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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案件(承兑)

2012-05-21 26页 ppt 1MB 1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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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案件(承兑)nullnull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环节案件李 益 名null银行承兑汇票案件解析 一、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二、票据背书环节案件解析 三、票据贴现环节案件解析 四、票据托收环节案件解析 五、其他票据案件解析null一、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1.是否非法出具金融票证 ...
银行承兑汇票案件(承兑)
nullnull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环节案件李 益 名null银行承兑汇票案件解析 一、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二、票据背书环节案件解析 三、票据贴现环节案件解析 四、票据托收环节案件解析 五、其他票据案件解析null一、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1.是否非法出具金融票证 2.承兑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 3.承兑业务的保证 银行承兑汇票案件解析 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null是否非法出具金融票证银行承兑汇票案件解析 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null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是否非法出具金融票证 案情 当事人 承兑人:银行李某(行长) 出票人:分厂陈某(厂长) 收款人:公司王某(负责人) 担保人:集团公司(负责人) 经过 某行行长李某的朋友王某请求李某帮忙贷款。由于王某不能直接在李某所在行贷款,李某答应利用假购销以承兑汇票的方式给予王某资金支持。 李某找到某集团公司下属分厂厂长陈某,要求陈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给王某使用,陈某示同意。 null 2002年1月至7月,李某三次指使陈某以分厂的名义与银行签订承兑,办理共4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王某公司使用。 按照分厂与银行签订的承兑协议,400万元如不能按期偿还,将转为该厂的贷款,由集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集团公司负责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协议上签字同意,王某也在承兑协议上加盖了其公司公章。王某将汇票贴现后打入其公司。 此后,王某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至今尚有150万元未归还。 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是否非法出具金融票证nullnull 定罪分歧 第一种意见: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被告人李某身为银行行长,明知王某和分厂不具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而故意违反规定,三次为王某非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400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二种意见:违法发放贷款罪 被告人李某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帮王某贷款,只是以非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为形式和手段,达到为王某发放贷款的目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是否非法出具金融票证null承兑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案件解析 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null案情 当事人 借款人:中南航空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南集团) 贷款人: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银公司) 承兑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支行东郊办事处(简称:农行东郊办) 出票人:中南航空企业集团 收款人:解放军9560工厂 出票人:西宁市城东海云贸易商场(简称:海云商场) 收款人: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null案情 目的 农行东郊办以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帮助从中南航空企业集团(简称中南集团)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银公司)引进资金。 出票 1990年9月4日,以农行东郊办为承兑人,中南航空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南集团)为出票人,解放军9560工厂(中南集团下属企业)为收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null案情 贷款 9月中旬,中南集团和该集团驻北京办事处到中银公司联系贷款,提出以农行东郊办签发的收款人为解放军9560工厂的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为贷款抵押,并将汇票交给中银公司。双方签订了《人民币贷款合同》,约定:中银公司向中南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月利率9.36‰,期限8个月(1990年9月14日至1991年5月16日)。 合同签订后,因中南集团经营不善,中银公司担心贷款到期后中南集团无力还贷,提出将用以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解放军9560工厂变更为中银公司。 9月20日,中银公司与中南集团经协商在原贷款合同中增补了担保条款:“借方开出以贷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借方保证在贷款发出后15日内将银行承兑汇票开出,逾期贷方向借方加收每日5‱的罚息,先贷500万元,票到后再贷1500万元。”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null案情 重新出票 9月27日,中南集团副董事长,向农行东郊办提出必须开出以中银公司为收款人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南集团才能为农行东郊办引进资金。 10月1日,中银公司、中南集团一同到西宁,要求农行东郊办将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变更为中银公司。 当晚,中银公司向农行东郊办出示中银公司于同年9月25日签发给解放军9560工厂的976万元银行汇票。 10月3日,农行东郊办签发以海云商场为承兑申请人、以中银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16858015、X16858016),汇票到期日为1991年7月3日。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null案情 换票 10月3日,农行东郊办将上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第2联交给中银公司,中银公司将976万元银行汇票交给中南公司。 10月7日,中南公司从农行东郊办取走银行承兑汇票第3联(解讫联)交给中银公司,同时从中银公司换回收款人为解放军9560工厂票面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退还刘某(农行东郊办)。 至10月30日止,中银公司共向中南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52万元,放贷时直接扣收手续费48万元。 中南集团取得贷款后,将其中的650万元转存西宁市城东海云贸易商场(以下简称海云商场)在农行东郊办的帐户。 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null案情 起诉 中银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从中南集团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农行东郊办得知后,函告中银公司抓紧催收贷款,中银公司要求农行东郊办按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 农行东郊办为此于1991年6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农行东郊办签发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中银公司在答辩期间提起反诉,要求农行东郊办立即支付业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以及赔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期间的损失。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nullnull裁判 一审法院: 中银公司 向中南集团贷款,以农行东郊办签发的、收款人为中银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作抵押(质押)担保,故农行东郊办与中银公司之间形成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 但由于该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商品交易为基础,所以该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无效,中银公司和农行东郊办对此无效均有过错责任,当事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应相应无效。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null裁判 二审法院: 农行东郊办签发的以中银公司为收款人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据此,农行东郊办与中银公司形成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 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要式完整有效,农行东郊办作为本案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人,应按票面记载金额无条件兑付。 中银公司作为本案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和持票人,享有汇票到期请求农行东郊办兑付票款的权利。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null承兑业务的保证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承兑保证null案情 当事人 出票人:沈阳澳兰电子有限公司(澳兰公司) 承兑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皇姑建行 ) 保证人:沈阳无限电子有限公司(无限公司) 出票   2002年1月29日,皇姑建行与澳兰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办理金额为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2002年2月5日,到期日2002年8月5日 另约定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承兑银行;未能足额交付,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承兑保证null保证 无限公司向皇姑建行出具,承诺为上述承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360万元及垫款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商业汇票到期日后两年为止。 解付 2月5日,皇姑建行为澳兰公司签发了其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均为300万元,共600万元。8月5日皇姑建行按约了支付票款。 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承兑保证null欠款 2002年2月1日, 澳兰公司交付上述汇票的开证保证金240万元。8月5日将其保证金账户内的240万元转付给皇姑建行,其余款项未能按期足额交存。 2004年1月5日,澳兰公司偿还了140万元垫款本金。 2004年8月10日再次向澳兰公司、无限公司催收上述垫款,双方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至2005年 6月1日,澳兰公司尚欠皇姑建行垫款本金220万元及相应利息。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承兑保证null起诉 皇姑建行向法院起诉称,澳兰公司在皇姑建行办理了600万元的银行承兑协议,保证金比例为40%,差额由无限公司提供担保。 汇票到期后,二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皇姑建行垫付了相应款项。事后澳兰公司仅偿还垫款本金140万元,为此诉至法院,判令澳兰公司偿还垫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无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澳兰公司和无限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诉讼。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承兑保证null票据案件分析 票据承兑环节案件分析皇姑建设澳兰公司无限公司担保2月5日敞口开票8月5日到期未补足全款起诉起诉null判决 沈阳澳兰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垫款本金220万元。 沈阳澳兰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上述垫款的利息。 利息自2002年8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万分之五计付。 沈阳无限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对上述垫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7672元,由被告沈阳澳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票据承兑环节案件解析 承兑保证nullThe end,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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