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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_人类_概念之争的生物伦理学冲突_首先是如何定义人的生命_

2012-04-13 2页 pdf 71KB 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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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_人类_概念之争的生物伦理学冲突_首先是如何定义人的生命_ 自主和人类生殖的自然性等重要价值和法律规 范。外行人想知道科学技术和医学将把他们带进 怎样的未来, 这完全是正当合理的要求。许多在伦 理学上似乎无可指责的微小步骤最后可能造成谁 也不希望和谁也无法承担责任的结果。现在还为 时不晚:人类还没有走到不能通过适当规范就人 类生殖的技术化程度达成一致的地步。 (逸 菡摘自德《议会》周报副刊第 B6/ 99 期) 介于医学可能与伦理要求之间的 异种移植 〔德〕C. 哈默尔   今天全世界每年大约移植 3. 6万个人体器 官,这导致当前和未来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奇缺, 而采用人造器官...
作为_人类_概念之争的生物伦理学冲突_首先是如何定义人的生命_
自主和人类生殖的自然性等重要价值和法律规 范。外行人想知道科学技术和医学将把他们带进 怎样的未来, 这完全是正当合理的要求。许多在伦 理学上似乎无可指责的微小步骤最后可能造成谁 也不希望和谁也无法承担责任的结果。现在还为 时不晚:人类还没有走到不能通过适当规范就人 类生殖的技术化程度达成一致的地步。 (逸 菡摘自德《议会》周报副刊第 B6/ 99 期) 介于医学可能与伦理要求之间的 异种移植 〔德〕C. 哈默尔   今天全世界每年大约移植 3. 6万个人体器 官,这导致当前和未来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奇缺, 而采用人造器官又特别昂贵,产生严重副作用且 严重影响生命质量。于是人们便把目光转向异种 移植,即动物与人之间组织和器官的移植。 纽约科学院和欧洲合作与发展组织曾于 1998年 4月共同指出: 异种移植原则可行, 但近 期无望。公众对异种移植的态度则是既不支持个 别科学家对异种移植的狂热鼓吹, 也不主张从法 律上严禁对异种移植进行科学研究。1996年在巴 伐利亚就异种移植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表明, 普 通健康民众有 6%愿意优先选择动物器官, 主要 是因为这样可以回避脑死亡和器官捐献的伦理问 题; 32%的受访者宁愿接受死者的器官以避免对 捐献者的依赖; 38%的人只接受捐献者的器官, 因 为这样可以明确器官来源。另有调查表明, 表示愿 意在必要情况下接受猪心移植的受访者,在青年 中占 20% ,在 50岁以上的人中占一半, 在等待移 植的病人中占 80%,但大家都以移植后必须不影 响生命质量为条件。 异种移植不仅还有异种排异反应、免疫抑制 和异种器官结构以及酶和荷尔蒙的差异等等医学 难题尚未解决, 而且还面临许多崭新和出乎预料 的伦理问题,所有神教教会、伦理委员会、器官移 植学会和医师公会都在对此展开讨论。这里必须 区分患者伦理、医生伦理、职业伦理和动物保护等 4个方面,必须事先详细告知患者将接受动物器 官移植并取得他的同意, 这是对他实施此种手术 的绝对前提。允否对三个月以上胎儿、新生儿、儿 童或高龄老人以及不能或已不能表示同意与否的 人实施此种手术, 乃是一个严重的伦理问题。若给 儿童实施这种手术,必须考虑可能将某些特殊品 质遗传给他们的后代。应该禁止人与动物杂种意 义上的基因物质移植或将人的胚胎植入动物子 宫;“思维物质”的移植也应禁止,以确保人的同一 性。 异种移植在几年前还是不可能的,而今基因 技术的迅速发展突然使它变得似乎指日可待了。 我们可以将转基因动物(首先是猪)的器官移植到 灵长目动物身上,通过此类试验获得重要的临床 认识。我们必须认识到,异种移植固然拥有巨大和 积极的潜力, 但它毕竟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工 程。所以任何过早的、狂热的和带有感情色彩的表 态都是不合适的;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而进行炒作 也是必须抵制的;只有进行深刻的科学研究才有 望让异种移植代替同种移植。为了继续推进这项 工程, 必须尽量预先认识到它的所有风险并将它 们降到最低限度,因为这项工程的成功毕竟意味 着跨越 9000万年的进化。 (逸 菡摘自德《议会》周报副刊第 B6/ 99 期) 作为“人类”概念之争的生物伦理学冲突 ——首先是如何定义人的生命? 〔德〕W. 施韦德勒   “人类”概念包含的关联对伦理学至关重要。 康德这样表述这种关联: “你做事时, 时刻都要把 包括你个人和每个别的个人的人类当作目的, 永 远别仅仅用作手段。”这里, 人类被定为一种关系, 它把所有属于人类的人连接在每个人身上都得到 体现的统一体, 没有哪个人的生命不是这种意义 上的人类的体现者和载体。这种基本思想至今仍 是几乎所有国家以人的尊严和人权为依据构建宪 法法制的基础, 也是我们认为世上人人平等的基 础。如果放弃人类自然统一这个基本点,那就不仅 动摇了当今几乎所有法制的合法基础,而且更会 迈出给人类文化发展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一步。 20 世纪后半叶以来生物医学的进步造成一种危 险倾向,它可能导致重新制造人类从而改变人类 103 《国外社会科学》二○○一年第二期  的当然统一。由于生物医学的重大发展,这种危险 倾向似乎成了西方国家的社会规划, 其哲学内核 就是将人类与人的生命分离开来。 保护人类生命的核心在于认同所有人的生命 就是作为生命载体的群体的人,他们被理解为生 命统一体组织的主体, 除了这种主体之外, 不可能 再有什么东西既有人的属性但又不是人。人的整 个生命都完全落实到这种主体身上, 这也是将这 种主体称为个人的一个理由。过去和现在, 这一直 是充分尊重人的尊严的一种内涵。世界许多地方 都把脑死亡定为人的死亡标准。这是一项事关重 大的决定,因为人类因此就从概念上奠定了无主 的、但可供活人使用的“人料”的潜在可能。于是人 们就可以从功利主义出发理解生命, 背离人类统 一原则,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社会实践。人们固然 可以说,随着大脑功能的消失,维系人的肌体的核 心就根本消失了, 但这丝毫没改变这样的事实: 还 存在于被认为已是“尸体”(它可以用于器官移植) 中的生命乃是人的生命。上述器官移植实践同我 们宪法中规定的人的尊严的不可分割性和对人的 生命的全面保护是对立的, 这种潜在冲突日渐活 跃并必将爆发出来。下面 4种现象就颇具代表性。 1. 人们在基因技术中提出并采纳“基因缺 陷”概念,用以取代或至少是补充疾病概念。结果 医学研究所依据的合法和指导理念不再是治病救 人,而是对人实行“基因改良”;“优化基因组”被定 为医疗任务, 但已不再表示防治疾病,而是表示改 善人的天生条件。 2. 欧洲理事会为了让各成员国的立法自行 决定特别是在对待全能 ( tot ipotent ) 或多能 ( pluripotent )细胞时的可允行为范围,在《生物伦 理公约》中有意并系统地拒绝给人下定义。于是在 处理如何对待胎儿问题方面谋求国际法制统一的 努力就出现了拖延性的妥协,从而掩盖了人们在 改变人的天生条件方面的许多根本决定。由于没 有具有法律意义的“人”的定义, 各国便自行其是: 在法国,胎儿被定义为“潜在个人”,他虽应受到特 别尊重,但并不排除可将其用于“不再是特定的治 疗、诊断和科学目的”;在英国, 14天的胎儿可用 于科研目的并可保存 5年之久。这两种做法都受 到《生物伦理公约》的保护。 3.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96年关于人类基 因组和人权的宣言中, 人类基因组被定义为人类 的“集体遗产”。这个定义也有与上述情况类似的 倾向。因为宣言中在人类或生活在现在和将来的 多代人这个意义上使用“人类”集体这个概念时, 实际上把一定的科研人员群体定为在生物学和医 学基础上对未来人类进行塑造的代言人和代表 者。 4. 欧洲议会用 1998年的新专利方针彻底修 改了 1995年关于人的生命的专利保护规定,称对 人的基因和细胞授予专利同保护人的尊严和生命 的原则是一致的。新专利方针还把人体物质定为 可用于“发明活动”(譬如开发新药)的“生物材 料”,这样人的生命和人类就被截然分开了。把由 无数个人组成的“人类”与人体器官移植材料意义 上的人的生命这样分离开来,是在开始改变我们 对人类和人的生命的当然理解,而至少在法和政 治方面,我们对这种改变方式毫无思想准备。 在支撑我们整个生活系统的法和道德观念 中,人类还一直是坐在一条船上的,而且在关于平 等、权利、彼此援助和相互义务等等讨论中, 我们 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呼吁这种休戚与共。然而 由于实际割裂人类的统一而失去的东西,却是对 个人意识或“社会”责任的任何呼吁都无法恢复 的。只有国家权力能保护人类统一。国家必须为 此启发人们的政治觉悟, 并通过立法决定人类状 况的发展方向。 (逸 菡摘自德《议会》周报 2000 年 8 月 11/ 18 日) 生物伦理学与《生物伦理公约》 〔德〕J. 赖特   生物医学的迅猛发展及其日益增长的可能性 和复杂性,使人们在许多方面对生物医学行为的 意义产生疑问。传统伦理学对许多生物医学问题 似乎难以作出回答;决定个人伦理责任的许多传 统原则开始动摇; 个人良知出现普遍的不确定性。 于是人们呼吁建立伦理委员会并就相关问题立 法,生物伦理学和《生物伦理公约》就是在这样的 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生物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部分,也是应用伦 104  论著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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