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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

2012-05-04 7页 doc 38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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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咨询:马15901020107】【E-mail推荐522675258@qq.com】【来源http://szglzx.com.cn】 一、受理范围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咨询:马15901020107】【E-mail推荐522675258@qq.com】【来源http://szglzx.com.cn】 一、受理范围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 5.《国务院关于全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7.《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赘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10.《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1.《关丁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2.《关干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3.《关干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丁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7,《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人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问不计入审批时限)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5.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专家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及技术和设备条件说明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而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 15.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6.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7.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后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资料,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念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上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环保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7.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0.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其变更后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说明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人审批时限) 4.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应缴纳采矿权价款,采取分期缴纳方式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污及分期缴纳计划(原件) 6.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 7.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为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咨询】:【马159010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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