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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形态

2012-06-12 31页 ppt 168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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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形态null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 一、犯罪阶段 直接故意犯罪行为在其发展过程中所经过的具有明显的先后次序的若干段落或时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犯意产生阶段);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实行后阶段。 二、犯罪停止形态 1、概念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出现停顿的行为状态。 一般地说,特定的犯罪形态总是在特定的犯罪阶段出...
停止形态
null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 一、犯罪阶段 直接故意犯罪行为在其发展过程中所经过的具有明显的先后次序的若干段落或时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犯意产生阶段);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实行后阶段。 二、犯罪停止形态 1、概念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出现停顿的行为状态。 一般地说,特定的犯罪形态总是在特定的犯罪阶段出现。 null犯罪准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实行后阶段的故意犯罪过程着手实行完毕null 2、犯罪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四种,其中前三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最后一种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意产生阶段:犯意示 <不属于犯罪行为> 犯罪预备阶段:预备犯 中止犯 犯罪实行阶段:未遂犯 中止犯 既遂犯 实行后阶段: 未遂犯 中止犯 既遂犯 null 3、 对形态的理解 (1)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一段时间。 (2)这个点与停顿紧密相连,有停顿才有点,有停顿才有形态。一个行为只有一个点,一个行为只有一个形态,不能把主体的完整行为人为进行分割。 (3)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不可能转为犯罪未遂状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转化为完成形态。 null 4、犯罪停止形态的构成 (1)已完成犯罪的构成--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 null (二)未完成犯罪的构成 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它们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即不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基本要件,但其仍然具备一种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态的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 其特殊性体现在:它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同时,由刑法总则的有关的条文为补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构成的一般形态,未完成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null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故意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某种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 1 、不能存在于过失犯罪中 (1)过失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发生危害结果和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而犯罪的停止形态中完成形态当然不具备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无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未完成形态是相对于完成形态而言的,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问题。 (2)从主观上来看,过失犯罪的罪过是疏忽大意的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人意志因素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故也无所谓犯罪停止形态中"为了犯罪创造条件,制造工具"以及"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的故意内容,否则就是故意犯罪。 null2 、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1)从主观方面来看,间接故意犯罪行为没有确定的犯罪意图,与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主观特征不符,"放任"心理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更谈不上其追求是否实现,而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着犯罪意志和心理追求。 (2)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所预见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符合其放任心理,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有发生了实际的危害结果才予以定罪,否则谈不上定罪,当然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故对其来说,也只是是否成立犯罪问题。 null(三)并非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着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往往经历一个预备犯罪、实行犯罪和完成犯罪的阶段。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某种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而不再发展,就形成了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2、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态。因为有些犯罪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还有些犯罪只存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null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以下都是作为犯罪既遂标准来讲的。 (一)结果犯 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注意: 1、此处的结果是有形的,可测量的物质性损害结果; 2、我国刑法规定的这类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诈骗罪等。null (二)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的程度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 1、只要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无论结果是否出现都成立既遂,而不是完成。 2、这类犯罪大都造成非物质性无形的损害结果。如诬告陷害罪。 3、这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一定数量。这类犯罪不一定的结果发生,一是由于不存在一定的犯罪对象,如脱逃罪;二是有些行为本身的性质较为严重,无需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既遂。如投敌叛变罪以及偷越国境罪等。 null (3)危险犯 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A.这类犯罪不是造成物质性的有形损害结果,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 B.这类犯罪多集中在公共安全犯罪中如放火罪、决水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以及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C.如果其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则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null (4)举动犯 亦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A.原来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 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恐怖组织罪等这些行为本是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这些预备性质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性质严重,故法律把这些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并且规定了这些犯罪为举动犯,一旦参加/着手即构成犯罪既遂。 null B.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 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这些犯罪针对多人实施,旨在激起多人产生和实行犯罪意图,危害性较大,危害范围较广,考虑到这些严重危害性及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质,法律将其规定为举动犯,故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是举动犯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和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以及既遂。null 对既遂犯的处罚: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都是犯罪既遂形态,分则所规定的法定刑都是以既遂犯为标准的,因此对于既遂犯直接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量刑,不因为行为是犯罪既遂而使刑罚有所加减。 null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预备犯,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及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预备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3)其意图和目的是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null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认定犯罪的着手应紧扣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着手是犯罪的着手,而犯罪本身是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与客观上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犯罪的着手也应该是主观上的犯罪意图转化为客观上的犯罪行为之际,由于犯罪实行行为的性质不同,其着手实行犯罪的表现形态亦不相同。 null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点 (1)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 如杀人犯已举刀对准了被害人。 (2)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的行为。 如举枪瞄准被害人--是杀人行为的着手。 (3)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null (二)犯罪未得逞 提问: A、犯罪未遂是指没有达到犯罪分子所希望的结果。 对于有些犯罪来说,并没有发生其所希望的结果仍是既遂。如认识上的错误,本来想要杀姐姐却误将妹妹杀了。很多犯罪并不要求结果发生仍是既遂,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B、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达到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 null 应采取构成要件说,犯罪的既遂未遂是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的。 犯罪的目的和结果,都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某一方面,在一定的犯罪类型中,它确实能够决定是既遂还是未遂,但不全面,不可以作为一般标准。故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达到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是否完成也就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与否,其显著标志看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所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故对不同性质的犯罪,其完备的要求也不相同,如危险犯、行为犯和结果犯等。 null(三)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区别未遂犯与中止犯的标志。未遂犯在面对外在的阻力的情况下无可奈何地、不得不停止犯罪,是企图实施而不能实施,“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 A、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和反抗;B、第三者的出现被抓获;C、自然力的破坏;D物质障碍; E犯罪时间、地点、场合对犯罪不利等。 (2)犯罪分子自身原因 A、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缺乏,使其无法完成犯罪。 B、主观认识上的错误,使其未能得逞。 三、犯罪未遂的种类三、犯罪未遂的种类(一)以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可分为实行终了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一般认为,主张犯罪人已将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是实行终了。 1、实行终了的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毒药杀人,被毒人在吃饭时发现有异味倒掉。杀人罪中只有人死了,才是既遂。人不死都不能是既遂,因其是结果犯。这种未遂有两种情况 A、犯罪分子误以为其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行为都已终了,因而停止了犯罪行为。 B、犯罪分子完成必需的犯罪行为后,行为实行终了离既遂还有一段距离。在实行终了之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终了,因而未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null (二)以犯罪行为的实行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这种区别表现在导致未遂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差别, 一般而言,能犯未遂比不能犯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大,量刑时应加以考虑。 一般认为,根据犯罪工具、手段的实际情况,能够实现其预期犯罪目的是能犯未遂,否则是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以刀杀人",砍伤后被人制止。 null 2、不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形态,又可分为两种: (1)工具的能犯 是指犯罪分子使用了按客观性质不能产生犯罪分子追求的犯罪结果的工具,以致犯罪未得逞。 如把白米粉当砒霜投毒杀人。 (2)对象不能犯 即犯罪分子所指向的对象当时并不存在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而不能达到犯罪既遂。 如把自己家的东西当作别人的东西偷回来,其实是自己的东西借给人家后忘掉。null 之所以处罚不能犯未遂,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实际犯罪行为,仅仅因为方法不当或目标错误而未能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它已经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null四、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量刑上,应注意以下因素: (1)从客观上讲,要看犯罪的性质及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程度。如同样作为未遂的杀人与盗窃,除非未及被害人一般不宜减轻,但盗窃未遂,一般不予判刑,除非盗窃对象明显数量巨大等的盗窃。 (2)从主观上看,看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犯罪意志坚决顽强的,主观恶性大。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较脆弱,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此,在对犯罪未遂处罚时应予以考虑。null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特征 (1)中止的及时性 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故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null(2)中止的自动性 是指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 1)如何理解“自动”? 也即行为人认为能干下去而不干下去,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不是客观上是否能进行到底。 故在客观上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只要其主观上认为是可能的,并且主动停止了犯罪仍然可以构成中止。 如:为杀人埋伏在路口,而受害人根本不在现场此时停止犯罪也属于中止。 2)自动停止的“动机”是否影响其自动中止? 刑法上自动停止犯罪的动机不影响其中止的成立。即不要求行为人是出于真诚悔罪而停止犯罪,但必须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愿。null(3)中止的有效性(主要和突出特征) 可分为两种情况: a.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构成中中止当然有效。 b.行为实施完毕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但必须是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有效性是指犯罪完成之前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即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四)彻底性 彻底性就是要放弃犯罪,故环境不利、条件不成熟而暂缓实施犯罪而不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也不可将其理解为以后不再犯罪或者犯类似的罪。因为若如此,则只能等到死后才能认定其为中止,也就不存在中止犯。 null三、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null四、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此处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除刑法分则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以外的损害,而不是指分则该行为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如:杀人乱砍一番中止犯罪,后被害人被救活,但已经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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