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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思考

2012-05-09 50页 ppt 401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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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思考null营业税若干问题精讲营业税若干问题精讲盐河畔王越 QQ657585086手机15962946579行业性应税劳务行业性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金融业、邮电通信业税目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但绝不能以此就认为对运输企业、金融企业、邮电企业提供所有应税行为都按本税目征税,如果其提供饮食、旅店以及出租房屋、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等经营活动,仍需要按相应税目缴纳营业税。 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明确规定“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的号簿公...
营业税的思考
null营业税若干问精讲营业税若干问题精讲盐河畔王越 QQ657585086手机15962946579行业性应税劳务行业性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金融业、邮电通信业税目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但绝不能以此就认为对运输企业、金融企业、邮电企业提供所有应税行为都按本税目征税,如果其提供饮食、旅店以及出租房屋、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等经营活动,仍需要按相应税目缴纳营业税。 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明确规定“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典当行典当行典当行经历了曲折,之前是金融机构,2000后左右由商务部门批准,从金融机构中剥离,但营业税仍然属于金融保险业.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377号:又将典当公司列举为金融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俺也不知道俺也不知道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均理解为金融企业,但印花税呢?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税目税率表对借款规定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印花税是88年,那时典当行还是金融机构,现在不是了,抵押借款合同还要贴花吗????买卖金融商品买卖金融商品股票问题,未上市的股票不是金融商品,因为既是商品就应当有市场价格,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某有限责任公司初始股东投资1000万,公司改制上市后卖出2000万,买卖金融商品潜台词是”买卖同一金融商品”,买进时是股权,卖出时虽然表面上属于上市股票(金融商品),但买进与卖出必须是同一性,所以卖出时依然认定为股权,买卖股权不征营业税差额纳税差额纳税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不仅可以扣除当期己付费用。还可以扣除前期未抵扣完的费用。 甲总包给乙,乙当期开具分包款100万,甲次月开具总包款200万给建设方,营业额200-100. 甲总包给乙,甲当月开具总包款200万给建设方,次月收到乙开具分包款100万,则甲当月营业额200万,次月申请退或抵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价外费用必须附属于价款,无价款则无价外费用,甲出租房屋给乙,后乙反悔未租,甲收取违约金不需要交税。 2、价外费用从避税角度作广义理解,甲出租房屋预收租金100万,保证金50万,虽然保证金未在列举价外费用中,但仍应纳入营业税计税依据,先交上来再说。 3、甲出租房屋给乙,收取租金100万,物业费50万,是两个应税行为,租赁业和服务业,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当然从高也是5%。 null甲销售房屋,收取价款100万,同时代收交易费1万,因为交易费发票甲无权开具,只能开具交易所票据,甲代收转付行为不宜比照价外费用处理,因为价外费用和价内主体浑然天成,不可分割,而代收转付仅是受托收款,如果要征税,也是由甲开具手续费发票纳税。 银行代收水电费。代收的水电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即是此例。null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运输业务作广义理解,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 增值税较严: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扣除。null)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四项费用,对除此以外的如签证费、保险费等费用均不得扣除。 为什么?住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一般由服务提供者直接开具发票给旅游纳税人,而签证费,保险费需要落实到个人名下,旅游纳税人只是垫支后将原票转旅游者。帐面上不体现为费用,何来减除之说?只有作广义理解才体现税收公平只有作广义理解才体现税收公平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工程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法:建筑活动提指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null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总承包方甲签订的建筑合同总金额为4000万元,甲将其中的门窗工程分包给乙方,分包合同总额为600万元,其中门窗价款为500万元,安装费为100万元。 甲方应当按总承包金额4000万元减去分包金额600万元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并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乙方应区别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应税建筑业劳务(分别申报增营)还是外购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进行流转税申报缴纳(看主体或申报增或申报营)。再分包可享受差额纳税再分包可享受差额纳税A公司将承接F 公司造价为3000 万元的工程,部分分包给B 公司施工,结算价款为1000万元;B公司又将工程部分分包给E公司,支付价款800万元。备注:上述支付款项均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A公司可按3000万元扣除其支付的分包工程款1000万元余额2000万元计算营业额;B公司虽是分包单位,也可扣除其支付的分包工程款800万元计算营业额;E公司应就其分得的工程价款800万元自行计算缴纳营业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如果价格偏低至0,即无偿提供,应关注是否有其他形式经济利益,比如甲为乙无偿提供房屋,乙为甲无偿提供咨询,相当于易货贸易,当然要各自征收营业税。如果说甲无偿提供时并没有获得咨询,则根据肖捷局长的看法不应核定征收营业税,但是事后获阳了乙的无偿咨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理解为实际收取价款(即实际接收咨询的当天)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呢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呢甲出租房屋给乙,市价100万,但甲按200万出租给乙,甲为高新科技企业,乙为普通居民企业,甲多交营业税5万,多交企业所得税15万,但乙可多抵企业所得税25万。 因此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也应纳入核定范畴,斯为合理哉!何谓无正当理由何谓无正当理由企业提出理由,税务机关评判,但税务机关由于对信息的不透明,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有失偏颇, 例:房地产企业低价售房,房子不具有同质性,一房一价,怎么按?(一)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x(1 +成本利润率)+ (1 -营业税税率)。 (一)、(二)项不靠谱,(三)成本利润率更加离谱,建议改为市场评估价值,即找市价。 学校向赞助方提供免费教育劳务呢?不征学校向赞助方提供免费教育劳务呢?不征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答: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 null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财税(2006)3号: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一张发票,一笔金额,超出政府规定收费标准,如果帐务处理上未分别核算,政府规定标准内的也不得免税,如果将会计分录处理为两笔,一笔标准,一笔标准外,营业额能够准确核算,则标准内免,标准外不免,免征和不征是有区别的,免征也要开发票,不征不需要开发票。营业税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只限于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个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性为企业,不属于个人。不适用起征点规定。 起征点是指当期合计营业额,而非单项应税行为营业额,否则旅店19000,出租19000,均不用交税了。如果旅店19000,外卖商品19000呢,由于分别适用营业税起征点和增值税起征点,均不交。都是营不改增的后果啊。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目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首先看有无机构场所,其次看有无代理人,最后找受让或购买方。 严格强调一点,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指定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只能协商确定委托代征。我不愿意代征你不能强制指定我代征。nul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批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时明确"三、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应纳的营业税税款,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代扣代缴,这里所说的由代理者代扣代缴税款,是指外国企业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的,由代理者作为扣缴义务人。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则仍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征管大法征管大法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劳务发生地与不动产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与不动产所在地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应享有上述税款,符合国际惯例null"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是征收营业税的,而修理修配又征收增值税,为什么对相类似的业务却分别归属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又怎样区分呢?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与增值税中的修理修配都是对目的物进行修复、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业务,性质基本相同,但是从国家对行业分类来看,二者归属于不同的行业,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修理属于建筑业,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范畴。这项税收政策的制定正是从此考虑的,由此不难判定建筑业修缮和修理修配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原则,关键在于修理或者修缮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则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等动产,则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null1、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劳务都属于境内劳务,即属人原则。也就是说,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劳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 2、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劳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劳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劳务。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劳务完全发生的境外的劳务则不属于境内劳务,例如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就餐就属于境外劳务,目前这部分不征税的劳务需由税务总局明确。nul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null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1、单位自建后用于投资,投资不属于销售,不征营业税也不需要补建筑业营业税。 2、自建是自有施工队伍建造,一般只存在于建筑企业中视同销售无价格,但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是收取了价格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视同销售无价格,但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是收取了价格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旧营业税实施细则对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这是因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是销售建筑物的一种方式,建筑物所有者出售的是建筑物永久使用权,建筑物购买者购买的是无期限的建筑物使用权。转让有限产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是住房改革中出现的一种建筑物销售方式。购买者对建筑物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有限受益权。我们认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本身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需明确的是应当适用何种税目的问题,《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明确为销售不动产。null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共同构成营业税应税行为。 卖房送家电,既涉及应税销售不动产又涉及货物,但不涉及应税劳务,所以不是混合销售而是兼营。null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核定应当国地税共同核定,总额是固定的,两家分,如果国税核定多了,地税只能认,不认应当找国税局,而不能找纳税人,纳税人是弱势群体null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和总机构必然在一处,否则就是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null1、上海甲企业内设机构为甲企业提供企业决策,属于内部提供劳务,不需要征收营业税。 2、上海甲企业在南通设立分支机构,为总机构提供决策,不属于内部提供劳务,因为南通分支机构视为一个营业税纳税人,怎么能是内部提供劳务呢? 3、上海甲企业内设机构为南通乙企业提供劳务,由于未办理税务登记,只能以甲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null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null1、甲企业发包给乙,对外由乙自主经营或虽以甲企业名义经营,但责任由乙负担,则乙自行缴纳营业税,甲企业收取乙的发包费属于提供劳务,应开具发票给乙并缴纳营业税。 2、甲企业发包给乙,乙以甲名义经营且由甲负担责任,则乙理解为内设机构,相应帐目由甲企业来做,营业税由甲来交,甲收取的承包费不交营业税。实质上甲也无法收承包费,只不过是甲税后利润大部分给了乙,甲只留少部分而已。null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此处折扣应当指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不可能,其实商业折扣直接以净额开票就可以了,不必那么麻烦。null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退款包括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发票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nullA公司与D公司签订丙工程,为装饰工程,收取工程款100万元,其中材料款40万元、劳务费60万元;另D公司提供材料价值100万元。 提供的为装饰工程,且没有销售自产货物,因此该工程建筑业营业额应根据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100 万元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含发包方D公司提供的材料价值100万元。null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如果娱乐业外卖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则不属于经营娱乐业,而是属于兼营,分别交纳增营两税,未分开核算的,国地税核定。null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款,即预收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预收餐饮费,发卡,则应按权责发生制在餐饮提供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不是在第一次提供餐饮时全额确认营业税。null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预收款指现金或银行存款,收付实现制理念。 null例:房开公司卖房给小张,签订预售合同,1月交50万,7月交50万,12月交房,小张1月交了,7月没交,12月补交50万和滞期利息5万。 则1月房开公司就50万实交款交营业税,7月因未收取预收款不交营业税,12月按55万交营业税,5万为价外费用。null预收款,不仅指预收账款,包括定金以及所有预收性质的款项 。如订金、看房费、等等 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即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null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可以"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没有说"应当"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也就是说,虽然纳税人自应申报纳税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没有申报纳税的,但如果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前发现纳税人没有申报,出于保证税款不流失考虑,其也可以补证税款null如果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则应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给纳税人,则此种发票虽然未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发票,但仍属于合法有效票据。 比如上海建筑公司来南通从事建筑,跑掉了,南通也没发现,上海发现了补征了该笔税款,则可以开具上海建筑业发票,不能只征税不给纳税人提供应当取得的发票。保安公司如果符合这种条件,外派保安也应当适用保安公司如果符合这种条件,外派保安也应当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null 学校于1990年由区政府出资成立,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行政上由教育局直辖管理。由于历史原因,学校成立后使用的教学楼,其房产证登记在区教育局名下(区财政局和教育局都出具证明,证明该房产一直由学校使用)。现在根据市政府明晰学校产权的文件要求,区教育局拟将该学校一直使用的教学楼的房产证变更登记到学校名下。请问该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null 答:该学校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区教育局系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将不动产划拨到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是属于划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政府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划拨给学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null企业招投标时,收取的投标单位的标书费是否应交营业税?还是应交增值税? 答:企业的标书为合同书。标书只是一个载体,作用在于向投标方传递信息;投标方取得标书后,应填写相应信息再向招标方交回标书,向招标方传递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通过标书向投标人提供信息,属于提供“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应税劳务。企业收取的标书费为提供信息服务的报酬,应缴纳营业税。 null 我于2008年10月购买商业网点一套,价款30万元,今年我打算转让,如果按市场价格50万计算,我应该缴纳多少营业税?是否适用财税【2011】12号文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由于商业网点不属于住房,应当适用财税〔2003〕16号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null 我公司为软件公司,自行研发了一款游戏软件。现准备将该项游戏软件授权给一家美国公司在美国境内发行运营,授权期间为2011.11--2012.11,在此期间,美国公司拥用游戏在美国境内的使用权,游戏所有权归我公司。美国公司付与我公司特许授权使用费20万美金。请问此项交易是否属于境外行为事项?公司收取的20万美金授权使用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四条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转让的无形资产( 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在境外的,不属于境内提供转让无形资产,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谢谢谢谢先写到这里, 清明时节雨纷纷 路上行人欲断魂 借问续篇在哪里 我手遥指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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