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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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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集团经济研究2006·2上半月刊(总第 191期) GROUP ECONOMY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途径之 一就是通过控股方式组建大型企业 集团。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其优势是显 而易见的,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竞争 力,使企业的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 而且通过控股、参股限制了投资主体 的责任范围,分散了其经营风险等。 但是在企业集团内部,却面临着一个 棘手的问题,便是如何规范企业集团 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实 现各种利益的均衡,以符合公平和正 义。我国新《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 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 具有企业...
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集团经济研究2006·2上半月刊(总第 191期) GROUP ECONOMY 为建立现代企业,其途径之 一就是通过控股方式组建大型企业 集团。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其优势是显 而易见的,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竞争 力,使企业的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 而且通过控股、参股限制了投资主体 的责任范围,分散了其经营风险等。 但是在企业集团内部,却面临着一个 棘手的问,便是如何规范企业集团 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实 现各种利益的均衡,以符合公平和正 义。我国新《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 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子公司的 法律地位,即子公司是依法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一般原 理 关于母子公司的涵义,从世界各 国的公司立法来看,虽表述不同但基 本上是一致的。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 半数以上的股份或母公司与子公司 之间具有从属和隶属关系。前者如法 国、日本公司立法的规定,后者如德 国公司立法的规定。(虽然德国公司 立法中没有使用母子公司的概念)我 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母子公司的 涵义,学理上的解释各异。.但都揭示 了母子公司关系的本质,即母子公司 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母公司可依 据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控股权或与子 公司签定的支配合同,对子公司进行 控制和支配。子公司虽受控制和支 配,但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 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以 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以自 己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因此母子公司之间控制和支配的 程度成为母子公司关系的核心。母子 公司之间的这种控制和支配如果是 适度的,则双方关系是协调的,能促 使双方的利润达到最大化,达到组建 企业集团的目的,能使各方的利益符 合公平。否则,极易侵害子公司的利 益,尤其是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承担有 限责任是根本 公司这种企业产权结构形式,其 基础是两种主体 (股东和公司),两 种权利(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 产权),两种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 承担责任)。作为股东只要履行了出 资义务,他就仅以自己的出资额或所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 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因此有 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 在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中,母公司可以 通过并购、设立或签定支配合同的方 式与别的企业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母 公司在形式上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 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它都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根据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 一般原理,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的控 制和支配,但子公司也是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 任。因此,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 它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 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不直接对子 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承担直 接责任则是例外 根据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原理 的分析,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和支 配应当是适度的。但有时,母公司滥 用对子公司控制和支配权,作为子公 司虽然在形式上还是独立存在的,但 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其独立的人格。如 在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往往根据整 个企业集团的经营发展战略指示子 公司从事某些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把 其作为推行商业政策的工具。当子公 司的利益和母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 时,子公司要让位于母公司,甚至不惜 牺牲子公司的利益来换取母公司的利 益。子公司已丧失了独立的生产经营 决策权,已丧失了完整的法人财产权。 子公司已实际上成为母公司的一个分 支机构或者部门。这样,不仅损坏了 子公司的利益,而且也损坏了子公司 其他股东和广大债权人的利益。根据 有限责任原则,母公司只根据自己的 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子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即使是由于母公司不适当 的控制和支配行为造成子公司的损 失,造成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母 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有悻于 公平和正义。因此,为了规范母公司 的控制和支配行为,保护子公司及子 公司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世界许 多国家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母公司 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这 种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称之为“ 揭 开公司面纱原则”或“ 刺破公司面纱 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如德国称 之为“ 直索责任制度”。我国在今年 《 公司法》修订中也规定了这种制度。 基本涵义是:当公司的法人人格被股 东或董事用来作为工具进行商业欺诈 或规避法律及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 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时,公司债 权人可以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接 公司的股东或成员对公司的债务 或行为承担责任。此种制度的确立, 突破了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严格限 制。须注意的是,此种制度并没有动摇 公司法人独立及有限责任制度的根 基,恰恰相反,由于有了公司法人格否 认原则的补充,反而使公司法人制度 能在其双重价值目标得以统一的基础 上更具活力。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 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 美英法系中的刺破公司面纱原 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文/王 芳 热 点 聚 焦 34 集团经济研究2006·2上半月刊(总第191期) GROUP ECONOMY 则、大陆法系中的直索责任制度,它 赋予了债权人可在特定情形下直接 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权利。为了防止 这项权利被债权人滥用,维护公司法 人有限责任制度,公司债权人行使该 权利时受到严格的限制。那么母公司 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对子公司承担责 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 行为 母公司通过控股或与企业签订 支配合同,事实上有权对子公司的商 务、人事、财务进行管理,这种全面管 理是通过多数表决权来实现的。即母 公司利用多数表决权控制选人子公 司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的多数执行母 公司的指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这种 正常的管理活动是非常有必要的,但 是,如果母公司不正当地行使这项权 利,就会干涉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和管理,就会损害子公司的独立人格 及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英 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 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 l、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形成代理 关系 在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中,子公司 丧失了自己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权, 一切听命于母公司,母子公司对外已 成为一个整体,子公司只作为母公司 的代理人或工具而已。这样实质上子 公司已丧失了独立的人格,成为母公 司的附庸。如何认定母子公司之间是 一种代理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去考虑:第一,母子公司的财产是否 混同。如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是 否很随意,子公司的利润是否被母公 司随意调拨或被母公司转化为自己 的财产。第二,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 是否混同。如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不 单独进行,母公司支配子公司的业 务,企业集团内部的交易都以母公司 的整体利益为准。第三,母子公司之 间的组织结构是否混同。即母子公司 之间董事会成员是否兼任,总经理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统一调配、聘 任或任命。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控制 根据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原理,母 公司控制支配子公司是在一定限度 内的。如果超过这个限度,必然使子 公司丧失其自主性。如何认定母公司 对子公司的控制是过度控制,主要从 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第一,从控制 的范围看,母公司是否全面控制着子 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权。第二,从控 制的时间看,这种控制是否具有持久 性、连续性。母公司的这种控制并不 是对子公司某个单个具体业务的控 制,至少表现为在一段时间内。不是 偶然和暂时的。第三,从控制的效果 看,母公司的这种控制是否为了企业 集团的整体利益而损害了子公司及 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 益。 3、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不足 子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法人 人格,对外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 为它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自 己独立的财产。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对 外从事经营业务的物质基础,是公司 债务的总担保。在母子公司关系中, 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不足,主要表现 在母公司设立子公司这种方式中,特 别是设立全资性子公司。母公司在设 立子公司过程中,或出资不足或出资 后抽逃出资,这样会使子公司的偿债 能力降低,加大了子公司债权人的风 险。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独立法 人人格是不完整的。 4、母公司的不当行为 母公司的不当行为主要是指母 公司违反其对子公司合理注意义务 和为自己利益对子公司进行的一些 不当管理和干涉行为,使子公司及债 权人利益受到损如何认定母公司违 反对子公司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要从 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第一,母公司 是否对子公司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第二,母公司是否尽到了善意管理人 合理注意的义务。第三,母公司的行 为是否为了企业集团的利益而损害了 子公司及其股东、子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二)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 害 在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中,只有母 公司滥用子公司人格行为的存在,还 不足以认定母公司须对子公司的债权 人承担直接责任。还必须有损害事实 的发生,才能认定法律所保障的利益 失衡,才需要法律进行救济。因此,必 须有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 实发生,才有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人 承担直接责任的可能性。确定子公司 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一般是从子公 司的偿债能力去衡量。如果子公司资 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则可认定 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如果子 公司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偿付到期 债务,就无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 人直接负责,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或直 索责任制度也就没有适应的前提和基 础。 (三)具有因果关系 是指母公司滥用子公司人格的行 为和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事实 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子公司 债权人利益受损可归因于母公司的行 为。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 主体,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始终和风险 共存。而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受多种因 素影响的。一般情况下,子公司资不 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其经营风险 责任是由子公司来承受的。但是子公 司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由 母公司滥用其人格造成的,子公司债 权人可直接要求母公司负责。 综上所述,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 直接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 件。值得注意的是,母公司对子公司 债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从性质上说是 一种严格责任,母公司在主观上有无 过错不影响债务责任的承担。实行严 格责任,限制了母公司的有限责任,强 化了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 (作者单位:潍坊学院) 热 点 聚 焦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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