件。《用人》说:“治国之臣⋯⋯ 见能于官以受职⋯⋯人臣皆宜其能,胜其官,轻其 任,而莫怀余力于心,莫负兼官之责于君。故内无 伏怨之乱,外无马服之患。”相反,如果所用非 所长,“人臣失所长而奉难给,则伏怨结”,又何 谈忠心于主?物有所长有所短,只有用其所长,用 者与被用者才各得其所。法家可谓得用人之真 谛矣。 齐、晋法家在选吏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德与才 孰先孰后。 《管子 立政》说,治国有“三本”,做君主的· 一定要谨慎对待,“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 禄,三曰能不当其官。此三本者,治乱之原也。故 国有德义未明于朝者,则不可加于尊位;功力未见 于国者,则不可授与重禄;临事不信于民者,则不 可使任大官”。“德不当其位”首当其冲放在第一 位,其次才论功与能。《管子》还有用人的四项原 则:“一曰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国柄。二曰见贤不 能让,不可与尊位。三曰罚避亲贵,不可使主兵。 四曰不好本事,不务地利而轻赋敛,不可与都邑。 此四务者,安危之本也。”(《管子 立政》)多是强调· 官吏之品德。 道德本身是无形的,对它的更多的来自众 人之口,而晋法家对众人的毁誉一向持不信任态 度,仅以具体可见的功劳为价值评判标准,这一评 价方式就决定了他们的用人标准是重才轻德、先才 后德的。韩非说:“明主之为官职爵禄也,所以进贤 材劝有功也。故曰:贤材者,处厚禄任大官;功大 者,有尊爵受重赏。官贤者量其能,赋禄者称其 功。是以贤者不诬能以事其主,有功者乐进其业, 故事成功立。”(《韩非子 八奸》)至于商鞅学派,· 杨玲:齐法家和晋法家吏治思想比较 - 6 - 不仅把德行弃置一边,而且把才也限制在农战范围 之内。农人以收获粮食多少决定功劳大小,战士以 杀敌多少决定能否获得高官厚禄。这是一种极端狭 隘的用人标准,以至连同为晋法家一派的韩非都忍 不住要说: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 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 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 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 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 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 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 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 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韩非子 定· 法》) 二、治吏 明确职掌、以法治吏是齐、晋法家共同主张的 治吏途径。 国家发展的早期,如夏、商,乃至西周,政府 职能的划分不是非常明确,官员的职责范围因而也 模糊不清。及至战国,随着政治的发达,官吏职责 和管辖范围逐步明确,这就为治吏提供了便利。无 论齐法家抑或晋法家均强调“官不兼职”。韩非说: “人臣之忧在不得一,故曰:右手画圆,左手画 方,不能两成。”(《韩非子 功名》)《管子 法法》· · 谓: 诬能之人易知也。臣度之先王者,舜 之有天下也,禹为司空,契为司徒,皋陶 为李,后稷为田。此四士者,天下之贤人 也,犹尚精一德,以事其君。今诬能之 人,服事任官,皆兼四贤之能,自此观 之,功名之不立,亦易知也。故列尊禄 重,无以不受也;势利官大,无以不从 也。以此事君,此所谓诬能篡利之臣者 也。 贤能如禹、契、皋陶、后稷者,也只能为君主 担当一项职责,如果有人试图担任多项官职,这并 不能说明他的才智多么出众,而恰恰证明他在欺君 篡利。一段时间内固定担任一个官职使官吏易于出 政绩,有建树。一个人如果身兼数职,精力、才能 无法周全,难免顾此失彼。若因此受上级责难,则 易产生怨怒之情,这些都不利于治国。所以,齐、 晋法家均把明于分职视为明主、明君的做法。韩非 说:“明主之道,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韩 非子 难一》)《管子》说:“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职· 而督其成事,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故 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管子 明法解》)· 法家强调分职,首先因为人非万能,不可能精 通诸般事务;其二则在于便于治吏。《管子 小问》· 中,桓公问管子:“治而不乱,明而不蔽,若何?” 管仲回答:“明分任职,则治而不乱,明而不蔽 矣。”韩非说:“明君使事不相干,故莫讼;使士不 兼官,故技长;使人不同功,故莫争。”(《韩非子 · 用人》)明于分职使群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职 权,不侵权,亦不推诿责任。“不侵权”就防止了僭 越、弑君事件的发生;“不推诿”则保证了他们兢兢 业业、忠于君事。职有分,则权自别。所以法家的 重分职既是吏治的需要,也是吏治的内容之一。 现代法治认为,法律是指导和制衡地方行政官 吏权力的必要机制,法律必须限制地方行政官吏的 行为。也就是说现代法治不仅是依法管理民众,更 重要的是依法管理执政者。同样,先秦法家的以法 治国也不仅是以法治民,更重要的是以法治官。无 论齐法家还是晋法家都把法作为治吏的有效工具。 《商君书 慎法》说:“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散· 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破胜党任,节去言 谈,任法而治矣。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 奸。”守法守职之吏如违反国家法令,“罪不赦,刑 及三族”(《商君书 赏刑》)。韩非更是把刑、赏看作· 君主的二柄,以此治吏,有功则赏,有罪则罚。齐 法家亦有同样主张。《管子 君臣上》说:“是以为人· 君者⋯⋯选贤论材而待之以法。”《七臣七主》说: “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正因为此,无论 齐法家还是晋法家对官吏一切与国家法律政令不相 符,或有损于法律政令的行为均严惩不贷。《管子 · 重令》有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 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商君书》说:“有敢剟定 法令一字以上,罪死不赦。”(《商君书 定分》)为上· 者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保证官吏廉洁奉公,如果触 犯国家法令之后有途径逃避惩罚,官吏就会暗自窃 喜,损公肥私之举将层出不穷。 法律在约束官吏的同时,对清廉的官吏通过晋 升官爵、提高俸禄给予奖励,因此爵禄是法家以法 治吏的另一方面。《管子 明法解》说:“爵禄者,人· 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韩非子 六反》说:“故官· 职者,能士之鼎俎也。任之以事,而愚智分矣。”所 以法家诸子强调君主对待官爵俸禄一定要审慎,必 待有功而后予之,如果随随便便赐官予爵于无功 者,人们就会轻视加官进爵,君主因此失去了治吏 的一个有力手段。“官爵不审”带来的结果必然是 河西学院学报 年第 期 2007 3 - 7 - “奸吏胜”(《管子 七法》)。· 以法治吏是法家的原则,但怎样才能做到准确 行使赏和罚,而不是奖无功、罚无辜,这是以法治 吏的关键所在。法家首先提出循名责实。《管子 明· 法解》说:“故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誉人 者试之以其官。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与 《管子》相似,《商君书 慎法》中说:“故贵之不待· 其有功,诛之不待其有罪也;此其势正使污吏有资 而成其奸险,小人有资而施其巧诈。”韩非则说: “不以功伐决智行,不以参伍审罪过,而听左右近 习之言,则无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处官矣。” (《韩非子 孤愤》)“参伍”,即参验形名,错综事· 务。与之相近的还有“参验”、“参同”,均为检验 形、名是否相合的方法。循名责实能有效控制官 吏,使其兢兢业业为君主服务,无有二心。 其次,法家主张通过向民众宣传国家法令,使 民众对官吏们形成监督。这无疑是一种积极有效的 治吏途径。《管子 明法解》说:“百姓知主之从事于· 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 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 得欺其主,嫉妬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 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商君书 定分》· 说:“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 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 除了以上两种途径,《管子》还主张通过上计课 功决定对官吏的赏罚。《管子 明法解》说:“明主以· 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小 匡》中这样描述国君考核百官的情形:“正月之朝, 五属大夫复事于公,择其寡功者而谯之,曰:‘列地 分民者若一,何故独寡功?何以不及人?教训不 善,政事其不治。一再则宥,三则不赦。”考核之 后,“有善者,赏之以列爵之尊,田地之厚,而民不 慕也。有过者,罚之以废亡之辱,僇死之刑,而民 不疾也”(《管子 君臣上》),“踰其官而离其群者,· 必使有害;不能其事而失其职者,必使有耻”(《管 子 法禁》)。· 晋法家不赞同上计课功。《商君书 禁使》说:· “或曰:人主执虚后以应,则物应稽验,稽验则奸 得。臣以为不然。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 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见所疑 焉,不可,蔽员不足。”这显然是针对上计课功治吏 的反驳。商鞅学派提出的治吏之策是建立在利益相 异基础上的互相监督:“夫物至则目不得不见,言薄 则耳不得不闻;故物至则变,言至则论。故治国之 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见遁心。”(《商君书 · 禁使》)商鞅学派主张造就一种使众人不敢犯罪、犯 罪则必然受到惩罚的态势,而以官治官无法做到这 一点。因为官吏虽多,但其利益一致,不但不能减 少营私舞弊,反而容易朋党相结、假公济私。正如 《禁使》所说:“吏虽众,同体一也。夫同体一者相 不可。”如果能让官吏与官吏之间利益相异,他们彼 此间就会形成监督,这是最有效的治官途径。所以 《赏刑》提出:“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 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也就是用被告 者的官爵、田禄奖励告奸者,以此鼓励人们互相监 督,使之蔚然成风,这样人人都在他人的监督之下 生活,人人都小心谨慎,不敢有使奸之心,从而形 成商鞅学派所渴望的理想国:即使夫妻、朋友彼此 之间都不敢、不能包庇和隐瞒罪过。这一做法深为 韩非赞同。韩非说,明主之国应该“官不敢枉法, 吏不敢为私利,货赂不行,是境内之事尽如衡石也” (《韩非子 八说》)。但这一理想的实现不能依靠· “清洁之吏”,而要依靠君主有“务必知之术”,使 “其臣有奸者必知,知者必诛”(《韩非子 八说》)。· 什么是“务必知之术”?《外储说左下》有解释:“朋 党相和,臣下得欲,则人主孤;群臣公举,下不相 和,则人主明。”官吏之间和睦相处则君主就被孤立 蒙蔽,官吏的欲望就得到满足。相反,官吏之间彼 此为仇,君主的利益就得到保证。可见,韩非所谓 的“务必知之术”与《商君书》所说禁奸之势如出 一辙,那就是利益相异,互相监督。 通过以上比较看出,法家吏治思想的可取之处 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与齐法家相比,晋法家的吏 治思想表现出偏颇、悖离人性的一面,其弊端显而 易见。他们以毁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情感、牺牲 道德为代价的治吏手段如果推广开来将使整个社会 普遍地“小人化”、“卑琐化”,陷入“黑暗的密 窟”。这是我们在汲取法家吏治思想的积极因素、古 为今用的同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杨玲:齐法家和晋法家吏治思想比较 责任编辑:何茂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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