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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脉络与运作机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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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脉络与运作机制 (1) =作者简介 >高智华, 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国际法学硕士生导师。 2008年第 3期 No1 3 2008 Journal ofCh inese Peop leps Pub lic Secur ityUn iversity (Soc ial Sc iences Edition) 总第 133期 Sum133 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脉络与运作机制 高 智 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摘 要> 国际刑警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经历了曲折起伏的过程。经过八...
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脉络与运作机制 (1)
=作者简介 >高智华, 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国际法学硕士生导师。 2008年第 3期 No1 3 2008 Journal ofCh inese Peop leps Pub lic Secur ityUn iversity (Soc ial Sc iences Edition) 总第 133期 Sum133 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脉络与运作机制 高 智 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摘 要> 国际刑警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经历了曲折起伏的过程。经过八十多 年世界各国政府和警察机构的共同努力, 成为除联合国外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和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 尽管由于受国际刑警组织章程规定的限制及各国法律规定差异的局限, 在同国际犯罪及其他跨国性犯罪作 斗争中尚不能尽如人意, 但在协调各国预防和打击国际刑事犯罪方面, 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为国际刑警组织的正式成员国后, 在建立和完善与国际刑警组织互通犯罪情报信息、协调办理 涉外案件、探索打击跨国犯罪的有效途径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为促进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司法合作做出 了贡献。 =关键词> 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 国际刑警组织; 刑事司法合作; 国际通报; 中国国家中心局 =中图分类号> D52313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672- 2140 ( 2008) 03- 0101- 06 国际刑警组织, 即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 Inter2 national Crim inal Police O rganization, 缩写为 ICPO, 简称 INTERPOL), 是除联合国外规模第二大的国 际组织, 也是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 共有 184个成 员国; 其成立的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协调预防和打 击国际刑事犯罪。目前在开展国际刑事合作方面, 诸如预防犯罪研究、传递犯罪信息、侦查跨国性刑 事案件、缉捕国际罪犯等刑事警察事务上做了大量 积极有益的工作, 促进了各国之间在刑事问题上的 合作, 并在同国际犯罪及其他跨国性犯罪作斗争中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从 1984年起就成为国际 刑警组织的成员国, 对于这一国际社会的行为体, 我们应当积极研究其作用与运作程序, 充分利用国 际组织的职能, 对日益猖獗的跨国走私军火、制运 贩毒、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网络犯罪等国际犯 罪进行有效的打击。充分了解和研究国际刑警组织 的机制是我们有效利用的前提。 一、国际刑警组织的诞生与曲折发展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诞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它的产生缘于 19世纪末 20世纪初的时代背景和各 国不断激化的国内外矛盾。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在全 球范围内疯狂地掠夺殖民地和瓜分势力范围的日趋 激烈, 一些无政府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在力量对比 悬殊、无力以合法手段改变现状的情况下, 采用了 投毒、暗杀等形式的恐怖活动, 一些国家首脑如俄 国沙皇、意大利国王、奥地利皇帝以及美国、法国 总统, 都成了他们攻击的目标; 而欧洲国家间的复 杂边境和发达的交通条件, 更是为犯罪分子作案后 迅速转移提供了条件, 限于当时的国际关系及各国 警力情况等诸多方面的束缚, 很难对犯罪分子进行 有效的惩治, 这助长了犯罪现象的进一步产生。日 益猖獗的犯罪给欧洲各国的警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 #10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有的难题, 要想有效地对付各种类型的犯罪, 尤其 是国际性犯罪, 各国警察的通力合作、协调一致是 非常重要的。警察合作的思想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得 到了发展并首先在欧洲得到了应用, 为国际刑警组 织的前身 ) ) ) 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产生奠定了 基础。 1914年, 跨国犯罪团伙精心设计洗劫了摩纳 哥国王的王宫后取道法国逃至意大利 [ 1] , 面对近 在邻国的罪犯, 摩纳哥警察却束手无策, 于是国王 普林茨 #阿尔贝特建议召开一次国际性会议, 以便 各国联合对付国际刑事犯罪, 这一建议得到了欧洲 十多个国家的响应。 4月 14日 ) 20日, 历时 7天 的第一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召开, 共有 24个国 家¹的 188名代表参加, 主题是研究各国刑事警察 间的联系与合作。会议讨论了制定快速缉捕罪犯的 制度、改进个人识别、设立国际刑事犯罪情报 中心、统一引渡方法等问题, 倡议创立一个以搜集 情报和进行合作为宗旨的国际刑事警察机构, 达成 了在打击国际犯罪集团的斗争中互相协助和交流刑 侦科技情报的协议, 并决定于 1916年在罗马尼亚 首都布加勒斯特举行第二次会议。这次会议为国际 社会探讨如何共同应对日益猖獗的跨国犯罪提供了 一种可行的方法。但是, 会议三个月后第一次世界 大战的爆发, 使得原定的第二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 未能如期召开。直到 1923年, 在奥地利维也纳警 察局局长约翰 # 斯科波博士的倡议下, 德国、法 国、奥地利、埃及、丹麦、英国和匈牙利于 1923 年 9月 3日至 7日在维也纳举行了第二次国际刑事 警察会议, 会议重点讨论并决定成立国际刑事警察 委员会 ( Internat iona lCrim ina l Police Counc i,l 缩写 为 ICPC) 及其常设机构, 在维也纳设立常设秘 处, 负责日常工作。会议选举奥地利维也纳警察局 局长约翰 # 斯科波博士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奥斯 卡 #德雷斯勒为总秘书长, 同时, 会议还制定了一 部章程, 决定以后每年都召开一次国际刑事警察会 议。虽然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成 熟的国际组织, 但它的设立是欧洲国家警务合作进 入新阶段的标志, 它开启了欧洲国家刑事警察之间 互相支持、协调一致的局面, 为成员国加强合作、 共同对付跨国刑事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提供了 平台。 1923年 ) 1938年是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初期 发展的阶段, 在该阶段, 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得到 了欧洲各主要国家的认可, 成员国不断发展壮大, 从原来的 14个国家发展到了 38个, 在预防和打击 国际犯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 1923年 ) 1933 年间, 共协助抓获了 3240名犯罪嫌疑人; 发行了 5真假钞票和有价证券的辨认 6 专业期刊; 在通过 制止非法买卖毒品的国际公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创建了国际警察合作必需的专用无线电 ) ) ) 电报网 络, 将国家间的警务合作推向现代化的轨道。不 过, 此时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 成熟的国际组织, 其成员国和活动都仅限于欧洲国 家。而且, 当时的成员国不缴纳会费, 委员会的资 金全靠奥地利政府支持, 其开展活动的局限性也就 可想而知。由于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总部设在维 也纳, 维也纳警察署的一些部门事实上成为国际刑 事警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1926年 4月在维也纳 举行第二次会议时通过的第五项决议甚至明确规 定: 维也纳警察局就是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执行 机构, 当时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所开展的国际性犯 罪调查活动实际上为奥地利警察所把持, 显然有悖 于当初建立国际性警察机构的初衷。 20世纪 30年代末 40年代初, 第二次世界大 战的爆发使得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跌入死亡的深 渊。随着德国对奥地利的吞并, 国际刑事警察委员 会开始被纳粹分子所控制并进入 /内部清理阶 段0。1941年 4月 15日, 希特勒将国际刑事警察 委员会总部迁到柏林西郊, 从此, 国际刑事警察委 员会成为盖世太保的组成部分。盟军在欧洲战场的 决定性胜利使得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终于解体, 后 人通常将自 1923年成立到 1945年二战结束时期的 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称为 /第一国际刑事警察委 员会 0。 二、国际刑警组织的再生与辉煌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并没有使各类刑事犯罪 销声匿迹, 跨国犯罪以及各种各样的刑事犯罪依然 猖獗, 社会治安急剧恶化, 建立新的国际警务合作 机构迫在眉睫。 1946年, 比利时政府通过外交渠 道向各国发出邀请, 呼吁 /为了改组 0国际刑事警 #102# 高智华: 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脉络与运作机制 ¹ 参加第一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的国家有: 摩纳哥公国、法国、比利时、英国、普鲁士、丹麦、奥地利、意大利、 埃及、荷兰等国。 察委员会而召开一次国际性会议。同年 6月 3日 ) 5日, 比利时、法国、英国等 17个国家的代表在 布鲁塞尔召开会议, 为了保持连续性, 用原来国际 刑事警察委员会的名称, 称之为 /国际刑事警察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0, 因为 1938年的 /第一国 际刑事警察委员会 0 已正式举办过 14次会议。会 议制定了新的 5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章程 6, 决定 把该组织的总部从维也纳迁往法国巴黎, 通过了有 关财务的决议, 选出了由 5名委员组成的 /执行 委员会 0, 执委会任期 5年, 比利时人弗洛伦特 # 鲁瓦杰当选为 /第二国际刑警委员会 0 主席。 5国 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章程6 规定了两种成员: 一种 是有效成员, 由各国政府任命; 另一种是非正式成 员, 由全体大会选举。有效成员具有表决权, 一国 一票。 1946年 7月 22日, 国际刑警委员会总秘书 处在法国巴黎开始工作, 在巴黎邮政处注册的国际 刑警委员会的名字缩写为 / INTERPOL0, 从此, INTERPOL成了国际刑警委员会以及现今国际刑警 组织的代名词。 1949年在瑞士伯尔尼举行的第十 八届全体大会上, 又确定了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 会徽和会旗, 会徽为中间缀有剑、天平和橄榄枝包 围的地球, 会旗的底色为蓝色, 旗上绘有四道闪 电, 象征刑警们迅速投入行动的能力以及该组织遍 及全世界的无线电网络。 1946年制定的 5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章程 6 中尽管规定了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成员构成, 但 /组织0 的成员是警察部门而不是国家, 由于对成 员的概念定义不清, 接受新成员的手续也不完备, 因此, 国际社会难以确认此时的国际刑事警察委员 会的性质究竟是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是非政府间的国 际组织。为适应更大范围的国际合作, 使国际警务 合作从欧洲向世界拓展, 1956年 6月 7日 ) 13日, 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在维也纳举行第 25届年会, 会议对 5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章程6 进行了修改, 规定 /成员 0 是由国家派出的官方警察机构, 同 时决定将该组织正式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这 样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就 非常明确了。为避免重蹈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刑 事警察委员会实际上由奥地利控制的覆辙, 1972 年 5月 12日国际刑警组织与法国政府就该组织的 地位问题缔结了一项协定, 法国承认国际刑警组织 是国家间的组织, 并赋予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一定的 特权和豁免。 经过世界各国政府和警察机构的共同努力, 国 际刑警组织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至 20世纪末, 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从参加布鲁塞 尔会议的 17个国家发展到 183个国家和地区, 活 动范围也从原来仅限于欧洲发展到现在的遍布全 球, 其作用和能力不断得到发挥和加强。 1989年 5 月 19日, 国际刑警组织总部迁往法国里昂, 总部 现有职员 80多人, 来自世界 40多个国家, 另有 240名文职人员, 昼夜与会员国的中央警部联络, 密切关注全球发生的不法活动。迄今为止, 已经走 过八十多年历程的国际刑警组织成功地举办过七十 多次全体大会和上千次专门国际性会议, 通过的一 系列决议在世界范围内构筑了高效、完整的预防犯 罪体系, 为各国警察部门的跨国合作和交流提供了 有效的途径和场所, 解决了国际警务合作中的许多 棘手问题。 三、国际刑警组织发展中 存在的问题剖析 从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诞生到正式命名为国 际刑警组织, 国际刑警组织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艰难 历程。究其原因, 既有特定时期的时代背景, 各国 对建立国际性警察合作组织的认识不足, 也与该组 织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关。这些问 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 区域的局限性。国家间警察合作的思想 缘起于欧洲, 提出建立国际警察合作组织倡议的国 家是摩纳哥, 几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的召开及与会 国都是欧洲国家。事实上, 国际刑警组织建立初始 就在有限的区域范围内, 显然没能更广泛地获得更 多国家的支持并吸取有关世界范围警察合作的建 议, 使得这一跨国性组织在实际运作与具体领域的 合作方面存在先天不足。 第二, 对参加 /组织 0 成员的要求不明确。 1946年制定的 5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章程 6 中规 定, 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成员是警察部门而不是 国家, 这就使得当时的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成为各 国警察部门参加的国家间合作机构, 因此, 此时的 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性质究竟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还是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难以确认。 第三, 财政来源的有限性。由于 /组织 0 成 员不缴纳会费, 早期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资金全 靠奥地利政府支持, 而维也纳警察局实际上就是国 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奥地利警察把持着 #103# 高智华: 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脉络与运作机制 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所开展的国际性犯罪调查活 动, 显然与当初建立国际性警察机构的初衷相悖。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对奥地利的吞并, 国际 刑事警察委员会开始被纳粹分子所控制并成为盖世 太保的组成部分, 国际刑事警察合作名存实亡。 第四, 做出决议的非约束性。尽管国际刑警组 织在有关国际合作、打击犯罪方面通过了许多决议 和提案, 但都是 /敦请0 或呼吁成员国加以合作, 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这就使得一些国家在有关 的决议或提案的具体执行上有所选择, 合作打击国 际犯罪也就不能尽如人意。 上述问题是国际刑警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局 限,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各国对于合作打击国际犯罪 的需求的进一步增强, 国际刑警组织也在不断地改 革与完善。毋庸讳言, 目前国际刑警组织在协调、 预防和打击国际刑事犯罪方面的作用仍然无可 替代。 四、国际刑警组织的运作机制 国际刑警组织设有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秘 书处、国家中心局和顾问等五个机构。全体大会是 国际刑警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执行委员会行使大 会授予的一切权力; 秘书处是国际刑警组织负责管 理和从事实际业务活动的常设单位; 国家中心局是 由各成员国权威当局指定的办事机构, 它既是国际 刑事警察组织的法定机构, 又是各成员国国内警察 系统的一个机构; 顾问一般是在某个方面具有国际 声誉的人员, 其是负责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咨 询工作。分工明确的五个机构保证了国际刑警组织 正常有序的运作。国际刑警组织的宗旨是保证和促 进各成员国刑事警察部门在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方 面的合作。它的主要任务是汇集、审核国际犯罪资 料, 研究犯罪对策; 负责同成员国之间的情报交 换; 搜集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及犯罪指纹、照片、档 案; 通报重要案犯线索、通缉追捕重要罪犯和引渡 重要犯罪分子; 编写有关刑事犯罪方面的资料等。 (一 )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内国际合作的原则、 范围与方式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机 构, 其活动必须遵循该组织的章程和各成员国法 律。国际刑警组织内的国际合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 各成员国平等, 合作仅限于刑事犯 罪和刑事警察事务, 与各国合作不违反本国法律, 自愿合作以及不涉及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事务 等原则。成员国开展合作的手段主要体现在传递和 交换犯罪信息、发布国际通报、协查犯罪事实、证 据的收集与送达、引渡罪犯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国 际刑事警察组织所对付的犯罪范围很广, 既包括各 种形式的暴力犯罪、恐怖活动, 如谋杀、绑架、火 并、劫持人质、劫持航空器等; 也包括各类跨国性 经济犯罪, 如诈骗、走私、经济和工业间谍、贿 赂、贪污、毒品犯罪等。对于恐怖主义犯罪, 国际 刑事警察组织可以通过迅速有效地搜集各种情报、 研究各类犯罪的变化趋势, 准确及时地向有关成员 国发出预防性通报; 并通过协调手段在世界范围内 通缉、搜捕刑事犯罪分子; 在需要引渡罪犯的时 候, 积极充当居间人, 促成引渡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而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宁、 促进各国刑事警察之间的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在 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 各成员国的合作可以是多层 次、多渠道的, 目前各国广泛运用的合作方式是: 直接合作与间接合作, 双边合作与多边合作, 专案 合作与战役合作以及联络员制与定期会谈制。各国 可以根据具体犯罪及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的范围的不 同, 采用多角度、多方位的合作方式。此外, 除刑 事案件侦查外, 成员国之间还可就警务人员的培 训、国际研讨、调查研究以及技术等方面进行广泛 而有效的合作。 (二 ) 国际侦查合作的运作程序 在国际刑警组织内开展国际侦查合作, 必须遵 循既定的运作程序, 按照特定的渠道, 履行特定的 手续。合作的程序主要有两种: 一是请求程序, 二 是协助程序。这两种程序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 同, 但都要通过本国的国家中心局来完成。 请求程序是一国的国家中心局将本国的警察机 关或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传递给国际刑警组织总秘 书处或其他有关国家中心局的步骤。国际刑警组织 章程规定, 国际刑警组织各国家中心局之间可以采 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开展联系, 但在直接联系后要将 其联系的内容呈递给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备案。 在涉外案件处理过程中, 各国国内的各级警察机构 或司法机构必须通过本国的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 组织总部或外国警方提出合作请求, 其具体的请求 程序为: 11由具体办案单位经一定级别的领导审 批后向国家中心局提出具体的合作请求; 21国家 中心局接到申请后, 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向有关国 家提出请求时, 即由国家中心局负责起草请求文 #104# 高智华: 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脉络与运作机制 件; 31由国家中心局将请求协助的文件通过国际 刑警组织的电讯系统或国际邮政系统发送到国际刑 警组织总秘书处, 或直接发送到有关国家并随后向 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通报备案。 协助程序是指一国的国家中心局收到国际刑警 组织总秘书处或有关国家的合作请求后, 对请求的 落实与回复的步骤。国际刑警组织章程规定, 一国 的国家中心局在收到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或有关 国家中心局的请求后, 应当在本国范围内进行协 调, 提供迅速而有效的协助。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协 助办案的通例, 一国对来自别国的请求应当像对待 本国案件一样优先协助解决。具体的协助程序是: 11国家中心局将请求合作的文件转送本国的侦查 机关, 予以具体查证核实; 21侦查机关查证核实 后将结果报告本国的国家中心局; 31国家中心局 将协查的结果回复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或有关国 家的国家中心局。 国际刑警组织不能主动对犯罪行使刑事管辖 权, 只能根据各成员国的自愿委托 (自愿承认其 章程, 接受其约束而产生的委托 ) 和即时委托 (出于办理某个具体案件的需要临时委托其协助侦 查破案或从事其他司法协助 ), 获得部分刑事管辖 权。但为了缉捕、查明罪犯或发现犯罪线索及查明 无名尸体, 国际刑警可以应有关国家的请求向各成 员国警察机关发出协查的要求, 即采取国际侦查措 施 ) ) ) 国际通报。国际通报以通报上右上角国际刑 警组织徽标的不同颜色作为标志, 分为红、绿、 蓝、黄、黑、白、紫七种, 表示请求内容的差别和 轻重缓急。 (三 ) 国际刑警组织面临的挑战 国际刑警组织的运作机制为成员国在同国际性 犯罪斗争的国际合作中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具体的 操作程序。但是, 越来越猖獗的国际性犯罪以及更 高明的犯罪手段必然给国际刑警组织带来更多的 难题: 11国家间的合作仍不通畅。 一方面, 法律规定的不同使得国家间的合作受 到限制。享有主权的各成员国所制定的法律不尽相 同, 尤其在罪名的确定与罪行的惩处上差异更大; 在刑事管辖权的行使和法律的适用上各国采取的原 则也有所不同, 这些都是国家间合作的障碍。另一 方面, 国家间自愿合作的程度不一, 有的国家持积 极态度, 而有的国家却较为消极, 彼此之间难以形 成共识, 合作的可能性也就微乎其微。 21行使刑事管辖权具有被动性。 国际刑警组织只能根据成员国的委托才能获得 部分刑事管辖权, 若有关国家不提出委托, 国际刑 警组织无法采取相关的行动, 这就给一些罪犯以可 乘之机, 所谓构建严厉打击犯罪的全球恢恢法网也 就无从谈起。 31引渡方面缺乏制度性制约。 引渡是使罪犯无处可逃, 指向罪犯的一把利 剑, 不过引渡的实现有赖于有关国家的合作。目前 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签有引渡或司法协助协定, 而 国际刑警组织也未有成员国强制性引渡的义务性规 定。在缺乏制度性制约的情况下, 各国大多根据本 国的利益需要做出是否引渡决定, 外逃罪犯就有可 能逃脱惩处, 国际刑警组织的宗旨就难以实现。 41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尚未完善。 在一些新型的犯罪面前, 国际刑警组织及其成 员国的立法建设相对滞后, 在缺少有法可依的现实 面前, 执法必然受到限制, 如计算机犯罪、环境污 染的犯罪、邪教组织的犯罪等问题, 在这些新型犯 罪面前, 法律显得苍白而无力。 这些挑战既是国际刑警组织的特性所带来的, 也是社会、科技发展的必然。只有通过成员国的更 紧密合作, 放下歧见, 充分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的预 防与协调功能, 强化国家间警察的合作机制, 才能 迎接这些挑战, 解决越来越多的日益复杂的新 问题。 五、国际刑警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本应是国际刑警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但 1923年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创建时, 由于某种原 因没有被列入参加大会的国家名单中。 1961年在 哥本哈根举行的第 30届大会上, 台湾国民党当局 以 /中华民国 0 的名义加入了国际刑警组织。随 着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在联合国的恢 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了逐步恢复在其他国际组 织地位的步伐。1984年 9月 4日, 国际刑警组织 第 53届全体大会一致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被接纳 为正式代表, 台湾在国际刑警组织中只能用 /中 国台湾当局 (Ch ina Ta iwan Police Adm inistration )0 的名称。 1984年 10月, 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 心局 (TNTERPOL NCB China) 正式成立, 第一任 局长为公安部部长助理、一级警监朱恩涛。 成为国际刑警组织的正式成员国后, 我国公安 #105# 高智华: 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脉络与运作机制 机关积极建立和完善与国际刑警组织在互通犯罪情 报信息、协调办理涉外案件等方面的渠道和机制, 探索打击跨国犯罪的有效途径。在打击国际刑事犯 罪斗争中, 中国国家中心局成功地办理了国际刑警 组织委托办理的一些诸如诈骗、贩毒、缉捕重要案 犯的案件, 得到了国际刑警组织各国同行的广泛赞 誉。到目前为止, 据不完全统计, 中国国家中心局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 /红色通缉令 0 已达 800 多份, 先后从多哥、菲律宾、哥伦比亚、匈牙利、 日本、泰国、美国、俄罗斯等国以及港、澳、台地 区将 230多名外逃疑犯缉捕回国, 依法审判 [ 2]。 此外, 外派警务联络官是中国加强国际执法合作、 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方面, 也是未来开展国际 执法合作的发展趋势。截止 2006年底, 中国共向 美国等 5个国家派出 7名警务联络官。 1995年, 国际刑警组织第 64届大会在北京举 行。会议对面向 21世纪国际刑事犯罪的形势、特 点、规律及各国警方应采取的打击进行了认真 探讨和研究, 取得了积极成果。会议的成功举行是 中国全面进入国际警务合作的重要标志, 进一步扩 大了中国在世界警坛的影响, 为保障国家的改革开 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有效地对付形形色色的跨 国犯罪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0年 7月 18 日, 国际刑警组织第五届海洛因大会在北京举行, 会议最后形成了一个旨在号召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 国进一步加强合作、有效打击包括海洛因在内的国 际毒品犯罪的 5北京倡议书6。 与国际刑警组织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是我国 公安机关打击日益复杂的各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 犯罪, 境内外黑社会组织、恐怖组织、邪教组织、 非法宗教组织等有组织的犯罪, 期货、证券、票 据、信用证、保险、、金融等经济领域中的犯 罪, 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 跨国贩毒、洗钱犯 罪, 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走私等犯罪的重 要途径。因此, 作为成员国的我国应有效地利用国 际刑警组织的下述渠道实现对境内外罪犯的惩治: 第一, 与成员国、国际刑警组织定期传递、交 换犯罪信息, 收集有价值的情报, 预防和控制 犯罪。 第二, 发布国际通报。对于要抓捕的境外逃 犯, 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国际通报, 以便及时查 明罪犯行踪, 尽早逮捕归案。 第三, 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帮助协查犯罪事实。 靠一国之力对付复杂的跨国犯罪是很困难的, 利用 国际刑警组织的协查是破获各类案件、揭露犯罪、 打击犯罪的有效途径。 第四,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有关证据的收集与送 达规定, 寻求成员国帮助收集相关证据, 代为送达 有关的证据资料和诉讼文书, 弥补我国与有些国家 未建立司法协助制度的缺憾。 第五, 引渡罪犯。一旦涉及引渡, 可由国家中 心局会同外交部门向被请求国提出交涉, 还可请求 国际刑警组织居中协调, 顺利将罪犯引渡回国。 第六, 利用国际刑警组织业已构筑的高效、完 整的预防犯罪体系, 与成员国共同研究各种预防犯 罪的对策, 采取预防犯罪的联合行动, 吸收国际刑 警组织及其成员国的有益经验, 完善我国预防犯罪 的各种制度。 =参 考 文 献> [ 1] 卢国学 1国际刑警组织 [M ] 1 北京: 中国科学文献 出版社, 2003: 23- 241 [ 2] 陈国庆, 石献智 1国际刑警组织及其合作程序 [ N] 1 检察日报, 2006- 03- 08 ( 4) 1 (责任编辑 徐艳宏 ) #106# 高智华: 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脉络与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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