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基本数据案主:王小芬(化名)
性别:女
年龄:23岁(大二)
背景资料
1. 家庭:案主家庭成员有爸爸、妈妈、哥哥(领养)、姊姊。
2. 家庭环境:家住南部,亲戚朋友都住在附近,家族凝聚力强,常有聚会到家里泡茶、闲话家常的机会。
3. 家庭背景:案母久婚不孕,遂向大伯要了一个儿子来养,之后就怀孕生了二个女儿,家境小康、纯朴、父母观念理性可沟通。
4. 人际关系:案主
时期曾自我封闭,目前人际互动良好。
5. 兴趣:阅读、写字。
问题陈述 问题类型:性骚扰、性侵害心理反应
案主最近与一位男生交往,这位男生(化名:俊志)是她在高中时就认识的,最近,常会趁父母不在家时载她回家,有时案主要他送她回去,因为她不会骑机车。案主有时会在他家过夜,但不曾发生越矩的行为。有时他想亲吻案主时,案主会
现出不自在、抗拒的行为,让案主自以为是小时候的伤害烙印…
案主回想国小六年级的时候,一天案主在房间睡午觉,因为自己很会赖床,午觉时间过长案父叫个案起床却叫不起来,加害人甲便向案父说:"我有
叫她起来。"就跑到案主房内,竟然用手任意触摸案主的私处,案主吓醒了,但她不敢告诉家人,遂将这个秘密深藏心里。
念了国中以后,升学压力随之而来,有一年暑假案母安排她北上补习,住在亲戚家,案主原本对这样的安排很抗拒,但拗不过母亲,就住进去阿姨家,阿姨家中有三个儿子,其中阿凯(加害人乙)眼见案主长得清秀,某天遂趁机利用机会潜入房里将她强暴,案主在震惊于余也只有深藏心中。不过案主面对连续类似的事件,产生自我封闭、不跟任何人说话、半夜哭泣、看到男生会害怕等情形。经姊姊建议寻求社福机构的谘商,案主会打电话给张老师接受辅导,目前状况已稳定。
讨论
1. 案主与俊志有较多交往机会时,对于两性关系不知如何是好?甚至对于较亲密的动作不知如何反应?
2. 面对家族常聚会,常有与加害人见面的机会,不知是应将此事告诉父母?曾受伤害的心理要如何才好?
案例2
基本数据:
案主:张玉(化名)
性别:女
年龄:20岁(大四)
外观:身材娇小(约155公分)、个性外向活泼
背景资料:
家庭:家境富裕。
人际:个性外向、在校只与少数女性同学有密切互动。
学校:学校课业成绩尚可,并不热衷社团活动。
兴趣:喜好少女漫画、看日本电视剧、喜欢打扮。
问题陈述:
问题类型:性侵害的心理反应。
1. 案主顾大三下学期透过bbs的方式结交校内他系研究所学长,随即陷入热恋,平日形影不离。
2. 案主陈述于大四下一个夜晚至学长租屋处一同用餐,餐后坐在电视前一同观赏电影,学长施以暴力强暴。
3. 案主因晚归无法进入宿舍,经舍监的询问始得知事实的原委,舍监知会值班教官做紧急处理包括就医及报案,隔日转介至学生辅导中心辅导。
案主的情绪及行为
1. 案主语气平和地仔细描述事情始末,并无强烈激动情绪反应和行为,彷佛描述他人的情形。
2. 案主的言语一直表现出个人心理上的伤害大于生理上的伤害。案主在经历约会强暴的事件后,对于心灵上的伤害较难以接受,无法面对所爱的人成为是加害者的事实。案主曾对辅导人员不断地重复陈述,「我对他很好,为何他要如此对我?」等此类言语。
3. 案主表示害怕,不知其男友打电话或找他出时,该如何因应。
4. 案主对于提出司法诉讼与否犹豫不决;一方面怨恨加害者的行为,害怕他以此为要挟纠缠不休因此想提告诉;另一方面,案主又十分矛盾冲突,认为若提出告诉,别人一定是认为是她自己不检点,且担心事情在校园闹开以后很丢脸。
5. 案主极力要求辅导人员,对于相关案情不要告知家长。
辅导者的情绪及想法
1. 案主自初次会谈以来,情绪平静无强烈的情绪表现如哭泣、怒骂等。述说事件口吻平静情节仔细,辅导者自觉于过程中无法掌握其真切的创伤之心理反应。
2. 由于个案来源为舍监主动转介而来,而加害者则不断地强调此行为是两情相悦下的情形,以致辅导人员颇为困惑是否为两性关系上的问题,还是案主挟怨报复所为,抑或另有感情上的纠纷,目前仍未明朗。
讨论
1. 请就案主的情绪反应
其目前心理状况,并讨论您的辅导策略。
2. 当案主仅止于表层的情绪反应,辅导员该如何协助案主进入进一步的辅导阶段?
3. 若辅导产生不当怀疑的想法时,辅导员该如何正视自己违反价值中立的想法?
4. 当学生强烈要求无论如何校方不要告知家长,且自认已年满二十岁可由个人处理相关事宜时,辅导人员该如何处理?
5. 如果今天学生打算提出诉讼,应该由警察单位,还是由校方填报性侵害犯罪事件知会单?学校在此扮演何种功能?
立院初审性别平等教育法 未婚怀孕女学生不得退学惩处
孙立群
立法院教育委员会初审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明定学校应积极维护怀孕学生的受教权益,同时也不得因为学生的性别而给予差别待遇。未来条文三读后,学校对于未婚怀孕的女学生,就不得退学惩处,女学生的受教权,也因此获得进一步保障。
为了保障男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益,立法院教育委员会十三号初审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的部分条款,
明定学校应该积极维护怀孕学生的受教权,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学校也不得因为学生的性别或性倾向,而给予教学、活动、评量上的差别待遇。教育委员会召集委员、民进党立委彭添富说,虽然学校并没有明定怀孕就要退学,但事实上,未婚怀孕的女学生却会因为各种因素而没有办法继续学业,未来条文通过后,对学生的保障也会更进一步。 不过,对于行政院版当中规定的,如何在中央以及学校中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还有性侵害、性骚扰事件的处理流程,朝野立委意见分歧,并要求教育部研拟更具体的政策,因此相关条文通通保留到下次会议,再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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